2025年3月22日 星期六

【問題73】勞工請老闆之妻子轉達請假意旨有何風險?用LINE語音通話請假有何風險?

 


【問題73

勞工請老闆之妻子轉達請假意旨有何風險?用LINE語音通話請假有何風險?

📢【碎碎唸】

本件爭點在於勞工究竟有無完成108517日至24日之請假手續。雇主主張勞工未完成請假手續構成連續曠工,雇主於10865日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則認為自己已經依法請假,雇主終止違法,勞工於108610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提起訴訟請求資遣費。

一審法院判決勞工終止合法,二審法院改判雇主終止合法。一、二審法院截然不同的看法,就出在對於證據資料的解讀截然不同。

一審判決如此論述:

「…有診斷證明書及簡訊擷圖在卷…,足認原告當時因呼吸道感染發炎、伴有焦慮失眠等精神症狀,身心狀況有就醫及休養之需要,其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自非無據。原告復稱於同年517日凌晨2時前,有傳Line訊息告知社長夫人因病無法上班,協助社長搬家事宜,並於當天早晨以電話向社長夫人確認搬家事宜時,因原告確認社長即在社長夫人身旁,故請求社長夫人代為向社長轉達欲請假一事,有原告通訊軟體對話擷圖在卷可認…,原告稱社長知悉其因病不能班,堪以採信。佐以,原告於108517日至同月26日間,尚且以通訊軟體聯繫被告會計管理部主管兼人事雷○筑或工作群組,說明自己無法上班及交代工作事項,亦有訊軟體對話擷圖在卷可認…,益徵原告自認已完成請假手續,亦仍實際處理或交辦公務予其他同仁,而非曠職。…」

二審判決如此論述:

「…被上訴人於10836日、416日、52日均係以Line向社長請假乙節,有各該日被上訴人與社長間Line對話紀錄可參…,堪認被上訴人如需臨時請假,得以Line向其直屬主管即社長為之,請假手續甚為便利。且被上訴人於108517日至24日間,曾經使用Line與雷○筑聯繫一情,有兩人間Line對話紀錄可稽…,顯然被上訴人於108517日至24日間無不能使用Line之情形,其如欲臨時請假,應以Line或他法向社長為之。又本件並無被上訴人於108517日至24日間以Line直接向社長請假之對話紀錄。且被上訴人雖主張:其於108517日與社長夫人通話時,請社長夫人向身旁之社長轉達,其於當日至24日間請假之意云云,並提出108517日被上訴人與社長夫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但上訴人否認被上訴人曾於108517日以此方式就該日至24日之出勤予以請假。依前述Line對話紀錄至多僅證明被上訴人於108517日上午曾與社長夫人通話(通話內容無從得知),且其中並無被上訴人請夫人向社長轉達517日至24日間請假之記載。…從而,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未於同年月17日至24日間請假等語,堪可採信。」

可看出本案涉及勞工用LINE請假的兩個問題:(1LINE語音對話足以證明的事實為何?(2)透過LINE通訊請假的對象是否合宜?

關於(1),LINE語音對話目前只會在對話串留下通話多久的圖示,無法重新聆聽對話內容、也無法另存為完整語音檔保留,所以對話串顯示曾經語音通話的圖示,只能證明雙方曾經通話,無法證明雙方通話的對話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另一方否認,通話內容就無從證明。

關於(2),勞工過去曾經多次直接傳LINE向社長請假,這次勞工不知道是覺得難為情或擔心觸怒社長等顧慮,竟透過社長夫人轉知社長請假(此處假設勞工主張為真),這種不必要的透過他人間接傳達訊息,其實增添勞工事後難以證明之風險。加上該他人並非公司主管,即便勞工能證明雙方對話內容,只要該他人否認有轉知雇主,勞工仍可能在證據匱乏之下被法院認定未能完成請假程序。

【判決】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事由及日數。但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前段、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第十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勞工於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之正當理由時,固得請假,然法律既同時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則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始能兼顧勞、資雙方之權益。

🎯【小結】

(1)筆者認同二審法院對於LINE訊息的判斷,但筆者也認為勞工講的話應該是真的。有些事實可能存在,但法院未必會在乎,因為法院只針對兩造提出的證據去做認定。勞工請假,還是慎選請假對象,並用文字訊息或電話錄音之方式存證比較好。

(2)二審判決改判之後,勞工期待勝訴可獲利益頓時縮水,或許是這種變化反倒讓勞工審慎考量訴訟成本與訴訟結果可取得利益之衡平,就止戈不上訴了(笑)。

(3)目前有些APP似乎已經能夠針對LINE語音通話進行錄音,有需求的人,應該善用科技來確保蒐證完足。

【關鍵字】

請假之正當理由、請假之程序、LINE語音通話、曠工

【問題72】上包公司先與下包之職災勞工和解,再向下包求償,有何風險?

 


【問題72

上包公司先與下包之職災勞工和解,再向下包求償,有何風險?

📢【碎碎唸】

本案承攬轉包的架構為:定○公司有建案,由宏○營造有限公司承攬建,其中鋼筋工程轉包給顏○濱即廷○土木包工業,其中鋼筋加工及綁紮工程再轉包給林○雅即秦○企業社,其中綁紮工程再轉包給黃○諺,黃○諺僱用的勞工周○蓉於工作中發生墜落職災,經治療數月後仍不治死亡。承攬轉包層次如下:

定○公司

宏○營造有限公司【原告。大包】

顏○濱即廷○土木包工業【被告。中包】

林○雅即秦○企業社【被告。小包】

黃○諺【被告。小小包】【雇用的勞工職災死亡】

事故發生後,職災勞工之配偶與定○公司、大包、中包、小包、小小包,於1011130日在台南市勞工局調解成立,約定內容:

「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各主次承攬商均表示同意給付職災連帶補償責任之金額總計新台幣1826000元,並由宏○營造有限公司負最終給付之責任,給付日期為1011231日前,宏○營造有限公司將開立一次給付之即期支票(另行約定日期至勞工當面交付,屆時請將支票影印留存本案備查),如有延遲給付,應有給付延遲利息之義務,如資方未依約履行,勞方得另行主張其權益,本案調解成立。」

嗣後,職災勞工五位家屬對大包、中包、小包、小小包、寇○秦提起民事侵權求償訴訟,該案於102年間移付調解後調解成立,調解筆錄記載:

「一、相對人宏○營造有限公司願賠償聲請人新臺幣柒佰萬元,其中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陸仟元已於之前調解時給付予聲請人收受無訛,另其餘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肆仟元應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給付聲請人,餘款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應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給付聲請人,上開金額均由聲請人傅○裕代為受領,受領方式為相對人宏○營造有限公司給付至傅○裕設於元大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人同意撤回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全字第一○○六號事件假扣押執行程序。

四、相對人及訴訟參加人無條件同意聲請人取回聲請人依本院一○一年度司裁全字第一四三八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所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於一零一年十二月七日出具法扶保證字第一○一一一○一三號之保證書。

五、聲請人無條件同意訴訟參加人取回訴訟參加人依本院一○一年度司裁全字第一四三八號假扣押裁定提存於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一六七七號提存事件之擔保金新臺幣參佰萬元。

六、於相對人宏○營造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肆仟元後,聲請人同意不追究本院一○二年度勞安訴字第三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的被告徐○杰、黃○諺之刑事責任,並同意法院給予上開二被告緩刑」

大包的和解支出共700萬元,其中有420萬元是由產險公司理賠,所以大包針對其餘280萬元(自己掏錢的部分),後來向中包、小包、小小包提告求償(大包依據民法第281條、勞基法第62條第2項、勞資調解協議約定,民法第227條、工程合約第11條第23條第1項、第27條第2項等,請求損害賠償),結果被一審法院駁回(大包未再上訴)。

該判決認為,大包支出280萬元的結果是調解使然,不代表中包違約及應賠償金額,且兩者(280萬元vs中包違約)應無因果關係,加上大包也未證明中包違約、導致損失之金額,駁回大包對中包的求償。

至於大包對全體包包們的部分(勞基法第62條第2項、民法第281條),法院駁回理由講得更露骨:

「…調解筆錄既未出現『連帶』二字,顯係該案之聲請人(即原告)願藉由調解之成立,一肩扛起700萬元之賠償責任,從而拋棄本於民法第281條第12項規定對被告之求償權利。…」〔註:聲請人是職災勞工家屬,大包應該是相對人〕、

「…在上開調解程序,聲請人及相對人宏○營造有限公司(即本件原告)全程均委任律師(黃○坤律師、孫○堅律師)參與,具有法學專業之律師,應知債務人是否應負『連帶』責任,其法律效果截然不同,調解筆錄末加註『連帶』二字,自是有意免除其他債務人之連帶責任,並非無意間疏漏,事後不得本於連帶債務人已清償,主張依民法第281條第12項規定,對其他清務人求償。以本件調解時聲請人及相對人(原告)宏○營造有限公司之律師均全程參與,渠等均非不諳法律之人,若非有意免除其他債務人之連帶責任,豈有可能漏未加註『連帶』二字,復未詳載其餘被告等之內部分擔額,以作為原告日後持以求償之依據?…」

綜上,大包於調解時出錢出力促成和解,不代表其他的包包們會感激喔,如果包包們都有參與調解,但調解成立內容並未約定包包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後續法院有可能直接文義解釋認定大包「一肩扛起」,甚至還強調說有法學專業之律師在場,彰顯大包有意免除其他債務人之連帶責任而非疏漏,真的就尷尬了。

【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03號民事判決

調解筆錄未加註「連帶」二字,乃有意免除其他債務人之連帶責任,並非無意間疏漏:在上開調解程序,聲請人及相對人宏○營造有限公司(即本件原告)全程均委任律師(黃○坤律師、孫○堅律師)參與,具有法學專業之律師,應知債務人是否應負「連帶」責任,其法律效果截然不同,調解筆錄末加註「連帶」二字,自是有意免除其他債務人之連帶責任,並非無意間疏漏,事後不得本於連帶債務人已清償,主張依民法第281條第12項規定,對其他清務人求償。

🎯【小結】

(1)在重大職災存有眾多包包們的情形下,勞工與雇主(小小包)先行和解,多半認為錯在大包、小小包沒啥錢。大包先行出錢賠償給勞工(及家屬),多半出於擔憂負責人涉犯刑責之考量。但這兩類和解如果沒處理好,風險夭壽高。

(2)第一次和解約定大包「負最終給付之責任」,其實大包就已經踩到雷了,真不知是心甘情願承擔,或是根本看不懂這句話的意涵。

(3)有參與調解者即受調解成立內容拘束,然調解內容如果沒有提及任何權益義務,該參與者很可能就矇混過關了(看起來,本件中包、小包、小小包全數無恙脫身,原本應該是最慘的小小包,刑事順利拿到緩刑,民事又免於大包追償,簡直宛若重生啊)。

(4)律師代理當事人去調解仍要小心,調解委員會挖坑給你跳的情形太多啦。例如,雇主責任沒斷尾斷乾淨、連帶債務人內部分擔額、不諳法令的勞工願意與小小包全部和解掉等等,調解委員通常只求成立,其餘潛在問題可不會放在心上喔。

【關鍵字】

職災、調解成立、內部分擔額、免除

2025年3月17日 星期一

與AI練習英語對話

最近看到一個很厲害的AI,其英語說話聲音非常自然,很適合練習英語對話,網址如下:


Sesame


經筆者的觀察,目前沒有對話次數限制,但是時間若達到15分鐘就會停止該次對話。似乎也沒有限制另外重啟對話(若各位有觀察到次數限制的話,煩請告知筆者)。


這AI有點自來熟,就是你沉默或遲緩回應的時候,他自己也會找話聊,另外,雖然這款AI只能說英文,但是使用者講中文其實它是聽得懂的。


所以,如果想練對話可以試著跟它溝通。如果單純想練聽力可以聽它說故事或問它問題請它說明解釋,筆者試著請它提供意見,獲得的建議也十分中肯,具有集思廣益的效用。


不過,這AI主要是針對發話者的每一句話去做交流,倘若你想下一個指令讓它後續都照著做,可能不太容易(筆者嘗試下了一段比較複雜的互動指令,後來這AI還是與指令脫節繼續跟筆者談天說地)。


結束之後,會有輸入電郵的一個對話框,只要打上某個電子郵件信箱(不用真的送出),右下方就可下載剛剛的整段對話錄音。可惜沒有一併提供對話文字稿,該錄音檔丟給Chatgpt似乎也無法直接轉文字,可能要有賴其它生成字幕或語音轉文字的軟體補足,才能針對對話字句進行溫習與檢討。


挺好的一個練習英語對話資源,分享給大家。


【補充】

後來看到一款語音轉文字、文字轉語音的工具:


https://elevenlabs.io/ 


或可搭配使用。



最高百則014【噩夢:給你兩條路】

  【噩夢:給你兩條路】   ========   倘雇主故意濫用其經濟上之優勢地位,藉「合意終止」之手段,規避上開條項之禁止規定者,勞工固得主張該合意終止契約無效,惟此係以雇主使勞工未處於「締約完全自由」之情境,影響其決定及選擇之可能,而與勞工締結對勞工造成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