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7日 星期五

對於月薪統包制的反撲

 

筆者所稱的月薪統包制,是指正常工時工資與延長工時工資組合成每月固定金額工資的薪資結構設計(也有人稱薪資總括制、統包式工資等名稱)。實務上法院肯定月薪統包制的合法性,認為在這樣的薪資結構設計下,勞工不能再以該固定金額作為計算加班費之基礎,另向雇主要求給付延長工時工資(白話就是,不能用約定的月薪再去滾出加班費向雇主索討)。

 

由於早期一些最高法院的見解,或許再加上計算加班費真的令人感到阿雜的潛在因素,許多法院直接認定勞雇雙方約定薪資統包,並將工資計算拉到基本工資的水平上去檢視(只要雇主實際給付的工資>基本工資+按基本工資計算之加班費。法院就會認為雇主並未短少給付工資),這種事後評價的角度,實質上造成勞工形同以基本工資謀職的結果(如果雇主實際給付金額高於基本工資+按基本工資計算之加班費,勞工還要感激涕零?)。

 

所以,有些雇主就會以含糊約定的方式(例如月薪32000元,要求每日工作9小時),發薪時才向勞工表示沒有加班費,後來勞工提起訴訟追討加班費,雇主便辯稱32000元內已經內含加班費在內,或許駁回判決比較好寫也頗有誘因吧,許多法院就套最高法院的判決見解,駁回勞工的請求。常被引用的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以及下面幾則最高法院判決見解:

 

 

甲說: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之時,係基於平等之地位,勞工得依雇主所提出之勞動條件決定是否成立契約,則為顧及勞雇雙方整體利益及契約自由原則,如勞工自始對於勞動條件表示同意而受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時即約定例假、國定假日及延長工時之工資給付方式,且所約定工資又未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總額時,即不應認為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雇雙方自應受其拘束,勞方事後不得任意翻異,更行請求例、休假日之加班工資。故關於勞工應獲得之工資總額,原則上得依工作性質之不同,任由勞、雇雙方予以議定,僅所議定之工資數額不得低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核定之基本工資,此種工資協議方式並不違背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且符合公平合理待遇結構,則雙方一旦約定即應依所議定之工資給付收受,不得於事後反於契約成立時之合意主張更高之勞動條件,如題旨勞動條件既未違反基本工資之規定,勞工自不得再行請求。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公車業者僱用之駕駛員,其薪資結構除底薪為固定數額外,另有里程津貼、載客津貼等變動金額項目,該變動金額項目,常因各種狀況不同而變動,駕駛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將隨之變動。因此,為免計算假日工作及平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費之煩雜,並顧及上揭公車業司機所憑以計算加班費之「平日工資」,難以計算其確定數額,倘公車業者與其所屬駕駛員另行議定假日工作及平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加給之計算方式而未低於基本工資者,似與勞基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立法意旨無違。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60號民事判決見解類似)

 

 

 

勞基法第21條第12項明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而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之時,係基於平等之地位,勞工得依雇主所提出之勞動條件決定是否成立契約,則為顧及勞雇雙方整體利益及契約自由原則,如勞工自始對於勞動條件表示同意而受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時,即約定例假、國定假日及延長工時之工資給付方式,且所約定工資又未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總額時,即不應認為違反勞基法之規定,勞雇雙方自應受其拘束,勞方事後不得任意翻異,更行請求例、休假日之加班工資。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40號民事判決)

 

 

很奇怪吧,到職跟老闆約定月薪32000元,老闆沒講含加班費,最後上法院追討加班費時,法院竟然也認同內含加班費並且直接拉到基本工資的水平上去檢視?會不會太扯啦?不會,這是過去勞資爭議訴訟很常見的發展。耍小聰明的雇主,就會在最初徵人的時候含糊約定勞動條件,並在享受勞務的過程中不給加班費,等到將來勞工提告再套用最高法院判決見解推諉,就算真的不過關,遭判決要給付加班費,那也不過是給付原本就該給付的勞務成本不是嗎?

 

所幸,歷經長期諸多案件的攻防挑戰之後,最高法院終於在1118月出爐了一則判決,筆者認為是對於月薪統包制遭諸多雇主濫用的反撲,這則判決吹響了反攻的號角,點出統包約定之下應該要能區分正常工時工資(平日工資)、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言下之意,如何區分自然要由雇主舉證證明:

 

 

雇主與勞工因確定延長工作時數有困難,或為便利計算薪酬,就應給付勞工含加班費在內之工資,雖非不得採取一定額度給付,但仍須可明確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以判斷延長工時工資之給與,是否合於法律規定之標準,如其給付優於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固得拘束勞雇雙方,如有不足,則屬違背強制規定,勞工仍得就該不足之部分,請求雇主給付。

111.08.22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號判決)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

法官邱璿如

法官徐福晋

法官蘇芹英

 

後續同樣的勞動法庭成員,在相隔一個月後又出了一則類似見解的判決(如下摘錄),不過呢,微妙之處在於字裡行間將「明確」二字給拿掉了,是否有稍稍降低區分正常工時工資與延長工時工資的標準呢?或者只是在複製時認為用語宜精簡而刪除,就可能要去問主筆的最高法院法官了:

 

 

雇主與勞工因確定延長工作時數有困難,或為便利計算薪酬,就應給付勞工含加班費在內之工資,雖非不得採取一定額度給付,但仍須可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以判斷延長工時工資之給與,是否合於法律規定之標準,如其給付優於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固得拘束勞雇雙方,如有不足,則屬違背強制規定,勞工仍得就該不足之部分,請求雇主給付

111.09.15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46號判決)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

法官邱璿如

法官徐福晋

法官蘇芹英

 

在今年即1135月間,最高法院又出了一則判決見解,勞動法庭組成成員略有異動,判決見解則是維持111915日那則判決論述之內容(如下摘錄)。

 

 

雇主與勞工因確定延長工作時數有困難,或為便利計算薪酬,就應給付勞工含加班費在內之工資,雖非不得採取一定額度給付,但仍須可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以判斷延長工時工資之給與,是否合於法律規定之標準,如其給付優於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固得拘束勞雇雙方,如有不足,則屬違背強制規定,勞工仍得就該不足之部分,請求雇主給付。

113.05.30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25號判決)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主筆)

法官蘇芹英

法官邱璿如

法官許秀芬

法官呂淑玲

 

 

目前下級審法院已有20多則判決引用這類對於月薪統包制的反撲見解,筆者手上最近宣判的那件也是其中之一,不得不說上開幾則反撲見解,是讓弱勢勞工在面對雇主惡意違法濫用月薪統包制時,得以撥亂反正,真是讓人感到欣慰。

 

筆者在【問題58】的結論曾經表示:「過去的勞資糾紛常常在爭論「工資/非工資」,不過呢,筆者認為現在更重要的是「正常工時工資/延長工時工資」的爭議,將來於勞動事件法第37條或許可增設「正常工時工資推定」(雇主與勞工約定勞動條件時,如未以書面明確分列正常工時工資與延長工時工資而為約定,則雇主給付之工資應通通推定為正常工時工資)。或許能讓濫用月薪統包制卻又不願花費心思設計、誠信說明的雇主,收斂一點。」


有使用月薪統包制的雇主,要好好檢視一下制度設計,想再用過去那套吃勞工豆腐,恐怕會踢到鐵板唷。

 

【關鍵字】

月薪統包制、99年法律座談會、基本工資、加班費

 

 

2024年11月20日 星期三

吻仔魚遊戲—勞基法第2條:工資、平均工資



 【吻仔魚遊戲—勞基法第2條:工資、平均工資】


臺中的秋夜,微涼的風輕撫過捷運站口。過勞律師拖著疲憊的步伐,拉著拉桿包前行,準備搭捷運回家。

他的臉上滿是倦容。當捷運車廂的門開啟時,他習慣性地挪移到車廂的角落站立,掏出手機,點開陌生帳號傳來的LINE訊息:「你們有免費諮詢嗎?」真奇怪,臺灣民眾彷彿認為律師能行光合作用,光靠陽光空氣水就能活是嗎?這類奇怪的來訊,再一次侵蝕著他的休息時間。

「大律師,歡迎參加唷。」一個平淡有禮的聲音打破了他的沉思。過勞律師抬頭,只見一名雪白鬍鬚垂到腰際的老人,身著土黃色古裝,手持木杖站在他面前,笑瞇瞇地遞上一張白色的名片。

過勞律師皺了皺眉,接過名片仔細端詳,名片除了記載某時間與某地點之外,只有一行字:「吻仔魚遊戲,保證富貴.獲得新生。」

他心裡疑惑不已,抬頭想問老人更多問題時,卻發現對方已消失無蹤。過勞律師環顧四周,捷運車廂內的人依然如常,沒有人注意到剛剛發生的異狀。

「真是見鬼了」過勞律師捏著名片,腦中閃過一絲猶豫,雖然他知道人生在世不要有多餘的好奇心才能趨吉避凶,但這張名片帶來的神秘感卻像宇宙黑洞一樣吸引著他。片刻之後,他深深呼一口氣,決定到時前往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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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天,深夜的工業區裡,過勞律師按照名片記載的地址,來到一座巨大的倉庫,搭著電梯來到地下室最底層。

偌大的地下室燈光昏暗,四周是一根根的巨大石柱,石柱下方各有不同的神明石像。光線從前方平台上散發出來,煙霧蒸騰,卻又散發淡淡幽香,整個空間帶給人神祕卻又莊嚴的凝重感覺。平台前方聚集形形色色的民眾,年齡、樣貌、穿著打扮相當分歧,共同點是相互議論紛紛,每個人的緊張表情都帶著一絲興奮。看來,這些人都跟他一樣,接到了神秘的邀請來到此地。

「歡迎大家來到吻仔魚遊戲!」一個黑影從天而降,一位背後插了很多旗幟的大頭人物,手中拿著無線麥克風以主持人之姿發言,聲音低沉且帶著壓迫感。「我是主持人三太子。各位吻仔魚,你們將面對智慧的考驗。只有正確回答問題的人,才能繼續迎向富貴,全數通關的人可以獲得一千萬美金的財富。答錯的人或者中途想退出的人……」

他停頓了一下,冷冷一笑。「…則會獲得新生。」

語音未落,一道光柱從前方平台閃耀照射出來,讓人幾乎睜不開眼,一眨眼的時間,一尊巨大無比的如來佛祖蓮花座石像出現在眾人眼前,過了片刻,石像才緩緩睜開威嚴的雙眼,深沉而冷酷地掃視著台下的每個人。

「第一關,由如來佛祖出題,自由舉手搶答。直到有人答對才會再出新題目!」主持人宣布。

如來佛祖石像的嘴慢慢張開,發出巨大低沉的聲音:「請問勞動基準法裡的工資、基本工資、平均工資有什麼不同?」

台下的一名頭頂光禿的參賽者舉手,這人看起來年事已高,眼神中卻透著自信。他站起身,神情鎮定。「我曾經是法律系教授,這個問題對我來說太簡單了。工資嘛,就是勞工應得的酬勞,基本工資是最低的工資標準,而平均工資不就是大家工資的平均值嗎?這算什麼難題?」

話音剛落,如來佛祖石像的眼睛突然一亮,一道耀眼的紅色光束射向那名退休教授。瞬間,他整個人被光束照射而崩解,連慘叫聲都來不及發出,化為灰燼,消失在眾人眼前。

過勞律師心頭一顫,冷汗不斷從額頭冒出。他盯著那消失無蹤的教授所站的位置,心中充滿恐懼,想起三太子剛剛說的話,看來已經沒有回頭路了。

「恭喜他重獲新生,已經送他去投胎有錢人家囉。來,下一位!」主持人冷冷的眼神掃過眾人。

過勞律師深吸一口氣,強壓住內心的顫抖,邁著不穩的步伐走上前。他想起過去處理的勞資糾紛案件,腦海中閃過片段的法條文字。他知道,這一刻的回答,不僅僅關乎遊戲成敗,而是生死攸關的應對。

「『工資』…」他感覺到自己的聲音有些發顫,但仍努力保持鎮定。

「…是勞工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也就是所謂勞務的對價,例如月薪、加班費等等;而『基本工資』是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雇主給的工資不能低於這個標準,現在已由最低工資一詞取代。至於『平均工資』,是計算某位勞工在一段期間內所得工資的平均值,目前勞基法規定以計算事由發生的當日前六個月內,勞工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六個月期間的總日數,來算出日平均工資。平均工資主要是用來作為資遣費、職災補償、退休金給付的依據。」

過勞律師嚥了嚥口水,接著說:「要說這三者有何不同,或許可以這樣理解:『工資』是關於質的認定,可以想成工資是水,非工資是油,截然兩分。『基本工資或最低工資』則是一定時間內的量足不足,若以尿液篩檢瓶作比方的話,雇主裝少了未達標準線,就要再補短少的尿液…啊不,是補工資給勞工。至於『平均工資』,則是取特定一段時間內的實際總量加以平均,用意在於避免薪資因一時波動來到低谷時,影響勞工的權益。」

他話音剛落,如來佛祖石像的眼睛再次發亮,但這一次,是柔和的黃色光束,彷彿對他的回答表示認可。過勞律師鬆了一口氣,龐大的壓力突然散去,整個人差點快癱倒在地上。

三太子點了點頭,冰冷的聲音響起:「恭喜你,繼續向富貴邁進。」

過勞律師在三太子的手勢示意下,推開角落的一扇厚重木門,眼前出現一條燭光照耀的地下長廊,怦怦的心跳依然快速,但至少他還活著,這下只能硬著頭皮走向第二關,迎向未知的挑戰。

遊戲,才剛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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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前。

在一片神聖光輝中,臺灣天界的諸神聚集在一座氣勢恢宏的雲霧宮殿裡,這裡不時飄過柔和的仙樂,讓整個氣氛顯得肅穆而又不失和諧。駐生娘娘站在眾多神明之中,臉上滿是無奈,輕輕地嘆了一口氣。

「最近有錢人求子的越來越多,可是我手上的轉生靈魂數量根本不夠用啊。」她皺著眉,手指輕敲著手中的玉杖,「很多靈魂被美國那邊索討去北美洲做苦力了,天界的國際局勢,唉……難以掌控。」

天上聖母坐在一旁,微微蹙起了眉頭,手中的青瓷茶杯輕輕一轉,然後抬頭說道:「我這邊最近聽到許多信徒的抱怨,說臺灣詐騙猖獗,光是投資詐欺案件,從108年的1894件,逐年暴增為112年的11775件,短短四年,翻了六倍以上,再加上通貨膨脹、物價飛漲,社會經濟混亂得很。信眾燒香拜佛,落淚訴說日子越來越難過,害我都不好意思收受香油錢了。」她停頓片刻,眼中閃過一絲深思,「有沒有辦法從詐騙產業這方面,騰挪些靈魂來解決駐生娘娘的問題?畢竟那一行的人數實在不少嘛。」

關聖帝君一手握著青龍偃月刀,一手輕撫鬍鬚,思索片刻後沉聲道:「據我所知,確實有不少年輕人從事詐騙,賺取不義之財,警政署112年統計青少年犯案,光是詐欺就占了兩成八以上。這些年輕人常常來拜我,祈求我保佑他們不要碰上黑吃黑、也不要被逮捕。」他眉頭緊鎖,語氣中帶著一絲不快,「照這樣發展下去,只會助長臺灣地區違法投機的歪風。我看,詐騙產業的確是個著力點。」

文昌帝君一貫的溫文儒雅,聽到這裡,微微一笑,推了推鼻梁上的玉製眼鏡,慢慢開口道:「不如我們舉辦一場比賽,邀請這些詐騙產業相關的年輕人參加。」他的目光在眾神面前緩緩掃過,手指輕點桌面,彷彿在描繪一個清晰的計劃,「我們設計一些試煉,全數通關者可以獲得鉅額財富,而那些被淘汰的…」他微微停頓,嘴角泛起一絲微妙的笑容,「…也能得到重生的機會,直接投胎到有錢人家去。」

駐生娘娘眼睛一亮,拍了拍手中的玉杖,興奮地問道:「這樣一來,不僅能降低詐騙產業的勞動力,我手邊轉生靈魂不足問題也能解決了啊!這妙計的確是一箭雙鵰、皆大歡喜啊!」

福德正神坐在一旁,悠閒地捋著長鬚,忍不住讚道:「甚好,甚好!此計高明至極。」

眾神點頭稱善,滿意地看著文昌帝君。就在這時,天庭的氣氛忽然變得更加莊嚴,一道金光在空中閃現,玉皇大帝緩步走進會場,目光沉靜如海。

「那就來辦一場『吻仔魚遊戲』吧。」玉皇大帝的聲音如洪鐘般迴響在殿中,「人間如同深海,年輕人如同魚苗,多半囿於成長環境而誤入歧途,是該給予他們富貴或重生的機會。」他微微頓了頓,神情嚴肅,「但是,這遊戲不該侷限於年輕人,否則會有年齡歧視之嫌,不符合天界的平等法則,所以,乾脆讓詐騙產業相關的人,都找來參加吧…」

他掃了一眼殿中的諸神,繼續道:「…不僅是從事詐騙的年輕人,還有那些提供人頭帳戶的民眾、銀行員、虛擬貨幣商、金融監理機構人員、立法委員、司法院官員、法務部官員,甚至警察、調查員、法官、檢察官、書記官、律師、地政士……還有法律系教授等等,都找些人來一起參與這場遊戲。」他的目光變得深邃,「這麼做不僅公平,也能讓靈魂消長調整後,為整個社會注入新的活力,或許有機會改變臺灣地區詐騙猖獗的現況。」

「招攬這些參賽者的任務,就交給各地的福德正神來聯繫吧。籌畫活動則由三官大帝負責。至於主持人……」玉皇大帝露出一絲笑意,「就讓三太子來吧。」

眾神聞言後,齊聲回應:「遵旨!」

三太子頓時露出一個俏皮的笑容,摩拳擦掌:「這可有趣了!」

天界諸神的決議就此確定,臺灣地區即將迎來一場前所未有的「吻仔魚遊戲」,凡間所有與詐騙產業有關聯的人,都可能在神明的邀請之下,進入一場富貴或重生之戰。
【關鍵字】

勞動部113年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疑似涉及職場霸凌事件相關聲明


勞動部就北分署事件之處置說明如下:


一、謝分署長管理方式雖非同仁離開的直接原因,但仍須為此負機關首長的行政責任,即日起調離北分署長一職,並降調為非主管職。

二、謝分署長的管理方式及情緒控管確有不當,以至於造成其他同仁被施予職場霸凌的感受,也導致一級主管不敢反映意見,下情無法上達,這部分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議處。

三、勞動力發展署蔡孟良署長表達,身為主管無法確保同仁安全,且疏於指揮之責,嚴重影響機關聲譽,自請最嚴厲處分,勞動部會將蔡孟良署長一併送考績會議處。

四、北分署同仁的離開,主要是因為單獨從事資訊工作量過於龐大及壓力太大,又缺乏足夠資源協助,勞動部將追頒授予勞動獎章,並為他向考試院爭取認定為因公傷亡之公務人員撫卹補償。同時,責令北分署所有資訊標案均暫時停止,重新評估研議其合理性,並同步檢討相關資訊人力配置。另外,直接督導資訊小組的北分署副分署長、秘書室主任,沒有及時檢討智能就業服務系統目標,也沒有幫助聯繫相關單位,更沒有發現同仁無助,也要負擔連帶責任,一併送考績會議處。

五、針對北分署同仁可能產生創傷壓力症候群,立即啟動專案心理諮商服務計畫,並請衛福部提供專業協助。同時,也要求人事處需提供北分署同仁,可透過線上即時專業諮詢師服務,以紓解及調適身心,並撫平悲傷。調查報告如附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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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13年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疑似涉及職場霸凌事件行政調查說明資料


壹、案由

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勞發署)員工關係人甲在受派駐機關勞發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以下簡稱北分署)於本(113)年11月4日上午7時30分許經同仁發現於辦公地點資訊小組辦公室內自縊身亡。勞動部本年11月8日經由社群媒體和新聞媒體報導得知,關係人甲疑似在受派駐機關北分署因執行「智能就業服務系統」工作遭受主管多次責罵或有過勞,另指陳該分署分署長(關係人乙)涉及職場霸凌等情。

貳、調查歷程

一、案經勞動部何部長佩珊於本年11月8日責成許傳盛政務次長籌組調查小組,並於同日簽奉部長邀集勞動部內部單位人員如政風、法制及人事等單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主管機關代表及員工代表,並邀請外聘專家擔任本案調查小組成員。委員名單如下,其中指派郭委員玲惠、曾委員沐臣、周委員志信及黃委員齡玉擔任本調查訪談委員:

(一)內部成員:勞動部許政務次長傳盛(召集人)、政風處周處長志信、勞動法務司蔡副司長寶安、人事處姜處長碧琳、勞發署黃副署長齡玉、職業安全衛生署葉簡任技正錦堂。

(二)勞動部公務人員協會成員:勞動部勞動法務司甘科長耀斌。

(三)外部成員:勞動部員工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外聘委員郭委員玲惠、勞動部員工協助方案曾諮商師沐臣。

二、調查小組於本年11月8日下午就辦理本案之行政程序、調查時程、進行方式及行政作業執行細節等進行討論及確認,俾利順利完成調查。

三、為釐清本案疑義,訪談委員分別於本年11月12日至14日辦理3場訪談會議,總計訪談關係人15人;關係人甲家屬因處傷痛,無法受訪。復於同年11月13日、14日間對北分署同仁進行匿名問卷調查,計回收205份問卷。另全體訪談委員分別於同年12日至16日間召開6場討論會議。

四、相關人員之訪談,在徵得其同意後進行錄音並做成書面紀錄,提供調查小組成委員確認。

五、經委員詳細討論並逐一審閱相關資料後,共同議決本案之調查結果。叁、認定理由

一、事件一

本案關係人乙是否有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罰,造成關係人甲遭受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的行為,使關係人甲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進而走上輕生一途。

(一)不公平對待或過度要求行為

1.長期超時工作

雖然從關係人甲本年差勤紀錄資料呈現,關係人甲未有加班之申請,但從訪談、匿名問卷回饋及事發前出入機關影像截圖得知,關係人甲長期早到晚退,且於事發前本年10月22日至11月1日多為早上5點多到班下午7、8點下班,已超過12小時;另數位關係人亦說明關係人甲確有加班之事,但關係人甲盡忠職守,有數位資訊小組同仁曾主動表示願意協助,惟關係人甲為避免連累同仁,表示可自行處理,未提出加班申請。綜上推知關係人甲確有加班、長工時之情形。

2.未得到工作所需之資源或支持

(1)人力配置不合理

近年來資安議題發酵,法規要求日益嚴格,相關措施及行政作業大增,需資訊人員投入大量時間;依「資通安全管理法」規定,北分署為C級機關,應配置1名資安專責人員,惟受機關總員額限制,僅能由現有資訊人員兼辦,關係人甲為勞發署派駐人員,必須承擔該業務,影響重大,且勞發署資訊室編制亦僅有1個科(職員10名、約聘僱人員4名、約用人員9名),但資通系統已超過100個,亦無力馳援。又現行資訊業務面臨數位化及人工智慧轉型階段,但資訊人力未隨著業務成長而滾動檢討,迫使各機關多以委外人力因應,惟委外人力不可執行公權力,致公務人力負擔日益沈重,北分署資訊小組僅關係人甲1位公務人員,其餘5位都是承攬人員(依規不能直接指揮監督或要求未約定之工作項目),無法有效分擔關係人甲之工作量,在業務執行時程緊迫,因此加劇關係人甲之工作壓力。

(2)工作產生挫折感孤立無援

「智能就業服務系統」從112年8月該分署會議決定開始推動執行,期間關係人甲曾多次洽詢數家廠商諮詢討論,於113年6月份提出「智能就業服務系統」需求書草案,惟因考量經費過高,計畫調整以及配合羅東就業中心(預定明114年中啟用)作為示範點,重行調整計畫,致關係人甲在執行工作期間有私下向同仁表達工作挫敗及無力感,但在本年10月22日至11月1日就各關係人陳述及公文書顯示,機關並沒有強烈或過度要求,但因各級主管均非資訊專業,亦未能提供專業意見協助關係人甲,又調查過程中之訪談及匿名問卷意見回饋中,亦無從得知關係人甲是否曾向主管反映人力不足,惟疑似有時程壓力及工作困境,最後選擇不幸之結果。

(3)長期工作壓力大

關係人甲疑有工作量過重問題,除前開人力配置不足外,另查證其工作內容以及關係人陳述,關係人甲除資訊工作,尚必須兼辦諸多資訊安全工作,更加重其工作負擔,但就事發前關係人甲針對「智能就業服務系統」之近日工作,本年10月22日至

11月1日之簽文、10月30日、11月1日參與會議之關係人陳述,雖有工作時程之要求而加重其壓力,但該專案執行已久,應為長期之壓力導致。另同年11月1日當日之討論內容,多為資訊預算之執行及調整,未直接涉及該標案需求調整,經關係人陳述證實,無法證明長官有過度要求之情形,而關係人乙當日請假,亦無相關事證,可證明其有對該等工作有指揮監督。

對本次調查之訪談、匿名問卷意見回饋及相關事證,無法證明關係人甲有遭受長官職場霸凌情事。

二、事件二

(一)事發當時急救及送醫過程

1.是否有應作為而未作為

數位關係人陳述事發關係人乙並未到場指揮協助,有失職之虞。關係人乙說明因其基於機關首長之責,須即時向上級長官報告並坐鎮指揮且與現場同仁聯繫,爰未親自前往事發現場。

2.是否有過度指揮監督

社群媒體及匿名問卷回饋資料提及,於急救及到醫院過程有不當及未尊重關係人甲之情形。經查急救及到醫院過程,主要由警消人員處理。離開機關過程,主要由警消人員指揮,在場同仁協助開道,行走動線、使用電梯、急救措施與覆蓋方式,皆為緊急急救狀況之處置。因此當場雖有請同仁迴避,然適逢上班時間,到機關同仁眾多,除上開樓層同仁被告知迴避外,仍有難以掌控之情形,致有其他同仁目睹。開道及使用電梯,皆由在場同仁協助,期間關係人乙並未在場亦未指揮監督,由上開事證顯示,關係人乙並無過度指揮監督之情事。

綜上,事發當時急救及送醫過程,雖因緊急狀況,造成目睹同仁衝擊以及懷疑使用設施或通道不當,經上述事證判斷,未達到失職未處理或指揮過度之情形。

(二)當日對同仁之安撫及處理過程

1.安撫過程是否有過度

經社群網站所揭露事發當日關係人乙召開會議安撫同仁之過程錄音檔,於訪談過程中經數位關係人說明屬實,關係人乙陳述其動機係為尊重家屬要求不希望有新聞露出之意願,但要求同仁不可對外傳述此事,其口氣嚴厲且內容、時機不恰當,造成同仁於遭受重大事件下,心情已相當低落,再經關係人乙此舉,導致心理壓力無法承受,引發同仁不滿之情緒。關係人乙在急於完成家屬囑託之下,且自身對於感受他人情緒較不敏感,而忽略同仁在當下情況尚處於震驚、悲傷的情緒狀態,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情感消化與宣洩,關係人乙雖為執行職務,但其方式、內容及語氣口吻,確有行為不當之情形。

2.了解事實之過程是否過當

關係人乙除前揭召開全分署會議外,另於交辦當天邀集資訊小組召開會議,查證何人將關係人甲事件披露予立委及媒體,經訪談關係人乙動機雖為尊重家屬意願,避免關係人甲新聞披露於媒體,惟關係人乙另要求同仁詢問承攬人員廠商是否有向立委傳述關係人甲事件,且前開會議內容多為查證何位同仁洩漏此訊息,忽略資訊小組同仁與關係人甲關係密切、良好,遭受此重大事件之打擊,卻陷入遭受懷疑之疑雲。關係人乙此行為確有不當。

三、事件三

本案關係人乙是否有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罰,造成同仁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同仁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

(一)權力濫用行為

1.咆哮、侮辱貶低行為

關係人乙如對公文或報告內容不滿意、未即時報告或回應時,會有大聲咆哮、怒罵或貶低同仁之行為,導致同仁感受人格遭受侮辱貶低感受,甚至有多位關係人求助身心科接受治療。另關係人乙陳述其指揮監督之方式,乃為提升同仁高二階思考、提升工作能力,在求好心切的情況之下,其目的為保護同仁,但其自承說話音量大、情緒管控不佳,將深刻自我檢討。惟此等咆哮、侮辱及貶低行為,造成同仁受挫及受傷之沉重身心壓力。

2.精神壓力行為

依關係人陳述、Line對話事證與匿名問卷回饋內容,關係人乙要求主管隨時回應其Line訊息,特別是在下班或假日時間,若未即時回應,翌日即遭責問,造成同仁恐慌情緒。關係人乙陳述下班或假日發文除有緊急事故外,未要求同仁即時回應。惟綜合前開關係人陳述、匿名問卷回饋及相關事證,顯示關係人乙確有不當指揮監督,造成同仁承受重大身心壓力。另關係人及匿名問卷回饋,關係人乙曾於接獲涉其自身之陳情檢舉案件,質問同仁,並查證洩密人員,造成同仁身心壓力,對未能依其指示進行工作之同仁,則採取排擠之行為,使同仁深感受挫。

(二)過度要求行為

經關係人陳述及匿名問卷回饋,針對立委提問須撰寫QA回應,但署本部本來就會撰擬,是以多不會被採用,同仁多半做白工;又如要求上班時間內工作以外之跑步活動,雖關係人乙於訪談自承,係為維護同仁健康,惟此舉會壓縮同仁工作時間,並使同仁遭受如不參加將會有不良後果之心理壓力;另同仁遭受退文後面商次數頻繁,面商過程亦未給予明確指示或支持,且言語間夾帶貶低,否認其工作能力之意,造成同仁受挫,深感身心壓力。關係人乙陳述,面商乃係因重視民眾陳情,會加以指責係希望提高同仁能力及保護同仁,且對於表現好的同仁也不吝鼓勵(關係人乙訪談證詞自承,經2位關係人訪談證詞證實),但其自承說話音量過大,爰近期已減少面商次數。惟此等過度要求行為,確實造成同仁受挫及受傷之沉重身心壓力。

(三)另關係人乙之前開行事作為,導致112及113年之離退職人員相較109至111年高,且其中有6位公務人員係降調他機關。

肆、處理建議

一、機關工作分配、人力調整及協助

本案關係人甲執行「智能就業服務系統」工作確實深感無力及挫折,且其長時間工時過長,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又礙於機關人力配置之困境,使關係人甲承擔難以負荷之工作。此外,關係人甲待人處事親切,同仁多肯定其行事為人,工作認真、任勞任怨且盡忠職守,再加上不喜歡麻煩別人,凡事親力親為,更加重其心理壓力。機關應讓家屬了解其原由,肯定其工作表現,並確實重行全面檢討資訊人力合理配置及工作內容之調派,主管人員應適時提供同仁協助,避免再有憾事發生。

二、同仁心理諮商協助

同仁遭受如此重大事件,身為曾與關係人甲密切接觸過的同事,屬於自殺者遺族之一(因自殺事件而遭遇痛苦的人),沒有辦法接受自殺者的離開,會不斷去尋找親友自殺的原因,易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且自殺率會高於一般人。同時自殺事件的發生屬於非預期性失落,將會讓同仁產生更為強烈的複雜情緒與反應。應視與關係人甲工作密切以及關係親密程度,積極進行團體諮商及個人諮商,同時辦理身心健康講座(含自殺防治辨識),並建立友善意見回饋管道;另因關係人乙領導統御方式,如有遭受重大身心壓力之主管人員,應給予適時協助其參與心理諮商。

三、事發當天衝擊處理

關係人乙因應重大事件,基於職權,採取緊急措施,並無爭議,惟因其行事風格,言辭及口吻不當,內容引起爭議,同仁參與安撫會議,反造成不滿之情緒以及身心之創傷。建議應詢問專家意見,採取適當措施,減低傷害。另對於會議中及會議後遭受不當懷疑之資訊小組成員,應予以關懷及澄清,避免再有不當之流言。

四、關係人乙心理諮商及協助

關係人乙對同仁工作上之要求,目的良善,乃為有效推行業務以及提升同仁之工作能力。惟其執行之方式過度嚴厲,口吻及聲量亦過重,忽略人文關懷,造成團體氛圍凝重,形成反效果,關係人陳述其將自我反省改進。惟該等行為表徵仍需要心理諮商或相關人員協助,建議勞動部應協助其改善,並提供專業協助,加強職場有效溝通與表達力,穩定的情緒掌控能力以及提升職場同理心,除了提供同仁業務上的支援之外,也能有效給予心理支持,增進團體凝聚力與對領導者的信任感。

另勞動部亦應協助北分署各級主管人員加強情緒管理,並且拓展自身壓力因應策略,避免將負面情緒與壓力層層轉嫁下去,造成同仁士氣不振。此外,需加強自殺防治基礎概念,認識自殺相關警訊,能更為敏覺有異常表現之同仁,避免憾事再次發生。

五、調整關係人乙職務及建議處置

(一)考量目前機關內部發生關係人甲事件與關係人乙領導統御風格,與同仁互信破裂,目前關係人乙繼續執行職務,恐有爭議且對機關聲譽有重大之影響,建議先行調整職務。

(二)經本調查訪談關係人、匿名問卷及相關事證,本案關係人乙持續性之行為,對於同仁身心產生嚴重影響,對於機關之信賴有重大間隙,認定關係人乙涉及職場霸凌,且情節重大,建議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予以議處。


【資料來源:勞動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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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道歉聲明


針對民國113年11月19日勞動部公布113年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下稱北分署)疑似涉及職場罷凌事件行政調查說明資料,曁同日勞動部就北分署事件之處置說明,本人經完整閱覽,深切反省,沉静檢討,現正式公開道歉聲明如下:


一、關於行政調查說明指稱,部分同仁反映本人擔任分署長期間,於處理公務過程,有說話音量咆哮、情緒控管不佳、LINE傳訊不當指揮監督、過度要求行為,造成同仁們受挫受傷並承受重大身心壓力,本人均完全虛心接受,坦然承擔責任,並在此誠摯、鄭重向同仁們公開道歉!


二、關於行政調查說明記載,北分署員工關係人甲因(1)「長期盡忠職守超時工作」(2)「機關人力配置不合理致未得到工作所需資源或支持」(3)「處理智能就業服務系統需求書草案,因各級主管均非資訊專業,未能獲得專業意見協助,該工作過程產生挫折感及孤立無緣」(4)「長期身兼署內資訊安全工作,並專業執行處理智能就業服務系統規劃工作,自身工作壓力大」共四點原因,發生不幸身故事件,固均與前述第一點所述本人於機關內領導管理風格、行為作法無關,然此一同仁不幸身故事件確實發生本人擔任分署長期間,對於未能即時發現同仁異狀並提供支援,未能即時避免悲劇發生,本人責無旁貸,應對身故同仁及其家屬誠摯、鄭重表達歉意!


三、關於行政調查說明認定,本人於關係人甲發生不幸事件當下確有安撫同仁方式、内容及語氣口吻不當,造成同仁心理壓力無法承受,及本人當下為瞭解事實所採用方式亦確有不當,本人亦坦然接受,願就本人當下思慮不周舉止向同仁們表達誠摯道歉!


聲明人:謝宜容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報導之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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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聲明

謹代理本所當事人謝宜容女士,針對民國1131119日勞動部公布「113年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下稱北分署)疑似涉及職場罷凌事件行政調查說明資料」,曁同日「勞動部就北分署事件之處置說明」,及近期坊間新聞媒體報導內容指涉謝女士言行部分,依謝女士來所一併檢具相關具體事證,經本律師詳加逐一查核確認,並詳閱前述行政調查說明資料等內容後,因事態發展已出現偏頗、悖離事實,且已涉及多名利害關係人之相關法律責任調查,為釐清相關誤傳以正視聽,爰依其個人委託,代理謝女士鄭重聲明如下:

一、關於謝女士擔任北分署分署長期間,於機關內領導管理風格、行為作法,確有諸多不當,造成同仁們受挫受傷並承受重大身心壓力等情事,謝女士身為機關首長,當完全承擔相關行政調查及究責,絕無卸責推託,其理甚明。

二、關於北分署內員工不幸身故事件之原因,業經勞動部委請外部專家籌組專案調查小組進行詳細調查,且調查過程謝女士亦完全配合說明,提交相關事件經過之佐證,並無任何迴避、卸責或遮掩,嗣經勞動部完成前揭行政調查報告在案。

三、依勞動部行政調查報告認定,北分署員工(即關係人甲)不幸輕生身故原因,乃「關係人個人長期盡忠職守超時工作(但機關內部均未收到任何個人反映)」、「機關人力配置不合理,致關係人未得到工作所需資源或支持」「關係人處理智能就業服務系統需求書草案,因各級主管均非資訊專業,未能獲得專業意見協助,該工作過程產生挫折感及孤立無緣」「關係人長期身兼署內資訊安全工作,並專業執行處理智能就業服務系統規劃工作,導致關係人身工作壓力大」等原因,而確與「謝女士分署長管理風格失當」乙情並無關聯。亦即,謝女士本人確未針對關係人個人有任何行政直揮監督管理上施壓、失當之舉措。甚且,關係人公務上於北分署內之直接督導為北分署副分署長、秘書室主任,故謝女士本人(本身亦非資訊專業)從未有任何直接下令要求介入關係人公務執行成效之行為。是勞動部行政調查報告認定:「謝女士管理方式並非同仁離開(身故)的直接原因」,確無認定錯誤,應無任何左袒、掩飾、迴護謝女士或其他機關主管責任之考量。

四、再查,關係人於不幸身故現場確實留有遺書二件,正本由現場處理員警以證物性質保存,並當日轉交承辦負責相驗檢察官,嗣再提供家屬檢視並交還。而依謝女士來所檢附之當日處理事件過程之時間時序紀錄及相關佐證,經本律師詳加查核確確認後,再依「關係人家屬知悉案發當下第一時間反應」「家屬取得遺書內容後向分署內表達態度」「檢察官相驗調查後家屬表達意見」、「檢方處理本件不幸身故案件之處置方式」,綜合各項具體事證審酌研判後,足認勞動部行政調查報告認定:「謝女士管理方式並非同仁離開(身故)的直接原因」,並無任何遺漏、不當或錯誤。

五、基於以上各點說明,謝女士身為機關首長,確應承擔機關內領導管理風格、行為作法,造成同仁們受挫受傷並承受重大身心壓力等情事,其相關之行政責任及媒體輿論評論責難。然則,近日不乏若干新聞媒體報導內容,及網路民眾透過各社群媒體平台貼文留言內容,已有明顯不符勞動部行政調查報告事實之諸多錯誤,恣意混淆將關係人不幸輕生原因歸咎予謝女士個人職場罷凌行為,此等不實報導、貼文、留言、攻訐内容已完全扭曲、悖離事實真相,嚴重損害關係人家屬對謝女士協助處理善後之信任,並強烈傷害謝女士之「社會名譽」,更已引發外界民眾因片面誤解衍生之網路公審效應,甚有若干不明人士近期不斷以撥打手機、簡訊方式以惡意文字騷擾、辱罵謝女士,要求謝女士個人應為職場罷凌關係人致其輕生一事負責。前述所指相關不實報導、貼文、留言、攻訐內容,顯非妥適,亦根本嚴重悖離、完全無益新聞媒體民眾輿論共同合理監督「公務部門公共利益事務」之初衷目的,故敬請相關新聞媒體社群平台等能秉持平衡、自律要求原則,惠予更正刪除或修正內容。

六、關於坊間新聞媒體報導內容指稱,謝女士於案發處理當時曾下令「不蓋白布,不允許使用長官電梯」乙情,經檢視相關事證,應屬虛構誤傳、以訛傳訛之說法。勞動部行政調查報告其中「事件二」說明,亦已詳加調查澄清。

七、關於坊間新聞媒體報導內容指稱,謝女士於案發處理當時曾發言要求北分署內同仁勿以訛傳訛、謠轉前述員工不幸身故事件起因職場罷凌等語。經本律師檢視相關事證,勞動部行政調查報告其中「事件二」之認定,確屬合理。惟經本律師詳加聽取其發言內容,並核對相關佐證,可知:謝女士當下確實係因已接收來自立法委員致電,其關切內容直指職場罷凌,乃研判恐有不實訛傳外流,為免事件原因調查釐清前,任何謠言誤傳均屬對於身故員工及家屬之不敬及傷害,且為安撫同仁悲哀情緒曁工作士氣,方於需緊急對內喊話之際,在強忍自身悲慟情緒下(發言過程自身不斷啜泣),而作出相關發言内容。故探究謝女士發言初衷本意,絕無關要求同仁噤聲,以遮掩不幸事件原因調查,或推卸自身管理監督責任之想法。

八、關於坊間新聞媒體報導內容指稱,謝女士於案發處理當時對北分署內同仁喊話提及「通靈確認逝者安詳」乙情,經檢視相關事證,謝女士確有相關發言內容。惟經本律師詳加聽取其發言內容,並核對相關佐證,可知謝女士發言提及「通靈」乙情,係來自其他同仁方面轉知之家屬訊息,並非如網路謠傳乃謝女士自行尋找相關通靈人士。而關於「通靈確認逝者安詳」乙情,或起於家屬方面當下體恤安撫分署內同事之良善動機,或其他同仁本於善意始轉知報告謝女士,且謝女士發言更意在安撫眾多同仁們當下萬分震驚悲慟情緒(喊話過程自身不斷啜泣),故不論家屬、其他同仁作法及謝女士發言內容,實無關假藉民俗迷信遮掩不幸事件原因調查,或推卸謝女士自身管理監督責任之想法。

九、關於坊間新聞媒體報導內容指稱,謝女士任期北分署長期間,北分署内人員離職(流動)比例極高,更影射像因謝女士有情緒管理不佳、對部屬同仁造成工作壓力等情事所致。經本律師檢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轄下各分署近年退離人員統計資料,北分署作為員工人數最多之分署,其人員流動率並無明顯異常,且法律上可否逕認人員退離職,均係因謝女士分署長任內管理方式所致,恐需相關權責機關關為調查查釐清,方符公允。故勞動部行政調查報告於「事件三」中認定「()另關係人乙(指謝女士)之前開行事作為,導致112113年之離退職人員相较109111年高,且其中有6位公務人員係降調機關」等語,似有調查未盡嚴謹詳實、認定不備理由之速斷謬誤。

十、關於新聞媒體報導,有北分署員工向議員陳情指控,北分署發放三節禮品名單重複比例高,部分採購禮品成為首長的個人送禮,甚至還要求禮盒客製化,並委託設計師設計,花費高達上百萬;另分署長與個人私交較好人士合作,辦理各項課程及設計分署的視覺意象及辦公室美化工程,甚疑似將尚未發包案件提前請設計師製作云云。核以上各項陳情指控事項,均有相關政府機關遵循採購流程及事證可參。且北分署為協助庇護工場多元培力等輔導團體之良好營運,乃三節均優採輔導團體產品,並兼顧推廣行銷及公務禮儀,發送對象均屬公務來往團體或個人,凡此均有依循政府機關採購流程,自無不法或不當之處。民眾陳情內容或有誤會。

十一、針對媒體報導前王姓政務次長(非督導勞發署業務)曾於今年220日聯繁謝女士前往其辦公室,提及攸關謝女士個人之某檢舉案件,嗣後謝女士透過人脈關係運作施壓該檢舉案,且謝女士返回北分署後隔日因氣憤立刻調查告密者,甚至發函要求不可將北分署事務對外張揚。核對相關事證,該相關媒體報導提及之發函內容,應係針對「羅東就業中心約用人員考試評分表,尚未簽陳至北分署即遭外流」之陳情案所為,謝女士要求人事室主任發文重申公文機敏性。是前述媒體報導即有張冠李戴之混淆不實,謝女士亦強烈否認有何施壓檢舉之作法。

十二、針對媒體報導批評謝女士管理方式部分,不論謝女士行事作法出於嚴格督導公務效率、落實確保眾公務權益、保護同仁避免違失責任等「非惡意動機」,但確有任何造成下屬同仁感受不適之處,乃至同仁發出不滿批評,謝女士均願虛心接受,據以深切檢討改進,並願藉本律師聲明重申表達歉意。惟臺灣究為一高度法治國家,近日若干新聞媒體報導内容,及網路民眾透過各社群媒體平台貼文留言内容,形成之公審效應,業已造成政府相關部門調查、處理謝女士身為公務員文官行政責任之相關程序,已陸續出現便宜行事、朝令夕改、未審先判等處置亂象,及無視正當法制流程些當事人程序保障等失當情事,均非一真正法治國家社會下面對法律事件之應有正常處置狀態。

聲明人:吳俊達律師

民國1131120


【資料來源:吳俊達律師個人臉書公開文章



2024年11月16日 星期六

診所裡的對話—勞基法第2條—從屬性

 


【診所裡的對話—勞基法第2條—從屬性】


過勞律師一臉疲倦地坐在牙科診所的候診區,低頭翻閱著下午要開庭的卷宗。最近過勞的他原本沒空來,但想到人生在世,每顆牙齒都無比珍貴,恰好上午與當事人開完會剛好有空檔,連忙趕來看診,並利用等候的時間順便溫習案件資料。然而,當他專注在對造歷次書狀中尋找漏洞或矛盾的時候,診療室裡頭傳來爭吵聲打斷了他的思考。

「我不是你的免費員工!」一名中年婦人伸出食指指著白髮蒼蒼的白袍醫生,怒氣沖沖地叫囂。這婦人沒穿員工制服,兇惡面容上皺起的眉頭深到足以夾爆蒼蠅,不滿之情溢於言表。

老醫生對這位婦人的話顯得有些不耐煩,他的雙手依舊插在白袍口袋裡,冷冷地回應:「你雖然是我的女友,但當初是你自願來幫忙處理診所的事,我可沒僱用過你。」

「自願?」該名婦人的臉色瞬間變得更加憤怒,她的聲音顫抖著說:「…將近五年!我天天待在這裡幫你工作,收健保卡、安撫病人、介紹產品等,最後收拾關店的也是我,工資呢?你已經好幾個月沒給我半毛錢了,虧我當初還把從勞保那裡領到的老年給付一次金全都借給你了!你必須還給我!」

過勞律師聽到這段話,稍稍抬頭望了一點,並將手中的卷宗暫時放到一旁。他微微皺眉,開始仔細聆聽兩人的對話,並且開始思索其中的法律問題。

老醫生瞥了該名中年婦女一眼,語氣愈發冰冷:「什麼借錢?我開診所多年來生意興隆從不缺錢,我可沒跟你借過任何錢。而且,你根本不是我診所的員工。」

中年婦人聽到這裡,氣得發抖,聲音也有些沙啞了:「我們同居這麼多年,我還拿我勞保養老的錢來幫你!你居然這樣說?」她頓了頓,聲音變得更加強烈,「不管你怎麼否認,我有權利要回我的錢!還有,我在這裡的工作符合勞基法的勞工定義,我已經去法院免費諮詢問過了,那裡的律師說我天天在診所工作提供勞務,還有加勞保,所以我就是你的勞工,我們之間就存在勞動契約!」

「從屬性?」醫生冷笑了一聲:「你雖然來幫我忙,但你不是我的員工。我們是情侶關係耶,你這麼幫我,是因為我們的感情。至於加保勞保,恐怕是你自己拿章蓋的吧?我可不知道有這回事。」

過勞律師低頭看了看手錶,這齣鬧劇再這樣持續下去,恐怕牙也不用洗了就要離開趕赴下午的開庭。

深深吸了一口氣,過勞律師站了起來,走向二人,語氣平緩不疾不徐地插話:「抱歉,我剛好聽到了你們的爭執,身為處理『過』『勞』資糾紛的過勞律師,或許我可以給點建議。」老醫生與中年婦女轉頭看著這位不請自來的後生小輩,露出愕然的神情。

中年婦女雙手抱胸,望著過勞律師說:「好,坐過牢的律師你來評評理嘛?我已經幫他工作那麼久,怎麼能說我不是他的員工?」

過勞律師像是受了內傷輕咳了兩下,冷靜地解釋說:「呃,我是過勞律師,不是坐過牢的律師……」

隨即神情肅穆,以專業的語氣表示:「雙方間是否成立勞動契約,最重要的就是『從屬性』的判斷。首先,人格上的從屬性,也就是你是否受雇主的指揮監督並接受懲戒。根據你們方才對於工作情形的描述,你可以自行決定何時到診所上班,沒有固定上班時間,不來也不用請假,這顯然不符合人格從屬性的標準。」說到這兒,過勞律師頓了頓,確保兩位冤家聽清楚且明白意思。

「再者,經濟上的從屬性。勞工工作多半是為了賺錢餬口,但是你自稱工作長達五年的期間都沒有領過薪水,也沒有提出過異議,這顯與常理有違,恐怕沒有任何法官會相信你是約定每月領取工資的勞工,也就是缺乏『經濟上的從屬性』。」

中年婦人的臉色開始變得蒼白,聲音有些顫抖:「那……你的意思是,我不算他的員工?」

過勞律師點點頭,語氣平靜但堅定:「最後,組織上的從屬性。依據你們方才描述的分工情形來看,你與其他牙醫助理的角色顯然不同,其他牙醫助理要叫你老闆娘,你沒穿過員工制服,也不用跟診或遞送器械給醫生。雖然你從事的工作包括:幫忙收受健保卡、診療時安撫病人、介紹產品等,但是這些工作似乎都是你自發性地完成,聽起來像是基於同居關係而提供協助,不具備組織從屬性。也就是說,你的角色比較像是以『女主人的身份』在幫助醫生管理診所,而不是受僱勞工。」

過勞律師又頓了頓,又接著說:「至於你聲稱的借錢,如果沒有借條,當初又是給現金的話,想要追討應該是沒戲唱。總而言之,看起來你告上法院可能也只是徒勞,但要不要提告是你的權利,大多數的勞工會嘗試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免費律師協助,你如果有需要,不如趁現在離下班還有一段時間趕緊過去詢問?嗯,經過以上說明,爭執可以暫時告一段落了嗎?讓醫生繼續替大家看診好嗎?」坐在候診區的其他客人,一個個都點頭如搗蒜。

女婦人聽到這裡,眼中迸出熊熊的怒火,將手中一疊厚厚的資料往桌上一丟,憤怒地推開診所玻璃門走了出去,離開前還在騎樓仰天大吼,把不少路過的行人嚇壞了。

當診所的玻璃門自動地輕輕闔上,屋內終於恢復了原有的平靜祥和。老醫生的臉部表情顯得有些尷尬,他偷偷瞄了一眼過勞律師,內心真的是鬆了一口氣,剛才真怕婦人當場發狂撲上來扭打。

過勞律師對著老醫生,露出一絲疲倦但輕鬆的笑容:「醫生,咬牙切齒的時間結束了,可以繼續幫大家看診了嗎?」

老醫生終於露出微笑,回道:「謝謝你。是要洗牙嗎?來吧。」


【實務判決】
依前開證人之證言,均知悉原告為被告之同居女友,且原告從未曾表示被告長年積欠薪資,亦未將原告認為係被告員工,在診所內無組織分配之功能,且林○蓁係原告之姪女,由原告建議至被告診所工作;何○蓁至被告診所應徵時,雖係由原告替被告之診所負責面試,原告有指示或命令證人之權限,並負責員工薪資結算,然均因其為診所經營者即被告之女友身分始享有此權力,而非受被告僱傭擔任診所主管之緣故。又原告得自行決定何時到診所,並無固定之上班時間,毋庸服從雇主權威,亦無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自不符合勞動契約之「人格從屬性」。而原告至診所時,無須如該等證人有固定之排班工作時間,及掛號、電腦操作、跟診、遞器械等工作,而僅為幫忙收受健保卡、診療時安撫病人、介紹產品等情,足認原告係基於同居關係輔助被告經營診所,亦無「經濟上之從屬性」。故被告所辯原告以女主人之姿管理診所,尚屬可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


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6號民事判決)

餐廳裡的對話—勞基法第1條

 


【餐廳裡的對話—勞基法第1條】


陽光透過餐廳的玻璃窗照射進來,帶著秋日特有的溫暖,過勞律師和好友小李坐在角落的桌子旁,享用著午餐。他們點了一桌豐盛的菜餚,正準備開動,突然,一陣激烈的爭吵聲打破了餐廳的平靜。

「怎麼搞的?客人又來投訴了!你能不能動動腦,別老是把工作搞砸行不行啊?」餐廳老闆大聲地對一名年輕的服務生叫囂,臉上滿是怒火。服務生看起來手足無措,愣在原地,不敢反駁。

餐廳裡的客人紛紛把目光投向這場衝突,氣氛突然變得緊張起來。

小李看了看,皺起眉頭,低聲說道:「唉,勞資衝突,真是破壞用餐氣氛啊。」他抿了一口茶,接著表示:「你對這種情況怎麼看?你的『過勞』不是來自於處理『過』『勞』資糾紛嗎?這老闆的做法合理嗎?」

過勞律師思索片刻,放下筷子,用餐巾拭嘴後說道:「其實這和勞動基準法的核心精神有關。根據勞基法,國家在某些情況下必須以公權力介入勞雇雙方的私法自治,例如工作時間、契約終止等等的關鍵議題上,不能讓雙方完全自行議定。」

「為什麼?不是都說契約自由嗎?」小李有些不解,身體前傾,專注地聽著。

過勞律師微微一笑,繼續解釋:「因為勞基法的制定,目的就是要防止經濟弱勢的勞工被資本家壓迫。如果讓勞工和雇主自己議定勞動條件,往往會出現勞工不得不屈從於資方的情況,為了獲取工作只好簽訂對自己不利的條件,這將會損害到勞工的生命、健康等權益。」

小李點了點頭,神情稍顯嚴肅:「所以即使勞工自己願意簽那些條件,法律還是會介入?」

「沒錯,這是勞基法保護勞工的重要宗旨之一。」過勞律師繼續說道:「它不僅是保障個別勞工的健康與安全,更要考慮到整個國家和社會的穩定。每個勞工都是家庭和社會的寶貴資產,如果允許過度膨脹的個人意志導致勞工陷入不安全的工作條件,那麼長期來看,整個國家與社會的穩定基礎都會受到動搖。」

過勞律師指了指那邊的老闆和服務生,語氣平和但堅定地說:「所以,國家透過勞基法,規定了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強制雇主必須遵守這些規定。這不僅是為了勞工本身的福祉,也是為了維護社會整體的安定。雇主雖然是以報酬來換取勞工提供的勞動,但他們同時也有義務保護照料勞工的身體健康,這是一種社會責任。」

小李聽完後沉思片刻,轉頭看了看那邊的場景,說道:「那麼這場紛爭該怎麼解決呢?這位服務生在工作上似乎經常犯錯,但老闆這樣責罵也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

過勞律師點了點頭,語氣中帶著些許理解:「確實,勞工有時候也會犯錯,但依照勞基法的立法精神,最好以和諧溝通的方式來處理,而不是讓雙方陷入言語上、情緒上的激烈對抗。像這種情況,老闆其實可以通過安排私下面談的方式,指出缺失並要求員工改善,同時做成書面紀錄留存,而不是大庭廣眾之下用公然羞辱的方式。這樣不僅能保護勞工的尊嚴,有助於維繫雙方情誼與長期的合作。要是勞工真的屢勸不聽、無可救藥,累積下來的一份份的面談紀錄,也將成為雇主發動資遣的堅實後盾。」

小李笑了一下,緩緩說道:「這樣看來,勞基法不僅在法律上保障了勞工的權益,也隱含著勞雇雙方最好在工作產生衝突時,盡量採取維繫雙方關係和諧的方式來化解糾紛。」

過勞律師端起杯子,微笑著說:「是啊,與其硬碰硬徒然內耗,還不如找出雙贏的解決之道,才能互利共生走得長久。來,乾杯吧,敬和諧的勞雇關係!」

他們兩人輕輕碰杯,繼續談天說地,享受著美味的午餐,餐廳也逐漸恢復的平靜。


【實務判決】

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要旨,首在以公權力介入私法自治,於工作時間此等為勞動關係的核心議題上,設定勞動條件之最低保障,不容許勞資雙方自行議定(即使該勞動條件為勞方所主動要求而合致),以避免經濟弱勢之個別勞工屈從於資本家,而為不利於已勞動條件之議定,除保障個別勞工生命身體健康外,並寓有保護所有勞工以及所屬家庭社會安全之意涵。蓋個別勞工莫不為其家庭及社會不可取代之寶貴資產,國家必須基於家庭及社會之角度予以保護,適度限制個人過度膨脹自我意志,以免危害自身之安全健康,以致動搖所屬家庭及社會之穩定基礎。是以,保障勞工乃為基本國策,國家必須於一定條件下介入勞雇雙方之契約談判,而有勞動基準法之制定,一方面對勞工之勞動條件設有最低水準之保障,一方面強制雇主履行一定之公法上義務,以為勞工履行勞動條件之擔保,此為雇主享受勞工勞動成果所應負維護勞工身體安全健康之固有社會責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93號判決)

沒四千萬別亂跑



 【沒四千萬別亂跑】

臺灣南部,強烈颱風山陀兒來襲前夕,三名學生利用難得的颱風假,決定趁著風暴還沒到達,跑到市中心的百貨公司頂樓影院看電影。這是一部他們期待已久的科幻大片,沒想到,愈發劇烈的風雨勁道透過建物傳了進來,讓人無法忽視。

「你們有沒有覺得外面的風越來越大了?」小強塞了一口爆米花後忍不住低聲說。

「別管了,難得放颱風假,不就是讓我們放鬆一下嘛!」小安無所謂地揮揮手,完全沒放在心上。

「希望電影播完時能順利回家,這風雨感覺有點不妙。」阿偉顯得有些焦慮,低頭望了望手錶,心裡有些忐忑。

就在這時,劇院裡的燈光忽然閃爍,巨大的銀幕上畫面先是定格,隨後陷入一片漆黑。看來是停電了。觀眾們先是一片沉默,隨即傳來各種嘆息和抱怨聲。

「搞什麼啊,好好的颱風假看電影之旅就這樣泡湯了?」小安大聲抱怨,很不滿意這場電影的中斷。

「這也太倒楣了吧!還沒看到一半耶!」小強跟著附和。

就在這時,坐在前排的中年大叔轉過頭來,他揮了揮手示意三個年輕人安靜。「孩子們,這恐怕不是普通的停電,你們知道颱風山陀兒有多強嗎?」

學生們一愣,忍不住好奇地靠近大叔。「山陀兒?不就是一個颱風嘛,台灣經常有颱風啊,有什麼好怕的?」小安搶著問。

「這次不一樣啊,這颱風的威力恐怕是許多人一生中沒碰過的。根據中央氣象署網站發布的資料,山陀兒目前的風速已經達到了每秒 48 公尺,瞬間最大陣風甚至能達到 58 公尺,相當於 17 級風。這風力可以把大樹連根拔起,甚至鋼筋水泥的建築都可能承受不住!」大叔皺著眉頭,語氣中帶著些許不安。

「真的假的啊?這麼強?」阿偉瞪大眼睛,不敢置信地看著大叔。

「我可沒騙你。1977年賽洛瑪颱風已經是高雄氣象觀測站的強風之最,但這次山陀兒颱風有可能會打破紀錄,畢竟,臺灣西南部沒有中央山脈阻隔,若直接遭受颱風侵襲,強風可能造成的災害自然不容忽視。你們還記得2023年小犬颱風嗎?當它掃過蘭嶼的時候,風速超過17級,當地的船隻、鐵皮屋、電線杆都被摧毀得一乾二淨。」大叔語氣低沉,彷彿在描述一場末日災難。

學生們面面相覷,開始有點慌張。

突然,電影院建築強烈震動並發出巨大的聲響,讓所有人心頭一驚。漆黑中,手機微弱的光源映照出一張張徬徨驚恐的面容,突然間眾人只覺得一陣天旋地轉,連站起身都有困難。

「什麼情況?這不會是地震吧?」小強回過神來臉色發白,雙手緊緊抓住椅子。

「不對,這不是地震,應該是颱風的影響吧……感覺這建築物很不對勁,我們最好趕快離開這裡。」大叔緊皺眉頭,臉上流露出擔憂之色。

學生們迅速起身,跟著大叔往外走去。當他們走到電影院大門,眼前的景象讓他們難以置信。

「天啊……這是哪裡?……我們不是在百貨公司嗎?」小安指著電影院門口的景象,門外竟是一顆顆巨大的樹木,潮濕與林木芬多精的氣味讓它們意識到這裏是山區。

勇敢的大叔站在電影院門口仔細端倪,原來百貨公司上半部樓層已經斷裂,不知怎麼竟飛移到這陌生山區來了。望向遠方,高樓建築的市區似乎在遠處,但強風大雨加上停電漆黑一片,很難辨識到底相隔多遠。

「這、這也太誇張了吧……」阿偉聲音顫抖,他從未見過如此駭人的場面,一個颱風罷了怎麼會搞得這下有家歸不得?

大叔也露出難以置信的面容,搖頭嘆息。「看來我們碰上了最糟糕的情況,不明的原因,讓整座電影院,不,是半截的百貨公司建築物飛到山區來了。」

就在他們呆立的瞬間,遠處的地平線被一道道閃光劃破,學生們抬頭望去,巨大的蕈狀雲在地平線上升騰而起,因為亮光的映照,這才發現天空中有無數彈道飛彈在空中飛竄,劃出一條條的弧線。

「挖哩咧……這是世界末日嗎?」小強驚恐地喃喃自語,雙腿顫抖不已。

「我們……活得下去嗎?」阿偉也聲音顫抖,望著遠方的蕈狀雲,心中充滿了無限的不確定。

「嘖,颱風來了,沒想到……第四次世界大戰也一起來了……活到這把年紀還真讓我碰上了……」大叔喃喃說道。

周圍的觀眾們紛紛驚慌失措地尖叫,想逃卻無處可去,三名學生呆立在原地,望著遠處那鋪天蓋地的彈道軌跡和蕈狀雲,彷彿整個世界在這一刻走向了終結。就在這末世般的場景中,強風嘶吼,雨水無情,然而山陀兒颶風帶來的不僅是強風暴雨,更是人們心中最深的恐懼。

大叔默默地望著天空呆立了半响,這才沉穩地說:「所以颱風來襲的時候,還是待在家裡與親愛的家人在一起,沒四千萬別亂跑比較好。」

最高百則014【噩夢:給你兩條路】

  【噩夢:給你兩條路】   ========   倘雇主故意濫用其經濟上之優勢地位,藉「合意終止」之手段,規避上開條項之禁止規定者,勞工固得主張該合意終止契約無效,惟此係以雇主使勞工未處於「締約完全自由」之情境,影響其決定及選擇之可能,而與勞工締結對勞工造成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