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4日 星期二

最高百則010 【天堂有路】

 


【天堂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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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契約之終止,有由當事人合意而終止者,亦有依當事人一方行使終止權而為終止之意思表示者。前者,係當事人就終止契約達成合意之契約行為。後者,當事人一方終止權之發生原因,有依法律規定(法定終止權),亦有由當事人約定(約定終止權)者;法定終止權之行使,其發生效力與否,端視有無法定終止原因存在。是合意終止契約與當事人單方行使終止權,二者殊異,應予區辨。準此,勞雇雙方得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法無明文禁止以資遣方式達成合意,惟應由主張雙方合意終止契約者,盡其舉證責任。又雇主若基於勞基法第11條所列各款法定終止事由,一方發動終止權,片面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自應明示預告終止事由及法律依據,並證明其主張法定終止事由之存在,始得謂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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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頭髮斑白、身形佝僂的老者,不約而同地走到了掛著「天堂」招牌的大門前。他們定睛一瞧,彼此竟是昔日的雇主張萬年與員工李福生。


「怎麼是你?」張萬年眉頭一皺,想起了當年與這位中國區總經理的種種不快。


「老闆,好久不見。」李福生也難掩訝異,過去的勞資糾紛彷彿還歷歷在目。


這時守在門口的天使清了清嗓子:「不好意思,名額有限,你們分別說說自己有什麼資格進門吧。」


張萬年搶先開口:「天使啊,我一輩子經營洪耀科技,帶領企業進入中國市場,創造無數就業機會。公司與李福生簽訂了定期勞動契約,約定由他擔任中國區總經理,起初月薪是人民幣九萬一千七百元,後來調整為美金一萬一千一百元及新台幣十一萬五千元。我們提供他穩定的福利,像是每月人民幣六千元住宿補助、車輛補助、油資、停車費和出差費都實報實銷。像我這麼稱職的好老闆若不能上天堂,那誰還能上天堂啊?」


李福生不甘示弱:「天使大人,我在中國擔任總經理期間,勤勤懇懇、任勞任怨。公司在104年10月間以景氣不佳為由,商議終止契約未果,之後就片面決定撤離中國區並拒付薪資。但我始終堅守崗位,在公司宣佈撤離後,我還幫忙轉達訊息給中國區的員工,並整理了他們的經濟補償金明細給公司參考,持續堅守崗位、提供勞務。沒想到公司竟然拒付我104年11月、12月的薪水,以及這兩個月的住宿補助,甚至該年度的年終獎金也沒給,這種不守信諾的人怎麼有資格上天堂呢?」


天使點點頭,好奇地問:「那你們之間是怎麼結束勞動契約關係的?」


張萬年立刻回答:「當時公司虧損嚴重,我在104年10月23日的會議上跟李福生提過要終止契約,他當時沒說話,這不就表示默示同意了?而且我認為我們之間比較像是委任經理人的關係,依照民法規定,本來就可以隨時終止委任。況且,我也在同日或幾天後的10月26日,口頭告知他依據勞基法第11條的虧損、業務緊縮等理由要終止契約了。」


李福生搖搖頭:「我當時只是沉默而已,從未表示同意。公司也不曾跟我說要依據勞基法第11條的哪一款、哪一個具體事由終止契約,事實上也沒有任何法定終止事由存在。」


天使再問:「那年終獎金呢?這又是怎麼回事?」


張萬年有些尷尬地說:「這個嘛…依照我們公司工作規則,年終獎金發放與否要看公司營運狀況和員工考核結果,他105年初農曆春節前已不在職,無法考核,自然就沒發放了。」


李福生則堅持:「但當初錄用通知書上明明載明薪資包含一個月年終獎金。而且,老闆在104年10月26日與我的對話中,並未否認有年終獎金,只說『真的是我一個疏忽,忘記把業績綁進去』,甚至還提到中國區其他辦公室員工的年終獎金是有發放的。這是雙方約定好我應享的權利。」


天使沉吟片刻後,露出嚴肅表情:「首先,你們簽署的契約中詳細規範了李先生的工作期間、地點、項目、薪資獎金、休假、考核獎懲、服務紀律等事項來看,認定李先生在經濟、人格及組織上均具有從屬性,因此你們之間成立的是『勞動契約』,而非張老闆所說的『委任契約』。」


李福生不斷點頭附和,張萬年皺著眉頭不發一語。


天使伸出兩根手指:「終止勞動契約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勞資雙方『合意終止』契約;另一種是由一方依據勞基法規定的法定終止事由,單方行使終止權。李先生在104年10月23日那場會議上的沉默,僅僅是單純的沉默,不能以此認定他默示同意終止契約。」


李福生輕輕頷首附和:「我當時確實只是聽著,並未表示同意。」


「沒錯。」天使肯定地說,「你後續轉知中國區辦公室員工公司撤離決定,或提供員工經濟補償金明細等行為,也都只是在履行身為總經理的職責,不能反過來推論你同意終止自身的勞動契約。所以,勞動契約並未合意終止。」


張萬年眉頭緊鎖,似乎想辯解些什麼,但天使已將目光投向他:「至於張老闆你主張的『單方依法終止』,你當時既然主張公司與李先生之間是委任關係,自然不可能在會議中告知李先生要依據勞基法第11條的哪幾款法定解僱事由及法律依據來終止契約,對吧?」


張萬年囁嚅道:「我……當時確實是公司虧損,經營困難……」


天使語氣不變:「即便你事後主張說有口頭提及勞基法,但你並未明確指出是依據勞基法第11條的哪一款具體事由,更重要的是, 你也未能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終止事由存在。因此,公司並未合法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張萬年的臉色有些難看,他低下頭,雙手不自覺地搓揉著。


「既然契約未經合意終止,也未被合法單方終止,那麼這份定期勞動契約就繼續有效直到原定契約期滿的105年6月30日。李先生在公司撤離中國區辦公室後,仍表明準備繼續提供勞務,是公司方面拒絕受領。所以,李先生無需補服勞務,仍然有權請求契約期間內的薪資。」


李福生聞言,長長地舒了一口氣,眼眶微微有些濕潤,彷彿多年的委屈在此刻得到理解。


天使接著談到年終獎金:「至於年終獎金,錄用通知書上已經載明,而且張老闆你在與李先生後來的對話中,也未曾否認年終獎金的存在,甚至表示說『真的是我一個疏忽,忘記把業績綁進去』。因此,年終獎金顯然是勞務對價的一部分。公司不能單純以工作規則的條款,或是李先生屆時不在職、無法考核為由拒絕給付。」


張萬年重重地嘆了口氣,臉上的皺紋更深了。


天使總結說道:「所以洪耀科技依法應給付李福生先生積欠的薪資、住宿補助以及年終獎金。說了這麼多,你們覺得誰比較有資格進這個門呢?」


張萬年聽完天使的話,神色黯然:「唉,當年確實是我處理得不夠周全,法律細節沒弄清楚。」


李福生也感嘆:「如果當時我們能更坦誠地溝通,或許一切會更好。」


兩名白髮蒼蒼之人都來到羽化成仙的階段了,昔日恩恩怨怨早已煙消雲散,相視一笑隨即握手言和。天使露出欣慰的笑容:「看到你們重修舊好,真是人間最美的風景!好!你們通過考驗了,都可以進門!」


兩位老者喜不自勝,攜手走進大門,就像當年前往中國大陸開拓時並肩作戰一樣。兩人的背影漸漸消失在通道的盡頭。


待他們走遠,天使突然發出一陣奸詐的笑聲,彈指施法,門口的招牌頓時翻轉,露出「地獄」兩個大字。一陣煙霧散去,天使露出了魔鬼的真面目,得意地摳著下巴自言自語道:「人們常為了勞資糾紛鬧得紛紛擾擾,走向地獄而不自知啊!哈哈哈哈哈……」



【啟示】


📌主張雙方合意終止契約的人,要負舉證責任。


📌有時雙方都沒有人主張合意終止,法院卻跳出來認定構成合意終止。


📌雇主若要預告終止,應向勞工表明事實、基於勞基法第11條何款終止事由終止,並存證來日得以證明各該法定終止事由存在。



【關鍵字】

一方終止、合意終止、法無明文禁止以資遣方式達成合意



最高百則009 【遲來的5998元資遣費】

 


【遲來的5998元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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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定終止權之行使,其發生效力與否,胥視有無法定終止原因存在。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終止權屬形成權,於勞工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雇主之同意,亦不因雇主同意或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而成為合意終止。

上訴人於107年7月15日向廖本煌表示離職之電子郵件,原審既認係上訴人基於上訴人一方終止權之發動,倘該電子郵件說明離職之原因,符合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事由,系爭契約是否非不生終止之效力?即非無疑。另上訴人先後於107年7月15日、17日以電子郵件向廖本煌表明離職、維持原離職時間,且於107年7月17日提出離職申請表,似無與被上訴人達成合意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其間上訴人雖與廖本煌溝通、協調,就終止勞動契約之方式,即上訴人任職至107年8月3日,預計於107年8月3日休假1日,兩造是否僅就上訴人終止系爭契約之日期、休假方式達成共識而已,能否因此遽認兩造係合意終止系爭契約,即非無斟酌之餘地。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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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夏,阿玲收到了蘭堡科技大學「未來人才培育計畫」專任助理的聘書。剛畢業不久且身負學貸的她,對這份工作充滿期待。


5月下旬,阿玲正式到職,她拿到「蘭堡科技大學專任助理契約書」,內容記載:月薪58350元,於次月15日前一次發放。這份薪水對她至關重要。她迅速投入工作,協助計畫主持人黃副校長處理行政事務、聯繫廠商及規劃活動。


6月15日,是她預計領取第一份薪水的日子。然而,她的銀行帳戶沒有任何動靜。


起初她猜想或許是新進人員初次薪轉流程較慢,但日子一天天過去,薪水始終未入帳。到了月底,房租、水電費帳單繳款期限、學貸扣款日的逼近,這一切讓她感到焦慮不安。


她鼓起勇氣向人事室,得到的回覆是:「計畫經費請款流程還在跑,有些助理的出勤表比較晚交,要等資料都收齊了才能一起送。」


阿玲感到困惑,契約明明約定15日前發薪,為何其他人的延遲會影響到她?她翻閱契約,才發現第四條有小字註明:「若因計畫尚未撥款或未依規定辦理工資請領作業,導致遲延給薪,甲乙雙方同意於經費核撥後或補齊文件時再發給。」但她清楚自己已按時繳交所有文件,且據了解,教育部計畫款項早已撥付學校。


時間來到7月,阿玲仍未收到5月份的薪水。


6月份的薪資依約應於7月15日發放,但依目前狀況來看,恐怕也將延遲。她非常厭惡這種感覺,明明有一份正當的工作、正式職稱,卻似乎過著經濟不穩定的生活,甚至要向親友借錢週轉,這一切都是校方未遵契約信諾所致。


7月12日當天,5月份的薪水終於入帳,距離約定的發薪日已晚了近1個月。這遲來的薪資並未緩解她的焦慮,反而讓她理解到學校在履行勞動契約上存在無可救藥的嚴重問題,她不想與這種不確定性共存,也無法認同校方將行政延誤的不利益通通轉嫁給基層員工的做法。


7月15日,星期日。阿玲坐在電腦前敲打鍵盤,動手撰寫離職信。


「主旨:黃副校長您好:離職申請事宜 。 黃副校長您好:很遺憾必須向您提出離職。主要原因有二:其一,學校未能依契約約定按期給付薪資,至今5、6月份薪資均延遲發放,且未見任何具體改善措施,已嚴重影響個人生計規劃。此狀況顯已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基法相關規定。其二,實際工作內容與個人職涯預期價值觀存在落差…」


她停頓了一下,內心雖有掙扎是否該如此直白,但薪資遲發確實是主因,她決定實話實說。


她繼續寫道:「考量目前專案進度,本人預計將服務至107年8月3日,以利辦理業務交接。期間因暑休安排,8月3日當天將申請休假。預計於7月17或18日開始處理相關離職手續。希望能與您預約時間,當面說明。」


按下「傳送」後,她感到一絲解脫,但也有些許不安。


隔天,7月16日,黃副校長約見了阿玲。副校長語氣溫和地表示:「阿玲,我知道薪水遲發造成妳的困擾,這確實是行政流程有問題,我會要求改進。妳很優秀,這計畫需要妳,能不能再考慮一下?」


阿玲堅定地搖頭:「副校長,謝謝您的慰留。但連續兩個月發生同樣問題,且缺乏制度性保障,讓我對未來失去信心。我已決定離職。」


黃副校長見她態度堅決,便表示尊重:「好吧,既然妳決定了。那就照妳信上說的,做到8月3日,把工作交接好。妳8月3日要休假是嗎?沒問題,人事那邊我會交代。」


7月17日,阿玲再次發出郵件,重申離職意願,並附上填妥的離職申請表。她在離職原因欄位,再次勾選並註明「薪資未按時發放」。黃副校長簽核了申請表,人事室也蓋章註記預計於8月3日辦理退保。


8月2日,6月份的薪水終於發放了。隔天,阿玲辦妥所有離職手續,正式離開蘭科大。


然而,當她向蘭科大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申請失業給付時,卻遭到拒絕。校方聲稱:「妳是自願離職的,而且學校跟你是『合意』終止契約,雙方都同意妳做到8月3日。」


「合意終止?」阿玲無法接受。「我是因為學校違法遲發薪水才被迫離職!是學校先違反契約!」


無奈校方態度強硬。阿玲只好委託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蘭科大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支付資遣費5998元。


法庭上,蘭科大委任的律師強調,阿玲與黃副校長經過溝通最終「達成共識」,同意以8月3日為離職日。期間阿玲安排休假、持續領薪等行為,均足證明雙方是「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一審及二審法院均採納校方主張。法院雖認定校方遲發薪資,但認為後續雙方的溝通、離職日的敲定及假期安排等,顯示雙方最終是「合意終止」契約,因此判決阿玲敗訴。


收到敗訴判決,阿玲感到十分不滿,她明明是因雇主違約而依法終止契約,為何後續處理離職程序的溝通,會被曲解為雙方合意終止?


「律師,我不服!這太不合理了!」阿玲十分憤怒。


律師冷靜地回應:「阿玲,別灰心。二審法院忽略了妳提出離職的『原因』以及勞基法第14條的『形成權』性質。我們上訴到最高法院,還有機會。」


時間來到民國110年,最高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法官闡述說道:「本案的重點在於:勞工是否依法行使了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勞工若有該條款所列舉之事由,例如雇主未依約給付報酬,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權利性質上屬『形成權』,意即只要勞工符合法定要件並向雇主表示終止契約之意思,勞動契約即告終止,無需得到雇主同意,更不受雇主同意或反對的影響。」


法官頓了頓,繼續說道:「在本案中,上訴人阿玲於107年7月15日以電子郵件向其主管表明離職意願,並明確敘及離職原因包含雇主未準時給付薪資。只要遲發薪資的事實確實存在,也就符合『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等終止事由,那麼她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一旦送達學校,即已發生終止契約的法律效力。」


「至於上訴人後續與副校長就離職日期、交接事宜、甚至末日請休假等進行溝通協調,並達成處理上的共識,這些後續的協商與安排,並不能回溯性地改變先前勞工單方行使終止權、使契約歸於消滅,更不能將其曲解為雙方重新達成『合意終止』。原審法院認定契約『合意終止』,顯然對勞基法第14條形成權之性質及法律效果有所誤解。」


最高法院因此廢棄了二審判決,將案件發回更審。


更一審開庭時,法庭氛圍已然不同。更一審法官遵循最高法院的見解,認定蘭科大無正當理由連續遲延發放薪資,已構成違反勞動契約且情節重大,阿玲本可不經預告立即終止。但她據此於107年7月15日及17日透過電子郵件採取低強度的預告終止,自無不可,即屬合法行使契約終止權,不受後續慰留或校方簽核同意的影響,改判阿玲勝訴,蘭科大應依判決發給阿玲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給付資遣費5998元。


走出法院,阿玲長舒一口氣。歷時三年多的訴訟終於結束。她回頭凝望法院,心中感慨萬千。


「合意終止…」她喃喃自語,嘴角泛起一絲苦笑。「真的是個可怕的東西。它可以輕易地將雇主的違法行為,事後包裝成勞資雙方的『共識』,讓勞工失去本應享有的權利,讓法官輕易以駁回原告請求而結案。這場官司打下來,我才明白,訴訟的敵人未必是對造本身,有時更是那些被審判者浮濫套用的法律概念。」


她轉過身,迎向冬日的微風,心中默默感念:「感謝最高法院及更一審的法官,釐清了法律的界線,還給了我遲來的公道。」


這條路雖然漫長而艱辛,爭取到的不過是區區5998元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根本不足以彌補她付出的時間與金錢,但最後戰勝既違約又迴避雇主責任的無良雇主,替自己爭回了應有的尊嚴,感覺豈是一個爽字了得?值了!



【啟示】


📌勞工因雇主違法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雖採預告方式,不會因後續溝通協調就轉變成合意終止。


📌更一審法院用「低強度之預告」,避開了意思表示生效與終止生效之討論,傾向保護勞工。


📌一審、二審法院的見解未必是對的,很多時候只是欠缺上訴到三審的機會,或一造灰心喪志放棄繼續救濟罷了。



【關鍵字】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合意終止、形成權


百則最高008【藥命的好夢】

 




【藥命的好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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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動契約與以提供勞務為手段之委任契約之主要區別,在於提供勞務者與企業主間,其於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從屬性之有無。提供勞務者與企業主間契約關係之性質,應本於雙方實質上權利義務內容、從屬性之有無等為判斷。如仍具從屬性,縱其部分職務具有獨立性,仍應認定屬勞雇關係。上訴人係受被上訴人聘任擔任上好藥局之負責人及執行藥師職務,其執行業務之盈虧全歸屬被上訴人,而由被上訴人按月給付固定薪資;上好藥局係由被上訴人之女林嘉軒負責管理,上訴人於任職期間,上、下班均須打卡,如欲請假,須填載請假單向林嘉軒辦理請假手續;且被上訴人為上訴人投保勞、健保,並繳納保險費等情,為原審所認定。又上訴人主張:伊雖掛名為上好藥局之負責人,然其工作內容與該藥局其他員工相較,不具特殊性,且均受被上訴人指揮、監督,而從屬於被上訴人等語,並提出訴外人陳曉琳、黃宣穎、簡黃麗惠出具之證明書為證…倘非虛妄,則上訴人雖登記為上好藥局之負責人,如其執行藥師職務仍須受被上訴人指揮、監督,能否謂兩造間之契約性質,全無經濟上從屬性、勞務專屬性及組織上從屬性之特徵?即非無疑。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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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讚藥局」內燈火通明,一切都顯得井然有序。玻璃櫥窗擦得一塵不染,陳設著整齊排列的各種盒裝藥品。

阿誠藥師正專心地分裝著處方藥,突然,他指尖一滑,一顆小小的白色藥丸,像個迷你的跳水選手,輕巧地彈跳了兩下,滾落到一個隱蔽的角落。

小藥丸靜靜地躺在那裡,在這充滿藥水味的空間,看著阿誠藥師繼續忙碌,看著顧客來來去去,聽著藥袋被搓揉的沙沙聲,以及偶爾響起的電話鈴聲。日子大多是這樣平靜地流逝,直到那天下午。

那天,一個年輕的女子,阿怡,氣沖沖地走了進來。她是藥局實際出資者李老闆的女兒,平常就負責管理店內大小事。她環顧四周,眉頭緊鎖,目光最後停留在阿誠身上。

「阿誠!」阿怡的聲音帶著不容置喙的銳利,「跟你說過多少次了,保健食品的展示區要隨時整理,怎麼又亂七八糟的?」

阿誠停下手邊的工作,抬起頭,臉上有些無奈。「阿怡小姐,我剛剛才幫一位老太太找完藥,正準備要去整理。」

「準備?你永遠都在準備!」阿怡雙手抱胸,走到櫃檯前,身體微微前傾,擺出上對下的姿態。「別忘了,這家店是我爸開的,你只是個掛名的負責人!拿我爸的薪水,就該照我們家的規矩做事!」

阿誠的臉色瞬間黯淡了下來,多年的忍耐似乎來到了極限。「阿怡小姐,藥師的專業不是只有整理展示區。而且,當初談好的,我是這裡的執行藥師,不是妳的助理。」

「哈!執行藥師?」阿怡像是聽到了天大的笑話,嗤笑一聲。「執行藥師需要每天準時打卡嗎?我這裡可是有你一大堆遲到早退的打卡紀錄喔!就連請假都要填單子給我批,不是嗎?雖然我爸好心,薪水一毛沒扣你的,還幫你投保了勞健保,但你骨子裡就是個領薪水的員工,少在那邊跟我擺架子!」她每說一句,手指就往桌上點一下,語氣中的輕蔑毫不掩飾。

阿誠氣得臉頰漲紅,雙手緊握成拳。「妳……妳這是強詞奪理!當初是妳父親拜託我來幫忙,讓我掛名負責人,處理藥局的專業事務!」

「是啊,掛名啊!」阿怡拉長尾音強調最後三個字,「但真正的老闆是我爸!錢是我爸出的,盈虧也是我爸在扛,你不過就是領固定薪水的員工!跟店裡其他員工有什麼不同?」

就在兩人爭執不下,氣氛僵持到冰點時,藥局的玻璃門被推開了。一位穿著略顯陳舊西裝的中年男子走了進來,是房東王先生。

「呃……阿怡小姐、阿誠藥師,不好意思打擾,我是來收這個月店租的。」房東看到兩人劍拔弩張的樣子,雖然不是第一次看到,但還是覺得有些侷促不安。

阿怡連看都沒看房東一眼,冷冷地朝他一揮手,語氣帶著一股狠勁:「不用收了!我爸說了,這間藥局這個月租約到期就不續租了,準備收起來!這個月租金你就從先前的押租金扣吧」說完,她轉頭,對著臉色鐵青的阿誠露出一抹得意的冷笑:「聽到了嗎?阿誠大藥師,你就等著捲鋪蓋走路吧!」

房東先生碰了一鼻子灰,看看這個,又看看那個,尷尬地搓了搓手,最後只好摸摸鼻子,悻悻然地轉身離開了。

店內的空氣彷彿凝固了,只剩下阿怡得意洋洋的嗤鼻聲和阿誠壓抑怒氣的呼吸聲。

小藥丸躺在角落裡,聽著他們後續斷斷續續、充滿火藥味的爭吵,內容無非是過去的合作細節、薪資、管理權限等等……聲音越來越模糊,越來越遙遠,小藥丸突然覺得一陣天旋地轉,四周的光線扭曲起來,眼前一黑,失去了意識。

「咦……怎麼做了個怪夢?」

最高法院的辦公室裡,一位頭髮略顯花白的中年男法官猛地抬起頭,揉了揉惺忪的睡眼。他剛剛趴在堆積如山的卷宗上打了個盹,嘴角牽絲。他趕緊抽了幾張衛生紙把卷宗皮上那灘口水擦乾淨。

「唉啊,肯定是尚讚藥局這件案子害的……夢裡那兩個人吵得跟真的一樣……」法官喃喃自語。

夢境中的畫面異常清晰:那個氣焰囂張的年輕女子,那個忍氣吞聲、被指著鼻子說是領薪水打卡員工的掛名藥師,雖然這些都對話顯然是幻夢一場……但夢中年輕女子口中那些關於打卡、請假、固定薪資、勞健保的細節,不正是這案件雙方爭執的焦點嗎?

法官甩了甩頭,驅除睡意,更感到夢境帶來的啟示異常強烈。掛名藥局負責人的藥師,儘管名義上是「負責人」,但在實際運作中,那種人格上、經濟上、組織上的從屬性,在夢裡被活生生地演繹了出來。他看著眼前的卷宗,判決的結論幾乎已在內心成形。

他深吸一口氣,將椅子拉近辦公桌,打開電腦螢幕,將鍵盤挪到順手的位置。該趁著夢境帶來的啟發印象深刻之時,趕緊把爭點的正反思辨記錄下來。

只聽見最高法院法官辦公室裡,傳來一陣清脆而俐落的鍵盤敲擊聲。

叩、叩、叩……

「原判決……」

叩叩、叩……

「……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鍵盤聲持續不斷,在寂靜的辦公室裡迴盪著,彷彿帶著某種穿透時間的力量,久久不散。

【啟示】

📌掛名藥局負責人的藥師與實際經營者間可能成立僱傭關係。

📌需要執照經營的專技人員若受僱於他人,都可能會發生類此爭議,值得留意。

【關鍵字】

雇傭關係、委任關係、藥局負責人仍可能是勞工、執行藥師


百則最高007【剃度有緣人】

 



【剃度有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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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基法規定之勞動契約,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觀該法第2條第3款、第6款規定即明。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通常具有人格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之特徵。而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承攬契約之當事人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承攬人只須於約定之時間完成特定之工作,與定作人間無從屬關係,二者性質並不相同。基於勞基法保護勞務提供者之立法精神,除顯然與僱傭關係屬性無關者外,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應為有利於勞務提供者之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足成立勞動契約關係,不因雙方簽訂之契約名稱記載為承攬契約而異。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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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晚時分,「有緣人髮藝」裡瀰漫著髮膠和洗髮精的氣味,流行音樂輕柔地流淌。店長阿哲正專注地為一位中年男客修剪頭髮,電推剪在他手中穩定地嗡嗡作響。


「後面幫我稍微推高一點就好,阿哲師傅。」王先生透過鏡子說道。


「沒問題,王先生,一定幫您處理得清爽有型。」阿哲笑了笑,眼神依舊專注於髮際線。


就在這時,玻璃門被猛地推開,風鈴發出急促的撞擊聲。


一名年輕女子,小雅,氣沖沖地闖了進來,臉上帶著勝利又夾雜著憤怒的神情,手中緊緊攥著一份判決書。「阿哲!」她聲音尖銳地大喊,「你看看這個!最高法院的判決!你輸了!輸得徹底!」


阿哲手一頓,推剪器差點脫手。他皺起眉頭不悅地說:「小雅?妳來做什麼?什麼輸了?」


小雅一個箭步衝到他面前,幾乎將那份判決書戳到他的臉上。「你還裝傻?判決寫得清清楚楚!你欠我的加班費、沒休的特休假,通通都要給我吐出來!還有,那些亂七八糟扣我薪水的錢,什麼材料費、互助費,也得還我!連退休金都少提繳了!最高法院都這樣認定了,你賴不掉的啦!」她的語氣又急又快,帶著長期積壓的不滿。


阿哲臉色一沉,伸手便抓住那份判決的一角。「胡說什麼!我們當初簽的是承攬合約,妳是設計師,接客人抽成,哪來的加班費?那些材料是妳自己決定要用的,憑什麼要我付?判決有沒有看清楚啊?」


「承攬?你少來!你們要求我打卡、遲到要扣錢、請假要經你批准,連店裡大掃除都必須要參加,這叫哪門子承攬?」小雅不甘示弱地回嗆,「你就是想賴帳!」


兩人一來一往地爭執、拉扯,那份判決書在兩股拉扯作用力之下飛了出去,不偏不倚地在了王先生蓋著圍布的大腿上。


空氣瞬間凝固了。


王先生愣了一下,低頭看了道文件上頭寫著「最高法院民事判決」。隨手拿起來翻開,目光迅速掃過內文。理髮廳裡只剩下小雅和阿哲粗重的喘氣聲。


幾秒後,王先生清了清喉嚨,說道:「呃…兩位,我看了一下。這個判決…跟妳說的,還有阿哲店長堅持的,好像都有點出入。」


小雅和阿哲同時轉頭看向他,一臉錯愕。


王先生指著判決書說:「你看,最高法院認為,關於加班費、特別休假工資還有勞工退休金這部分,妳」他看向小雅,「主張你們是僱傭關係,可能是有道理的。因為判決提到,店家有權監督妳使用的工具、要求打卡、妳請假需要批准,甚至因為遲到、事假或業務疏失而被扣款。這些細節,最高法院覺得下級法院沒查清楚,就直接認定是承攬關係太草率了,所以把這部分廢棄發回,意思是最高認為有可能是僱傭關係…但要由事實審法院重新調查,看起來妳有機會拿到這些錢。」


他又轉向店長阿哲:「而你,雖然一直堅持是承攬、沒有勞基法的適用,但最高法院認為種種管理行為,可能讓你們雙方間具有從屬性,不能只看合約名稱判斷。」


接著,王先生又翻了幾頁,看向小雅:「不過,關於妳說的『不當扣款』,像是材料費那些,判決裡寫得很清楚,因為妳在職期間一直都是這樣扣,妳也從來沒表示過反對,法院認為妳有默示同意。所以,這部分的請求遭到最高法院駁回,維持下級法院的看法,這部分妳並沒有勝訴喔。」


王先生一番條理分明的解說,讓原本劍拔弩張的兩人都愣住了。


小雅臉上的得意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困惑和一絲失落。阿哲則是瞠目結舌,他沒想到這位看起來像是雜貨店工人的客人,竟然能把拗口的法院判決講得這麼簡單易懂,更沒想到自己堅持且連勝兩個審級的「承攬抗辯」竟然被最高法院打臉,但關於扣款的部分,自己卻又贏了?


巨大的震驚讓阿哲一時失神,他還握著那把嗡嗡作響的電動推剪器,手腕不自覺地往下一沉…


「滋——!」一聲清晰的聲響劃破寂靜。


王先生感覺頭皮一涼,透過鏡子,他看到自己頭頂正中央,頭頂赫然出現了一道光禿禿的「康莊大道」,兩旁的頭髮茂密依舊,那景象…簡直像是摩西分紅海。


阿哲瞬間回神,看著王先生頭上自己的「傑作」和鏡子中王先生錯愕的表情,手中的推剪器「哐啷」一聲掉在地上。「啊!王、王先生!對不起!對不起!我、我不是故意的!我分心了…這…」他慌忙彎腰撿起推剪器,語無倫次地道歉,臉色慘白。


小雅也嚇了一跳,畢竟,這麼獨特的髮型還是她打從出娘胎以來第一次看到。 


王先生看著鏡子沉默了幾秒,又摸了摸頭頂那道光滑的「軌道」,突然長長地嘆了口氣,表情釋然。「有緣人…真的是佛度有緣人啊!」他擺擺手,語氣竟異常平靜,「這就是天意吧。阿哲師傅,看來是我的佛緣到了,勞駕您…就直接幫我剃光吧。」


阿哲和小雅都傻眼地看著他。


「剃…剃光?」阿哲結結巴巴地問。


「嗯,剃光。」王先生點點頭,嘴角甚至帶了點笑意,「機緣到了,順勢而為。倒是你們兩位…」他目光掃過阿哲和小雅,「這判決看下來,你們各有對錯,何必執著呢?『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還是以和為貴吧。」


阿哲默默地點頭,拿起推剪器,這次,他的手異常穩定,開始為王先生完成這意外的「剃度」。


不久後,王先生頂著一顆嶄新、光滑不黏膩的頭,雙手合十平靜地走出了「有緣人髮藝」。夜幕低垂,昏黃的街燈灑下,映照在他光亮的頭頂上,反射出奇異炫目的光澤。


阿哲和小雅站在門口,呆呆目送著王先生的身影消失在街角。


那顆在夜色中閃閃發光的頭,像是指引人生方向的明燈,纏訟多年的疲憊與王先生一番開釋,讓二人陷入了長長的、複雜的沉思。



【啟示】


📌簽承攬就要讓承攬人自主工作夠自由,否則從屬性就會翻轉一切約定。


📌上班打卡、遲到扣款,其實可以用其他協議來取代(多想想人性與營業成本)。



【關鍵字】

從屬性、僱傭關係、承攬關係、美髮造型師


百則最高006 【一桿進洞的契機】


 【一桿進洞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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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雇主於員工留職停薪期間,應注意包括投保、復職、填補期間人力缺口及員工後續安置。是員工因個人因素請求留職停薪,必須申請雇主同意。查黃○時、柯○玲最後上班日分別為105年9月30日、108年2月7日,依序於106年9月2日、108年7月30日自請退休,分別長達半年至一年期間未上班,為原審所認定。其二人未能提出其請假證明…其二人似未向管委會或上訴人為留職停薪之申請。…且其二人係向桿弟管委會而非上訴人申請退休,有桿弟退休申請表可憑…。果爾,則其二人是否受上訴人之人事監督、管理,自待查明。

乃原審未遑查明其二人不須上訴人同意之依據,逕謂長時未到班係兩造合意留職停薪,已有未合。倘其二人均未向球場申請,逕自長時間未到班,無懼上訴人予以解職,且上訴人之工作規則未規範桿弟之勞務給付方式…。柯○玲與另77名桿弟於87年12月23日曾具名寫陳情函…,表示桿弟無庸打卡或簽到,僅需配合上訴人營業時間到班,於桿弟休息室等候、依序輪流上場服務球客,如納入上訴人正式員工,須依公司規定時間上下班,照公司薪資規定支薪,因桿弟收入較一般球場員工高,勢必影響桿弟收入及工作時間之自由,因此請勿將桿弟納為高爾夫球場員工等情。桿弟如未能到班,亦能請別人代班,非必親自服勞務。…桿弟之懲處係由桿弟管委會為之,懲處金額係交付予桿弟管委會之共同基金,非由上訴人收取…在上訴人無償提供場地…,嗣後由桿弟管委會給予獎勵金,若不予協助,上訴人亦無從懲處。似此情形,能否認兩造間具有人格上、組織上從屬性?

再查,被上訴人無固定底薪,以接待來客數計酬,其報酬係由被上訴人開立載明「桿弟服務費」之收據交付擊球客人,由來客繳交服務費至上訴人球場設置之收費處,先存入桿弟管委會主任委員帳戶,每期扣除共同基金(依服務之背袋數計算:18洞60元、9洞30元)後,再轉入桿弟個人帳戶…上訴人向來客收取者,未包括桿弟之報酬,桿弟之年終獎金係由共同基金支出,非由上訴人發放。…上訴人因應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之要求,以上訴人就桿弟服務來客數有所統計,由上訴人代為將桿弟收入列冊通報國稅局,有國稅局高雄縣分局高爾夫球場桿弟(球童)所得徵課會議紀錄可按…。該報酬不列為上訴人球場營業收入,財政部賦稅署亦不對之課徵營業稅等稅賦,能否謂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具有經濟上從屬性,亦非無疑。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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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末南台灣,艷陽高照。柏油路面升起蒸氣,模糊了遠方景象。


一輛黑色轎車緩緩駛入金碧公司所經營的「金碧高爾夫度假村」,停在會館前。車門打開,一名穿著淺灰西裝、約五十歲的男子走下車。他不是來打球的,而是來查案的吳法官,一宗勞資爭議案件上訴到了他的手上,他決定親自來勘查現場。


案件的主角,是金碧公司與兩位資深桿弟阿芳與阿蘭。兩人主張自己是金碧公司的員工,依法應可領到退休金。金碧公司則堅持兩位桿弟是借用場地的獨立承攬者,雙方無僱傭關係。二審法院判決桿弟勝訴,金碧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張總經理與王律師早已在門口等候。寒暄過後,吳法官表明:「想先看看桿弟的工作情況。」一行人先來到出發站,多位桿弟都穿著類似的背心,有的滑手機,有的在聊天。牆上的白板上排列著許多名字,像是排班表。


「桿弟排班、請假,由桿弟自行組成的桿弟管理委員會負責。」張總介紹,「客人到場後,我們會通知委員會指派人選。」


此時,阿芳、阿蘭與他們的李律師也來到現場。兩位桿弟神情堅定,阿芳率先激動地說:「我們工作了二十幾年!要配合球場時間,球場叫誰就得誰去,不能自己挑客。請假也要跟出發站報告,若不准就不能休。」


阿蘭補充:「颱風後還得幫忙拔草整理環境,和球場維護人員一樣。」


張總經理連忙解釋:「整理環境是由委員會發獎勵金。服務費則是客人直接付,我們只是代收轉交給委員會,再由委員會分配。我們公司從沒發薪,也沒申報勞健保。」邊說邊遞上「場地借用認同書」和早年的桿弟陳情函,當年七十多位桿弟們曾聯名反對被編制為員工,以確保工作自由與收入彈性。


吳法官默默觀察,他注意到桿弟服裝有些參差不齊,休息區放著自備的球具清潔用品。


「兩位退休前都長逾半年沒上班,是怎麼回事呢?」吳法官問。


阿芳說是腰傷休養,阿蘭則是稱家務纏身請長假。但兩人皆不否認未曾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委員會也沒有請假紀錄。張總立刻指出:「如果是受僱的員工,豈有可能不用請假就任意消失半年以上不出勤?」


吳法官接著詢問:「桿弟的服務費標準是怎麼訂的?」


「是由委員會討論後提報,公司同意公告。」張總回答。


吳法官感到情況愈發微妙。表面上桿弟們受到球場管理、配合營運、有一定的人格從屬性;但收入分配、自主管理、非向公司受領薪給、報稅型態等等,則傾向承攬,削弱了經濟從屬。更關鍵的是,長期沒上班卻無任何請假紀錄,要說這是僱傭,公司的指揮監督似乎也過於薄弱。二審法院認定雙方構成合意留職停薪,理由顯然不足。


思緒交錯間,一行人已緩步來到練習果嶺。張總遞上一支推桿,半開玩笑地邀請吳法官試打看看。


吳法官靈機一動,笑道:「不如咱們來打個賭?如果我一桿進洞,你們雙方就和解,好不好啊?」


眾人哄堂大笑,那小白球距離洞口可是將近20呎耶,沒人把這玩笑話當真。張總經理、兩位律師、兩位桿弟全都笑稱沒問題。


吳法官深深吸一口氣,放鬆上半身擺好姿勢,隨即推桿擊球。只見小白球輕巧滾了出去,起初看似偏離方向,沒想到卻漸漸隨著地形坡度滾向了洞口,最後在洞口邊緣兜了個圈,「叩」地一聲,白球進洞!


全場一片靜默後,爆出如雷的掌聲與驚呼,就連吳法官自己也忍不住握拳舉杆喝采。「看來,這是老天的旨意!」


張總經理鼓掌說:「法官大人球技驚人,好!君子重信諾,後續我們好好談看看!」阿芳與阿蘭也笑著點頭,臉上風霜頓時消散不少。


夕陽灑落在高爾夫球場,吳法官心裡明白,訴訟必須依法慎斷,由於二審判決確實有瑕疵,勢必要發回更審。或許這意外的一桿進洞,能為雙方帶來和解的契機。


嗣後,勞雇雙方果真在更審達成和解。阿芳和阿蘭領到一筆合理的和解金,,雖與起訴請求金額有段落差,但也算善了多年纏訟。金碧公司則避免了更審法院作出不利判決的風險。


這場關於勞動契約認定的拉鋸戰,最終,在一記出人意料的推桿下,畫下了充滿人情味的句點。



【啟示】


📌桿弟是否為勞工,最高法院似乎開始有不同見解。


📌如何讓客戶消費金流非經過公司卻能穩定地分給勞務提供者,公司僅居中獲利,真是門學問。



【關鍵字】

僱傭關係、承攬關係、桿弟


最高百則014【噩夢:給你兩條路】

  【噩夢:給你兩條路】   ========   倘雇主故意濫用其經濟上之優勢地位,藉「合意終止」之手段,規避上開條項之禁止規定者,勞工固得主張該合意終止契約無效,惟此係以雇主使勞工未處於「締約完全自由」之情境,影響其決定及選擇之可能,而與勞工締結對勞工造成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