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颱風來襲,縣市政府宣布停班停課時,大家都稱之颱風假。
但是,在臺灣的任何法律之中,其實沒有「颱風假」這個詞,颱風假對勞工來說是假嗎?勞工可以不出勤嗎?雇主可以不支薪嗎?勞工若照常出勤可以要求雇主多給加班費、補貼、補休或補假嗎?…每回碰到了因颱風停班停課,類似的勞資糾紛就會出現,本文就來談一下勞工對於「颱風假」應有的基本認識。
大家時間寶貴,所以先條列十點結論,身為勞工真的不需要研究太深,只要記得本文的存在,久久一次碰上颱風假的時候,再回來稍加瀏覽結論、加以套用,應該也就夠了。
【結論】
📌[1]機關是否停班看辦法;勞工是否出勤看要點
颱風假不是假,而是「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的停止上班(以下簡稱放颱風假)及停止上課,這辦法只適用於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不適用於勞工)。
勞工適用的規定是「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2]以三類地區判斷勞工出勤是否受影響
如果勞工的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地區,並未放颱風假,勞工也未受颱風影響而阻塞上下班的交通,颱風假就與勞工毫無關聯,自然就是一切如常。
📌[3]工作、居住、通勤必經地區停班,勞工可不出勤
如果勞工的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地區放颱風假,或者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未能出勤時,勞工就可以不出勤(此時有不出勤之正當理由),
📌[4]勞工放颱風假基本上是無薪,雇主不能扣全勤
當勞工不出勤(有不出勤之正當理由),雇主不能強迫勞工請事假或其他假別、另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或作其他不利於勞工的處分(第6點)。但勞工未出勤的時段,雇主不需要給付工資(第6點)。
📌[5]颱風假碰工作日,勞工若出勤則一切如常
當勞工有前述不出勤之正當理由,卻仍照常出勤,基本上就是一切如常(原本該拿多少工資,就是拿多少工資),雇主並無加給工資的義務(僅負有原本工資照給的義務)(第7點)。
不過,主管機關傾向雇主宜加給工資(第7點),畢竟勞工冒險出勤,勇者本該論賞,才有利於維持和諧的勞雇關係。
📌[6]颱風假碰工作日,超8才有機會適用天災加班的特殊規定
當勞工有前述不出勤之正當理由,卻仍照常出勤,基本上就是一切如常。如存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為因應而使勞工超過8小時繼續加班,就必須通知工會或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的休息(至少12小時)(勞基法第32條第4項)。
📌[7]颱風假碰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雇主不用補假或補休
如果颱風假當天,是勞工的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勞工已排定行使),即便碰上颱風假,雇主也不需要另外給勞工補假或補休。
📌[8]颱風假碰休息日,有機會適用天災加班的特殊規定
如果颱風假當天,是勞工的休息日,如存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為因應而使勞工出勤工作,就必須通知工會或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的休息(至少12小時)(勞基法第32條第4項)。
📌[9]颱風假碰例假、國定假日、特休,有機會適用天災加班的特殊規定
如果颱風假當天,是勞工的例假、國定假日、特休(勞工已排定行使),如存在天災、事件或突發事件,雇主為因應而停止勞工的假期使勞工出勤工作,這種情況雇主必須加倍發給工資(原本工資外,再多一倍)、事後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並且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勞基法第40條)。
📌[10]颱風假,形同無薪的防災假,勞工可選擇是否出勤
總結,勞工碰到颱風假依照上開要點第6點可不出勤時:
→勞工選擇不出勤,雇主不用給付工資,勞工獲得一日無薪休假(雇主不可扣全勤獎金或要求另補行工作)。
→勞工選擇出勤,一切如常。
→颱風假期間,如存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為因應而要求勞工於平日加班,或於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出勤,應留意相關的法遵義務(多給工資、補假或補休、備查或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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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勞工來說,碰上颱風假帶來的問題不外乎:
Q1:颱風假是什麼?規定在哪裡?與我有什麼關係?
Q2:如果放颱風假的當天是工作日,我可以不出勤嗎?什麼狀況可不出勤?不出勤會有什麼不利益呢?
Q3:如果放颱風假的當天是工作日,我依舊出勤,工資有比較多嗎?我該拿什麼規定向雇主請求呢?
Q4:如果放颱風假的當天是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我可以因為當天放颱風假而要求雇主另外補假嗎?
Q5:如果當天是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雇主可以叫我出勤嗎?工資有比較多嗎?會給我補假或補休嗎?
下面,就逐一來碎唸這些問題吧。
Q1:颱風假是什麼?規定在哪裡?與我有什麼關係?
與颱風假息息相關的兩個規定: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勞工不適用】
適用對象: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第2條)
民間企業: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第18條)。
影響勞工:辨識哪些地區宣布停止上班(第4條、第9條、第10條)。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適用對象:僱用勞工的事業單位。【勞工適用】
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等(第2點)。
影響勞工:停止上班的地區如為勞工的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地區,或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或未能出勤時,勞工有正當理由可不出勤(第6點)。
其他補充:勞動部之給付要點Q&A
各縣市政府考量機關人員及公私立學校的師生在颱風天上班上課的安危,依照「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的規定,在符合基準時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勞工則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的規定,在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地區依照上開辦法宣布停班的情況下,勞工可不出勤,不會構成曠職或受到雇主不利處分。
前述颱風天停止上班及勞工可不出勤的情況,就被民眾概稱為放「颱風假」。
實際上,臺灣目前的法律並不存在「颱風假」這個詞,政府機關宣布停班停課也並未以法律規定,故有些批評者認為此類規範的法律位階不足,不過,目前實務的停班停課運作,依舊以上開辦法作為基礎。
然而,未達上開辦法規定的停班停課基準,並不代表一定不會發生災禍。桃芝颱風在2001年7月30日肆虐時,臺中市政府原本宣布照常上班上課,後因風雨加劇,緊急宣布下午停班停課,沒想到一名婦人開車載送唸高中的兒子返家,途中碰到橋面因風災斷裂,二人車落水失蹤,婦人的先生大受打擊也在兩週後落水身亡,家中只留下阿嬤一人(相關新聞),這樁悲劇影響後來臺中市政府對於颱風來襲時停班停課的態度,多採取料敵從寬的方式處理。
颱風假對勞工來說,其實不是休假問題,而是人身安危問題。倘若勞工在颱風天外出工作時受傷或死亡,很有可能一個家庭就此破碎,雇主也難逃職災補償等責任。所以,颱風假對於勞工的意義在於:讓勞工衡量自身承擔風險的能力,當自己所處地區(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地區)的風險達到規定基準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勞工可以名正言順地拒絕出勤,來避免自己在颱風天外出遭遇意外。
Q2:如果放颱風假的當天是工作日,我可以不出勤嗎?什麼狀況可不出勤?不出勤會有什麼不利益呢?
颱風天有三種情形勞工不出勤是具有正當理由的(要點第6點):
[1]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通報停止辦公。
[2]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
[3]勞工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轄區首長通報停止辦公。
在上述三種情形下,勞工不出勤或遲到,雇主必須:
.不得視為曠工
.不得視為遲到
.不得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
.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不得解僱
.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不過,勞工放颱風假的不利益就是:勞工碰到颱風假有正當理由不出勤的時段,雇主沒有給付工資的義務。由於勞政主管機關在宣導時常常只強調上面那一堆「不得」,有些勞工會誤解為「雇主應該給付完整月薪,不得因為颱風假而少發工資」,不少勞資糾紛由此而生。
因為颱風假(有正當理由)不出勤不是勞工造成的,不可歸責於勞工致無法提供勞務,依照民法第225條規定,勞工免給付義務,也就是不用出勤提供勞務。
但颱風假(有正當理由)不出勤也不是雇主造成的,勞工既然無法提供勞務,依照民法第266條規定,雇主也免為對待給付的義務,白話就是,放颱風假不是勞雇雙方誰的錯,如果勞工不能上班,雇主也不用給付颱風假時段的工資。
如果政府機關並未宣布停止上班,而是雇主自行宣布放颱風假,這種情形下勞工不出勤可歸責於雇主,依照民法第267條規定,勞工仍得請求雇主照給工資(可參考勞委會函釋)。
此外,勞雇雙方如果已約定勞工居家工作,並無颱風之下外出通勤危險及交通阻塞之問題,居家提供勞務如果不受颱風影響,自應依照原約定履行,否則仍有可能構成曠工。若勞務履行受到颱風影響(例如因風災導致停電而無法使用電腦設備、或土石流危及家園必須撤離等),勞動部曾以新聞稿呼籲雇主不得予勞工不利之處分(勞動部新聞稿)。
工作日碰到颱風假照常出勤,法律並未強制雇主給付更多的工資。
雖然有些雇主會採取優給的措施(例如:放颱風假未出勤工資照給、颱風假照常出勤工資加倍發給),但這並非法律課予雇主的義務,如果雇主對於照常出勤的勞工只給付原本的工資,並未違法。
勞政主管機關努力勸導雇主「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要點第7點),但最後仍會回到「宜由勞資雙方約定」,實際上是否願意加給,多半要看個別雇主的經濟能力及佛心與否。
曾有立委提案要增訂勞動基準法第40條之1颱風假之草案:
第四十條之一
Ⅰ工作日發生天然災害之期間,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上班通行必經地,經通報停止上班之權責機關通報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因天然災害致交通阻塞、中斷,影響通行而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亦同。
Ⅱ雇主因事業單位之業務需要或職務特殊者,需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Ⅲ雇主依前項約定,要求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出勤時,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未出勤者,雇主仍應遵守第一項規定。
Ⅳ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看得出來草案條文是將現有的規範(即要點第4點、第5點、第6點、第7點部分)拼裝而成,差異在於第三項明文規定雇主要求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出勤時,工資必須加倍發給(與要點第7點略有不同)。目前草案仍在一讀階段,工資加倍可想見立法過程將遭遇到的阻力,加上條文內容與現行運作相差無幾,恐怕象徵性的意義遠大於實際修法。
Q4:如果放颱風假的當天是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我可以因為當天放颱風假而要求雇主另外補假嗎?
不可以,法律並未規定雇主要另外補假。
颱風假其實是容許勞工考量安全因素不出勤具有正當理由,如果是碰上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已行使排定),那就是重疊而已。而且勞工的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均為工資照給,照理來說勞工不太會請求雇主撤回有薪的特休、換成不給薪的颱風假(但可能仍有些勞工想省下特休另外使用)。
較容易發生爭議的情況,反倒是在雇主於颱風假時照給工資(勞工不出勤,雇主仍給付颱風假時段的工資),這就形成了勞工撤回特休仍有工資可領,而且撤回的特休可另外行使的誘因。當雇主不同意撤回,勞工便會認為自己的特休被吃掉了、自己拿到的工資只是跟其他同事一樣,是雇主本該給付的颱風假工資(等一下,雇主優給怎麼變成了本該給付?是的,習以為常之下,雇主的恩惠將不再是恩惠,而被勞工視為是雇主的義務)。由此觀之,雇主於颱風假時的優給制度,可能會因勞工細算自身利益而引起爭議,或許,與其支出颱風假未出勤員工工資照給的人事費用,不如優先那去替那些颱風假照常出勤員工加給工資?
Q5:如果當天是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雇主可以叫我出勤嗎?工資有比較多嗎?會給我補假或補休嗎?
如果颱風假當日,是勞工的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勞工已經免除出勤義務,基本上勞工不需要出勤提供勞務。
但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第40條有針對「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規定雇主得使勞工出勤工作。該兩條規定適用的差異可見「勞動部110年5月17日勞動條3字第1100130312號函」,整理分列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
→運用於「平日」或「休息日」之加班
→加班費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計發。
→其當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不受1日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且其延長工作時間得不併入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之限度計算。
→雇主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運用於「假日」,包括「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及「例假」。
→雇主在符合「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法定要件下,得停止勞工之例假或休假,要求勞工繼續工作,不受「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日」之原則性規範。
→其當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不受1日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且其延長工作時間得不併入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之限度計算。
→雇主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7天內給予補假休息。
所以,當颱風假期間適逢勞工的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且符合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要件時,雇主可依照上開規定要求勞工出勤工作或繼續工作,並應依照上開規定加給工資、給予補休或補假,且應恪遵通知、備查或核備等義務(關於備查或核備之資訊是否公開,於111年間曾有過討論,詳見研商會議紀錄)。
此外,關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區分,概列如下(詳可參考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相關函釋):
🔎天災
定義:因天變地異等自然界之變動,導致社會或經濟環境有不利之影響或堪虞。
舉例:暴風、驟雨、劇雷、洪水、地震、旱災等所生之災害。
範圍:包括預知來臨前之預防準備及事後之復建工作。
🔎事變
定義:因人為外力(非天變地異之自然界變動)造成社會或經濟運作動盪之一切重大事件。
舉例: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染病。
🔎突發事件
定義:應視事件發生當時狀況判斷是否為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及該事件是否需緊急處理而定。
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第40條「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規定使勞工繼續工作或出勤工作,從法條的要件來看,似乎無須取得勞工的同意。但是,當勞工接到雇主依照上開特殊規定要求出勤,勞工只能乖乖接受然後穿越狂風暴雨到工作地點去提供勞務嗎?
這時大概要搬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退避權):
Ⅰ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Ⅱ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Ⅲ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亦即,勞工雖然有服從雇主指揮監督的義務,雇主的確也可能符合前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特殊規定而可要求勞工出勤,但是,沒有什麼事情比勞工顧好自己的性命安危更重要了!所以,雖然要件並未明顯合致(勞工都還沒出門,是否符合「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必生爭議),但以最高法院對於通勤災害構成職災的角度觀之,筆者認為勞工仍可援用退避權的概念拒絕出勤(嘎滴耶細命卡重要啦),但必須對狂風暴雨的危險情況加以蒐證,日後有爭議時,方能舉證說明颱風已造成自己出門上班會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
【碎唸結語】
對於颱風假,建議雇主針對照常出勤的勞工予以加給工資,至於當天為工作日未出勤之勞工是否要工資照給,值得慎思,讓颱風天有無出勤的工資落差擴大,才能激發勞工在颱風天提供勞務的積極性。關於颱風天是否出勤及工資如何發給,最好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予以約定清楚,避免爭議。
至於勞工,請愛惜自身生命,如果當地政府已經宣布停止上班,外頭又狂風暴雨、淹成了水鄉澤國十分危險,待在家中少賺一天的工資未必是什麼壞事唷。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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