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是否上班,安全最優先
(勞動部FB)(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
內容摘錄:
「颱風來襲是否出勤,重點在防災與避險,並非放假的的概念。
若在颱風天有出勤之需要,務必以安全為首要考量確實保障勞工人身安全。」
📣颱風天宣布停班停課,勞工不出勤雇主可以強迫補班嗎?
(臺北市勞動局FB)
內容摘錄:
「依據勞動部訂定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地區,如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或工作地雖然沒有宣布停止上班,但勞工確實因為颱風等天然災害因素導致延遲上班或無法出勤時,雇主不能視為曠職、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能強迫勞工補班、扣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如勞工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建議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勞工如於正常工作日遇颱風天,是否需出勤?
(桃園市勞動局FB)
內容摘錄:
「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颱風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之勞工,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但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由勞資會議同意。
對於工作性質有居家工作可能者,是否調整為居家工作,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妥為約定。而原就約定居家工作的勞工,其勞務的履行,如不因颱風來襲而有影響,可以依原約定履行勞務,雇主並應照給工資;但若仍受有影響致無法提供勞務,雇主不得予以各項不利之處分。」
📣勞工上小夜班16時至24時,但高雄市10/4(三)18時至24時因颱風停班停課,請問勞工應該要出勤嗎?
(高雄市勞工局FB)
內容摘錄:
「Q1:勞工上小夜班16時至24時,但高雄市10/4(三)18時至24時因颱風停班停課,請問勞工應該要出勤嗎?
A1:
高雄市10/4(三)18時至24時因颱風停班,若勞雇雙方事前已約定,逢高雄市宣布停班時即不用出勤,則雇主已免除勞工小夜班18時至24時這6小時的出勤義務,但是16時至18時止,這2小時,勞工仍然有出勤提供勞務的義務,所以,以下2種情形,請勞雇雙方於事前妥為約定:
(一)16時至18時止,這2小時勞工自己基於安全考量,可請特別休假領全薪、也可以事假不領薪。這2小時照常出勤的勞工,雇主照給工資。
(二)雇主如果對勞工16時至18時止,這2小時出勤安全有所疑慮,而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因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照給工資。
Q2:10/4(三)勞工上小夜班16時至24時,但事前已經請好特別休假,可以因颱風停班18時至24時銷假6小時?改註記「颱風停班」嗎?
A2: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之,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如有一方不同意調整特別休假期日,則勞工應依原訂期日行使特別休假權利。也就是說,勞工要取消特別休假,應循勞雇雙方事前約定之工作規則,依雇主(公司行號、事業單位)原訂定之請假或銷假程序、流程、"請假之最小單位"辦理。
Q3:颱風天雇主要求勞工出勤,勞工同意出勤,卻沒領到加班費,合法嗎?
A3:
目前勞動法令並無颱風假之規定,雇主要求勞工於颱風期間出勤是否加發工資,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
颱風屬「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2點規定之天然災害。
假設颱風天為勞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7點但書規定,勞工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Q4:颱風天勞工不出勤,雇主未給付當日工資,合法嗎?
A4:
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之規定,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未於工作日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7點之規定,勞工因第6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作日工資。
假設颱風天為勞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因為勞工工作日沒有提供勞務,雇主可以不給當日工資,沒有違法。
http://www.mol.gov.tw/topic/3067/14532/
假設為勞雇雙方原約定之國定假日、休息日或例假日,國定假日、休息日及例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颱風來襲如宣布停止上班,雇主不得強迫勞工出勤
(臺中市勞工局最新消息)
內容摘錄:
「勞工局說明指出,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之目的及概念不同。若勞工應雇主之要求而願意配合出勤,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如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碎唸結語】
以上勞政主管機關文宣,以高雄市勞工局的內容最用心,相較於其他採取保守宣導(多半依照法條照本宣科),其提出四個問題,分別攸關「工時與颱風假部分重疊」、「特休碰颱風假可否銷假」、「颱風天出勤有無加班費」、「颱風天不出勤可否照領工資」,都是勞工實際上會碰到且困惑的問題,高雄市勞工局在這部分的用心釋疑,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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