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勞工朋友詢問,自己遭遇車禍受傷,肇事責任全在對方,已經收到地檢署寄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因為車禍傷勢甚微,想自己寫書狀提起附帶民事求償,請問該如何處理呢?
以下就來碎唸說明:
一、遞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手腳要快:
首先,當勞工(告訴人)收到地檢署寄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務必繃緊神經,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的人,手腳務必要快!因為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8條),附帶民事要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如果錯過就要等上訴後至二審辯論終結前才能提起了(若被告未上訴,案件是否上訴二審,權責在檢察官而非告訴人,既然如此,早日遞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避免夜長夢多不是比較好嗎?)。
由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情況,法院原則上不開庭就直接判決了(法院網頁也表示:原則上可不開庭喔),實務上,這類案件判決的速度有時真的很快,勞工稍不注意很有可能就錯失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時機,當勞工收到法院寄來民事一審判決時,就是錯過了(雖然可以獨立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但勞工就必須自行先墊付裁判費,書狀通常也必須寫得更完整才行)。
所以,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而想要提起附民求償的人,務必第一時間及早處理,比較保險。
二、善用司法院網頁例稿修改
上面是司法院網頁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空白範例」截圖(範例下載連結),勞工想要自己寫書狀,只要用電腦下載空白範例,後稍加修改使用即可,試著隨便舉一案為例,說明如下:
上圖為一件小車禍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資料來源:法務部檢察機關公開書類查詢系統。僅摘錄局部內容),紅色框選的部分由上而下分別是:
「偵查案號」
「被告姓名」(告訴人收到的紙本,後頭還會有被告住址)
「涉犯罪名」
「犯罪事實」
這些資訊可以完全照抄填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關於原告與被告的資訊,建議填寫姓名、地址、電話就好,其他雜多的項目都刪除),書狀末的機關則填入地檢署對應的法院(例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起訴,狀尾就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原本空白的書狀就會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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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金額 |
請求權基礎 |
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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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 |
5萬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本文、第191條之2 |
民法第193條第1項 |
證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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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工作損失 |
3萬 |
民法第193條第1項 |
證據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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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慰撫金 |
12萬 |
民法第195條第1項 |
證據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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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總 |
2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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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表格之金額(藍字部分)僅為舉例,請依照個案情況填入請求的項目與金額(實務上車禍案件的求償項目,可能還有看護費、就醫交通費、勞動能力減損、義肢費用、扶養費求償、父母子女死亡之精神慰撫金等,但這類車禍求償金額較大,項目也較複雜,常常必須透過函詢或鑑定調查來佐證,建議尋求律師協助較能保障自身權益,如果符合申請法扶資格請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洽詢申請免費律師協助,本文僅範例僅針對輕微受傷之小車禍作介紹,對於諸多求償項目就不贅列了)。
關於申請法扶律師協助,可參考這篇文章的介紹:
《勞工遭遇勞資糾紛,如何善用社會資源?》
勞工應檢附相關證據影本,加以編號(在證據影本右上角註記證據1、證據2…等),依序排好附在書狀最後面。此外,將請求的金額加總,填入書狀第一頁的訴之聲明(例如上開表格各項加總為20萬,就填入20萬元)。
經過增加表格與填入請求金額,書狀就會變成:
將簽名完成的書狀,拿去影印兩份(完整的兩份,包括書狀後檢附的所有證據喔,其中一份在右上角註記「自行留存」,另一份註記「影本」),然後把三份書狀帶去法院收狀處遞狀,法院人員會收走正本與影本,並在「自行留存」的那份影本上頭蓋收文戳章後,把「自行留存」這一份影本退還給勞工,勞工取回後要好好保存,日後才知道自己在哪一天向法院遞狀、書狀內容寫了什麼。
附帶一提,僅填寫偵查案號可能遭法院人員拒收,若是遭到拒收,勞工就必須頻繁地到法院臨櫃查詢案件分案了沒有(案件到法院之後,法院會自己分出一個法院的案號),一旦查詢到法院的案號,立即填寫案號並將書狀遞出。
接下來就是等法院通知,然後就見招拆招啦!
免責聲明與衷心建議:
本文關於撰擬書狀意見的僅供參考,若因書狀不完備導致訴訟上的不利益,請不要來找筆者抱怨喔。此外,筆者的衷心建議就是,付費委請律師撰寫書狀或代理處理案件,較有保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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