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40】
公司如欲委任員工為經理人而成立委任關係,應注意什麼?
📢【碎碎唸】
本件勞工以雇主未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為由,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等。雇主辯稱勞工為業務主管掛協理職,有諸多權限且月薪逾13萬元,雙方為委任關係。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雙方為僱傭關係。
二審判決論稱:「依我國實務現況,存在諸多股權集中、股票未公開發行之中小企業,所有與經營分離之程度低,輒由公司所有者即股東實際掌控公司之經營權,並無將經營決策權賦予專業經理人以追求經營效率之必要,故在此類公司,縱其組織內設有經理、協理等職位,若未依公司法之規定以委任之法律關係任免並辦理登記,多僅屬為因應內部管理之需求,而依公司組織之架構,於其分層負責之事務範圍內由經營者賦予某程度之自主決定權,與對其職責範圍內下級人員之分層指揮監督權而已,尚非公司法上所指之委任經理人,而應與其他勞工同受勞基法等勞動法規之保障。」
本件判決指出,中小企業雇主多由股東實際掌控經營權,而無將經營決策權下放員工之必要,在此情形下,公司如果未依照公司法規定委任員工為經理人(公司法第29條),並依法辦理登記(公司登記辦法),應認非屬委任關係,而為僱傭關係。
⚖【判決】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0號民事判決
惟勞動契約係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關係下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與委任契約之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時,並非基於從屬關係且可能無償者不同。兼任公司董事之經理人與公司間關係究為委任關係或勞動關係或係委任與勞動之混合契約關係,非可一概而論,仍應視其是否基於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從屬性而提供勞務及其受領報酬與勞務提供間之關連綜合判斷。且兼任公司董事之經理人有無受公司指揮監督與有無代表公司權限為不同之概念,前者係以公司內部之上下服從關係為其內涵,後者則以有無對外代表公司權限為斷,兩者尚非必然相互排斥而無法併存。
🎯【小結】
(1)是否具備從屬性,應該回到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從屬性判斷(但本件判決並未依照這三個層面分別作析論,僅最後泛稱雇主未能證明不具備從屬性)。中小企業之雇主,如欲委任經理人,宜留意此則判決見解。
(2)前引之判決論述段落,看起來僅三篇判決使用(高等法院二則、基隆地院一則),似乎還不普遍。此類見解有利勞工,於中小企業任職掛經理職缺之勞工如有勞資糾紛可多加善用。
【關鍵字】
委任、經理人、僱傭、勞工、勞基法2_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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