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4日 星期二

【問題38】​派駐大陸之勞工於臺灣、大陸均有領薪,是否要合併計給退休金?

 


【問題38

派駐大陸之勞工於臺灣、大陸均有領薪,是否要合併計給退休金?

📢【碎碎唸】

本件勞工受雇主派駐大陸(昆山)工作至退休,在大陸、臺灣兩地均領有薪資。勞工退休時,雇主僅以臺灣發放的薪資計給舊制退休金151萬餘元。然勞工認為大陸薪資亦應納入計算,起訴請求雇主給付200多萬元的退休金差額與新制退休金短少金額。一審、二審法院都判勞工勝訴。

其實,類此派駐大陸、兩地發薪的情形,通常都會將工資發放、甚至僱傭關係盡可能作切割,不過,本案顯然有些因素讓法院把兩地的給付給串聯起來。

判決提到雙方合約第5條約定:「待遇:台灣領取新台幣肆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整及昆山廠領取人民幣壹萬貳仟伍佰陸拾元整(稅前)」、第6條第9項約定:「退休:1.派駐國外人員不得於當地公司辦理退休;2.派駐人員欲辦理退休時需於退休日前6個月調回母公司任職,其退休辦法依勞基法規定辦理(以國內薪津為準)」。

雇主將兩地待遇並列,接著在退休部分才加註「以國內薪津為準」,就整體來看,勞工在簽約時肯定知悉雇主將來只會以臺灣薪資計給退休金。但是,碰到法院詮釋契約條文時,在層次先後處理之下(先定性契約性質、接著判斷哪些給付具備工資屬性、最後計算退休金),上開條文就會先被理解為兩地領到的薪資通通是勞務對價,接著將退休給付的限縮約定評價為違法。

本件案例告訴我們,能切開就不要並列,能獨立約定就不要用加註限縮,就算要用駐外補助費或駐外津貼方式處理,也是要費心思設計。否則,常人理解看起來是勞工違反誠信原則,但交由法院判斷時卻可能評價為雇主違反誠信原則唷。

【判決】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754號民事判決

按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所謂經常性之給付,衹要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即屬之。舉凡某種給與係屬工作上之報酬,在制度上有經常性者,均得列入平均工資以之計算退休金。

🎯【小結】

(1)本件勞工遭派駐大陸時工作時年資已22年餘,前往大陸工作3年多,恰好在新冠疫情爆發前就返台退休,又順利透過訴訟爭取到退休金差額(形同僅花3年多外派就賺到翻倍退休金),真的有夠幸運。​

(2)雇主先前發退休金150多萬,勞工勝訴又可再拿200多萬,面對這種訴訟可能獲取翻倍退休金的利益,再長久、再深厚的勞雇情誼,也是禁不起考驗吧。​

(3)最單純的還是臺灣斷乾淨,重新受僱於大陸公司,不過,只給香蕉是請不到老虎的,誘因還是很重要。​


【關鍵字】

退休金、差額、誠信、派駐大陸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最高百則014【噩夢:給你兩條路】

  【噩夢:給你兩條路】   ========   倘雇主故意濫用其經濟上之優勢地位,藉「合意終止」之手段,規避上開條項之禁止規定者,勞工固得主張該合意終止契約無效,惟此係以雇主使勞工未處於「締約完全自由」之情境,影響其決定及選擇之可能,而與勞工締結對勞工造成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