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職災補償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職災補償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24年7月5日 星期五

雇主職災補償責任抵充之問題意識

筆者於113年7月4日參與司法院舉辦的勞動事件學術研討會,主講者徐婉寧教授針對職災補償之抵充規定進行剖析,講述過程中提出了許多寶貴的問題點,摘錄於下供大家探討研究。有些可能實務上已有函釋或見解,有些可能尚未在訴訟案件成為爭點浮現檯面,徐教授觀察入微指出這些細節,值得吾等細細思考:


Q:職災抵充的立法目的為何?避免勞工雙重受償?或是分攤雇主責任?

Q:職災勞工或遺屬領取的是勞保年金給付時,該如何抵充?

Q:勞工不請領勞保給付,雇主就無從主張抵充?

Q:災保法的津貼補助,雇主可否主張抵充?

Q:災保法第80條的照護補助,雇主可否主張抵充醫療補償?

Q:職災勞工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是否屬於勞基法第59條之「必需之醫療費用」?

Q:勞工從事兩份工作以上雙重投保時,雇主應如何主張抵充?

Q:雇主未替勞工加勞保的情形下,勞保局追償金額,與勞工請領給付金額不一致,如何抵充?

Q:承上題,若雇主處於分期攤繳的情形,可否抵充?如何抵充?

Q:承上題,若雇主繳了一次金,勞工領年金只領一期就死亡,雇主繳納金額是否符合法條規定?如何抵充?

Q:雇主未替勞工加勞保的情形下,可否適用災保法第90條請求勞工返還保險給付?

Q:承上題,若勞工領取年金給付,雇主如何請求返還?

Q:災保法第90條第2項規定的「補償」是指什麼?

Q:職災勞工死亡,遺屬原本就有老年年金而不領遺屬年金,雇主是否就無從抵充?

Q:職災勞工死亡,遺屬年金若有減額調整,雇主主張抵充之金額是否受影響?

Q:職災勞工領取工資補償滿兩年,勞工可以向雇主請求給付工資終結補償即40個月平均工資嗎?

Q:若雇主給付失能補償後,沒多久職災勞工因職災傷勢死亡,雇主是否要再給付死亡補償?



2024年4月30日 星期二

【問題52】職災死亡勞工之配偶如承諾將理賠金均分給婆婆與公公,可如何約定?

 


❓【問題52】​

職災死亡勞工之配偶如承諾將理賠金均分給婆婆與公公,可如何約定?​

​

📢【碎碎唸】​

本件案例是這樣約定:「立切結書人○○○,因配偶○○○發生意外事件有領到事故公司及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願將所領到金額分成3份,公公(父)一份、婆婆(母)一份,一份留給自己,特立此切結書為憑。立切結書人:○○○、公公:○○○、婆婆:○○○。中華民國○○○年○月○○日。」​

​

關於雇主給付的職災補償,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的順位,第一順位是配偶子女,第二順位才是父母,以此法定順序來看,本案的父母原先根本分不到職災補償金(本件死亡補償2,398,275元,原本通通歸配偶所有)。​

​

關於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理賠,已婚勞工多半會指定給配偶或子女,倘若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順序分配,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將與配偶均分。如果落到第二順位的父母,配偶依舊可以先分得半數保險理賠金,父母二人則分得剩餘的半數(判決未提到勞工有子女,所以該勞工意外身故及醫療保險金5,042,500元,配偶可能原本至少可分得半數)。​

​

本件勞工發生職災死亡日期是108年5月24日,翌日兩造就簽立切結書約定理賠金均分,真的是很特別,一般人多半處理喪葬事宜優先,哀痛之餘暫不談遺產或金錢之問題,也不知道是哪些親友或其他因素,催生出了本件切結書的約定內容。​

​

究竟怎麼分最公平、對大家都好呢?筆者不知道,但看得出來,有錢有煩惱,即便是公婆與媳婦之間,也會為了朋分理賠金而反目纏訟。​

​

⚖【法規】​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小結】​

(1)成年人了,簽名前真的要慎思啊。從訴訟案例經驗觀之,當親友遭遇意外死亡,倉促與應負責任的對象簽立和解,通常沒有好事。​至於倉促與親友約定理賠金分配,也差不多。

(2)配偶拿到錢再分給公婆,人們會稱許孝順;但配偶先承諾而毀約,人們只會覺得公婆是爭取自己應得的分配。這凸顯了雇主不要輕率施惠的道理,到職就約定固定的年終與三節,跟未約定而由雇主自行決定年終與三節,是天壤之別,前者勞工只會覺得是自己本該應得的,後者比較有可能定期對雇主懷有短暫的感激。​

(3)本件原告勝訴,最受惠的大概就是原告的其他子女了,父母養老有本,子女因此減輕自身壓力,如沒花完,也有機會繼承。​

​

​【關鍵字】保險理賠金​、均分​、公婆、勞基法59

2023年3月18日 星期六

【問題11】勞工職災受傷,可否依照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但書,請求雇主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


❓【問題11】

勞工職災受傷,可否依照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但書,請求雇主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

 

 

📢【碎碎唸】

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但書的用語:「…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依照文意解釋,此款但書免除工資補償責任的選項,應該在符合其他要件後,由雇主決定是否行使,根本不是勞工可行使的權利。​

 

不過,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勞上字第13號判決有非常特別的詮釋(如圖所示),其論述甚至連「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的明文要件都拋棄,而自行創設「醫療期間尚未屆滿二年之前,即可確定已喪失原有工作能力」替換,堪稱創意無限(勞工不但可以據以請求,還可以提前請求)。

 

該案上訴到三審,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92號判決竟也肯認勞工可依據該款規定請求40個月平均工資的見解,僅認為「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的消極要件應再調查,所以廢棄發回二審,後續兩造回到二審達成和解。

 

上開案例,被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拿去使用,判決勞工可請求向雇主請求40個月平均工資補償。

 

士林地院判決其實有摘錄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函覆表示:「…(三)吳君傷勢無法痊癒,可能無法從事清潔員工作。(四)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失能項目12-8,失能等級十一級」,由此觀之,勞工不是已經符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了嗎?(也就不符合第2款但書的消極要件了)勞工依法應該請求殘廢補償才對吧?(勞保失能等級11級的失能給付標準是240日,推算起來雇主似乎只要給付16萬8千元的殘廢補償)

 

 

⚖【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1、2項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小結】

(1)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但書應該是雇主的權利,但有法院認為勞工可以訴請雇主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應該

(2)訴訟風險無所不在。遑論士林地院那件是勞工通勤車禍受傷的爭議職災類型,二審被這樣逆轉必須買單40個月平均工資共84萬元(判決確定),雇主應該很難接受吧。

(3)士林地院那件的雇主兩個審級都沒有委請律師處理,藉此呼籲一下委任律師處理訴訟案件的重要性。

 

 

【關鍵字】

工資終結補償、40個月平均工資、勞工得請求?勞基法59

2026年7月韓國行

 【 樂天謝改-夢幻泡泡篇】 ​ ​ #將切換休假模式 #大家推薦玩啥好 #坐旋轉木馬好了 = = ===================== =========================== 【漢江-船遊美景篇】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