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0日 星期二

【問題52】職災死亡勞工之配偶如承諾將理賠金均分給婆婆與公公,可如何約定?

 


【問題52

職災死亡勞工之配偶如承諾將理賠金均分給婆婆與公公,可如何約定?

📢【碎碎唸】

本件案例是這樣約定:「立切結書人○○○,因配偶○○○發生意外事件有領到事故公司及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願將所領到金額分成3份,公公(父)一份、婆婆(母)一份,一份留給自己,特立此切結書為憑。立切結書人:○○○、公公:○○○、婆婆:○○○。中華民國○○○年○月○○日。」

關於雇主給付的職災補償,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的順位,第一順位是配偶子女,第二順位才是父母,以此法定順序來看,本案的父母原先根本分不到職災補償金(本件死亡補償2,398,275元,原本通通歸配偶所有)。

關於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理賠,已婚勞工多半會指定給配偶或子女,倘若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順序分配,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將與配偶均分。如果落到第二順位的父母,配偶依舊可以先分得半數保險理賠金,父母二人則分得剩餘的半數(判決未提到勞工有子女,所以該勞工意外身故及醫療保險金5,042,500元,配偶可能原本至少可分得半數)。

本件勞工發生職災死亡日期是108524日,翌日兩造就簽立切結書約定理賠金均分,真的是很特別,一般人多半處理喪葬事宜優先,哀痛之餘暫不談遺產或金錢之問題,也不知道是哪些親友或其他因素,催生出了本件切結書的約定內容。

究竟怎麼分最公平、對大家都好呢?筆者不知道,但看得出來,有錢有煩惱,即便是公婆與媳婦之間,也會為了朋分理賠金而反目纏訟。

【法規】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民法第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小結】

(1)成年人了,簽名前真的要慎思啊。從訴訟案例經驗觀之,當親友遭遇意外死亡,倉促與應負責任的對象簽立和解,通常沒有好事。至於倉促與親友約定理賠金分配,也差不多。

(2)配偶拿到錢再分給公婆,人們會稱許孝順;但配偶先承諾而毀約,人們只會覺得公婆是爭取自己應得的分配。這凸顯了雇主不要輕率施惠的道理,到職就約定固定的年終與三節,跟未約定而由雇主自行決定年終與三節,是天壤之別,前者勞工只會覺得是自己本該應得的,後者比較有可能定期對雇主懷有短暫的感激。

(3)本件原告勝訴,最受惠的大概就是原告的其他子女了,父母養老有本,子女因此減輕自身壓力,如沒花完,也有機會繼承。

【關鍵字】保險理賠金、均分、公婆、勞基法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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