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54】
勞工涉犯刑案遭違法免職,勞工獲判無罪後欲主張退休金,應該注意什麼?
📢【碎碎唸】
本件勞工自民國40年間受僱於銀行,嗣後67年間擔任銀行副理時,勞工約46歲,捲入出口押匯案件被鉅額拒付之刑案,遭到檢察官以圖利罪起訴,雇主於68年3月20日將之兩大過免職,勞工遭羈押了4年多(整整1500日),刑事官司則一路打了將近30年,終於在96年8月間獲判無罪確定,這時勞工已經75歲。勞工後來有聲請刑事補償(針對被羈押請求補償,早期稱為冤獄賠償),也被法院駁掉,直到大法官解釋出手相救之後,才獲得375萬的刑事補償。
獲判無罪之後,勞工於97年間對雇主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直到105年3月經最高法院判決定讞。確定判決認定勞工於81年1月19日間年滿60歲,依照當時該銀行之人事管理規則強制退休年齡為60歲(當時銀行業尚不適用勞基法),故勞動契約於當日終止,亦即法院確認僱傭關係自68年3月20日至81年1月19日期間存在,81年1月20日以後則無雇傭關係存在。
勞工接著又提起給付退休金之訴訟,主張工作年資為40年5個月(退休金基數為61個),請求432萬餘元的退休金。
退休金請求權時效,依照勞基法第58條規定,自退休的次月起因五年不行使而消滅。看到這裡,大家應該知道接下來會發生了什麼事了吧。
最高法院判決這樣引述:「上訴人所涉貪汙罪嫌刑案,於96年8月23日判決無罪確定,至遲於斯時退休金請求權即得行使。復職與否,並非請求退休金之前提;且無待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判決確定始得請求;其一併請求退休金,亦無任何法律上之障礙存在。依勞動基準法第58條規定,其退休金請求權自96年8月23日之次月1日即96年9月1日起算時效,至101年9月1日已屆滿5年。上訴人遲至105年6月29日始起訴請求退休金,已罹於5年之時效。」
所以,從事後諸葛的角度來看,本件勞工應該要在無罪判決確定之次月1日起五年內(即96年9月1日至101年9月1日),起訴請求退休金。
⚖【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43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亦不爭執其於前案第一、二審時已於第二備位部分明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相當於退休金之損害賠償(見不爭執事項(四)),足認上訴人亦明知薪資與退休金之請求,得與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否之請求,於前案一併主張權利訴請法院審理,復職與否並非上訴人得否請求給付退休金之前提,是上訴人主張復職為其得請求退休金之前提要件云云,不足採信。
🎯【小結】
(1)本件勞工在人生壯年之際,捲入長達30年的刑事訴訟程序,倘若真的是無辜被牽連,再多的錢也補償不了其所失啊。
(2)勞工要小心,當時間拖得太久太漫長,有些法院可能會認定強制退休年齡屆後就無僱傭關係了。雖然大家應該很納悶,符合強制退休條件,跟雇主發出意思表示終止契約是兩回事(其實勞工民事一審是勝訴的,一審法院判勞工可請求退休金432萬元),但上級法院這樣說(沒看到啥論理),勞工也只能含淚吞下。
(3)從事後之明來看,勞工似乎應該在前面的訴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一併追加請求退休金。
(4)訴訟有時候真的很奇怪,有些情形之下,你前面提告請求了,A法院可能駁回而跟你說條件未成就或罹於時效;如果留到後面告,B法院又會跟你說前面早該告了如今已經罹於時效,真是怎麼都有話說,怎麼做都不對。有時也會看到A、B法院兩種見解完全悖反的判決前後並存,各賞了當事人左臉右臉一巴掌,在各法院獨立之下所生的種種矛盾,當事人大概只能將之視為訴訟風險的一種,學著釋懷(律師則要懂得風險預告以求明哲保身)。
【關鍵字】退休金、無罪、強制退休、勞基法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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