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9】
勞工認為雇主調動工作地點違法,此類勞資爭議通常會如何演變?
📢【碎碎唸】
當勞工認為雇主調動工作地點違法,通常會演變成勞工主張雇主調動違法,繼而拒絕向新工作地點報到,也未請假,雇主則等到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的情況後,發動懲戒解僱,勞工接著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
本件雇主將內部單位整體遷移,顯然不是針對勞工個人所為之調動,再加上,調動後增加的通勤時間約19分鐘,通勤距離並未增加得太誇張,法院認為雇主調動合法。勞工卻自108年4月1日調動生效至4月12日之間,扣除周休二日及清明節、兒童節後,累積了八日曠工,雇主於調解不成立後發動懲戒解僱,獲得一審、二審法院認同。本件目前有上訴到最高法院,尚未確定。
在這類糾紛之中,勞工最常犯的錯誤就是曠工,尤其是未諮詢律師而以一廂情願方式處理的勞工,導致後續訴訟多半以敗訴收場。相對來說,雇主常見的罩門,在於調動是否合法、是否具備終止事由、是否已得行使終止權這幾個方面。
附帶一提,勞工聲請勞資爭議調解,雖然調解期間雇主不能因該爭議事件而終止勞動契約,但這不代表勞工在該段期間就可以不出勤,如果出勤日卻未依規定請假且無其他正當理由,該些無故未出勤的日子仍然會構成曠工。
⚖【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小結】
(1)即便雇主調動不合法,勞工還是要依規定請假來處理爭議。
(2)雇主如果要開鍘,最穩當就是如同本件雇主累積滿七日以上的曠工再發動解僱。
(3)就情理法來看,目前看不出來最高法院有何該廢棄發回的理由(補充:後來最高法院已經裁定駁回勞工之上訴)。
【關鍵字】
調動、工作地點、曠工、勞基法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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