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27】
證券公司與證券營業員之間可否成立委任契約?
📢【碎碎唸】
本件勞工(證券營業員)主張雇主(證券商)提繳的勞工退休金,都是從勞工每月薪資中所扣取,起訴請求公司返還不當得利。雇主辯稱公司內的營業員,區分為「貢獻制」(僱傭關係,簽立不定期勞動契約書)與「績效制」(委任關係,簽立委任代理契約書),績效制之營業員必須盈虧自負,依照獎金計算公式,公司所扣的費用為營業員自負盈虧之必要費用,與勞工退休金無關。
法院判決論稱:「居間客戶買賣股票,即從事股票、期貨等接受客戶委託買賣業務,而此業務既為特許營業項目,自不容證券商委外處理」,因而認定證券公司與證券營業員簽立委任契約是違法的。值得思考的是:證券公司與營業員之間如簽立委任契約,真的就是委外嗎?公司與員工間是成立僱傭或委任法律關係的判斷,與公司對外經營的業務是否為特許營業項目,有必然關係嗎?
不過,本件雇主雖然設立兩種營業員制度,但並未見「績效制營業員」有何具體的裁量權,加上兩種營業員的工作內容與提供勞務方式都相同(判決稱僅有薪資計算及管理方式不同),而且證券公司也替績效制營業員加保勞保、提撥勞退,被法院認定為僱傭關係也不算冤。
從判決提到公司替該營業員單月提繳退休金為1,386元,由此推算薪資為23,100元,顯然績效制是以基本工資作為底薪,搭其他獎金來加總計酬,看得出來,倘若業績不理想,分到的獎金也會十分稀少,經濟上恐怕難以餬口,這大概就是證券營業員流動率甚高的原因吧。
⚖【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小結】
(1)證券公司與營業員應該是僱傭關係。本件在二審和解掉了。
(2)在本件證券公司的業績獎金計算公式之下,業績獎金總額必須先扣除「非必要性營業費用」,再以5.66%的比例扣除「必要性營業費用」,扣取的比例跟勞退6%實在很接近,很難不引人聯想。
【關鍵字】
營業員、證券商、僱傭、委任、勞基法2_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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