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21】
勞工經面試後上班工作、也加勞保了,有無可能將來雇主變成他人?
📢【碎碎唸】
本件原告即勞工於108年7月11日接到被告A公司彭協理的電話而去參加面試,勞工說,同年7月15日就收到通知翌日開始上班,但是,彭協理出庭證述卻說
,面試後並未錄取勞工,幾天後在江翠國中碰到勞工時,勞工自稱受僱於B公司。
這真是太神奇了,傑克。
面試官竟然會記得未錄取的人,然後在短短幾天後碰到還閒聊,該未錄取的人竟然又透過受僱於B公司,進到了面試官任職的A公司之下提供勞務,這真是讓人感到難以置信。
不過,再難以置信的事情,都比不上判決寫得出來重要。判決直接拿A公司與B公司的合作契約,認為被告公司已經把相關人力交由B公司承作,不需要自己僱用人力,搭配上面試官的證述,並且認A公司替勞工加保勞保只是掛名加保,最後認定勞工的雇主不是被告A公司,而是B公司,駁回勞工的請求。
真正的雇主是誰?雙方到底誰裝傻?恐怕只有天曉得了,勞工千萬不要以為投保在某公司,將來法院就一定會認定該公司是雇主唷。
⚖【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款
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小結】
(1)勞工如果找到工作,務必先搞清楚自己的雇主是誰,並設法留存證據。
(2)勞動事件法有工資推定、工時推定。或許將來可考慮再多加個雇主推定,凡替他人投保勞保者,推定其間存在勞動契約法律關係,由投保單位負舉證推翻之責。
(3)證人講的再扯,只要死無對證且寫判決好用,法院仍然會拿來用唷。
【關鍵字】
雇主是誰、誰是雇主、勞基法2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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