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25】
對於調動規範,雇主增設預告期間有何實益?
📢【碎碎唸】
簡單說就是:對雇主來說沒有實益。
訴訟實務上,常常看到有些雇主的工作規則添加了畫蛇添足的要件。以本件為例,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已經規定雇主調動的要件,並不包括「30日前向勞工預告」,但本件雇主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卻自己增添了這個要件,導致法院認定雇主未遵守而調動不合法,真的是作繭自縛啊。
類似的狀況還有,使用了一些模糊的程度字詞(例如「嚴重」)讓將來法院判斷時有灰色的空間,或者自己規定了小過、大過次數卻沒耐心等到勞工累積過錯就發動終止,至於自行增設一堆懲戒情況,卻不論情節輕重通通規定效果為解僱,自然是只有令人莞爾一笑的效果,別期待法院會支持。
工作規則基本上都是雇主片面擬定,如果連自己擬定的東西都變成搬石頭砸自己的腳,那還不如不要規定,直接依照現行的勞動法規或民事法規去解決爭議還比較省事。
⚖【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小結】
(1)雇主如果對於訂定工作規則沒把握,卻又想充版面,可以直接把勞基法規定照貼一遍(尤其是懲戒、終止契約的部分照貼就好,千萬不要畫蛇添足啊)。
(2)不論是雇主或勞工,如發生勞資爭議,第一時間就是找出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好好閱讀,才能判斷現況,繼而決定下一步。
【關鍵字】
調動、工作規則、勞基法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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