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32】
服飾批發業的雇主採追加責任制將商品庫存壓力轉嫁由勞工承擔,是否違法?
📢【碎碎唸】
本件雇主為經營日韓服飾之公司,要求勞工(銷售員)如果因服飾暢銷而追加叫貨,必須自行買斷承擔風險而不能退貨,並稱之為「追加責任制」。本件勞工離職時留了一堆服飾在公司而未售出,雇主提告要求勞工必須給付該些服飾的貨款。
勞工抗辯自己沒有底薪只能按業績抽成,如果業績未達達標(大月業績50萬、小月業績40萬),抽成比例還會被降低,「追加責任制」根本就是將雇主的庫存風險轉嫁給員工承擔,雇主要求勞工全額買下該些服飾根本不合理。
法院認為勞工受雇主指揮監督而具從屬性,所以雙方為僱傭關係而非承攬關係,雇主無法說明其所給付的延長工時、假日出勤的工資符合勞基法最低標準,在勞工無底薪的情況下,「追加責任制」提供的業績抽成不過是為讓勞工達到法定薪資標準的手段,且迫使勞工在獲取薪資前即先背負貨款債務,如未出售還要負擔庫存壓力,凸顯此制度設計意在規避加班費,
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上述「讓勞工達到法定薪資標準的手段」,究竟達到了沒有,判決並未交代,依照卷證恐怕也無法交代,但本件雇主透過「追加責任制」的制度設計,將經營風險或工資成本轉嫁給沒有底薪的勞工承擔,確實不該見容於單純的僱傭關係之中。
此外,勞工抗辯時提到:「伊106年4月7日正式下攤,至107年3月31日間總業積已達560萬元」,若以560萬元除以365天,這勞工約莫每日帶來1萬5千餘元的業績,真不知道是這位勞工銷售技巧厲害,還是臺灣民眾對於日韓服飾情有獨鍾啊?
⚖【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36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七十二條所稱之「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係指法律行為之標的,亦即法律行為之內容(當事人因該法律行為所欲使其發生之事項),與上開秩序、道理、法則暨社會道德不相容,顯然悖離社會之妥當性,或帶有反社會性之動機經表現於外而成為法律行為標的之一部,或與其結合之法律行為,有助長反社會行為實現之具體危險,而為相對人有預見之可能者而言。復以民法關於「公序良俗」之規定,一為對私法自治之限制;他則係重建契約自由與維護憲法基本價值之工具,為落實「公序良俗」所蘊含憲法基本權之意涵,凡法律行為涉及生存等基本權之事項,自須兼顧締約雙方處境之優劣及該基本權是否被重大侵害而反於社會性,始得展現其真正意義。
🎯【小結】
(1)雇主就是要承擔事業經營的盈虧風險,但有些雇主卻想作不虧本的生意,把風險轉嫁給受僱的勞工,法院不支持也是情理之中。
(2)換個角度思考,如果雇主將法律關係加以切割設計,嘗試採取混合制的設計(向保險公司看齊),應該會比「追加責任制」乍聽就讓人覺得吃勞工豆腐的觀感好上許多。
(3)本件判決雖有判斷雙方法律關係屬於僱傭或承攬,卻完全沒提到勞健保加保的情形,真奇怪。
【關鍵字】
追加責任制、盈虧、無效、勞基法8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