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9日 星期日

【問題12】勞工擔任社區保全人員於值勤時打瞌睡,雇主欲懲戒解僱應注意什麼?

 

【問題12

勞工擔任社區保全人員於值勤時打瞌睡,雇主欲懲戒解僱應注意什麼?

 

 

📢【碎碎唸】

分享此判決,主要是因為證人那句傳神的證述令人噗哧一笑:「你睡得太誇張了,我還以為你已經往生了」。

 

一審法院認為勞工一個月內兩度夜間值勤睡覺遭記過(108.04.15睡覺,記一大過。108.04.28睡覺,記兩大過。共計三大過),已對雇主營業秩序的維護及所營事業產生嚴重影響及潛在危險,認為雇主以三大過解僱合法。

 

不過,二審法院卻認為108428日那次,巡查人員並未如往常請中控室致電喚醒該名勞工,以確認究竟是身體不適或者在睡覺,且巡查人員也未令勞工於查核表上簽名,違反查核的常態步驟。再加上中控室可以運用遠端畫面查核值勤人員服勤情形,但雇主卻未保留當天錄影畫面,無法事後判斷當日勞工是否睡覺,所以雇主記勞工兩大過並不妥適,解僱不合法,僱傭關係存在。

 

本件案例再次凸顯出,雇主要終止勞動契約,蒐證層面務必做好萬全的準備,否則縱然一審獲得法官認同,上級審仍有可能翻船唷。

 

 

【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小結】

(1)雇主於第一時間取得勞工簽名確認自己違規很重要,如果在執行上漏了,應盡快安排主管與勞工面談,將勞工違規的事實記錄下來並請其簽名確認。應該

(2)倘若事後面談時勞工採取否認、推諉的態度,此時趕緊保留事發當日監視錄影檔案就非常重要。如果未及保留或內容無法清楚辨識,雇主宜考慮是否等待再度違規才發動懲戒解僱。

(3)勞工雖然逆轉勝,但後續復職出勤應該會被監督得很緊,恐怕無法再閉目養神得像往生了一樣囉。至於喪假只請一天,究竟是避免社區不便?還是因為可以折算工資?(法律上雇主並無折給喪假未休工資之義務)真的只有勞工自己才知道了。

 

 

【關鍵字】

值勤睡覺、解僱、證據、勞基法12_1_4

2023年3月18日 星期六

【問題11】勞工職災受傷,可否依照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但書,請求雇主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


【問題11

勞工職災受傷,可否依照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但書,請求雇主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

 

 

📢【碎碎唸】

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但書的用語:「…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依照文意解釋,此款但書免除工資補償責任的選項,應該在符合其他要件後,由雇主決定是否行使,根本不是勞工可行使的權利。​

 

不過,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勞上字第13號判決有非常特別的詮釋(如圖所示),其論述甚至連「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的明文要件都拋棄,而自行創設「醫療期間尚未屆滿二年之前,即可確定已喪失原有工作能力」替換,堪稱創意無限(勞工不但可以據以請求,還可以提前請求)。

 

該案上訴到三審,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92號判決竟也肯認勞工可依據該款規定請求40個月平均工資的見解,僅認為「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的消極要件應再調查,所以廢棄發回二審,後續兩造回到二審達成和解。

 

上開案例,被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拿去使用,判決勞工可請求向雇主請求40個月平均工資補償。

 

士林地院判決其實有摘錄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函覆表示:「…(三)吳君傷勢無法痊癒,可能無法從事清潔員工作。(四)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失能項目12-8,失能等級十一級」,由此觀之,勞工不是已經符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了嗎?(也就不符合第2款但書的消極要件了)勞工依法應該請求殘廢補償才對吧?(勞保失能等級11級的失能給付標準是240日,推算起來雇主似乎只要給付168千元的殘廢補償)

 

 

【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12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小結】

(1)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但書應該是雇主的權利,但有法院認為勞工可以訴請雇主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應該

(2)訴訟風險無所不在。遑論士林地院那件是勞工通勤車禍受傷的爭議職災類型,二審被這樣逆轉必須買單40個月平均工資共84萬元(判決確定),雇主應該很難接受吧。

(3)士林地院那件的雇主兩個審級都沒有委請律師處理,藉此呼籲一下委任律師處理訴訟案件的重要性。

 

 

【關鍵字】

工資終結補償、40個月平均工資、勞工得請求?勞基法59

最高百則014【噩夢:給你兩條路】

  【噩夢:給你兩條路】   ========   倘雇主故意濫用其經濟上之優勢地位,藉「合意終止」之手段,規避上開條項之禁止規定者,勞工固得主張該合意終止契約無效,惟此係以雇主使勞工未處於「締約完全自由」之情境,影響其決定及選擇之可能,而與勞工締結對勞工造成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