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聞報導某公司負責人疑似投資失利,在發薪日留遺書而失聯(網路新聞),公司營運停擺、該發的工資沒發,有時候甚至可能發生人去樓空的情況,對於公司的勞工來說,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一、評估權益金額及蒐證
勞工首應估量雇主究竟虧欠自己多少金額,常見的有工資短少、加班費短少、勞退新制按月提繳金額短少、特休未休工資短少、資遣費等,勞工應該稍加計算估量可請求的金額,才能決定如何安排下一步。同時,勞工應盡可能蒐集相關證據,以利後續爭訟時舉證之用,例如:近半年薪資單、出勤紀錄、書面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調解紀錄、LINE對話紀錄、重要之錄音與譯文、其他相關文件。
二、善用法扶資源
當勞工面臨的勞資糾紛爭議,就應該首先想到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因為法扶有勞動部專案,基本上勞工只要符合申請資格,多半能夠獲得律師協助。
關於勞動部專案,可參考這篇文章的介紹:
《勞工遭遇勞資糾紛,如何善用社會資源?》
因為雇主積欠工資,勞工向法扶申請律師協助,一般來說法扶會視爭議的金額大小,決定派律師協助勞工提起訴訟(律師代理提起訴訟),或者只派律師協助撰狀(勞工拿到書狀,後續必須自己跑法院開庭)。由於新臺幣10萬元以下的案件會被法院歸類於小額訴訟案件,案件金額是否較小,似可以金額是否小於10萬元來作初步的判斷。
如果勞工個人請求的金額較小,筆者會建議勞工應集結公司同事向法扶申請協助以便一起派案。
一起派案的好處在於,合併處理不但能讓法院案件免於開花,也將使單一案件的請求金額累積較多,對於法扶來說,比較有指派律師協助提起訴訟的實益(一位勞工請求雇主給付5萬元,跟八位勞工一起請求雇主給付40萬元,後者顯然比較容易獲得法扶指派律師協助訴訟代理)。
相對來說,如果法扶審核之後只協助撰狀,勞工就必須自己跑法院,除了必須向現在的雇主請假去開庭,開庭應對與補正資料等問題,會耗費不少時間精力,勞工必須負擔較多訴訟成本。
三、勞工自己開庭宜留意
假如法扶只派律師協助勞工撰寫書狀,扶助律師會聯繫勞工當面開會討論,並且將討論定稿的書狀製作完成交給勞工自行遞送,勞工從拿到書狀的那一刻起,就要自己打官司了!
不過,勞工也不用過度憂愁,因為人間蒸發的雇主:
多半不會提出任何答辯書狀(所以勞工不需再補書狀攻防),
多半不會在開庭的時候出現(所以勞工不需唇槍舌戰),
勞工多半也不需要另調查證據(所以勞工不需要去法院閱卷),
以上這些情況累積下來,訴訟過程有可能相對簡化。
勞工可能碰到的一些狀況:
◎申請公司登記資料、負責人戶籍謄本
有些法院會要求原告去申請公司登記資料、負責人戶籍謄本陳報,亦即勞工要拿著法院的函文去各地負責公司登記之機關(可參考:公司登記機關表格)、戶政事務所申請,然後陳報給法院。陳報方式就是用陳報狀範例,寫清楚「案號」與「股別」,並且把要給法官的文件附在後頭遞送給法院即可(陳報狀範例)。
◎聲請公示送達
勞工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雇主如果不順利的話,可能必須聲請公示送達來解決(公示送達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有些法院會直接等到開庭時才來處理,這就可能就導致多開了幾次庭。法官會告知勞工起訴狀無法順利送達給雇主,並闡明要用公示送達處理,簡單說就是勞工必須聲請公示送達,待生效後才會發生書狀已合法送達的效果,後續法院才願意一造辯論判決。關於聲請公示送達,可使用司法院例稿稍加修改後遞送給法院(民事聲請公示送達狀:範例1、範例2)。
◎一造辯論判決
當書狀已合法送達,後續法院開庭時雇主沒有到場,法官通常會詢問勞工是否要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勞工當然就是向法官表示:「原告要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法官便會定期宣判。
四、拿到民事一審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
在宣判日的宣判時間之後,可打電話問書記官判決結果。宣判後約莫一週左右法院會將「民事一審判決書」紙本寄給勞工,若上訴期間屆滿且沒有人提起上訴,一審判決便會確定,法院書記官會再製作一張「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寄送給勞工(這部分可以打電話聯繫書記官詢問,也形同提醒,因為書記官有時可能因為太忙而忘了製作)。
勞工拿到上開兩樣文件的時候,如果認為:
[1]雇主有財產可供執行:
勞工不妨拿著上開文件,到各地國稅局去查詢雇主的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申請書),再評估是否聲請強制執行。
[2]雇主顯無財產可供執行:
勞工可以直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申請換發債權憑證,也就是寫書狀(民事聲請核發債權憑證狀範例)並且將「民事一審判決書」與「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附在書狀後面,遞送給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之後就會收到債權憑證。拿債權憑證通常就是「寄望於未來」(期待雇主將來有錢還)或者作為「申請積欠工資墊償」之用。
五、申請積欠工資墊償
如果雇主符合「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的情況(歇業必須由地方勞政主管機關進行歇業事實認定,可參考臺中市勞工局網頁),勞工可拿債權憑證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5項),需準備的相關文件可參考「申請積欠工資、退休金、資遣費墊償說明及應備書件」的說明。
【碎唸結語】
團結力量大,當勞工集結提出申請或訴訟時,法扶、主管機關或法院多半會念及案件攸關多人的權益,而給予更多協助或寬容,實務上也不乏許多勞工集結後自行委任律師處理案件的狀況,因為人多且背景雷同,能透過眾人分攤來降低自身負擔的律師費用,也是一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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