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5日 星期三

【問題39】​雇主以重大缺失為由,當面告知勞工依勞基法第12條解僱,會有什麼問題?

 

【問題39

雇主以重大缺失為由,當面告知勞工依勞基法第12條解僱,會有什麼問題?

📢【碎碎唸】

本件雇主對勞工說:「許小姐在嗎?我去找過律師了喔,律師是這樣講,說,按照勞基法12條呢,因為你犯了重大的缺失,所以你可以,我必須要把你革職,把你fire,第12條,我待會把工資給你,把所有的文件密碼鑰匙、把所有跟公司有關的資產都請請你一併的交出點交,如果有任何的損失的話呢,我會對你提出刑事跟民事的求償,那妳可以就做到今天就好了…」,這錄音譯文編列為被證18,可知是雇主錄音並提出法院作為答辯依據。

 

由上開對話可知,雇主問過律師,也知道要主張勞基法第12條,甚至當面向勞工表示解僱時還錄音取證,很可惜,整個解僱過程不夠細膩,遭到法院如此評價:「未舉具體表明解僱之法律依據係勞基法第12條何款,亦未具體敘明解僱之事由為何,揆諸前揭說明,難認已盡合法告知解僱事由之義務,是被告抗辯已於108329日合法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並不可採。」短短不到一百字就把雇主發動解僱之合法性給打發了,真是慘。

 

雇主解僱有哪些問題呢?

 

首先,雇主去問了律師,不知道律師有沒有跟他提「最後手段性原則」的重要性,要落實這個最後手段性原則,解僱過程最好要讓勞工有機會陳述,但本件雇主一廂情願認定勞工觸法、罪不可赦、鐵定能解僱,在此主觀認知下根本未讓勞工作相對之回應與陳述,此為第一錯。

 

其次,雇主既然解僱勞工,就要將勞基法第12條各款能派上用場的全都用上,如同散彈槍般,多一個終止事由就多一分保障。然而,雇主可能覺得勞基法第12條很簡單(個人猜測這雇主大概也是去找免費諮詢的律師問吧),每個字自己都看得懂啊,幹嘛搞什麼存證信函或委託律師處理,當面告知勞工並且錄音不就成了?結果,成不成大家有目共睹。

再者,「終止事由」跟「具體事實」是兩件事,具體事實多多益善且必須證據齊備。本件雇主可能適用的是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這是終止事由),其理由竟然是「你犯了重大的缺失」(這是具體事實),重大缺失的具體內容在哪裡?證明重大缺失的證據在哪裡?能證明勞工一犯再犯嗎?有嚴重到要發動解僱嗎?這些都是雇主發動終止之前,就必須準備妥當。

 

 

 

【判決】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66號民事判決

為使勞工適當地知悉其所可能面臨之法律關係的變動,雇主基於誠信原則應有告知勞工其被解僱事由之義務,並基於保護勞工之意旨,雇主不得隨意改列其解僱事由,始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查上訴人之資遣通知書並無明載任何具體事由,僅於事先印製之「離職原因」欄位勾選「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難認已合法告知解僱事由。又吳慶中告知被上訴人資遣事由時,僅稱被上訴人「與經銷商配合不佳」、「衝勁不夠」等主觀感受,與被上訴人是否不能勝任工作無必然關聯,證人吳明錩及趙茂才對被上訴人工作情形如何亦不知情,上訴人就此亦未舉證證明,嗣後雖稱被上訴人業績不佳云云,惟其亦自認全體業務均未能達到預定業績目標,公司並未據此要求任何業務代表辭職,則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業績不佳而認被上訴人不能勝任工作,顯屬無憑,其解僱被上訴人即非合法,兩造間僱傭關係仍然存在。

 

🎯【小結】

(1)感覺公司負責人似乎沒在管事,跟實質經營洗衣店的配偶離異後,還遭法院判要補給勞工一堆錢,真囧。

(2)律師只會說可以解僱,但不會跟你保證解僱必然合法。本件雇主問過律師後決定自己來,就要自己承擔處理不周全所招致的不利益。

(3)勞工任職將近五年,並在時效內訴訟請求雇主給付工資、資遣費、加班費(50萬餘元)、特休未休工資、健保費損失、補提繳勞退等,訴訟結果幾乎有求必應,真是幸運。

【關鍵字】

解僱、具體表明法律依據、具體敘明事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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