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7日 星期日

最高百則013【鐵口直斷】

 


【鐵口直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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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上福田公司積欠蔡金蓮1077月起至10月之薪資;又上福田公司曾於1076月間告知蔡金蓮毋庸繼續處理公司財會事宜並轉任顧問後,蔡金蓮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為原審所是認。果爾,上福田公司於1076月間既僅係調整蔡金蓮工作內容,並容認蔡金蓮繼續工作,則能否謂上福田公司有片面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又依蔡金蓮所提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蔡金蓮係於1071018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且其於同年1128日第一次調解程序時,主張上福田公司積欠1077月至10月薪資及預告工資、資遣費等情,則蔡金蓮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其事由為何?蔡金蓮於第一次調解程序時,就其請求預告工資、資遣費部分,是否已說明其法律上依據?是否不能經由其說明之法律上依據推認有法定終止權之行使?要非無疑。」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23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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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下旬的市場,帶著晚秋的濕冷。

吳芳華提著菜籃,心頭的重量比籃裡的蘿蔔和豬肉還沉。打從和公司鬧翻、申請了勞資爭議調解之後,日子就像蒙上了一層灰。她看著籃裡那袋雞蛋,想著回家給自己補補,這場仗,恐怕還長得很。

就在她拐出巷口時,一個身影從旁側匆匆撞了上來。「哎呀!」一聲輕呼,伴隨著清脆又黏膩的碎裂聲。吳芳華低頭一看,那袋雞蛋已成了一灘黃橙的狼狽,浸濕了大半個菜籃。

「夫人,真是對不住、對不住!」撞著她的是一位身形清瘦、留著花白鬍鬚的老先生,他手裡還拿著一面布幡,上頭寫著「鐵口直斷」四個大字。老先生眼神卻渙散,顯然心不在焉,這一撞讓他回神了過來:「我我賠妳」他摸遍身上的口袋,卻只掏出幾枚銅板,臉上更顯窘迫。

吳芳華嘆了口氣,看他一臉愁苦窘迫,氣也消了一半。「算了,老先生,我看你也不是故意的。」

老先生卻執意不肯,他仔細端詳了她幾眼,忽然道:「夫人,我雖沒錢賠妳,但我這一身本事,或可為妳解惑指路。妳眉宇間官非纏繞,心中鬱結,不如我來為妳卜上一卦,算做賠禮,如何?」

吳芳華半信半疑,但看著淌流滴落地面的蛋液,心想聽聽也無妨,便伸出了手掌。

老先生並未看她的掌紋,只是閉上眼,手指在空中虛畫了幾下,緩緩開口:「妳的麻煩,看似被多家公司互踢皮球,實則不然。」

他睜開眼,目光清澈如鏡,「我看到一隻手,操弄著好幾個面具,這些面具,有的叫『叡光實業』、有的叫『楓運貿易』、有的叫『鈦合工業』名字雖多,幕後卻是同一個魂。妳以為妳只為湧聖企業效力,實則妳的青春,都耗在了這個叫張正德的人手底下。別擔心,這層幻術,瞞得了一時,瞞不了一世。將來廟堂之上的法官,會看穿這層把戲,將這些面具後的影子,都算成一體。」

吳芳華心頭一震,這不正是委任律師向她分析的「實質同一性」訴訟主張嗎?這幾家公司的實質老闆都是張正德,業務也大同小異,她一直覺得自己的年資該合併計算才對!

她還沒開口,老先生又接著說:「但妳的起點,卻被一層濃霧遮蔽了。」他輕輕搖頭,像在撥開眼前的迷障。

「妳說妳與公司的緣分始於民國六十八年,對嗎?但廟堂之人一開始看不清,他們起初只看到有據可查的白紙黑字。他們會因此困惑,讓妳的腳步暫時受阻。」他頓了頓,嘴角勾起一抹神秘的微笑,「可妳別急,有一封公司自己寫下的信,會像一道驚雷,劈開迷霧。那信上,清清楚楚地承認了妳的緣分起點。最高的那座廟堂,才會看到這道光,並且說:『此事有疑,需再釐清!』,到那時,妳的年資,才有望從頭算起。」

吳芳華的呼吸急促起來,她想起最近收到那封對方律師發來要她歸還公司財物的信函,上面確實提到了「自民國六十八年任職」,難道這信函將來竟會是重要關鍵?

「那那我最後被趕出來」她忍不住追問,「他們欠我薪水,我才不幹的!這樣我可以拿到資遣費嗎?」

老先生嘆了口氣:「這正是最曲折的一段。妳的離去,是門被反鎖,還是雙方握手道別?廟堂一開始會認定,妳們是好聚好散,是妳自己同意離開的。」他伸出一根手指,在空中點了點,「他們會說,既然是和平分手,那便沒有所謂的資遣費、預告工資了。但妳要記住,妳的離開,起因於他們的不義,是他們先欠了妳的汗水錢。這份委屈,妳要一再地訴說,一直說到最高的那座廟堂上,他們才會質疑:『一個被欠薪的人,真的會心甘情願地走嗎?這場別離,真是出於自願嗎?』他們會把這個結,再丟回下層去解。所以這條路很漫長。」

吳芳華聽得心驚肉跳,一場官司竟要如此一波三折,聽起來要從地院打到高院,再上訴到最高法院,然後又發回她不敢想下去。

看著她發白的臉色,老先生放緩了語氣,眼中透出一絲憐憫:「夫人,妳的命盤,是先苦後甘。這場官司會消磨妳心志,損耗妳光陰,但妳的堅持,不會白費。在歷經多次交鋒與審判,當妳再次踏上那座高等廟堂時,記住我的話,」

他湊近了些,聲音壓得極低,「一輛『和解』的金馬車將會出現。那時,對方會提出一個尚可的條件。妳要抓住它,別再執著於鬥到底。搭上那輛車,妳才能真正解脫,拿到妳應得的,並且從糾紛中解脫。」

老先生的一席話,如醍醐灌頂,令吳芳華感到又驚又喜,驚的是這條訴訟之路竟如此漫長艱辛;喜的是,只要堅持,終有雲開見月明的一天。她深深一鞠躬,眼眶有些濕潤:「謝謝大師指點!真的太謝謝您了!」

直起身,她才注意到老先生眉頭深鎖,那股愁緒比剛才更濃了。

「大師,」她關切地問,「剛剛看您愁容滿面,心不在焉才撞壞了我的雞蛋。您有如此鐵口直斷的能力,到底在為什麼事發愁呢?」

算命師抬頭望著灰濛濛的天,長嘆一聲,苦笑道:「唉,天機難測,我亦是凡人。近日聽聞東瀛有先人預言,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五日,恐有末日之災。我一時好奇,便起卦推算結果結果

吳芳華的心提到了嗓子眼:「真的假的?七年後地球就要滅亡了嗎?」

「非也,非也。」算命師搖了搖頭,神情凝重,「命掛顯示,那日期在台灣,非關生死,而是生存尊嚴的問題。卦象大凶,人們生不如死、社會變得混亂、騙徒橫行百姓苦不堪言。恐怕,這只是一個開端

吳芳華點了點頭,心想,七年後的世界太遙遠了,還是先把自己的官司處理好再說。她安慰了老先生幾句,便提著菜籃道別。

剛走沒幾步,她想起自己買的幾盒涼糕,心想應該分一盒給這位指點迷津的恩人。她轉過身想再尋找老先生說話時,卻發現身後人來人往的市場巷口,已不見了那清瘦的身影,彷彿那位算命先生從未出現過一樣。


【關鍵字】

預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是否不能經由其說明之法律上依據推認有法定終止權之行使

最高百則012 【手順很重要】



【手順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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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雇雙方得以資遣方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此合意不以明示為限,倘依雙方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雙方就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趨於一致,即難謂非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惟參諸證人徐俊煌、林敬榕證述:全球公司考核制度是每季計算。郭意平因未達考核標準,伊乃於109年4月9日與郭意平商談,郭意平表示接受資遣,並商談資遣費。郭意平嗣知悉相關部門即SPA不同意其主張之資遣費、離職金計算方式,雙方才就資遣費內容進行後續勞資爭議調解。第1次調解時,調解委員先確認要留任或談資遣費,郭意平同意資遣後,始進行資遣費金額之討論。郭意平不同意資遣費計算方式,才由委員提議第2次調解。徐俊煌為郭意平爭取30萬元獎金,仍與郭意平自己計算方式有差異。直到109年4月30日第2次會議結束時,郭意平才表示要變更為不同意資遣。但郭意平當日還是有回公司完成離職手續。又業務員離職必須將登錄證繳回,惟郭意平表示登錄證遺失,其以簽署遺失切結書代之,公司完成註銷登錄。郭意平離職前表示要將其所招攬之保單中比較重要的客戶轉給可信任的業務同仁,經伊簽核業務員轉換同意書等語明確……兩造似均有以給付資遣費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之意,郭意平未有資遣費如未達其要求之數額,即不予離職之表示,甚且於109年4月30日兩造第2次調解不成立後,主動返回全球公司辦理包括業務員登錄註銷在內之相關離職手續。果爾,是否不足以推知雙方就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趨於一致?自滋疑義。……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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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明媚的午後,國立珍律大學法學院的教室裡,氣氛卻顯得有些凝重。


勞基法的代課講師,也就是過勞律師,正主持著一場別開生面的模擬勞資糾紛訴訟演練。


「各位未來的大律師們,」過勞律師聲音沉穩,「今天演練的案例,是『卓越保險公司』與其業務員林文楷先生的確認僱傭關係訴訟。林先生主張公司違法解僱,而卓越保險則認為雙方已合意終止契約。現在,請扮演林文楷先生的勞方代表先作陳述。」


扮演觀眾的學生屏息以待,代表資方陣營的學生則低頭溫習著案情摘要。


勞方首席代表,一位眼神銳利的女同學清了清喉嚨站起:「法官、在座的各位,我的當事人林文楷先生,自85年7月1日起在卓越保險公司任職,二十多年來兢兢業業。然而,在109年4月,卓越保險公司竟以他該年第一季度業績尚差區區八百餘元、未達五萬元門檻為由,意圖資遣。我們認為,此業績計算顯有爭議,例如有一筆保單並未正確計入林先生的業績,顯然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過勞律師點點頭,示意改由資方發言。


資方首席,一位看起來胸有成竹的男同學推了推眼鏡:「庭上,勞方代表剛剛的陳述有所偏頗。事實是,109年4月9日,林先生的主管張經理在告知其第一季度業績考核情況後,是林先生『主動』表示願意以資遣方式離職,公司隨後才啟動後續資遣作業。並且,林先生亦主動申請了勞資爭議調解。」


勞方代表立刻反駁:「調解的目的是釐清資遣細節,並非同意資遣本身!在4月23日的第一次調解,以及4月30日的第二次調解中,林先生都明確表達了對資遣條件,尤其是資遣費計算方式的不滿。最終調解不成立,正說明雙方未達合意!」


「恰恰相反!」資方代表以昂揚的聲調,將眾人的注意力拉回。


「調解記錄顯示,第一次調解時,調解委員是確認林先生同意資遣後,才進入資遣費金額的討論。第二次調解,雙方確實對金額無法達成共識,但這無礙於先前已存在的離職意願。更重要的是,在109年4月30日第二次調解結束後,林先生還做了什麼?他親自回到卓越保險公司!…」資方代表刻意頓了頓,高高舉起手中的一張資料。


這舉動引起台下充當法庭觀眾同學的一陣騷動。


資方代表搖了搖手中的資料,大聲地說道:「林先生回公司辦理了勞工保險退保,卓越保險也開立了註明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離職證明書給他。他甚至因為業務員登錄證遺失,所以簽署了『登錄證遺失切結書』給公司,這在公司內部是辦理離職註銷的標準程序之一!同時,林先生也簽署了業務員轉換同意書,將他名下的重要客戶保單轉由其他同事接手服務。這些,難道不是一個已經決定要離職的人才會有的行為嗎?」


勞方代表臉色凝重駁斥:「那張切結書,林先生是在行政助理黃小姐的要求下簽署,切結書上也未載明與離職辦理程序有關,當時林先生以為只是遺失補辦的例行公事,並不知道是為了辦理離職!至於保單轉換,是擔心客戶權益受損的預防措施,並非代表他同意離職!」


「但林先生是資深業務員,對公司流程豈會不知?」資方緊追不捨,「林先生甚至在同年5月13日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復職,公司也從善如流在5月15日回函表示同意,並請他5月18日正常出勤,但林先生最終卻在5月27日又自行取回了先前提交的復職文件,這又該如何解釋?」


雙方你來我往,教室內的討論也越來越熱烈。有同學小聲議論「合意終止的認定標準到底是什麼?」、「這些間接證據的證明力有多強?」


攻防暫告一段落,過勞律師站在講台上微笑說:「非常好,雙方都提出了很多關鍵的事實與爭點。」他先是肯定了學生的表現。


「這個案件的複雜性在於,『合意』兩個字。最高法院在類似案件中,例如112年度台上字第1280號判決意旨就提到,勞雇雙方以資遣方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此合意不以明示為限,倘若依雙方的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雙方就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趨於一致,就難謂非合意終止。」


過勞律師頓了頓,看著全班同學:「在這個模擬案例中,儘管林文楷先生在第二次調解會後聲稱不同意資遣,但法院仍可能會綜合評估他在那之後的行為。他回到公司,配合辦理了勞保退保、領取了離職證明、簽署了登錄證遺失切結書……這些對於一位保險業務員來說,等同於繳回執業工具,並且還進行了客戶保單的移轉。這些行為,是否足以讓人推斷,儘管林先生對『資遣條件』的金額不滿意,但對於『以資遣方式離開公司』這件事本身,在行為上已經趨於一致而達成合意了呢?」


他繼續闡述:「最高法院的見解傾向於,即使雙方對於資遣費、離職金等未有共識,但如果從整體行為來看,雙方對於『終止契約』這個『必要之點』已經有了默契或事實上的合意,依然可能成立合意終止。」


台下的學生們若有所思,原本模糊的概念在過勞律師的解析下逐漸清晰。原來,法律的適用不僅僅是條文的搬演,更需要對事實的細膩洞察與對判決先例精神的深刻理解。


「所以」過勞律師總結說道:「即使林先生主觀上對金額不滿,但他的一系列配合離職的客觀行為,很可能自己陷於訴訟風險之中,也就是讓法院有素材可以作出109年4月30日已經達成合意終止的結論。這也提醒我們,在處理勞資爭議時,每一步的行為都至關重要。」


「噹——噹——噹——」下課鐘聲適時響起。


學生們紛紛起立,臉上帶著茅塞頓開的表情,熱烈地討論著剛才的攻防與過勞律師的講解。


一堂充滿思辨與教育意義的勞基法課程,在夕陽的餘暉中畫下了圓滿的句點。



【啟示】


📌下棋手順很重要。勞資糾紛進行協調的處理順序也同樣重要(和解總金額沒有共識,怎麼可能先同意資遣?)。


📌勞方應表明:雙方對和解金額要先達成共識,勞方才有可能就契約終止來達成合意(否則將來法院可能會用『未見其於當時有資遣費如未達其要求之數額,即不予離職之表示』酸勞工)。


📌在勞資雙方對和解總金額達成共識前,勞方不宜配合離職程序作業(簽署文件、交接手邊工作),否則風險難料啊。



【關鍵字】

合意終止、合意不以明示為限、雙方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


最高百則011【和解的契機】

 


【和解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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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勞雇雙方得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法無明文禁止以資遣方式達成合意,此合意不以明示為限,倘依雙方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雙方就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趨於一致,即難謂非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張維民於當日下午5時9分以LINE通知被上訴人,雖係記載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僱被上訴人,惟上訴人欲終止兩造勞動關係之意思極為明確,被上訴人亦表示不管以何方式離職,該辦理的再辦理。張維民已告知被上訴人不用再辦理離職手續,嗣上訴人於107年8月28日寄發存證信函,載明其於107年8月20日向被上訴人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並約定被上訴人應於當日完成交接事宜等內容,被上訴人於翌日收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薪資給付、勞工退休金提撥及辦理勞工保險投保日期均只至107年8月22日,為原審所確定。則直至被上訴人於107年12月10日寄發存證信函表示欲繼續提供勞務前,時間長達3個多月,被上訴人對張維民寄送之LINE通知,上訴人寄發之存證信函,及上訴人停止給付其薪資、提撥勞工退休金,並終止為其辦理勞工保險投保等情事,似均未表示異議,亦未請求提供勞務、請假,或聲請調解。果爾,以兩造於上開歷程之言詞及舉措,是否不足以推知雙方就終止僱傭契約之意思表示趨於一致?自滋疑義。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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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清了清喉嚨,溫和而帶著威嚴的目光掃過坐在對面的永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與林文傑先生。法庭內的氣氛比上次開庭時緩和了許多,雙方律師也正襟危坐。


「兩位,今天請大家來,是希望我們能平心靜氣地談一談,看看這個案件是否有一個對雙方都好的解決方式。」法官的語氣沉穩,「我仔細研究了本案的卷宗,以及最高法院發回的意旨。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整個事情的經過,好嗎?」


永序科技的代表點了點頭。林文傑也輕聲應了句:「是。」


「根據資料,林先生您是從106年6月12日開始在永序公司擔任工程師,月薪5萬元。」法官翻了翻手邊的文件,「到了107年8月20日,您的直屬主管陳建宏先生口頭告知公司有資遣您的打算,雙方有針對特別休假天數進行討論。是這樣嗎?」


「是的。」林文傑回應。


「好。接著,在同年的8月22日中午,您、陳建宏先生,還有公司的人事主管,三方再次就特休假、解僱及資遣條件等進行討論。」法官頓了頓,看向林文傑:「當時的對話紀錄顯示,陳建宏先生曾說『不用再走離職手續了』,而林先生您則回應:『解僱總要給我一個通知吧?』、『讓我知道我的解僱從什麼時候開始生效啊!』,也提到『我覺得應該沒必要留在公司』,甚至說『不管任何方式離職啦吼,那我再繳回。該辦的東西我再辦這樣子。』這些對話,林先生您還有印象嗎?」


林文傑微微頷首:「大致是這樣。」


「而就在當天下午5點多,陳建宏先生用LINE通知您,公司是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解僱您。之後,公司對您的薪資給付、勞退提撥和勞保,也都只到8月22日為止。永序公司也在8月28日寄發存證信函,再次確認終止契約的意思。這些事實,雙方應該沒有爭議。」


永序科技的代表說:「是的,法官。」


法官的目光轉向林文傑:「林先生,從8月22日之後,一直到您在同年12月10日寄發存證信函,表示要繼續提供勞務之前,這中間長達三個多月,您對於公司LINE的通知、存證信函,以及公司停止給付薪資、提撥勞退、終止勞保等情事,似乎並沒有立即表示異議,也沒有請求提供勞務或申請調解。這一點,最高法院特別指出來了。」


法官稍微加重了語氣:「最高法院認為,從雙方在這段過程中的言詞和舉措來看,『是否不足以推知雙方就終止僱傭契約之意思表示趨於一致?自滋疑義。』這句話的分量,兩位應該都明白。也就是說,最高法院認為,您們雙方當時的互動,很有可能已經構成『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而非公司單方面違法解僱。」


林文傑的臉色微微一變,他原本在二審勝訴的信心滿滿,後來確實被被最高法院的這段論述給動搖了,他內心盤算:「最高法院都這麼說了,萬一發回更審,法官改採這個觀點,那我豈不是從勝訴變敗訴?打了整整三年官司的努力和煎熬可能都白費了…」


永序科技的代表則略微鬆了一口氣,內心想著:「雖然最高法院給了我們一個有利的方向,但訴訟總是充滿不確定性,萬一更審法官有不同看法,或是林先生又提出其他證據,還是可能有敗訴的風險,那又是另一筆訴訟開銷和時間耗損。這個案件好不容易有救回來,如果能就此打住,或許對公司也是好事。」


法官觀察著雙方的神情變化,繼續說道:「兩位,訴訟打到底,曠日廢時,勞民傷財。對永序公司而言,最高法院似乎給了你們一個翻盤的機會,但重新審理仍可能存在變數,畢竟訴訟無必然;對林先生來說,雖然之前二審勝訴,但這個勝訴的基礎,現在看來並非那麼穩固,萬一本院審理後認定是合意終止,您可能一毛錢都拿不到,還要負擔訴訟費用。有沒有可能雙方各退一步,找出彼此都能接受的折衷方案,讓事情早日落幕,對大家來說,才是最好的結果?」


法庭內陷入一陣沉默。雙方律師也低聲與當事人交換意見。


林文傑望向對面的公司代表,對方的眼神也透露出一絲疲憊和尋求解決的意願。他想起這段時間的奔波和心理壓力,如果能有個確定的結果,或許真的比無止盡的訴訟來得好。


永序科技的代表也與律師商議後,似乎做出了決定。


法官見時機成熟,再次開口:「本院建議,雙方協議出一個合理的金額達成和解,讓這件事劃下句點如何?」


經過一番短暫的交頭接耳,永序科技的代表首先開口:「法官,我們願意在合理的範圍內,支付一筆和解金,了結此事。」


林文傑的律師也看向他,他深吸一口氣,緩緩地點了點頭:「若金額有共識,我也同意和解。」


在法官的耐心協助下,雙方就和解金額及條件達成了共識。當雙方代表在和解筆錄上簽字,並象徵性地握手時,法庭內的緊繃氣氛終於煙消雲散。


想到自己也省得寫判決,法官的臉上不禁露出了開心的笑容,說道:「很好,很好。菜根譚有云:『醲肥辛甘非真味,真味只是淡;神奇卓異非至人,至人只是常。』這訴訟過程中的輸贏起伏,如同濃烈辛辣的滋味,雖然刺激,卻未必是人生的真味。如今雙方放下紛爭,回歸平和,這份『淡』,或許才是更值得珍惜的。恭喜兩位好聚好散,祝福雙方未來一切順利。」



【啟示】


📌許多勞工太習慣服從,沒有想過對於雇主片面終止的行為,可以表示反對。


📌勞工不諳法令其實不是問題,早日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協助才是正解


📌勞律一直覺得最高的發回造就了許多勞資爭議案件的和解契機(笑)。


【關鍵字】

合意終止、雇主片面終止、推知、意思表示趨於一致


最高百則014【噩夢:給你兩條路】

  【噩夢:給你兩條路】   ========   倘雇主故意濫用其經濟上之優勢地位,藉「合意終止」之手段,規避上開條項之禁止規定者,勞工固得主張該合意終止契約無效,惟此係以雇主使勞工未處於「締約完全自由」之情境,影響其決定及選擇之可能,而與勞工締結對勞工造成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