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7日 星期六

【問題2】調解委員建議由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勞工來促成和解,對勞工來說可能存在什麼風險?(2)


【問題2

調解委員建議由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勞工來促成和解,對勞工來說可能存在什麼風險?(2)

 

 

📢【碎碎唸】

本件的雇主終止契約時,就將勞工的就業保險予以退保(102116日),經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雙方在法院成立和解而約定終止契約日期(103925日),並且由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勞工。嗣後勞保局表示因為雇主自102116日至103925日期間未繳納就業保險費,所以無法請失業給付。

 

由此案例可知,「由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不是萬靈丹,尤其在雇主率先終止契約,後續勞資雙方才成立和解的情形,雙方和解時合意約定的契約終止日期通常有所變動,因而存在雇主將勞工退保後未加保的空窗期,導致勞工請領不到失業給付。

 

換個角度思考,倘若本案其餘的和解條件都不變,但契約終止日改約定為102116日,是否勞工就可順利地申請到失業給付?

 

另外,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非自願離職」是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本件判決為了使判決理由更加充分,指稱勞資雙方是合意終止,勞工並不是「非自願離職」,所以不符合失業給付條件。這主張很有趣,因為實務上經和解而約定合意終止日期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者,比比皆是,如依照此件判決所述見解,恐怕有許多請領失業給付的勞工都要構成不當得利了。

 

 

【法條】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3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就業保險法第25

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小結】

(1)調解時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的時點影響甚巨,必須謹慎小心。

(2)對勞工來說,由雇主開立一張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或者由雇主給付等同於失業給付的金額,其實兩者有很大差異。勞工想要領失業給付總額,其實還有層層關卡,而且在經濟窘迫急著找新工作養家餬口的情況下,未必會領足。勞工在調解時,應該要知道其中差異,一併將種種因素納入考量。

(3)本件案例的勞工相隔多年後,又委請法扶律師對雇主提告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顯然雙方過節並未因勞資爭議和解而消弭,反而積怨更深。

 

 

【關鍵字】

失業給付、就業保險法、勞資爭議調解


【問題1】 調解委員建議由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勞工來促成和解,對勞工來說可能存在什麼風險?





【問題1

調解委員建議由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勞工來促成和解,對勞工來說可能存在什麼風險?

 

 

📢【碎碎唸】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常常會將「由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作為勸諭勞資雙方和解的籌碼,估算勞工可領取失業給付的金額,充當雙方和解金額的一部分。

 

這種方式,形同將雇主應承擔的和解成本轉嫁一部分給社會保險,同時也讓勞工可期待領得到這筆金額,常常能增加雙方和解的意願。

 

但問題在於,許多調解委員只會依樣畫葫蘆提出建議,並未實質協助勞工檢視是否符合失業給付的其他要件。本案就是踢到鐵板的範例。

 

從調解委員出庭證述內容,可以看得出來:

(1)勞方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4條終止,向雇主索討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雇主不肯,調解本來要破局。

(2)在調解委員建議由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下,勞資雙方調解成立。勞工不拿資遣費顯然是受到調解委員建議影響所為的退讓。

(3)勞工既然表明已經找到工作了,顯然不符合請領失業給付的要件,但調解委員依舊拿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來促成調解,甚至還虛捏雇主當場給付資遣費(一錯再錯啊)。

(4)調解委員先說勞工不懂,後續又坦承自己沒有鑽研勞保條例(不過,失業給付是規定在就業保險法耶),顯然是調解委員誤以為勞工能領得到失業給付而作了錯誤的建議。

 

 

【法條】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2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就業保險法第17條第1項前段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小結】

(1)勞工應自行檢視失業給付的要件,不要相信調委的嘴。

(2)失業給付的要件大致有四:

[1]保險年資足夠(非自願離職退保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2]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3]求職登記經十四日仍無法就業或職訓

[4]未另找到收入超過基本工資的工作

(3)勞工如不諳法令,宜考慮委請律師協助調解或者直接提起訴訟,上開案例的勞工自己搞了幾次調解,後來委請律師打了兩個審級的官司,一審敗訴(受到調解紀錄很大影響),二審雖然驚險逆轉勝,但額外增添的訴訟風險著實不低。

(4)強擰的瓜不甜,調委面對該破局的調解應該順其自然,讓它破局。

 

 

【關鍵字】

勞資爭議調解、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失業給付


最高百則014【噩夢:給你兩條路】

  【噩夢:給你兩條路】   ========   倘雇主故意濫用其經濟上之優勢地位,藉「合意終止」之手段,規避上開條項之禁止規定者,勞工固得主張該合意終止契約無效,惟此係以雇主使勞工未處於「締約完全自由」之情境,影響其決定及選擇之可能,而與勞工締結對勞工造成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