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6日 星期日

最高百則014【噩夢:給你兩條路】

 


【噩夢:給你兩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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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雇主故意濫用其經濟上之優勢地位,藉「合意終止」之手段,規避上開條項之禁止規定者,勞工固得主張該合意終止契約無效,惟此係以雇主使勞工未處於「締約完全自由」之情境,影響其決定及選擇之可能,而與勞工締結對勞工造成重大不利益之契約內容,導致對勞工顯失公平,並損及誠信與正義為要者。查被上訴人虛偽記載工作日報表,且被上訴人亦自陳溢領1100元之日當費等情,為原審所認定,上訴人並稱被上訴人偽造工作日報表、出差單,藉以詐領差旅費、薪資,涉犯刑法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詐欺取財罪,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已嚴重破壞兩造信任關係,其係以若被上訴人自請離職,即不追究其刑事責任等語……則上訴人是否原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被上訴人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終止兩造間系爭勞動契約?倘若為是,則上訴人既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相較於兩造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對被上訴人更為不利?上訴人未依該規定終止系爭勞動契約,而以不提刑事告訴,換取被上訴人簽署系爭同意書,是否違反或以迂迴方式規避勞基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而得認其係運用雇主之組織與經濟上優勢地位,使被上訴人未處於「締約完全自由」之情境,而與上訴人締結對被上訴人重大不利益之系爭同意書,即非無疑。原審徒以被上訴人於系爭會議當場未另求法律諮詢,而上訴人於系爭會議前已為相當準備,並已擬妥系爭同意書文字,上訴人應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兩造間系爭勞動契約,無須要求被上訴人自願離職,遽謂上訴人係藉其組織與經濟上之優勢地位迫使被上訴人簽署系爭同意書,系爭同意書應屬無效,自有可議。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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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室的門把冰冷得像一塊鐵。

 

我的手心不斷冒汗,當我推開那扇沉重的木門,一股更冷的寒意從腳底竄升上來。偌大的會議室裡頭,那張能坐二十人的長桌只坐了四個人,但他們投來的視線,卻像無形利劍,瞬間將我釘在原地。

 

董事長、日本人高橋本部長、陳部長。還有一個我不認識,穿著筆挺西裝、戴著金邊眼鏡的男人,在我還沒來得及開口問候時,就率先發話了。

 

「李先生,請坐。」他的聲音平靜,卻帶著不容置疑的權威。

 

門在我身後「喀」地一聲關上,斷絕了所有退路。我拉開椅子坐下,感覺自己的心跳聲在死寂的空氣中擂鼓。怎麼回事?為什麼這些高層主管齊聚一堂?我腦中飛快地運轉,一個個可能性閃過,最後定格在幾次去南部的出差行程上。

 

不會吧?他們不可能知道的。我告訴自己,這應該只是普通會議,不要慌,只要打死不承認,他們能拿我怎麼樣?

 

「李先生,我是公司的法律顧問,王律師。」那個男人自我介紹道,同時將一份文件推到桌子中央。「我們今天找你來,是想聊聊你四、五、六月份的出差狀況。」

 

他是律師?我的心頓時沉了下去。

 

「那幾次出差……都很順利啊。」我強作鎮定地說,聲音卻有些乾澀。「客戶的回饋都很好,業績也達標了。」

 

王律師輕笑一聲,那笑聲讓我想起古代天子身邊的佞臣,充滿了不屑與輕蔑。「是嗎?比如四月十四到十六號那趟,你真的在南部待滿了三天嗎?還是十五號下午,你的公務車就已經回到公司了?」

 

我腦中「轟」的一聲,像被炸開了。GPS!他們肯定在車上裝了GPS!我一直以為那只是公司資產管理的噱頭,沒想到……

 

「我……我那天是家裡臨時有急事……」我的嘴巴還在辯解時,眼神卻已經開始閃躲。

 

「急事?」王律師的語氣依然平淡,他輕輕敲了敲桌面,「是急著去逛百貨公司,還是急著去看電影?五月和六月也是一樣的『急事』嗎?李先生,你在這公司待了十七年,算是資深老員工了,我們不想把場面搞得太難看。偽造出差報告、詐領公司差旅費,這些行為已經不只是違反工作規則的問題了。」

 

他的話像一把利刃,一刀就割穿我所有的偽裝。

 

我感覺到董事長的目光像冰錐一樣刺在我身上。十七年……是啊,我把自己最寶貴的青春都奉獻給了這裡,卻因為一時的貪小便宜,加上覺得自己勞苦功高,公司不會計較這點小錢,走到了今天這個地步。

 

我垂下頭,桌面下的雙手用力交握到指節泛白,所有的僥倖、所有的辯詞,在鐵證如山面前都化作一縷青煙消散無形。這回,我徹底輸了。

 

「對不起……」我從喉嚨裡擠出這三個字,聲音沙啞地說:「我錯了……我願意接受公司的任何懲處,請再給我一次機會。」

 

王律師點了點頭,似乎對我的反應並不意外。他身體微微前傾,說:「公司也考慮到你的處境。所以,我們給你兩條路選。」

 

他豎起一根手指。「第一,你現在簽下這份『自願離職同意書』,你溢領的錢從薪資裡扣除,我們好聚好散。公司不會對你提出任何刑事告訴,這件事就到此為止。」

 

接著,他豎起第二根手指,眼神陡然銳利起來。「第二,你不簽。那我們就只好公事公辦,立刻解僱你,並且向地檢署提起詐欺取財跟偽造文書的告訴。你知道的,這兩條罪加起來,刑期可不輕。而且,除了前科紀錄外,你的離職證明上也會被註明『因詐欺行為嚴重違反工作規則而遭到懲戒解僱』。」

 

我的腦袋嗡嗡作響,像有幾千萬隻蜜蜂在裡頭亂竄。自願離職?還是被開除加上被告?一個是失去工作,但保住名聲;另一個是身敗名裂,甚至可能要坐牢。

 

天人交戰。

 

我抬頭看了一下那四張面無表情的臉,他們像四尊高高在上對我進行審判的神祇。從我進入會議室到現在,每一秒都像在滾燙的油鍋裡煎熬。我沒有時間思考,沒有機會打電話給任何人求救,我的工作、我的發展、我十七年的職涯……全都都將在這張薄薄的紙上,畫上句點?

 

我拿起筆,感覺它重如千斤。筆尖懸在簽名欄上,不住地顫抖。

 

最後,我還是閉上了眼,忍痛簽名。

 

走出會議室的那一刻,我感覺到整個世界都在旋轉。明亮的辦公室燈光變得異常刺眼,同事們的交談聲變得遙遠而模糊。我像一個被抽掉靈魂的空殼,才跨出兩步,就直接墜入漆黑的無底深淵。

 

「啊!」

 

我猛地從床上坐起,滿頭冷汗,心臟狂跳不止,窗外依舊是寂靜深沉的夜色。

 

又是這個夢。這個該死的、一再重複的噩夢。

 

我邊喘著邊伸手拿起床頭櫃上的水杯,一口氣灌下。冰涼的液體入喉,仍舊澆不熄內心的焦灼。官司打了這麼久,這場夢魘非但沒有結束,反而愈演愈烈。

 

一審法官認為公司是正當行使權利,判我敗訴,那種絕望,就像簽名的噩夢成真般,令我羞憤難忘。所幸,二審法官認為公司濫用優勢地位、程序不公,獲得逆轉勝,我以為噩夢終於結束。但沒想到,公司繼續上訴到最高法院,然後,一切又被打回了原形。

 

發回更審。

 

律師昨天下午來電的話語,還在耳邊迴盪:「阿誠,你要有心理準備,這次情況不樂觀。」他的聲音很沉重,「最高法院的見解,對你很不利。」

 

我想起律師逐字逐句的分析。

 

他說,最高法院的法官們想的跟我們不一樣。他們覺得,重點不在於公司當時是不是很強勢、是不是沒給我時間思考,而是我犯的錯,夠不夠嚴重到讓他們可以直接開除我?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接下來的問題就變得很微妙。最高法院質疑說,公司拿「不提告」來換我「自願離職」,對我來說,真的是更糟的選擇嗎?律師嘆了口氣說:「法官大概覺得,跟被開除又被告相比,讓員工自願離職且不提告的處理方式,或許也算是一種『寬待』。」

 

那麼,公司利用律師和預先準備好的文件,這種「濫用優勢地位」的指控,可能就不成立了。因為如果公司本來就有權開除我,他們只是在行使權利,而不是在濫用法律。

 

最後,律師總結道:「最高法院的意思不難理解,他們在意的是事情的本質,而不是表面上的形式。他們不管我當時有多害怕、多無助,他們只在乎我一開始到底有沒有犯下那些錯。」

 

我犯的錯……這才是整場噩夢的根源。

 

今天下午,更一審法院安排了調解。律師說,這是最後的機會,值得好好考慮。

 

我轉頭看了一眼床頭的鬧鐘,螢光綠的數字顯示著:清晨四點半。

 

整個城市還在沉睡,而我卻感到前所未有的清醒。這場官司就像無止盡的噩夢,一次次把我拖回那間冰冷的會議室,反覆凌遲。勝訴的喜悅短暫得比煙火還虛無,敗訴的恐懼卻是刻骨銘心。

 

我不想再做這個夢了。

 

我深吸一口氣,在黎明前的黑暗中,暗暗下了決定。

 

 

【關鍵字】
合意終止、勞工涉犯刑責、兩條路的選擇、締約完全自由、更一審和解

2025年8月17日 星期日

最高百則013【鐵口直斷】

 


【鐵口直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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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上福田公司積欠蔡金蓮1077月起至10月之薪資;又上福田公司曾於1076月間告知蔡金蓮毋庸繼續處理公司財會事宜並轉任顧問後,蔡金蓮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為原審所是認。果爾,上福田公司於1076月間既僅係調整蔡金蓮工作內容,並容認蔡金蓮繼續工作,則能否謂上福田公司有片面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又依蔡金蓮所提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蔡金蓮係於1071018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且其於同年1128日第一次調解程序時,主張上福田公司積欠1077月至10月薪資及預告工資、資遣費等情,則蔡金蓮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其事由為何?蔡金蓮於第一次調解程序時,就其請求預告工資、資遣費部分,是否已說明其法律上依據?是否不能經由其說明之法律上依據推認有法定終止權之行使?要非無疑。」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23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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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下旬的市場,帶著晚秋的濕冷。

吳芳華提著菜籃,心頭的重量比籃裡的蘿蔔和豬肉還沉。打從和公司鬧翻、申請了勞資爭議調解之後,日子就像蒙上了一層灰。她看著籃裡那袋雞蛋,想著回家給自己補補,這場仗,恐怕還長得很。

就在她拐出巷口時,一個身影從旁側匆匆撞了上來。「哎呀!」一聲輕呼,伴隨著清脆又黏膩的碎裂聲。吳芳華低頭一看,那袋雞蛋已成了一灘黃橙的狼狽,浸濕了大半個菜籃。

「夫人,真是對不住、對不住!」撞著她的是一位身形清瘦、留著花白鬍鬚的老先生,他手裡還拿著一面布幡,上頭寫著「鐵口直斷」四個大字。老先生眼神卻渙散,顯然心不在焉,這一撞讓他回神了過來:「我我賠妳」他摸遍身上的口袋,卻只掏出幾枚銅板,臉上更顯窘迫。

吳芳華嘆了口氣,看他一臉愁苦窘迫,氣也消了一半。「算了,老先生,我看你也不是故意的。」

老先生卻執意不肯,他仔細端詳了她幾眼,忽然道:「夫人,我雖沒錢賠妳,但我這一身本事,或可為妳解惑指路。妳眉宇間官非纏繞,心中鬱結,不如我來為妳卜上一卦,算做賠禮,如何?」

吳芳華半信半疑,但看著淌流滴落地面的蛋液,心想聽聽也無妨,便伸出了手掌。

老先生並未看她的掌紋,只是閉上眼,手指在空中虛畫了幾下,緩緩開口:「妳的麻煩,看似被多家公司互踢皮球,實則不然。」

他睜開眼,目光清澈如鏡,「我看到一隻手,操弄著好幾個面具,這些面具,有的叫『叡光實業』、有的叫『楓運貿易』、有的叫『鈦合工業』名字雖多,幕後卻是同一個魂。妳以為妳只為湧聖企業效力,實則妳的青春,都耗在了這個叫張正德的人手底下。別擔心,這層幻術,瞞得了一時,瞞不了一世。將來廟堂之上的法官,會看穿這層把戲,將這些面具後的影子,都算成一體。」

吳芳華心頭一震,這不正是委任律師向她分析的「實質同一性」訴訟主張嗎?這幾家公司的實質老闆都是張正德,業務也大同小異,她一直覺得自己的年資該合併計算才對!

她還沒開口,老先生又接著說:「但妳的起點,卻被一層濃霧遮蔽了。」他輕輕搖頭,像在撥開眼前的迷障。

「妳說妳與公司的緣分始於民國六十八年,對嗎?但廟堂之人一開始看不清,他們起初只看到有據可查的白紙黑字。他們會因此困惑,讓妳的腳步暫時受阻。」他頓了頓,嘴角勾起一抹神秘的微笑,「可妳別急,有一封公司自己寫下的信,會像一道驚雷,劈開迷霧。那信上,清清楚楚地承認了妳的緣分起點。最高的那座廟堂,才會看到這道光,並且說:『此事有疑,需再釐清!』,到那時,妳的年資,才有望從頭算起。」

吳芳華的呼吸急促起來,她想起最近收到那封對方律師發來要她歸還公司財物的信函,上面確實提到了「自民國六十八年任職」,難道這信函將來竟會是重要關鍵?

「那那我最後被趕出來」她忍不住追問,「他們欠我薪水,我才不幹的!這樣我可以拿到資遣費嗎?」

老先生嘆了口氣:「這正是最曲折的一段。妳的離去,是門被反鎖,還是雙方握手道別?廟堂一開始會認定,妳們是好聚好散,是妳自己同意離開的。」他伸出一根手指,在空中點了點,「他們會說,既然是和平分手,那便沒有所謂的資遣費、預告工資了。但妳要記住,妳的離開,起因於他們的不義,是他們先欠了妳的汗水錢。這份委屈,妳要一再地訴說,一直說到最高的那座廟堂上,他們才會質疑:『一個被欠薪的人,真的會心甘情願地走嗎?這場別離,真是出於自願嗎?』他們會把這個結,再丟回下層去解。所以這條路很漫長。」

吳芳華聽得心驚肉跳,一場官司竟要如此一波三折,聽起來要從地院打到高院,再上訴到最高法院,然後又發回她不敢想下去。

看著她發白的臉色,老先生放緩了語氣,眼中透出一絲憐憫:「夫人,妳的命盤,是先苦後甘。這場官司會消磨妳心志,損耗妳光陰,但妳的堅持,不會白費。在歷經多次交鋒與審判,當妳再次踏上那座高等廟堂時,記住我的話,」

他湊近了些,聲音壓得極低,「一輛『和解』的金馬車將會出現。那時,對方會提出一個尚可的條件。妳要抓住它,別再執著於鬥到底。搭上那輛車,妳才能真正解脫,拿到妳應得的,並且從糾紛中解脫。」

老先生的一席話,如醍醐灌頂,令吳芳華感到又驚又喜,驚的是這條訴訟之路竟如此漫長艱辛;喜的是,只要堅持,終有雲開見月明的一天。她深深一鞠躬,眼眶有些濕潤:「謝謝大師指點!真的太謝謝您了!」

直起身,她才注意到老先生眉頭深鎖,那股愁緒比剛才更濃了。

「大師,」她關切地問,「剛剛看您愁容滿面,心不在焉才撞壞了我的雞蛋。您有如此鐵口直斷的能力,到底在為什麼事發愁呢?」

算命師抬頭望著灰濛濛的天,長嘆一聲,苦笑道:「唉,天機難測,我亦是凡人。近日聽聞東瀛有先人預言,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五日,恐有末日之災。我一時好奇,便起卦推算結果結果

吳芳華的心提到了嗓子眼:「真的假的?七年後地球就要滅亡了嗎?」

「非也,非也。」算命師搖了搖頭,神情凝重,「命掛顯示,那日期在台灣,非關生死,而是生存尊嚴的問題。卦象大凶,人們生不如死、社會變得混亂、騙徒橫行百姓苦不堪言。恐怕,這只是一個開端

吳芳華點了點頭,心想,七年後的世界太遙遠了,還是先把自己的官司處理好再說。她安慰了老先生幾句,便提著菜籃道別。

剛走沒幾步,她想起自己買的幾盒涼糕,心想應該分一盒給這位指點迷津的恩人。她轉過身想再尋找老先生說話時,卻發現身後人來人往的市場巷口,已不見了那清瘦的身影,彷彿那位算命先生從未出現過一樣。


【關鍵字】

預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是否不能經由其說明之法律上依據推認有法定終止權之行使

最高百則012 【手順很重要】



【手順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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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雇雙方得以資遣方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此合意不以明示為限,倘依雙方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雙方就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趨於一致,即難謂非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惟參諸證人徐俊煌、林敬榕證述:全球公司考核制度是每季計算。郭意平因未達考核標準,伊乃於109年4月9日與郭意平商談,郭意平表示接受資遣,並商談資遣費。郭意平嗣知悉相關部門即SPA不同意其主張之資遣費、離職金計算方式,雙方才就資遣費內容進行後續勞資爭議調解。第1次調解時,調解委員先確認要留任或談資遣費,郭意平同意資遣後,始進行資遣費金額之討論。郭意平不同意資遣費計算方式,才由委員提議第2次調解。徐俊煌為郭意平爭取30萬元獎金,仍與郭意平自己計算方式有差異。直到109年4月30日第2次會議結束時,郭意平才表示要變更為不同意資遣。但郭意平當日還是有回公司完成離職手續。又業務員離職必須將登錄證繳回,惟郭意平表示登錄證遺失,其以簽署遺失切結書代之,公司完成註銷登錄。郭意平離職前表示要將其所招攬之保單中比較重要的客戶轉給可信任的業務同仁,經伊簽核業務員轉換同意書等語明確……兩造似均有以給付資遣費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之意,郭意平未有資遣費如未達其要求之數額,即不予離職之表示,甚且於109年4月30日兩造第2次調解不成立後,主動返回全球公司辦理包括業務員登錄註銷在內之相關離職手續。果爾,是否不足以推知雙方就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趨於一致?自滋疑義。……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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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明媚的午後,國立珍律大學法學院的教室裡,氣氛卻顯得有些凝重。


勞基法的代課講師,也就是過勞律師,正主持著一場別開生面的模擬勞資糾紛訴訟演練。


「各位未來的大律師們,」過勞律師聲音沉穩,「今天演練的案例,是『卓越保險公司』與其業務員林文楷先生的確認僱傭關係訴訟。林先生主張公司違法解僱,而卓越保險則認為雙方已合意終止契約。現在,請扮演林文楷先生的勞方代表先作陳述。」


扮演觀眾的學生屏息以待,代表資方陣營的學生則低頭溫習著案情摘要。


勞方首席代表,一位眼神銳利的女同學清了清喉嚨站起:「法官、在座的各位,我的當事人林文楷先生,自85年7月1日起在卓越保險公司任職,二十多年來兢兢業業。然而,在109年4月,卓越保險公司竟以他該年第一季度業績尚差區區八百餘元、未達五萬元門檻為由,意圖資遣。我們認為,此業績計算顯有爭議,例如有一筆保單並未正確計入林先生的業績,顯然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過勞律師點點頭,示意改由資方發言。


資方首席,一位看起來胸有成竹的男同學推了推眼鏡:「庭上,勞方代表剛剛的陳述有所偏頗。事實是,109年4月9日,林先生的主管張經理在告知其第一季度業績考核情況後,是林先生『主動』表示願意以資遣方式離職,公司隨後才啟動後續資遣作業。並且,林先生亦主動申請了勞資爭議調解。」


勞方代表立刻反駁:「調解的目的是釐清資遣細節,並非同意資遣本身!在4月23日的第一次調解,以及4月30日的第二次調解中,林先生都明確表達了對資遣條件,尤其是資遣費計算方式的不滿。最終調解不成立,正說明雙方未達合意!」


「恰恰相反!」資方代表以昂揚的聲調,將眾人的注意力拉回。


「調解記錄顯示,第一次調解時,調解委員是確認林先生同意資遣後,才進入資遣費金額的討論。第二次調解,雙方確實對金額無法達成共識,但這無礙於先前已存在的離職意願。更重要的是,在109年4月30日第二次調解結束後,林先生還做了什麼?他親自回到卓越保險公司!…」資方代表刻意頓了頓,高高舉起手中的一張資料。


這舉動引起台下充當法庭觀眾同學的一陣騷動。


資方代表搖了搖手中的資料,大聲地說道:「林先生回公司辦理了勞工保險退保,卓越保險也開立了註明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離職證明書給他。他甚至因為業務員登錄證遺失,所以簽署了『登錄證遺失切結書』給公司,這在公司內部是辦理離職註銷的標準程序之一!同時,林先生也簽署了業務員轉換同意書,將他名下的重要客戶保單轉由其他同事接手服務。這些,難道不是一個已經決定要離職的人才會有的行為嗎?」


勞方代表臉色凝重駁斥:「那張切結書,林先生是在行政助理黃小姐的要求下簽署,切結書上也未載明與離職辦理程序有關,當時林先生以為只是遺失補辦的例行公事,並不知道是為了辦理離職!至於保單轉換,是擔心客戶權益受損的預防措施,並非代表他同意離職!」


「但林先生是資深業務員,對公司流程豈會不知?」資方緊追不捨,「林先生甚至在同年5月13日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復職,公司也從善如流在5月15日回函表示同意,並請他5月18日正常出勤,但林先生最終卻在5月27日又自行取回了先前提交的復職文件,這又該如何解釋?」


雙方你來我往,教室內的討論也越來越熱烈。有同學小聲議論「合意終止的認定標準到底是什麼?」、「這些間接證據的證明力有多強?」


攻防暫告一段落,過勞律師站在講台上微笑說:「非常好,雙方都提出了很多關鍵的事實與爭點。」他先是肯定了學生的表現。


「這個案件的複雜性在於,『合意』兩個字。最高法院在類似案件中,例如112年度台上字第1280號判決意旨就提到,勞雇雙方以資遣方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此合意不以明示為限,倘若依雙方的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雙方就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趨於一致,就難謂非合意終止。」


過勞律師頓了頓,看著全班同學:「在這個模擬案例中,儘管林文楷先生在第二次調解會後聲稱不同意資遣,但法院仍可能會綜合評估他在那之後的行為。他回到公司,配合辦理了勞保退保、領取了離職證明、簽署了登錄證遺失切結書……這些對於一位保險業務員來說,等同於繳回執業工具,並且還進行了客戶保單的移轉。這些行為,是否足以讓人推斷,儘管林先生對『資遣條件』的金額不滿意,但對於『以資遣方式離開公司』這件事本身,在行為上已經趨於一致而達成合意了呢?」


他繼續闡述:「最高法院的見解傾向於,即使雙方對於資遣費、離職金等未有共識,但如果從整體行為來看,雙方對於『終止契約』這個『必要之點』已經有了默契或事實上的合意,依然可能成立合意終止。」


台下的學生們若有所思,原本模糊的概念在過勞律師的解析下逐漸清晰。原來,法律的適用不僅僅是條文的搬演,更需要對事實的細膩洞察與對判決先例精神的深刻理解。


「所以」過勞律師總結說道:「即使林先生主觀上對金額不滿,但他的一系列配合離職的客觀行為,很可能自己陷於訴訟風險之中,也就是讓法院有素材可以作出109年4月30日已經達成合意終止的結論。這也提醒我們,在處理勞資爭議時,每一步的行為都至關重要。」


「噹——噹——噹——」下課鐘聲適時響起。


學生們紛紛起立,臉上帶著茅塞頓開的表情,熱烈地討論著剛才的攻防與過勞律師的講解。


一堂充滿思辨與教育意義的勞基法課程,在夕陽的餘暉中畫下了圓滿的句點。



【啟示】


📌下棋手順很重要。勞資糾紛進行協調的處理順序也同樣重要(和解總金額沒有共識,怎麼可能先同意資遣?)。


📌勞方應表明:雙方對和解金額要先達成共識,勞方才有可能就契約終止來達成合意(否則將來法院可能會用『未見其於當時有資遣費如未達其要求之數額,即不予離職之表示』酸勞工)。


📌在勞資雙方對和解總金額達成共識前,勞方不宜配合離職程序作業(簽署文件、交接手邊工作),否則風險難料啊。



【關鍵字】

合意終止、合意不以明示為限、雙方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


最高百則011【和解的契機】

 


【和解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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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勞雇雙方得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法無明文禁止以資遣方式達成合意,此合意不以明示為限,倘依雙方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雙方就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趨於一致,即難謂非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張維民於當日下午5時9分以LINE通知被上訴人,雖係記載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僱被上訴人,惟上訴人欲終止兩造勞動關係之意思極為明確,被上訴人亦表示不管以何方式離職,該辦理的再辦理。張維民已告知被上訴人不用再辦理離職手續,嗣上訴人於107年8月28日寄發存證信函,載明其於107年8月20日向被上訴人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並約定被上訴人應於當日完成交接事宜等內容,被上訴人於翌日收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薪資給付、勞工退休金提撥及辦理勞工保險投保日期均只至107年8月22日,為原審所確定。則直至被上訴人於107年12月10日寄發存證信函表示欲繼續提供勞務前,時間長達3個多月,被上訴人對張維民寄送之LINE通知,上訴人寄發之存證信函,及上訴人停止給付其薪資、提撥勞工退休金,並終止為其辦理勞工保險投保等情事,似均未表示異議,亦未請求提供勞務、請假,或聲請調解。果爾,以兩造於上開歷程之言詞及舉措,是否不足以推知雙方就終止僱傭契約之意思表示趨於一致?自滋疑義。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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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清了清喉嚨,溫和而帶著威嚴的目光掃過坐在對面的永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與林文傑先生。法庭內的氣氛比上次開庭時緩和了許多,雙方律師也正襟危坐。


「兩位,今天請大家來,是希望我們能平心靜氣地談一談,看看這個案件是否有一個對雙方都好的解決方式。」法官的語氣沉穩,「我仔細研究了本案的卷宗,以及最高法院發回的意旨。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整個事情的經過,好嗎?」


永序科技的代表點了點頭。林文傑也輕聲應了句:「是。」


「根據資料,林先生您是從106年6月12日開始在永序公司擔任工程師,月薪5萬元。」法官翻了翻手邊的文件,「到了107年8月20日,您的直屬主管陳建宏先生口頭告知公司有資遣您的打算,雙方有針對特別休假天數進行討論。是這樣嗎?」


「是的。」林文傑回應。


「好。接著,在同年的8月22日中午,您、陳建宏先生,還有公司的人事主管,三方再次就特休假、解僱及資遣條件等進行討論。」法官頓了頓,看向林文傑:「當時的對話紀錄顯示,陳建宏先生曾說『不用再走離職手續了』,而林先生您則回應:『解僱總要給我一個通知吧?』、『讓我知道我的解僱從什麼時候開始生效啊!』,也提到『我覺得應該沒必要留在公司』,甚至說『不管任何方式離職啦吼,那我再繳回。該辦的東西我再辦這樣子。』這些對話,林先生您還有印象嗎?」


林文傑微微頷首:「大致是這樣。」


「而就在當天下午5點多,陳建宏先生用LINE通知您,公司是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解僱您。之後,公司對您的薪資給付、勞退提撥和勞保,也都只到8月22日為止。永序公司也在8月28日寄發存證信函,再次確認終止契約的意思。這些事實,雙方應該沒有爭議。」


永序科技的代表說:「是的,法官。」


法官的目光轉向林文傑:「林先生,從8月22日之後,一直到您在同年12月10日寄發存證信函,表示要繼續提供勞務之前,這中間長達三個多月,您對於公司LINE的通知、存證信函,以及公司停止給付薪資、提撥勞退、終止勞保等情事,似乎並沒有立即表示異議,也沒有請求提供勞務或申請調解。這一點,最高法院特別指出來了。」


法官稍微加重了語氣:「最高法院認為,從雙方在這段過程中的言詞和舉措來看,『是否不足以推知雙方就終止僱傭契約之意思表示趨於一致?自滋疑義。』這句話的分量,兩位應該都明白。也就是說,最高法院認為,您們雙方當時的互動,很有可能已經構成『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而非公司單方面違法解僱。」


林文傑的臉色微微一變,他原本在二審勝訴的信心滿滿,後來確實被被最高法院的這段論述給動搖了,他內心盤算:「最高法院都這麼說了,萬一發回更審,法官改採這個觀點,那我豈不是從勝訴變敗訴?打了整整三年官司的努力和煎熬可能都白費了…」


永序科技的代表則略微鬆了一口氣,內心想著:「雖然最高法院給了我們一個有利的方向,但訴訟總是充滿不確定性,萬一更審法官有不同看法,或是林先生又提出其他證據,還是可能有敗訴的風險,那又是另一筆訴訟開銷和時間耗損。這個案件好不容易有救回來,如果能就此打住,或許對公司也是好事。」


法官觀察著雙方的神情變化,繼續說道:「兩位,訴訟打到底,曠日廢時,勞民傷財。對永序公司而言,最高法院似乎給了你們一個翻盤的機會,但重新審理仍可能存在變數,畢竟訴訟無必然;對林先生來說,雖然之前二審勝訴,但這個勝訴的基礎,現在看來並非那麼穩固,萬一本院審理後認定是合意終止,您可能一毛錢都拿不到,還要負擔訴訟費用。有沒有可能雙方各退一步,找出彼此都能接受的折衷方案,讓事情早日落幕,對大家來說,才是最好的結果?」


法庭內陷入一陣沉默。雙方律師也低聲與當事人交換意見。


林文傑望向對面的公司代表,對方的眼神也透露出一絲疲憊和尋求解決的意願。他想起這段時間的奔波和心理壓力,如果能有個確定的結果,或許真的比無止盡的訴訟來得好。


永序科技的代表也與律師商議後,似乎做出了決定。


法官見時機成熟,再次開口:「本院建議,雙方協議出一個合理的金額達成和解,讓這件事劃下句點如何?」


經過一番短暫的交頭接耳,永序科技的代表首先開口:「法官,我們願意在合理的範圍內,支付一筆和解金,了結此事。」


林文傑的律師也看向他,他深吸一口氣,緩緩地點了點頭:「若金額有共識,我也同意和解。」


在法官的耐心協助下,雙方就和解金額及條件達成了共識。當雙方代表在和解筆錄上簽字,並象徵性地握手時,法庭內的緊繃氣氛終於煙消雲散。


想到自己也省得寫判決,法官的臉上不禁露出了開心的笑容,說道:「很好,很好。菜根譚有云:『醲肥辛甘非真味,真味只是淡;神奇卓異非至人,至人只是常。』這訴訟過程中的輸贏起伏,如同濃烈辛辣的滋味,雖然刺激,卻未必是人生的真味。如今雙方放下紛爭,回歸平和,這份『淡』,或許才是更值得珍惜的。恭喜兩位好聚好散,祝福雙方未來一切順利。」



【啟示】


📌許多勞工太習慣服從,沒有想過對於雇主片面終止的行為,可以表示反對。


📌勞工不諳法令其實不是問題,早日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協助才是正解


📌勞律一直覺得最高的發回造就了許多勞資爭議案件的和解契機(笑)。


【關鍵字】

合意終止、雇主片面終止、推知、意思表示趨於一致


2025年6月24日 星期二

最高百則010 【天堂有路】

 


【天堂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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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契約之終止,有由當事人合意而終止者,亦有依當事人一方行使終止權而為終止之意思表示者。前者,係當事人就終止契約達成合意之契約行為。後者,當事人一方終止權之發生原因,有依法律規定(法定終止權),亦有由當事人約定(約定終止權)者;法定終止權之行使,其發生效力與否,端視有無法定終止原因存在。是合意終止契約與當事人單方行使終止權,二者殊異,應予區辨。準此,勞雇雙方得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法無明文禁止以資遣方式達成合意,惟應由主張雙方合意終止契約者,盡其舉證責任。又雇主若基於勞基法第11條所列各款法定終止事由,一方發動終止權,片面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自應明示預告終止事由及法律依據,並證明其主張法定終止事由之存在,始得謂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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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頭髮斑白、身形佝僂的老者,不約而同地走到了掛著「天堂」招牌的大門前。他們定睛一瞧,彼此竟是昔日的雇主張萬年與員工李福生。


「怎麼是你?」張萬年眉頭一皺,想起了當年與這位中國區總經理的種種不快。


「老闆,好久不見。」李福生也難掩訝異,過去的勞資糾紛彷彿還歷歷在目。


這時守在門口的天使清了清嗓子:「不好意思,名額有限,你們分別說說自己有什麼資格進門吧。」


張萬年搶先開口:「天使啊,我一輩子經營洪耀科技,帶領企業進入中國市場,創造無數就業機會。公司與李福生簽訂了定期勞動契約,約定由他擔任中國區總經理,起初月薪是人民幣九萬一千七百元,後來調整為美金一萬一千一百元及新台幣十一萬五千元。我們提供他穩定的福利,像是每月人民幣六千元住宿補助、車輛補助、油資、停車費和出差費都實報實銷。像我這麼稱職的好老闆若不能上天堂,那誰還能上天堂啊?」


李福生不甘示弱:「天使大人,我在中國擔任總經理期間,勤勤懇懇、任勞任怨。公司在104年10月間以景氣不佳為由,商議終止契約未果,之後就片面決定撤離中國區並拒付薪資。但我始終堅守崗位,在公司宣佈撤離後,我還幫忙轉達訊息給中國區的員工,並整理了他們的經濟補償金明細給公司參考,持續堅守崗位、提供勞務。沒想到公司竟然拒付我104年11月、12月的薪水,以及這兩個月的住宿補助,甚至該年度的年終獎金也沒給,這種不守信諾的人怎麼有資格上天堂呢?」


天使點點頭,好奇地問:「那你們之間是怎麼結束勞動契約關係的?」


張萬年立刻回答:「當時公司虧損嚴重,我在104年10月23日的會議上跟李福生提過要終止契約,他當時沒說話,這不就表示默示同意了?而且我認為我們之間比較像是委任經理人的關係,依照民法規定,本來就可以隨時終止委任。況且,我也在同日或幾天後的10月26日,口頭告知他依據勞基法第11條的虧損、業務緊縮等理由要終止契約了。」


李福生搖搖頭:「我當時只是沉默而已,從未表示同意。公司也不曾跟我說要依據勞基法第11條的哪一款、哪一個具體事由終止契約,事實上也沒有任何法定終止事由存在。」


天使再問:「那年終獎金呢?這又是怎麼回事?」


張萬年有些尷尬地說:「這個嘛…依照我們公司工作規則,年終獎金發放與否要看公司營運狀況和員工考核結果,他105年初農曆春節前已不在職,無法考核,自然就沒發放了。」


李福生則堅持:「但當初錄用通知書上明明載明薪資包含一個月年終獎金。而且,老闆在104年10月26日與我的對話中,並未否認有年終獎金,只說『真的是我一個疏忽,忘記把業績綁進去』,甚至還提到中國區其他辦公室員工的年終獎金是有發放的。這是雙方約定好我應享的權利。」


天使沉吟片刻後,露出嚴肅表情:「首先,你們簽署的契約中詳細規範了李先生的工作期間、地點、項目、薪資獎金、休假、考核獎懲、服務紀律等事項來看,認定李先生在經濟、人格及組織上均具有從屬性,因此你們之間成立的是『勞動契約』,而非張老闆所說的『委任契約』。」


李福生不斷點頭附和,張萬年皺著眉頭不發一語。


天使伸出兩根手指:「終止勞動契約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勞資雙方『合意終止』契約;另一種是由一方依據勞基法規定的法定終止事由,單方行使終止權。李先生在104年10月23日那場會議上的沉默,僅僅是單純的沉默,不能以此認定他默示同意終止契約。」


李福生輕輕頷首附和:「我當時確實只是聽著,並未表示同意。」


「沒錯。」天使肯定地說,「你後續轉知中國區辦公室員工公司撤離決定,或提供員工經濟補償金明細等行為,也都只是在履行身為總經理的職責,不能反過來推論你同意終止自身的勞動契約。所以,勞動契約並未合意終止。」


張萬年眉頭緊鎖,似乎想辯解些什麼,但天使已將目光投向他:「至於張老闆你主張的『單方依法終止』,你當時既然主張公司與李先生之間是委任關係,自然不可能在會議中告知李先生要依據勞基法第11條的哪幾款法定解僱事由及法律依據來終止契約,對吧?」


張萬年囁嚅道:「我……當時確實是公司虧損,經營困難……」


天使語氣不變:「即便你事後主張說有口頭提及勞基法,但你並未明確指出是依據勞基法第11條的哪一款具體事由,更重要的是, 你也未能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終止事由存在。因此,公司並未合法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張萬年的臉色有些難看,他低下頭,雙手不自覺地搓揉著。


「既然契約未經合意終止,也未被合法單方終止,那麼這份定期勞動契約就繼續有效直到原定契約期滿的105年6月30日。李先生在公司撤離中國區辦公室後,仍表明準備繼續提供勞務,是公司方面拒絕受領。所以,李先生無需補服勞務,仍然有權請求契約期間內的薪資。」


李福生聞言,長長地舒了一口氣,眼眶微微有些濕潤,彷彿多年的委屈在此刻得到理解。


天使接著談到年終獎金:「至於年終獎金,錄用通知書上已經載明,而且張老闆你在與李先生後來的對話中,也未曾否認年終獎金的存在,甚至表示說『真的是我一個疏忽,忘記把業績綁進去』。因此,年終獎金顯然是勞務對價的一部分。公司不能單純以工作規則的條款,或是李先生屆時不在職、無法考核為由拒絕給付。」


張萬年重重地嘆了口氣,臉上的皺紋更深了。


天使總結說道:「所以洪耀科技依法應給付李福生先生積欠的薪資、住宿補助以及年終獎金。說了這麼多,你們覺得誰比較有資格進這個門呢?」


張萬年聽完天使的話,神色黯然:「唉,當年確實是我處理得不夠周全,法律細節沒弄清楚。」


李福生也感嘆:「如果當時我們能更坦誠地溝通,或許一切會更好。」


兩名白髮蒼蒼之人都來到羽化成仙的階段了,昔日恩恩怨怨早已煙消雲散,相視一笑隨即握手言和。天使露出欣慰的笑容:「看到你們重修舊好,真是人間最美的風景!好!你們通過考驗了,都可以進門!」


兩位老者喜不自勝,攜手走進大門,就像當年前往中國大陸開拓時並肩作戰一樣。兩人的背影漸漸消失在通道的盡頭。


待他們走遠,天使突然發出一陣奸詐的笑聲,彈指施法,門口的招牌頓時翻轉,露出「地獄」兩個大字。一陣煙霧散去,天使露出了魔鬼的真面目,得意地摳著下巴自言自語道:「人們常為了勞資糾紛鬧得紛紛擾擾,走向地獄而不自知啊!哈哈哈哈哈……」



【啟示】


📌主張雙方合意終止契約的人,要負舉證責任。


📌有時雙方都沒有人主張合意終止,法院卻跳出來認定構成合意終止。


📌雇主若要預告終止,應向勞工表明事實、基於勞基法第11條何款終止事由終止,並存證來日得以證明各該法定終止事由存在。



【關鍵字】

一方終止、合意終止、法無明文禁止以資遣方式達成合意



最高百則009 【遲來的5998元資遣費】

 


【遲來的5998元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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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定終止權之行使,其發生效力與否,胥視有無法定終止原因存在。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終止權屬形成權,於勞工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雇主之同意,亦不因雇主同意或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而成為合意終止。

上訴人於107年7月15日向廖本煌表示離職之電子郵件,原審既認係上訴人基於上訴人一方終止權之發動,倘該電子郵件說明離職之原因,符合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事由,系爭契約是否非不生終止之效力?即非無疑。另上訴人先後於107年7月15日、17日以電子郵件向廖本煌表明離職、維持原離職時間,且於107年7月17日提出離職申請表,似無與被上訴人達成合意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其間上訴人雖與廖本煌溝通、協調,就終止勞動契約之方式,即上訴人任職至107年8月3日,預計於107年8月3日休假1日,兩造是否僅就上訴人終止系爭契約之日期、休假方式達成共識而已,能否因此遽認兩造係合意終止系爭契約,即非無斟酌之餘地。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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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夏,阿玲收到了蘭堡科技大學「未來人才培育計畫」專任助理的聘書。剛畢業不久且身負學貸的她,對這份工作充滿期待。


5月下旬,阿玲正式到職,她拿到「蘭堡科技大學專任助理契約書」,內容記載:月薪58350元,於次月15日前一次發放。這份薪水對她至關重要。她迅速投入工作,協助計畫主持人黃副校長處理行政事務、聯繫廠商及規劃活動。


6月15日,是她預計領取第一份薪水的日子。然而,她的銀行帳戶沒有任何動靜。


起初她猜想或許是新進人員初次薪轉流程較慢,但日子一天天過去,薪水始終未入帳。到了月底,房租、水電費帳單繳款期限、學貸扣款日的逼近,這一切讓她感到焦慮不安。


她鼓起勇氣向人事室,得到的回覆是:「計畫經費請款流程還在跑,有些助理的出勤表比較晚交,要等資料都收齊了才能一起送。」


阿玲感到困惑,契約明明約定15日前發薪,為何其他人的延遲會影響到她?她翻閱契約,才發現第四條有小字註明:「若因計畫尚未撥款或未依規定辦理工資請領作業,導致遲延給薪,甲乙雙方同意於經費核撥後或補齊文件時再發給。」但她清楚自己已按時繳交所有文件,且據了解,教育部計畫款項早已撥付學校。


時間來到7月,阿玲仍未收到5月份的薪水。


6月份的薪資依約應於7月15日發放,但依目前狀況來看,恐怕也將延遲。她非常厭惡這種感覺,明明有一份正當的工作、正式職稱,卻似乎過著經濟不穩定的生活,甚至要向親友借錢週轉,這一切都是校方未遵契約信諾所致。


7月12日當天,5月份的薪水終於入帳,距離約定的發薪日已晚了近1個月。這遲來的薪資並未緩解她的焦慮,反而讓她理解到學校在履行勞動契約上存在無可救藥的嚴重問題,她不想與這種不確定性共存,也無法認同校方將行政延誤的不利益通通轉嫁給基層員工的做法。


7月15日,星期日。阿玲坐在電腦前敲打鍵盤,動手撰寫離職信。


「主旨:黃副校長您好:離職申請事宜 。 黃副校長您好:很遺憾必須向您提出離職。主要原因有二:其一,學校未能依契約約定按期給付薪資,至今5、6月份薪資均延遲發放,且未見任何具體改善措施,已嚴重影響個人生計規劃。此狀況顯已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基法相關規定。其二,實際工作內容與個人職涯預期價值觀存在落差…」


她停頓了一下,內心雖有掙扎是否該如此直白,但薪資遲發確實是主因,她決定實話實說。


她繼續寫道:「考量目前專案進度,本人預計將服務至107年8月3日,以利辦理業務交接。期間因暑休安排,8月3日當天將申請休假。預計於7月17或18日開始處理相關離職手續。希望能與您預約時間,當面說明。」


按下「傳送」後,她感到一絲解脫,但也有些許不安。


隔天,7月16日,黃副校長約見了阿玲。副校長語氣溫和地表示:「阿玲,我知道薪水遲發造成妳的困擾,這確實是行政流程有問題,我會要求改進。妳很優秀,這計畫需要妳,能不能再考慮一下?」


阿玲堅定地搖頭:「副校長,謝謝您的慰留。但連續兩個月發生同樣問題,且缺乏制度性保障,讓我對未來失去信心。我已決定離職。」


黃副校長見她態度堅決,便表示尊重:「好吧,既然妳決定了。那就照妳信上說的,做到8月3日,把工作交接好。妳8月3日要休假是嗎?沒問題,人事那邊我會交代。」


7月17日,阿玲再次發出郵件,重申離職意願,並附上填妥的離職申請表。她在離職原因欄位,再次勾選並註明「薪資未按時發放」。黃副校長簽核了申請表,人事室也蓋章註記預計於8月3日辦理退保。


8月2日,6月份的薪水終於發放了。隔天,阿玲辦妥所有離職手續,正式離開蘭科大。


然而,當她向蘭科大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申請失業給付時,卻遭到拒絕。校方聲稱:「妳是自願離職的,而且學校跟你是『合意』終止契約,雙方都同意妳做到8月3日。」


「合意終止?」阿玲無法接受。「我是因為學校違法遲發薪水才被迫離職!是學校先違反契約!」


無奈校方態度強硬。阿玲只好委託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蘭科大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支付資遣費5998元。


法庭上,蘭科大委任的律師強調,阿玲與黃副校長經過溝通最終「達成共識」,同意以8月3日為離職日。期間阿玲安排休假、持續領薪等行為,均足證明雙方是「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一審及二審法院均採納校方主張。法院雖認定校方遲發薪資,但認為後續雙方的溝通、離職日的敲定及假期安排等,顯示雙方最終是「合意終止」契約,因此判決阿玲敗訴。


收到敗訴判決,阿玲感到十分不滿,她明明是因雇主違約而依法終止契約,為何後續處理離職程序的溝通,會被曲解為雙方合意終止?


「律師,我不服!這太不合理了!」阿玲十分憤怒。


律師冷靜地回應:「阿玲,別灰心。二審法院忽略了妳提出離職的『原因』以及勞基法第14條的『形成權』性質。我們上訴到最高法院,還有機會。」


時間來到民國110年,最高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法官闡述說道:「本案的重點在於:勞工是否依法行使了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勞工若有該條款所列舉之事由,例如雇主未依約給付報酬,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權利性質上屬『形成權』,意即只要勞工符合法定要件並向雇主表示終止契約之意思,勞動契約即告終止,無需得到雇主同意,更不受雇主同意或反對的影響。」


法官頓了頓,繼續說道:「在本案中,上訴人阿玲於107年7月15日以電子郵件向其主管表明離職意願,並明確敘及離職原因包含雇主未準時給付薪資。只要遲發薪資的事實確實存在,也就符合『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等終止事由,那麼她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一旦送達學校,即已發生終止契約的法律效力。」


「至於上訴人後續與副校長就離職日期、交接事宜、甚至末日請休假等進行溝通協調,並達成處理上的共識,這些後續的協商與安排,並不能回溯性地改變先前勞工單方行使終止權、使契約歸於消滅,更不能將其曲解為雙方重新達成『合意終止』。原審法院認定契約『合意終止』,顯然對勞基法第14條形成權之性質及法律效果有所誤解。」


最高法院因此廢棄了二審判決,將案件發回更審。


更一審開庭時,法庭氛圍已然不同。更一審法官遵循最高法院的見解,認定蘭科大無正當理由連續遲延發放薪資,已構成違反勞動契約且情節重大,阿玲本可不經預告立即終止。但她據此於107年7月15日及17日透過電子郵件採取低強度的預告終止,自無不可,即屬合法行使契約終止權,不受後續慰留或校方簽核同意的影響,改判阿玲勝訴,蘭科大應依判決發給阿玲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給付資遣費5998元。


走出法院,阿玲長舒一口氣。歷時三年多的訴訟終於結束。她回頭凝望法院,心中感慨萬千。


「合意終止…」她喃喃自語,嘴角泛起一絲苦笑。「真的是個可怕的東西。它可以輕易地將雇主的違法行為,事後包裝成勞資雙方的『共識』,讓勞工失去本應享有的權利,讓法官輕易以駁回原告請求而結案。這場官司打下來,我才明白,訴訟的敵人未必是對造本身,有時更是那些被審判者浮濫套用的法律概念。」


她轉過身,迎向冬日的微風,心中默默感念:「感謝最高法院及更一審的法官,釐清了法律的界線,還給了我遲來的公道。」


這條路雖然漫長而艱辛,爭取到的不過是區區5998元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根本不足以彌補她付出的時間與金錢,但最後戰勝既違約又迴避雇主責任的無良雇主,替自己爭回了應有的尊嚴,感覺豈是一個爽字了得?值了!



【啟示】


📌勞工因雇主違法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雖採預告方式,不會因後續溝通協調就轉變成合意終止。


📌更一審法院用「低強度之預告」,避開了意思表示生效與終止生效之討論,傾向保護勞工。


📌一審、二審法院的見解未必是對的,很多時候只是欠缺上訴到三審的機會,或一造灰心喪志放棄繼續救濟罷了。



【關鍵字】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合意終止、形成權


百則最高008【藥命的好夢】

 




【藥命的好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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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動契約與以提供勞務為手段之委任契約之主要區別,在於提供勞務者與企業主間,其於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從屬性之有無。提供勞務者與企業主間契約關係之性質,應本於雙方實質上權利義務內容、從屬性之有無等為判斷。如仍具從屬性,縱其部分職務具有獨立性,仍應認定屬勞雇關係。上訴人係受被上訴人聘任擔任上好藥局之負責人及執行藥師職務,其執行業務之盈虧全歸屬被上訴人,而由被上訴人按月給付固定薪資;上好藥局係由被上訴人之女林嘉軒負責管理,上訴人於任職期間,上、下班均須打卡,如欲請假,須填載請假單向林嘉軒辦理請假手續;且被上訴人為上訴人投保勞、健保,並繳納保險費等情,為原審所認定。又上訴人主張:伊雖掛名為上好藥局之負責人,然其工作內容與該藥局其他員工相較,不具特殊性,且均受被上訴人指揮、監督,而從屬於被上訴人等語,並提出訴外人陳曉琳、黃宣穎、簡黃麗惠出具之證明書為證…倘非虛妄,則上訴人雖登記為上好藥局之負責人,如其執行藥師職務仍須受被上訴人指揮、監督,能否謂兩造間之契約性質,全無經濟上從屬性、勞務專屬性及組織上從屬性之特徵?即非無疑。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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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讚藥局」內燈火通明,一切都顯得井然有序。玻璃櫥窗擦得一塵不染,陳設著整齊排列的各種盒裝藥品。

阿誠藥師正專心地分裝著處方藥,突然,他指尖一滑,一顆小小的白色藥丸,像個迷你的跳水選手,輕巧地彈跳了兩下,滾落到一個隱蔽的角落。

小藥丸靜靜地躺在那裡,在這充滿藥水味的空間,看著阿誠藥師繼續忙碌,看著顧客來來去去,聽著藥袋被搓揉的沙沙聲,以及偶爾響起的電話鈴聲。日子大多是這樣平靜地流逝,直到那天下午。

那天,一個年輕的女子,阿怡,氣沖沖地走了進來。她是藥局實際出資者李老闆的女兒,平常就負責管理店內大小事。她環顧四周,眉頭緊鎖,目光最後停留在阿誠身上。

「阿誠!」阿怡的聲音帶著不容置喙的銳利,「跟你說過多少次了,保健食品的展示區要隨時整理,怎麼又亂七八糟的?」

阿誠停下手邊的工作,抬起頭,臉上有些無奈。「阿怡小姐,我剛剛才幫一位老太太找完藥,正準備要去整理。」

「準備?你永遠都在準備!」阿怡雙手抱胸,走到櫃檯前,身體微微前傾,擺出上對下的姿態。「別忘了,這家店是我爸開的,你只是個掛名的負責人!拿我爸的薪水,就該照我們家的規矩做事!」

阿誠的臉色瞬間黯淡了下來,多年的忍耐似乎來到了極限。「阿怡小姐,藥師的專業不是只有整理展示區。而且,當初談好的,我是這裡的執行藥師,不是妳的助理。」

「哈!執行藥師?」阿怡像是聽到了天大的笑話,嗤笑一聲。「執行藥師需要每天準時打卡嗎?我這裡可是有你一大堆遲到早退的打卡紀錄喔!就連請假都要填單子給我批,不是嗎?雖然我爸好心,薪水一毛沒扣你的,還幫你投保了勞健保,但你骨子裡就是個領薪水的員工,少在那邊跟我擺架子!」她每說一句,手指就往桌上點一下,語氣中的輕蔑毫不掩飾。

阿誠氣得臉頰漲紅,雙手緊握成拳。「妳……妳這是強詞奪理!當初是妳父親拜託我來幫忙,讓我掛名負責人,處理藥局的專業事務!」

「是啊,掛名啊!」阿怡拉長尾音強調最後三個字,「但真正的老闆是我爸!錢是我爸出的,盈虧也是我爸在扛,你不過就是領固定薪水的員工!跟店裡其他員工有什麼不同?」

就在兩人爭執不下,氣氛僵持到冰點時,藥局的玻璃門被推開了。一位穿著略顯陳舊西裝的中年男子走了進來,是房東王先生。

「呃……阿怡小姐、阿誠藥師,不好意思打擾,我是來收這個月店租的。」房東看到兩人劍拔弩張的樣子,雖然不是第一次看到,但還是覺得有些侷促不安。

阿怡連看都沒看房東一眼,冷冷地朝他一揮手,語氣帶著一股狠勁:「不用收了!我爸說了,這間藥局這個月租約到期就不續租了,準備收起來!這個月租金你就從先前的押租金扣吧」說完,她轉頭,對著臉色鐵青的阿誠露出一抹得意的冷笑:「聽到了嗎?阿誠大藥師,你就等著捲鋪蓋走路吧!」

房東先生碰了一鼻子灰,看看這個,又看看那個,尷尬地搓了搓手,最後只好摸摸鼻子,悻悻然地轉身離開了。

店內的空氣彷彿凝固了,只剩下阿怡得意洋洋的嗤鼻聲和阿誠壓抑怒氣的呼吸聲。

小藥丸躺在角落裡,聽著他們後續斷斷續續、充滿火藥味的爭吵,內容無非是過去的合作細節、薪資、管理權限等等……聲音越來越模糊,越來越遙遠,小藥丸突然覺得一陣天旋地轉,四周的光線扭曲起來,眼前一黑,失去了意識。

「咦……怎麼做了個怪夢?」

最高法院的辦公室裡,一位頭髮略顯花白的中年男法官猛地抬起頭,揉了揉惺忪的睡眼。他剛剛趴在堆積如山的卷宗上打了個盹,嘴角牽絲。他趕緊抽了幾張衛生紙把卷宗皮上那灘口水擦乾淨。

「唉啊,肯定是尚讚藥局這件案子害的……夢裡那兩個人吵得跟真的一樣……」法官喃喃自語。

夢境中的畫面異常清晰:那個氣焰囂張的年輕女子,那個忍氣吞聲、被指著鼻子說是領薪水打卡員工的掛名藥師,雖然這些都對話顯然是幻夢一場……但夢中年輕女子口中那些關於打卡、請假、固定薪資、勞健保的細節,不正是這案件雙方爭執的焦點嗎?

法官甩了甩頭,驅除睡意,更感到夢境帶來的啟示異常強烈。掛名藥局負責人的藥師,儘管名義上是「負責人」,但在實際運作中,那種人格上、經濟上、組織上的從屬性,在夢裡被活生生地演繹了出來。他看著眼前的卷宗,判決的結論幾乎已在內心成形。

他深吸一口氣,將椅子拉近辦公桌,打開電腦螢幕,將鍵盤挪到順手的位置。該趁著夢境帶來的啟發印象深刻之時,趕緊把爭點的正反思辨記錄下來。

只聽見最高法院法官辦公室裡,傳來一陣清脆而俐落的鍵盤敲擊聲。

叩、叩、叩……

「原判決……」

叩叩、叩……

「……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鍵盤聲持續不斷,在寂靜的辦公室裡迴盪著,彷彿帶著某種穿透時間的力量,久久不散。

【啟示】

📌掛名藥局負責人的藥師與實際經營者間可能成立僱傭關係。

📌需要執照經營的專技人員若受僱於他人,都可能會發生類此爭議,值得留意。

【關鍵字】

雇傭關係、委任關係、藥局負責人仍可能是勞工、執行藥師


百則最高007【剃度有緣人】

 



【剃度有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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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基法規定之勞動契約,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觀該法第2條第3款、第6款規定即明。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通常具有人格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之特徵。而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承攬契約之當事人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承攬人只須於約定之時間完成特定之工作,與定作人間無從屬關係,二者性質並不相同。基於勞基法保護勞務提供者之立法精神,除顯然與僱傭關係屬性無關者外,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應為有利於勞務提供者之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足成立勞動契約關係,不因雙方簽訂之契約名稱記載為承攬契約而異。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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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晚時分,「有緣人髮藝」裡瀰漫著髮膠和洗髮精的氣味,流行音樂輕柔地流淌。店長阿哲正專注地為一位中年男客修剪頭髮,電推剪在他手中穩定地嗡嗡作響。


「後面幫我稍微推高一點就好,阿哲師傅。」王先生透過鏡子說道。


「沒問題,王先生,一定幫您處理得清爽有型。」阿哲笑了笑,眼神依舊專注於髮際線。


就在這時,玻璃門被猛地推開,風鈴發出急促的撞擊聲。


一名年輕女子,小雅,氣沖沖地闖了進來,臉上帶著勝利又夾雜著憤怒的神情,手中緊緊攥著一份判決書。「阿哲!」她聲音尖銳地大喊,「你看看這個!最高法院的判決!你輸了!輸得徹底!」


阿哲手一頓,推剪器差點脫手。他皺起眉頭不悅地說:「小雅?妳來做什麼?什麼輸了?」


小雅一個箭步衝到他面前,幾乎將那份判決書戳到他的臉上。「你還裝傻?判決寫得清清楚楚!你欠我的加班費、沒休的特休假,通通都要給我吐出來!還有,那些亂七八糟扣我薪水的錢,什麼材料費、互助費,也得還我!連退休金都少提繳了!最高法院都這樣認定了,你賴不掉的啦!」她的語氣又急又快,帶著長期積壓的不滿。


阿哲臉色一沉,伸手便抓住那份判決的一角。「胡說什麼!我們當初簽的是承攬合約,妳是設計師,接客人抽成,哪來的加班費?那些材料是妳自己決定要用的,憑什麼要我付?判決有沒有看清楚啊?」


「承攬?你少來!你們要求我打卡、遲到要扣錢、請假要經你批准,連店裡大掃除都必須要參加,這叫哪門子承攬?」小雅不甘示弱地回嗆,「你就是想賴帳!」


兩人一來一往地爭執、拉扯,那份判決書在兩股拉扯作用力之下飛了出去,不偏不倚地在了王先生蓋著圍布的大腿上。


空氣瞬間凝固了。


王先生愣了一下,低頭看了道文件上頭寫著「最高法院民事判決」。隨手拿起來翻開,目光迅速掃過內文。理髮廳裡只剩下小雅和阿哲粗重的喘氣聲。


幾秒後,王先生清了清喉嚨,說道:「呃…兩位,我看了一下。這個判決…跟妳說的,還有阿哲店長堅持的,好像都有點出入。」


小雅和阿哲同時轉頭看向他,一臉錯愕。


王先生指著判決書說:「你看,最高法院認為,關於加班費、特別休假工資還有勞工退休金這部分,妳」他看向小雅,「主張你們是僱傭關係,可能是有道理的。因為判決提到,店家有權監督妳使用的工具、要求打卡、妳請假需要批准,甚至因為遲到、事假或業務疏失而被扣款。這些細節,最高法院覺得下級法院沒查清楚,就直接認定是承攬關係太草率了,所以把這部分廢棄發回,意思是最高認為有可能是僱傭關係…但要由事實審法院重新調查,看起來妳有機會拿到這些錢。」


他又轉向店長阿哲:「而你,雖然一直堅持是承攬、沒有勞基法的適用,但最高法院認為種種管理行為,可能讓你們雙方間具有從屬性,不能只看合約名稱判斷。」


接著,王先生又翻了幾頁,看向小雅:「不過,關於妳說的『不當扣款』,像是材料費那些,判決裡寫得很清楚,因為妳在職期間一直都是這樣扣,妳也從來沒表示過反對,法院認為妳有默示同意。所以,這部分的請求遭到最高法院駁回,維持下級法院的看法,這部分妳並沒有勝訴喔。」


王先生一番條理分明的解說,讓原本劍拔弩張的兩人都愣住了。


小雅臉上的得意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困惑和一絲失落。阿哲則是瞠目結舌,他沒想到這位看起來像是雜貨店工人的客人,竟然能把拗口的法院判決講得這麼簡單易懂,更沒想到自己堅持且連勝兩個審級的「承攬抗辯」竟然被最高法院打臉,但關於扣款的部分,自己卻又贏了?


巨大的震驚讓阿哲一時失神,他還握著那把嗡嗡作響的電動推剪器,手腕不自覺地往下一沉…


「滋——!」一聲清晰的聲響劃破寂靜。


王先生感覺頭皮一涼,透過鏡子,他看到自己頭頂正中央,頭頂赫然出現了一道光禿禿的「康莊大道」,兩旁的頭髮茂密依舊,那景象…簡直像是摩西分紅海。


阿哲瞬間回神,看著王先生頭上自己的「傑作」和鏡子中王先生錯愕的表情,手中的推剪器「哐啷」一聲掉在地上。「啊!王、王先生!對不起!對不起!我、我不是故意的!我分心了…這…」他慌忙彎腰撿起推剪器,語無倫次地道歉,臉色慘白。


小雅也嚇了一跳,畢竟,這麼獨特的髮型還是她打從出娘胎以來第一次看到。 


王先生看著鏡子沉默了幾秒,又摸了摸頭頂那道光滑的「軌道」,突然長長地嘆了口氣,表情釋然。「有緣人…真的是佛度有緣人啊!」他擺擺手,語氣竟異常平靜,「這就是天意吧。阿哲師傅,看來是我的佛緣到了,勞駕您…就直接幫我剃光吧。」


阿哲和小雅都傻眼地看著他。


「剃…剃光?」阿哲結結巴巴地問。


「嗯,剃光。」王先生點點頭,嘴角甚至帶了點笑意,「機緣到了,順勢而為。倒是你們兩位…」他目光掃過阿哲和小雅,「這判決看下來,你們各有對錯,何必執著呢?『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還是以和為貴吧。」


阿哲默默地點頭,拿起推剪器,這次,他的手異常穩定,開始為王先生完成這意外的「剃度」。


不久後,王先生頂著一顆嶄新、光滑不黏膩的頭,雙手合十平靜地走出了「有緣人髮藝」。夜幕低垂,昏黃的街燈灑下,映照在他光亮的頭頂上,反射出奇異炫目的光澤。


阿哲和小雅站在門口,呆呆目送著王先生的身影消失在街角。


那顆在夜色中閃閃發光的頭,像是指引人生方向的明燈,纏訟多年的疲憊與王先生一番開釋,讓二人陷入了長長的、複雜的沉思。



【啟示】


📌簽承攬就要讓承攬人自主工作夠自由,否則從屬性就會翻轉一切約定。


📌上班打卡、遲到扣款,其實可以用其他協議來取代(多想想人性與營業成本)。



【關鍵字】

從屬性、僱傭關係、承攬關係、美髮造型師


百則最高006 【一桿進洞的契機】


 【一桿進洞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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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雇主於員工留職停薪期間,應注意包括投保、復職、填補期間人力缺口及員工後續安置。是員工因個人因素請求留職停薪,必須申請雇主同意。查黃○時、柯○玲最後上班日分別為105年9月30日、108年2月7日,依序於106年9月2日、108年7月30日自請退休,分別長達半年至一年期間未上班,為原審所認定。其二人未能提出其請假證明…其二人似未向管委會或上訴人為留職停薪之申請。…且其二人係向桿弟管委會而非上訴人申請退休,有桿弟退休申請表可憑…。果爾,則其二人是否受上訴人之人事監督、管理,自待查明。

乃原審未遑查明其二人不須上訴人同意之依據,逕謂長時未到班係兩造合意留職停薪,已有未合。倘其二人均未向球場申請,逕自長時間未到班,無懼上訴人予以解職,且上訴人之工作規則未規範桿弟之勞務給付方式…。柯○玲與另77名桿弟於87年12月23日曾具名寫陳情函…,表示桿弟無庸打卡或簽到,僅需配合上訴人營業時間到班,於桿弟休息室等候、依序輪流上場服務球客,如納入上訴人正式員工,須依公司規定時間上下班,照公司薪資規定支薪,因桿弟收入較一般球場員工高,勢必影響桿弟收入及工作時間之自由,因此請勿將桿弟納為高爾夫球場員工等情。桿弟如未能到班,亦能請別人代班,非必親自服勞務。…桿弟之懲處係由桿弟管委會為之,懲處金額係交付予桿弟管委會之共同基金,非由上訴人收取…在上訴人無償提供場地…,嗣後由桿弟管委會給予獎勵金,若不予協助,上訴人亦無從懲處。似此情形,能否認兩造間具有人格上、組織上從屬性?

再查,被上訴人無固定底薪,以接待來客數計酬,其報酬係由被上訴人開立載明「桿弟服務費」之收據交付擊球客人,由來客繳交服務費至上訴人球場設置之收費處,先存入桿弟管委會主任委員帳戶,每期扣除共同基金(依服務之背袋數計算:18洞60元、9洞30元)後,再轉入桿弟個人帳戶…上訴人向來客收取者,未包括桿弟之報酬,桿弟之年終獎金係由共同基金支出,非由上訴人發放。…上訴人因應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之要求,以上訴人就桿弟服務來客數有所統計,由上訴人代為將桿弟收入列冊通報國稅局,有國稅局高雄縣分局高爾夫球場桿弟(球童)所得徵課會議紀錄可按…。該報酬不列為上訴人球場營業收入,財政部賦稅署亦不對之課徵營業稅等稅賦,能否謂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具有經濟上從屬性,亦非無疑。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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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末南台灣,艷陽高照。柏油路面升起蒸氣,模糊了遠方景象。


一輛黑色轎車緩緩駛入金碧公司所經營的「金碧高爾夫度假村」,停在會館前。車門打開,一名穿著淺灰西裝、約五十歲的男子走下車。他不是來打球的,而是來查案的吳法官,一宗勞資爭議案件上訴到了他的手上,他決定親自來勘查現場。


案件的主角,是金碧公司與兩位資深桿弟阿芳與阿蘭。兩人主張自己是金碧公司的員工,依法應可領到退休金。金碧公司則堅持兩位桿弟是借用場地的獨立承攬者,雙方無僱傭關係。二審法院判決桿弟勝訴,金碧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張總經理與王律師早已在門口等候。寒暄過後,吳法官表明:「想先看看桿弟的工作情況。」一行人先來到出發站,多位桿弟都穿著類似的背心,有的滑手機,有的在聊天。牆上的白板上排列著許多名字,像是排班表。


「桿弟排班、請假,由桿弟自行組成的桿弟管理委員會負責。」張總介紹,「客人到場後,我們會通知委員會指派人選。」


此時,阿芳、阿蘭與他們的李律師也來到現場。兩位桿弟神情堅定,阿芳率先激動地說:「我們工作了二十幾年!要配合球場時間,球場叫誰就得誰去,不能自己挑客。請假也要跟出發站報告,若不准就不能休。」


阿蘭補充:「颱風後還得幫忙拔草整理環境,和球場維護人員一樣。」


張總經理連忙解釋:「整理環境是由委員會發獎勵金。服務費則是客人直接付,我們只是代收轉交給委員會,再由委員會分配。我們公司從沒發薪,也沒申報勞健保。」邊說邊遞上「場地借用認同書」和早年的桿弟陳情函,當年七十多位桿弟們曾聯名反對被編制為員工,以確保工作自由與收入彈性。


吳法官默默觀察,他注意到桿弟服裝有些參差不齊,休息區放著自備的球具清潔用品。


「兩位退休前都長逾半年沒上班,是怎麼回事呢?」吳法官問。


阿芳說是腰傷休養,阿蘭則是稱家務纏身請長假。但兩人皆不否認未曾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委員會也沒有請假紀錄。張總立刻指出:「如果是受僱的員工,豈有可能不用請假就任意消失半年以上不出勤?」


吳法官接著詢問:「桿弟的服務費標準是怎麼訂的?」


「是由委員會討論後提報,公司同意公告。」張總回答。


吳法官感到情況愈發微妙。表面上桿弟們受到球場管理、配合營運、有一定的人格從屬性;但收入分配、自主管理、非向公司受領薪給、報稅型態等等,則傾向承攬,削弱了經濟從屬。更關鍵的是,長期沒上班卻無任何請假紀錄,要說這是僱傭,公司的指揮監督似乎也過於薄弱。二審法院認定雙方構成合意留職停薪,理由顯然不足。


思緒交錯間,一行人已緩步來到練習果嶺。張總遞上一支推桿,半開玩笑地邀請吳法官試打看看。


吳法官靈機一動,笑道:「不如咱們來打個賭?如果我一桿進洞,你們雙方就和解,好不好啊?」


眾人哄堂大笑,那小白球距離洞口可是將近20呎耶,沒人把這玩笑話當真。張總經理、兩位律師、兩位桿弟全都笑稱沒問題。


吳法官深深吸一口氣,放鬆上半身擺好姿勢,隨即推桿擊球。只見小白球輕巧滾了出去,起初看似偏離方向,沒想到卻漸漸隨著地形坡度滾向了洞口,最後在洞口邊緣兜了個圈,「叩」地一聲,白球進洞!


全場一片靜默後,爆出如雷的掌聲與驚呼,就連吳法官自己也忍不住握拳舉杆喝采。「看來,這是老天的旨意!」


張總經理鼓掌說:「法官大人球技驚人,好!君子重信諾,後續我們好好談看看!」阿芳與阿蘭也笑著點頭,臉上風霜頓時消散不少。


夕陽灑落在高爾夫球場,吳法官心裡明白,訴訟必須依法慎斷,由於二審判決確實有瑕疵,勢必要發回更審。或許這意外的一桿進洞,能為雙方帶來和解的契機。


嗣後,勞雇雙方果真在更審達成和解。阿芳和阿蘭領到一筆合理的和解金,,雖與起訴請求金額有段落差,但也算善了多年纏訟。金碧公司則避免了更審法院作出不利判決的風險。


這場關於勞動契約認定的拉鋸戰,最終,在一記出人意料的推桿下,畫下了充滿人情味的句點。



【啟示】


📌桿弟是否為勞工,最高法院似乎開始有不同見解。


📌如何讓客戶消費金流非經過公司卻能穩定地分給勞務提供者,公司僅居中獲利,真是門學問。



【關鍵字】

僱傭關係、承攬關係、桿弟


2025年5月20日 星期二

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後常見不能強制執行的情況



 【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後常見不能強制執行的情況】

近日被資方問到:「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了,但是勞工他不願去撤掉申訴,該怎麼辦?」原來這位雇主已經依照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的約定付錢,但當初約定的內容沒有綁違約金,這下碰到勞工不願意信守承諾,「勞律,調解內容有寫勞工應該要撤掉申訴的內容,可以去聲請強制執行嗎?」老闆聲音聽起來有點苦澀。「下回記得要綁違約金來提高雙方遵守約定的意願才省事,關於『勞工應撤掉申訴』的調解約定內容,沒辦法執行喔!」勞律無奈苦笑,寶貴的經驗總伴隨著慘痛的教訓,不是嗎?

今天就來談談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後常見不能強制執行的情況(本文僅討論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的調解),希望大家少踩些雷。 

首先要講一下法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這邊請瞪大眼睛看清楚,「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這邊能聲請執行的限於「私法上給付之義務」。例如:「勞資雙方合意以四萬元作為工資、加班費、勞退新制退休金、特休等爭議之給付,勞方其餘請求權不再主張,雙方達成和解…」,這就是雙方間私法上給付的約定,內容要具體、特定,所以一定要寫清楚雇主該付多少金額。

另外,《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還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舉例來說,「勞資雙方互負保密義務」、「勞工同意撤銷申訴、檢舉」等等,會被以認定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而被駁回。

順便也看一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1條》的規定:「依本法成立之調解,經法院裁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依前條第二款規定駁回,或除去經駁回強制執行之部分亦得成立者,不適用之。」這條的重點可能在於立法理由說「…二、調解事件經法院裁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者,原則上雖視為調解不成立,惟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其性質不適宜強制執行者,僅係無法強制執行而已,未來仍有履行之可能,並無一定使之不成立必要。另依本法成立之調解,如法院以一部分無法執行而駁回,即視為調解不成立,將造成勞資關係不穩定,爰明定除去經駁回強制執行之部分亦得成立之情形,增列於但書規定中,另酌作文字修正。…」

也就是說,「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調解內容性質不適宜強制執行」依舊是調解成立,但無法強制執行(言下之意,期待對方有朝一日頓悟後善心大發自動履行?)所以,如果雙方要約定一些較複雜的和解內容時,似乎應該考慮循勞動事件法或者民事訴訟法的調解處理,可能會比較妥適。

說這麼多,來看案例比較實際吧!

[1]記得要讓違約金含括到所有項目:

「調解成立內容第1項為:「資方同意於112年12月22日前以匯入原薪資帳戶之方式,給付勞方王○評資遣費差額115,010元及勞方王○茵資遣費差額15,000元。」…調解方案第2項係約定:「資方依約履行後,勞資雙方同意拋棄本爭議案(資遣費、勞保高薪低報之相關損失)及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因勞動契約所衍生一切民事請求權、及刑事告訴權及行政申訴權。雙方另同意對本調解程序之結果負保密責任,除相關承辦人外,不得對任何第三人告知、出示調解紀錄與結果,及事後不得對他方有不利之言論或舉措。如有違反上述約定者,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10萬元。」,依前開約定,違約金給付之原因並不包含相對人就資遣費逾期給付之情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執字第18號)

「本件調解方案為:「⒈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含113年7月及8月之工資、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但不含勞方勞健保自付金額)以536,400元整達成和解;資方應於113年10月25日當日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⒉資方按上開期日如數給付金額後,勞資雙方同意就本爭議及勞僱關係存續期間,因勞動契約或因勞動契約所衍生之民、刑事及行政之申訴權利等皆拋棄(包括且不限於113年7月、8月之積欠工資、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但不含勞方勞健保自付金額等),不得再對他方為任何主張、請求、檢舉或申訴,告發、告訴等,如已提出上開行為者,應於本和解成立之日起3日內負責撤回;雙方並就本案調解過程及結果等內容互負誠信保密義務(包括但不限於言語、書面、網路媒體等),事後不得對他方有不利言論或舉措。如有一方違反調解方案或內容者,應給付予懲罰性違約金10萬元。」依前揭調解方案內容,違約金係針對雙方違反第2項而再提起主張請求等情形,及違反保密義務、有不利言論或舉措等情形,並不包含第1項調解金額給付遲延之情形。故聲請人就調解方案第2項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10萬元違約金,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執字第46號)。

→從上面兩則案例可知,應該要將違約金獨立條列(第三項),在這樣的架構下,違反前面兩項的情況就適用第三項違約金的約定。否則法院可能認為違約金約定僅列於第二項之中,第一項不適用。

[2] 違約金含括到所有項目的例子:

「兩造於111年11月2日在系爭基金會所成立調解內容之意旨略以:⑴抗告人於111年11月7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將35萬元一次匯入相對人原領取薪資之帳戶。⑵抗告人當場依勞動基準法第1項第6款規定,開立離職證明書交予相對人。⑶抗告人履行上開約定後,兩造於勞動契約期間所生一切爭議事項之其餘請求權均拋棄,相對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抗告人提出爭議,相對人如有提出申訴或檢舉,亦同意一併撤銷。⑷兩造同意互負保密義務及同意遵守上開條款之約定,如有違反,應給付和解金額2倍之違約金(下稱系爭違約金約定),有系爭調解紀錄影本1份在卷可按。又系爭違約金約定,既為抗告人因調解內容所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抗告人不履行其義務時,相對人自得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32號)

→這個和解方案就是將違約金獨立列一項(第四項),就不會產生前述的爭議。這則裁定認為違約金的約定,就是資方因調解內容所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並且裁准強制執行。

[3]沒辦法執行的情況(保密、不得申訴、其他作為之約定):

「至於調解內容第一項後段所載「勞資雙方同意於109年9月30日終止勞動契約,勞方表示同意」、第三項「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調解成立,雙方同意本案今後不再提出任何異議或請求權,並同意和解後放棄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所有請求權並不得再另行任何申訴或檢舉。」之內容,其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聲請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3號)

「至調解方案第4項:「勞資雙方同意資方履行上開金額後,日後勞資雙方就本案(資遣費、工資)所衍生爭議之民事及行政之申訴權利等皆拋棄,不得再為其他主張、請求或申訴,雙方並就本案調解過程及結果等內容互負誠信保密義務。」之內容,因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依前開規定,不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則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8號)

「至聲請人雖有聲請就調解方案第2項所載劉曉慧…與對造人同意就本案爭議事實與勞僱關係存續期間所衍生之民事、刑事及行政救濟請求權,勞雇雙方皆同意拋棄,並不再為其它主張;雙方並就本案申訴過程及結果等內容互負誠信保密義務,及事後不得對他方有不利之言論或舉措。」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但此一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聲請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72號)

「至調解方案欄第3至7點:「⒊勞方於調解會議後於106年3月16日上午11點前將勞方銀行指定帳戶轉帳帳戶影本拿至公司給予吳鳳娥會計。⒋勞方同意以上調解方案,勞方如有至其他相關單位逕行檢舉、申訴及訴訟,於會議後3日內撤銷。⒌勞、資雙方就公司商業機密、營運狀況及上述一切調解內容不得對外公開,且對調解過程中之一切發言資料或相關言論皆負保密責任,勞、資雙方如有對外洩漏之相關之情事發生之事實,他方得循法律途徑解決。⒍勞、資雙方同意以上調解方案;雙方達成調解共識,調解成立。⒎上開協議履行後,勞、資雙方同意不得再基於勞資關係存續中及終止勞動契約時所衍生之一切事項(含勞工保險及勞基法等相關法令),向他方為任何刑事、民事、行政上之主張,且不再有任何異議,並拋棄民事請求權。」之內容,因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且關於聲請人負有義務之部分,非屬相對人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尚有未合,應併予駁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7號)

「至調解方案第一項中之「另無發票之公司剩餘產品亦同意退款」及調解方案第二項「雙方就本案所生其餘一切民、刑事及行政上權利義務皆拋棄,不得再以任何名目提出主張或向任何行政機關檢舉、申訴,雙方並互負保密義務。」之內容,因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執字第47號)

「調解內容關於「『建請』資方針對所為與承辦人員相同之申誡處分,再由資方評議委員會評議是否更改處分」部分,並未賦予該事項執行力;況調解結論僅記載「由資方評議委員會評議是否更改處分」,惟未載明相對人應於評議後更改處分,尚難認其內容為具體確定,有執行之可能。從而,聲請人就上開勞資爭議調解內容,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執字第2號)

「調解方案㈢「有關勞方主張資方調動人員進行輪調應事先溝通一事,資方表示就此部分願意要求相關主管應事先進行告知與溝通事宜,且會要求主管注意職場倫理,並避免職場霸凌情事發生,勞方亦可依規(按:漏「定」字)向資方提出申訴,勞方表示同意接受,故調解成立」…然系爭方案內容並未具體說明相對人應給付方式,亦無課相對人應負私法上如何之給付義務,是系爭方案之內容,僅有宣示雙方願意就輪調進行事前溝通及相對人願注意避免職場霸凌,並無執行力,且經形式審查,既有給付方式不明確、不具體之情,系爭方案即非特定、具體、明確,其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2號)

「兩造調解方案第四項之內容為:「上開協議履行後,勞資雙方同意前於勞雇關係存續期間內不再有任何權益爭議,並放棄民事請求權、刑事責任之自訴、告訴(發)權利暨行政上之主張(如已申訴、檢舉,並同意一併撤銷)。」,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頁),惟聲請人並未釋明相對人違反該方案之具體內容為何,本院無從認定相對人有何違反「私法上給付義務」之情形,另查該等內容部分屬雙方互相讓步、終止爭執之約定,部分則屬雙方行使形成權之記載,前開部分均不適於強制執行,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52號)

【碎碎唸】

(1)勞工依舊提出申訴、或申訴不撤回等情況,縱然違反勞資爭議條調解之約定,雇主無法直接拿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法院裁定(要求勞工撤回申訴)准許強制執行。

(2)綁違約金還是最單純促使雙方信守約定的方式,記得要讓所有約定內容都受到違約金拘束,當然,該列為遵守的事項要盡可能列入。

(3)各位如果有什麼看似不適合執行卻執行成功的勞資爭議調解案例,請私訊提供給勞律,讓勞律開開眼界(笑),畢竟,實務上應該什麼事情都有可能發生)。

【關鍵字】
勞資爭議處理法、
強制執行、違約金


最高百則014【噩夢:給你兩條路】

  【噩夢:給你兩條路】   ========   倘雇主故意濫用其經濟上之優勢地位,藉「合意終止」之手段,規避上開條項之禁止規定者,勞工固得主張該合意終止契約無效,惟此係以雇主使勞工未處於「締約完全自由」之情境,影響其決定及選擇之可能,而與勞工締結對勞工造成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