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噩夢:給你兩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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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雇主故意濫用其經濟上之優勢地位,藉「合意終止」之手段,規避上開條項之禁止規定者,勞工固得主張該合意終止契約無效,惟此係以雇主使勞工未處於「締約完全自由」之情境,影響其決定及選擇之可能,而與勞工締結對勞工造成重大不利益之契約內容,導致對勞工顯失公平,並損及誠信與正義為要者。查被上訴人虛偽記載工作日報表,且被上訴人亦自陳溢領1日100元之日當費等情,為原審所認定,上訴人並稱被上訴人偽造工作日報表、出差單,藉以詐領差旅費、薪資,涉犯刑法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詐欺取財罪,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已嚴重破壞兩造信任關係,其係以若被上訴人自請離職,即不追究其刑事責任等語……則上訴人是否原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被上訴人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終止兩造間系爭勞動契約?倘若為是,則上訴人既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相較於兩造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對被上訴人更為不利?上訴人未依該規定終止系爭勞動契約,而以不提刑事告訴,換取被上訴人簽署系爭同意書,是否違反或以迂迴方式規避勞基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而得認其係運用雇主之組織與經濟上優勢地位,使被上訴人未處於「締約完全自由」之情境,而與上訴人締結對被上訴人重大不利益之系爭同意書,即非無疑。原審徒以被上訴人於系爭會議當場未另求法律諮詢,而上訴人於系爭會議前已為相當準備,並已擬妥系爭同意書文字,上訴人應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兩造間系爭勞動契約,無須要求被上訴人自願離職,遽謂上訴人係藉其組織與經濟上之優勢地位迫使被上訴人簽署系爭同意書,系爭同意書應屬無效,自有可議。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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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室的門把冰冷得像一塊鐵。
我的手心不斷冒汗,當我推開那扇沉重的木門,一股更冷的寒意從腳底竄升上來。偌大的會議室裡頭,那張能坐二十人的長桌只坐了四個人,但他們投來的視線,卻像無形利劍,瞬間將我釘在原地。
董事長、日本人高橋本部長、陳部長。還有一個我不認識,穿著筆挺西裝、戴著金邊眼鏡的男人,在我還沒來得及開口問候時,就率先發話了。
「李先生,請坐。」他的聲音平靜,卻帶著不容置疑的權威。
門在我身後「喀」地一聲關上,斷絕了所有退路。我拉開椅子坐下,感覺自己的心跳聲在死寂的空氣中擂鼓。怎麼回事?為什麼這些高層主管齊聚一堂?我腦中飛快地運轉,一個個可能性閃過,最後定格在幾次去南部的出差行程上。
不會吧?他們不可能知道的。我告訴自己,這應該只是普通會議,不要慌,只要打死不承認,他們能拿我怎麼樣?
「李先生,我是公司的法律顧問,王律師。」那個男人自我介紹道,同時將一份文件推到桌子中央。「我們今天找你來,是想聊聊你四、五、六月份的出差狀況。」
他是律師?我的心頓時沉了下去。
「那幾次出差……都很順利啊。」我強作鎮定地說,聲音卻有些乾澀。「客戶的回饋都很好,業績也達標了。」
王律師輕笑一聲,那笑聲讓我想起古代天子身邊的佞臣,充滿了不屑與輕蔑。「是嗎?比如四月十四到十六號那趟,你真的在南部待滿了三天嗎?還是十五號下午,你的公務車就已經回到公司了?」
我腦中「轟」的一聲,像被炸開了。GPS!他們肯定在車上裝了GPS!我一直以為那只是公司資產管理的噱頭,沒想到……
「我……我那天是家裡臨時有急事……」我的嘴巴還在辯解時,眼神卻已經開始閃躲。
「急事?」王律師的語氣依然平淡,他輕輕敲了敲桌面,「是急著去逛百貨公司,還是急著去看電影?五月和六月也是一樣的『急事』嗎?李先生,你在這公司待了十七年,算是資深老員工了,我們不想把場面搞得太難看。偽造出差報告、詐領公司差旅費,這些行為已經不只是違反工作規則的問題了。」
他的話像一把利刃,一刀就割穿我所有的偽裝。
我感覺到董事長的目光像冰錐一樣刺在我身上。十七年……是啊,我把自己最寶貴的青春都奉獻給了這裡,卻因為一時的貪小便宜,加上覺得自己勞苦功高,公司不會計較這點小錢,走到了今天這個地步。
我垂下頭,桌面下的雙手用力交握到指節泛白,所有的僥倖、所有的辯詞,在鐵證如山面前都化作一縷青煙消散無形。這回,我徹底輸了。
「對不起……」我從喉嚨裡擠出這三個字,聲音沙啞地說:「我錯了……我願意接受公司的任何懲處,請再給我一次機會。」
王律師點了點頭,似乎對我的反應並不意外。他身體微微前傾,說:「公司也考慮到你的處境。所以,我們給你兩條路選。」
他豎起一根手指。「第一,你現在簽下這份『自願離職同意書』,你溢領的錢從薪資裡扣除,我們好聚好散。公司不會對你提出任何刑事告訴,這件事就到此為止。」
接著,他豎起第二根手指,眼神陡然銳利起來。「第二,你不簽。那我們就只好公事公辦,立刻解僱你,並且向地檢署提起詐欺取財跟偽造文書的告訴。你知道的,這兩條罪加起來,刑期可不輕。而且,除了前科紀錄外,你的離職證明上也會被註明『因詐欺行為嚴重違反工作規則而遭到懲戒解僱』。」
我的腦袋嗡嗡作響,像有幾千萬隻蜜蜂在裡頭亂竄。自願離職?還是被開除加上被告?一個是失去工作,但保住名聲;另一個是身敗名裂,甚至可能要坐牢。
天人交戰。
我抬頭看了一下那四張面無表情的臉,他們像四尊高高在上對我進行審判的神祇。從我進入會議室到現在,每一秒都像在滾燙的油鍋裡煎熬。我沒有時間思考,沒有機會打電話給任何人求救,我的工作、我的發展、我十七年的職涯……全都都將在這張薄薄的紙上,畫上句點?
我拿起筆,感覺它重如千斤。筆尖懸在簽名欄上,不住地顫抖。
最後,我還是閉上了眼,忍痛簽名。
走出會議室的那一刻,我感覺到整個世界都在旋轉。明亮的辦公室燈光變得異常刺眼,同事們的交談聲變得遙遠而模糊。我像一個被抽掉靈魂的空殼,才跨出兩步,就直接墜入漆黑的無底深淵。
「啊!」
我猛地從床上坐起,滿頭冷汗,心臟狂跳不止,窗外依舊是寂靜深沉的夜色。
又是這個夢。這個該死的、一再重複的噩夢。
我邊喘著邊伸手拿起床頭櫃上的水杯,一口氣灌下。冰涼的液體入喉,仍舊澆不熄內心的焦灼。官司打了這麼久,這場夢魘非但沒有結束,反而愈演愈烈。
一審法官認為公司是正當行使權利,判我敗訴,那種絕望,就像簽名的噩夢成真般,令我羞憤難忘。所幸,二審法官認為公司濫用優勢地位、程序不公,獲得逆轉勝,我以為噩夢終於結束。但沒想到,公司繼續上訴到最高法院,然後,一切又被打回了原形。
發回更審。
律師昨天下午來電的話語,還在耳邊迴盪:「阿誠,你要有心理準備,這次情況不樂觀。」他的聲音很沉重,「最高法院的見解,對你很不利。」
我想起律師逐字逐句的分析。
他說,最高法院的法官們想的跟我們不一樣。他們覺得,重點不在於公司當時是不是很強勢、是不是沒給我時間思考,而是我犯的錯,夠不夠嚴重到讓他們可以直接開除我?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接下來的問題就變得很微妙。最高法院質疑說,公司拿「不提告」來換我「自願離職」,對我來說,真的是更糟的選擇嗎?律師嘆了口氣說:「法官大概覺得,跟被開除又被告相比,讓員工自願離職且不提告的處理方式,或許也算是一種『寬待』。」
那麼,公司利用律師和預先準備好的文件,這種「濫用優勢地位」的指控,可能就不成立了。因為如果公司本來就有權開除我,他們只是在行使權利,而不是在濫用法律。
最後,律師總結道:「最高法院的意思不難理解,他們在意的是事情的本質,而不是表面上的形式。他們不管我當時有多害怕、多無助,他們只在乎我一開始到底有沒有犯下那些錯。」
我犯的錯……這才是整場噩夢的根源。
今天下午,更一審法院安排了調解。律師說,這是最後的機會,值得好好考慮。
我轉頭看了一眼床頭的鬧鐘,螢光綠的數字顯示著:清晨四點半。
整個城市還在沉睡,而我卻感到前所未有的清醒。這場官司就像無止盡的噩夢,一次次把我拖回那間冰冷的會議室,反覆凌遲。勝訴的喜悅短暫得比煙火還虛無,敗訴的恐懼卻是刻骨銘心。
我不想再做這個夢了。
我深吸一口氣,在黎明前的黑暗中,暗暗下了決定。
【關鍵字】
合意終止、勞工涉犯刑責、兩條路的選擇、締約完全自由、更一審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