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 星期四

雇主對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36條」應有的基本認識

 

請直接參考筆者製作的簡報圖,搭配勞動部新聞稿服用喔:



【碎唸劇場:悲劇的序幕】​​

「求求你了!」老謝哭得一把鼻涕一把眼淚,不知情的路過民眾大概會以為這兒在辦喪事呢。​

「唉,但是按照公司的規定就是要依法加保啊」小老闆無奈地說。

​「拜託啦,我在外頭有欠債,如果加保在公司一定會被法院扣薪的…所以,我繼續在職業工會加保就好…一家老小都靠我養,我真的很需要這份工作…」​

小老闆面有難色,內心思索,現在真的是很缺人手,尤其是現在的年輕人都眼高手低,徵人徵了好久還都找不到人。

願意幹這活且能勝任的人,真的難找啊!這老謝雖然不修邊幅,年紀大了些,畢竟是有些相關工作經驗。

​「希望公司這邊不要加保是我的要求,阿不然這樣好了…」老謝邊說手伸進外套口袋抽出一張字據,遞了過去。

​攤開字據,斗大的標題寫著「切結書」,內容寫著:「本人同意雇主不加保勞健保,日後若衍生任何問題,概由本人自行負責,與雇主無關…老謝親簽。民國112年3月5日」

​看著眼前這個人哭得像是淚人兒,口口聲聲嚷著生活苦、只求掙口飯吃養家活口,怪可憐的。

​「我跟前一個老闆也是簽這個,這個切結書是前老闆設計的…沒加保出事了我自己會承擔…」老謝抹了抹眼淚。

「唉」小老闆嘆了口氣搖搖頭,想到最近公司的業務量又增加了,不多些人手處理真的不行,那就讓他跑看看吧。

​反正整間公司也只有這個人沒加保,小小的破例應該不會怎麼樣吧?​

「好吧,這切結書我就留著,你明天開始來上班吧!」

​老謝衝上前,緊緊握住小老闆的雙手,「感謝老闆!這份恩情,我永遠不會忘的!」​

到職不過月餘,老謝於送貨途中車禍身亡。

老謝的配偶崩潰了,小老闆也是。

小老闆被勞保局通知要繳納127萬餘元,正為如何調動現金週轉發愁,然後又接到老謝的配偶提告的民事起訴狀……

抬頭望著天,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呢?

(本文純屬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碎唸結語】

過去雇主未依法替勞工加保,一旦發生職災,勞工沒有辦法申請保險給付,僅能提起民事訴訟向雇主求償(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民事訴訟通常會拖磨好一陣子,勞工才有可能實際拿到錢。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立法後,雇主雖未依法替勞工加保,但保險效力自到職當日起算(災保法第13條),災保法第28條的立法理由明確表示:「…投保單位若未依法為第六條被保險人辦理保險手續,嗣後發生保險事故,依第十三條規定,渠等之保險效力自到職日起算,故仍得請領保險給付。…」,所以未加保的職災勞工仍可申請災保法的保險給付,勞保局發給保險給付之後,會在該保險給付金額範圍內通知雇主限期繳納(災保法第36條第1項),形同勞工先從勞保局那邊拿到一筆錢,後由勞保局向雇主討錢。


需要留意的地方在於,由於雇主未依法投保,勞工未加保期間的月投保薪資只能事後以「月薪資總額」來認定,但這種事後計算的方式有可能碰上作假(立法理由稱之為道德危險),對依法加保的勞工不公平,所以在災保法第28條第4項但書設定了限制:「但以不高於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公告之最近年度全體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對應之等級為限」


也就是說,事後認定計算的「月投保薪資」,要與「保險人公告之最近年度全體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相互比較,取低者作為未加保職災勞工的災保法保險給付計算基準。附帶說明,所謂最近年度全體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是以統計年報的數據為準(詳見施行細則第41條)。


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勞動部新聞稿的案例,勞工月薪不是36000元嗎?為何勞保局給付的45個月(5個月喪葬津貼+40個月遺屬津貼)卻只有127萬餘元呢?應該就是受到上開但書限制的影響所致。


這樣不對啊,上開但書限制導致的差額(勞工依法投保可領到163萬餘元,卻因為上開但書限制只能領到127萬餘元),不就憑空不見了?雖然災保法沒有類似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的規定,筆者認為,上開但書限制導致的差額,勞工依舊可以向雇主求償。


所以,雇主未替到職勞工依法加保,形同縱容兩大風險一直存在:
[1]發生職災,雇主可能省一點點的保費,換來支出上百萬元的責任。
[2]勞工隨時可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而離職(以雇主未依法加保為由,主張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


總之,無法替勞工依法加保的雇主,還是早日考慮把事業收一收,轉當其他雇主的勞工比較安全實在。至於碰到那種苦苦哀求希望破例不加保而僱用的勞工,拜託,面試完就把履歷丟入碎紙機吧,經營事業已經很累,雇主千萬不要給自己添麻煩。


【相關連結】

員工到職當日應依規定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頭家一定愛注意哦!(勞動部新聞稿)



【關鍵字】

災保法、到職日、加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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