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1日 星期四

勞工對於「失業給付」應該有的基本認識

 




關於失業給付,勞工可能會有以下的疑問:

Q1:失業給付的法律規定在哪裡?

Q2:哪些人有機會請領失業給付?

Q3:什麼情況下勞工可以請領失業給付?

Q4:非自願離職是什麼?定期契約勞工有何特殊規定?

Q5:失業給付的發放金額如何計算?麼發放多久?

Q6:如有扶養眷屬,失業給付發放金額會如何加給?

Q7:申請失業給付有無期限?

Q8:如果勞資雙方對離職原因有爭議,怎麼領失業給付?

Q9:如果另有工作,或掛名負責人,還能領取失業給付嗎?

Q10: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能領取失業給付嗎?

Q11:領取期間找到工作,還能繼續領失業給付嗎?

Q12:領取期間找到工作,但不適合又離職,還能繼續領失業給付嗎?

Q13:年資重新起算是什麼意思?會影響勞保權益嗎?

Q14: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是什麼?

Q15: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如何發放?

Q16:「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如何計算?


下面,就來逐一碎唸這些問題吧。


Q1:失業給付的法律規定在哪裡?

→規定在就業保險法,摘錄部分相關條文如下:


就業保險法第11

Ⅰ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

Ⅱ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Ⅲ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就業保險法第16

Ⅰ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

Ⅳ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三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三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Ⅴ依前四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Ⅵ依前五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Q2:哪些人有機會請領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法第5條

兩大類勞工有機會請領:

[1]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具中華民國國籍的受僱勞工。

[2]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Q3:什麼情況下勞工可以請領失業給付?需要哪些文件?

就業保險法第11條就業保險法第17條第1項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3條


勞工兼具以下要件時,才能申請失業給付

[1]非自願離職(詳見Q4)。

[2]就保年資符合規定(退保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3]有辦理求職登記。

[4]無法就業(登記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5]勞工未有其他收入超過基本工資的工作。


勞資爭議調解時,有些調解委員很愛用失業給付作為調劑雙方歧見的籌碼,但是,若未搞清楚勞工是否符合[2]投保年資的要件,遽而成立調解,可能會導致衍生後續糾紛(可參考筆者先前的文章:【問題1】調解委員建議由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勞工來促成和解,對勞工來說可能存在什麼風險?)。


此外,要申請失業給付,終止契約時點必須離職退保一致,若在勞資爭議調解時未察,雙方將終止時間往後拉,可能就會造成非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的空窗期,如此一來也無法申請失業給付(可參考筆者先前的文章:【問題2】調解委員建議由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勞工來促成和解,對勞工來說可能存在什麼風險?(2)



至於申請失業給付所需要的文件: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有扶養眷屬者,另檢附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Q4:非自願離職是什麼?定期契約勞工有何特殊規定?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1字第1020140378號令


非自願離職,指以下任何一種情形:

.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而離職

.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遷廠而離職

.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休業而離職

.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解散而離職

.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破產宣告而離職

.被保險人因勞基法第11條各款情事之一而離職。

.被保險人因勞基法第13條但書各款情事之一而離職。

.被保險人因勞基法第14條各款情事之一而離職。

.被保險人因勞基法第20條各款情事之一而離職。

被保險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5條第2款、第3款或第4款而離職。



此外,「定期契約勞工」常因契約屆期而終止,而必須面對就業空窗期,故特別規定兼具下列條件時,視為非自願離職:

[1]定期契約屆滿離職
[2]逾一個月未能就業
[3]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Q5:失業給付的發放金額如何計算?麼發放多久?

→(就業保險法第16條


[發放金額]
失業給付按照勞工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


[發放期間]
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並非一次申請就發給6個月,而是一個月一個月發,勞工要繼續領就必須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


[發給期間-延長]
如果勞工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長發給9個月。此外,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中央主管機關也可延長給付期間,給付期間最長可到12個月(但此際不適用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規定)。



Q6:如有扶養眷屬,失業給付發放金額會如何加給?

→(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


勞工如果有扶養:
.無工作收入之父母。
.無工作收入之配偶。
.無工作收入之未成年子女。
.無工作收入之身心障礙子女。


勞工每扶養一人,失業給付可加計10%(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
最多加計20%(也就是形同將失業給付比率拉高到80%)。



Q7:申請失業給付有無期限?

→(就業保險法第24條勞動部103年11月10日勞動保1字第1030140380號勞動部103年10月8日勞動保1字第1030140341號


失業給付之請求權起算日,自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之日起算。

至於後續各月,則是自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2年內申請失業再認定。


勞工若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申請失業給付2年請求權時效,應自其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退保後逾1個月未能就業之日起算。



Q8:如果勞資雙方對離職原因有爭議,怎麼領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法第23條就業保險法第25條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3勞動部106年12月19日勞動保1字第1060140552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0月4日勞保1字第1010140399號函


勞雇雙方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勞工仍得請領失業給付,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勞資爭議調解,經受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勞資爭議仲裁,經受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因勞資爭議提起訴訟,之相關資料影本。


通常在勞雇雙方對於離職事由有爭議歧見時,勞工根本無法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基於勞工取得有困難,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改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所以公版離職證明書的下方就留有讓勞工記載釋明的欄位)。


勞工於爭議結果確定前,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爭議結果若確定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勞工應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



Q9:如果另有工作,或掛名負責人,還能領取失業給付嗎?

→(勞動部105年1月21日勞動保1字第1050140035號函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如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等規定擔任他單位法定負責人之情事,將被推定有從事事業經營,不符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之請領條件。

但被保險人如能檢具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得依法核發失業給付:

該單位屬非營利事業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已無從事事業經營
..該單位已依法停(歇)業或解散之證明文件。
..該單位已依法變更負責人,應檢附向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或財稅主管機關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
..該單位出具與申請人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與該單位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遭該單位冒名登記為負責人,且無法提供上開證明者,應檢附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之證明文件。



Q10: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能領取失業給付嗎?

→(就業保險法第5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月3日勞保1字第1000140469號函


已經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的人,依照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不得參加就業保險,即非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所以,無請領失業給付的資格。


不過,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年滿65歲前非自願離職,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年滿65歲,並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者,得依規定繼續核發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Q11:領取期間找到工作,還能繼續領失業給付嗎?

→(就業保險法第17條


勞工找到新工作/另有工作,略可區分成三類情況:


[1]該工作收入>基本工資,即不得繼續請領失業給付。


[2]該工作收入≦基本工資,若(該工作收入+失業給付)<基本工資,勞工可繼續請領失業給付。


[3]該工作收入≦基本工資,若(該工作收入+失業給付)≧基本工資,勞工可繼續請領失業給付,但會受到扣除規定限制:

[扣除規定]
(該月工作收入+失業給付)的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80%的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舉例來說:勞工找到新的打工收入10,000元,

勞工的平均月投保薪資30,300元,

失業給付為18,180元(30,300×60%),

(打工收入+失業給付)=10,000元+18,180元=28,180元,

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為24,240元(30,300×80%),

相加總額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80%部分為3,940元,
(28,180-24,240=3,940)

扣除該超出部分,失業給付可領取14,240元,
(18,180-3,940=14,240)



Q12:領取期間找到工作,但不適合又離職,還能繼續領失業給付嗎?

→(勞動部105年11月8日勞動保1字第1050140662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2月16日勞保1字第1010140526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5月14日勞保1字第1010140155號函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於再就業工作14日內自行離職,仍得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


此外,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時另有從事其他工作,且自非自願離職之翌日起14日內自行離職,亦得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



Q13:年資重新起算是什麼意思?會影響勞保權益嗎?

→(就業保險法第16條


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此處指「就業保險法」(俗稱就保)的投保年資重新起算,不會影響「勞工保險法」(俗稱勞保)的保險年資及相關權益,因為兩者本來就是不同、獨立的法律規定。



Q14: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是什麼?

→(就業保險法第11條就業保險法第18條


兼具以下要件,可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1]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2]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

[3]再次受僱工作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



Q15: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如何發放?

→(就業保險法第18條勞動部104年1月15日勞動保1字第1030140456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月13日勞保1字第1000140515號函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發放金額,按勞工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的50%計算,一次發給。




Q16:「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如何計算?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7月11日勞保1字第1010140243號函


所謂「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不計入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本保險之年資。


勞保局網頁舉例:申請人於3月20日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給付,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4月3日完成失業認定,請領失業給付期間為4月3日至5月2日,申請人於4月24日再受僱參加就業保險,再就業加保之年資應自5月3日起算,至8月2日滿3個月之翌日即8月3日始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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