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3日 星期三

閒聊照護人力查找平台與長照


近日與擔任照服員的當事人討論案情,聊到臺灣人口老化,將來將會需要更多的照護人力,甚至有時候碰到自身親友臨時因傷病住院,想要找人看護卻不知所措。


對此,當事人分享,一般民眾多半會向醫院的護理站詢問,但跟醫院配合的機構(看護仲介公司)若有可能臨時抽不出人力協助。直接透過線上平台尋找照護人力,應該是較簡便直接的方式,期待將來有更多好的平台,讓照護人力供給與需求能直接基於地域關係取得聯繫。


至於看護費用則會受各種因素影響,例如:是否急診室待床,有無三管(導尿管、鼻胃管及氣切管),是否因中風要長期復健,有無傳染病等因素。另外照服員是否有單一級證照?年資?經驗?也會導看護費用的差異。


當事人提到現存的三個平台,可查找全臺各地的照護人力,摘記分享於此供大家參考:


[1]U照護


[2]家天使


[3]Homexin


真心希望,大家老的時候還能找得到臺灣的看護人力照顧自己啊(笑)。


其實,日前才在財政部賦稅署的臉書看到長照2.0的文宣(文章連結),標榜著長照經費從2016年的50億元,成長到2023年的接近650億元,「經費成長600億元」似乎被當成卓著政績而宣揚。


不過,筆者卻感到憂心,因為這意味著政府墊付這些錢來支撐著、減輕民間長照需求的負擔,屬於以稅收提供社會福利措施的政策,一旦讓民眾習以為常,這類政策的經費開支勢必隨著照護需求膨脹下去。直到有朝一日,因為某些因素無以為繼了,或者必須減縮的時候,基層的民眾必然要歷經一番「由奢入儉難」的磨難。


另觀察文宣提及的長照人力增加為近9萬6千人,獲得長照支付服務人數則約47萬3千人,光從數字就可以理解,長照人力是提供不同需求者間歇性、片段性的服務,藉此緩和年輕族群為了照顧年邁親友而工作家庭兩頭燒的困境,這也就是主管機關所謂的「支持性服務」。


另對比外籍家庭看護工的統計人數為20萬人有餘,顯然長照2.0主要顧及的是中度與輕度照護需求的長輩,至於重度照護需求的長輩則是由外籍家庭看護工扛著,在實務上這界分之下,外籍看護的人力來源及素質如有變化時,首當其衝的就是看護需求最迫切的家庭。


這種界分也意味著,長照2.0下培育的照護人力,不可能降低勞動條件(或待遇)去接手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工作,反過來就是說,如果外籍家庭看護工引進受到窒礙,除了長照2.0的照護人力數量完全不足填補外,照護成本瞬間就會被拉高到民眾無法承受的高度,這是很可怕的隱憂。


根據筆者的觀察,這幾年也漸漸有些照服員與長照機構的糾紛鬧上法院,到底照服員與長照機構之間是什麼法律關係?有必要先來看主管機關的立場: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2條之2第2項,長照特約單位應確保其長照人員之勞動條件符合勞動有關法規,故凡長照特約單位,無論其屬是否具僱傭關係,均應確保其長照人員之勞動條件符合勞動有關法規,先予敘明。

二、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與社員之僱傭關係認定,應依勞動部『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檢核,以從屬性原則及勞務提供個案事實予以綜合判定。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與其社員間,倘具僱傭關係,其相關勞動條件應符勞動有關法規;倘未具僱傭關係,其應具之勞動權益範疇,依本函釋示內容辦理。……

將下列面項列為旨揭長照特約單位應具之勞動權益範疇:

(一)勞務報酬:其勞務報酬之金額,準用本部107年4月30日衛部顧字第1071960579號函(諒達)居家照顧服務員之薪資規定。除另有約定外,勞務報酬應全額並按月全額直接給付社員,並應提供勞務報酬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二)工時: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8小時原則,一日工時上限為

12小時;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上限為46小時。另應置備社員出勤紀錄,逐日記載社員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並保存5年。……」
衛生福利部111年12月13日衛部顧字第1111962788號函


顯然,衛福部認為照服員與長照機構之間,可能是僱傭關係,也有可能是承攬關係,所以實務上,會看到有些照服員跟長照機構簽僱傭契約,有些照服員則是簽承攬契約。


無論約定何種法律關係,雙方多半是針對政府提供的長照款項去拆帳分潤。程序上由照服員依照「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的附表四照顧組合表的編號(碼別)去提供服務,再由長照機構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費用支付,並進行拆帳分潤(拆分比例從五五到七三都有)。


照顧組合表的拆分編碼,其實已經造成現行長照服務的僵化,若改採單純時數計給款項,雖較有彈性,服務內容若不具體而遭有心人虛應故事,有可能適得其反,需求沒被滿足,同時長照款項也沒發揮最有效的利用(長照機構是否過於浮濫充斥、如何監督與汰劣,可能也是維持長照品質的重要關鍵)。所以後續改善服務內容僵化的現況時,應兼顧被照顧者的權益及長照經費的使用效益。


另一方面,照服員與長照機構對於編碼撥分的款項約定拆分,常常是雙方爭議的起源,凸顯出照服員與長照機構之間,若未形成一個穩定明確的法律關係(例如,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就是明確的僱傭關係),很難期待雙方維持一個長期穩定的服務,甚至照服員很有可能在這不確定性極高的產業之中,變成了另一群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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