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2日 星期日

死刑之重重關卡

 

113年9月20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第8號判決出爐,對於死刑雖做出合憲解釋,然由判決內容看來,要實際執行死刑則存在層層關卡,因此有新聞媒體以「死刑『有條件合憲』形同實質廢死」為標題進行報導。


針對上開憲法法庭判決,筆者摘要製作成簡報圖檔如下,供各位參考。












第一張,將該判決提及種種判決死刑應符合的積極或消極要求,按照案件時序發展先後排列出來(涉及個案救濟之主文則略而不提),其中主文三、主文四、主文五、主文七、主文九,皆由大法官全體意見一致通過。相對而言,主文八看起來是意見較分歧的(九人同意;三人不同意)。


可以預見,辯護人(訊問詢問時在場及表示意見、第三審言詞辯論)及精神障礙鑑定的專業人員,將在死刑案件中扮演更吃重的角色。辯護人在訴訟審理程序的答辯攻防,將會著重於說服至少一位合議庭法官不該判死(如果能明確鑑別出特定法官在價值取捨上是反對死刑的,大概就意味著過關了)。










第二張,整理法院在何種情形下得適用死刑,這也是辯護人在審判中要逐一向法院說明不該判決死刑的核心層次所在。


首先必須是最嚴重的犯罪類型(這部分由法律明定),其次必須是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包括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擇一故意之殺人既遂(對於客體不確定之故意),排除未必故意之殺人既遂(對於結果不確定之故意)。接著還要綜合考量而進一步確認,是否具備特別可非難性之動機目的/特別殘酷之犯罪手段/具嚴重破壞及危害性之犯罪結果。最後呢,還要個案審酌再犯之高度危險且無教化之可能,法院才能宣告死刑。











最後整理一下故意類型的區分,同意觸犯故意殺人罪,但在未必故意(結果是否發生並不確定)的情形下,大法官認為行為人並未積極追求致被害人於死的結果,對於因果關係也未必有實質的控制或影響,不法內涵及主觀罪責內涵較輕,所以不能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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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臉書文章



2024年9月17日 星期二

【問題68】​職災勞工訴訟求償金額有無可能自行打折?雇主有無可能自認而不爭執?

 

【問題68

職災勞工訴訟求償金額有無可能自行打折?雇主有無可能自認而不爭執?

📢【碎碎唸】

本件勞工受僱後於高處執行工作時觸電跌落,受有脊椎病變等傷勢而無法自理,需專人照護。起初起訴請求100萬元,後來計算受有1401萬餘元之損害,擴張請求金額調整成616萬元,雇主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而自認,最後法院判決雇主應給付勞工616萬元,兩造並未上訴。

既然計算受有1401萬餘元的損害,怎麼會如此佛心僅請求616萬元呢?依照判決論述:「…並依被告所投保保險之賠償金額,僅請求被告給付6,160,000元等語」,似乎是雇主替勞工投保之保險,已經出險理賠之金額約有785萬元左右,勞工自行將此部分金額扣除了。

但是,即便職災對雇主來說責無旁貸,但很少見到雇主委任律師,卻又對於勞工主張的事實均無爭執(雖然勞工似主動扣除已領得之保險理賠金額),種種現象,都讓人感到好奇。

尤其是,從辯論終結日期與遲延利息起算日期,以及判決提到書狀送達日期,可看出是原告是在最後一庭才當庭提交書狀而為金額之擴張,判決引用該書狀的卷宗頁碼為105頁,這頁數少得嚇人,意味著辯論終結時,雙方根本沒有太多的證據調查或書狀交鋒,加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更讓本件訴訟顯得神秘,似乎兩造早已對於判決金額已經形成共識?

【法律】

◎民事訴訟法第280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小結】

(1)如果賠償金額是依照常情計算且金額不低,勞雇卻很快針對賠償金額達成共識和解,常見的可能原因:[1]雇主資力雄厚顧及社會觀感;[2]牽涉刑責因素;[3]保險足以有效分攤;[4]連帶責任主體願意共同分攤;[5]雙方有親屬甚至血緣關係;[6]審理過程遭強力勸說而促成。

(2)本件判決看起來很特別,因此摘錄分析。筆者猜想,或許雇主另有其他雇主責任險可出險,或者與勞工之間存有特殊關係,隨著保險部分理賠、訴訟進程而逐漸改善,最後雙方對金額形成默契,接受了一審判決而未再上訴。

【關鍵字】職災、保險自認

【問題67】​勞工可否主張自己的工作應該固定不變?法院肯定雇主之調動會如何論述?



【問題67】​

勞工可否主張自己的工作應該固定不變?法院肯定雇主之調動會如何論述?​

📢【碎碎唸】​

本件勞工於1083月間受僱擔任定翼機維修廠專員,雇主於1093月間通知勞工,自10941日起調任一般維修線技師。勞工認為該工作非其能力所能負擔,於是寄發存證信函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終止勞動契約,並提起訴訟請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勞工敗訴(勞工似未再上訴)。​

兩審法院均認定雇主調動合法。整理調動要件與對應之事實如下:​

(1)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

→勞動契約書第4條有針對調動作約定:​

「乙方(即原告)提供勞務地點為台南地區,甲方(即被告公司)得視營運需要,將乙方調動至甲方營區地區之任何一站或聯屬公司工作,乙方不得拒絕」​

(2)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本件雇主考量成本及人力規劃運用後,決定縮減廠辦人員編制由3員減為2員(未再另行對外應徵維修技師),經斟酌廠辦專員之科系、年紀,因本件勞工較年輕且具有某學院機械工程系航空組(其餘兩位廠辦人員則分別為工業工程系、應用英語系),本件雇主更願意花費時間及金錢培訓,因而調動之。​

(3)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調動後工作地點未變動(仍隸屬於定翼機維修廠)。​

(4)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本件勞工具有某學院機械工程系航空組之學經歷,且服役時受過飛機維修專業訓練,在經過教育訓練及領班帶領實地操作之學習後,調動後之工作應為勞工技術所能勝任。​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調動後工作地點未變動(仍隸屬於定翼機維修廠)。​

(6)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調動後每月薪資、職等及工作地點均未變動。​

勞工為何拒絕調動呢?一審判決就已經點出原因:「…且依原告供述略以:我不能接受從廠辦專員變成技師,因為之前工作經驗都是文書經驗,雖然學過維修,但我不想走維修,未來想從事航空業,但不是維修。大學畢業後有去澳洲唸書,是讀航空管理,想說看看航空後勤或文書部分有沒有發展可能等語(見本院卷第5859頁、第98頁),亦可見原告不能接受調動之原因在於『志趣、生涯規劃』,而非『技術、體能』無法負荷。…」亦即,勞工的志趣或生涯規劃並非雇主調動時必須要考量的因素(勞基法第10條之1要件顯不包括取得勞工之同意,其內心想法與思量,雇主更不需要考慮),勞工這段法庭獨白出來之後,暫就法律爭議不論,情、理方面的正當性也薄弱到無以復加,訴訟結果自然也在意料之中。​

本則判決將過往調動具備之實益加以整理彙整,並以開門見山的論述方式,劈頭就肯認調動的好處,在雇主強調調動合法性的案件,值得參考引用。​

【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勞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職務調動本可培育勞工養成多重工作能力,亦可防免勞工掌管特定職務過長時間所生之流弊;再勞動契約係繼續性契約,多以不定期為原則,勞雇雙方之關係處於流動狀態,於此長期時間內,因應各項主客觀環境之變遷,企業需不斷變更經營模式,調整產品服務內容,始能在競爭之環境下免於遭受淘汰,是基於企業經營需要,調職乃經常發生且難以避免之現象。且一般而言,勞工於締結勞動契約時,多已將勞動力之使用概括委諸於雇主,而不會就各個勞動內容為直接具體之約定,若謂勞工一旦受僱後,除非另行合意,否則僅能依最初受僱之職位、職務內容、時間、地點工作,不容許絲毫變更,將使企業經營管理陷於僵化,不僅不利於企業整體之競爭力,且將使雇主對勞工之僱用決策趨於保守,勞工亦失去多方歷練不同職務累積自身實力之機會,對於勞資雙方均非有利。是勞資間之法律關係既處於流動之狀態,勞工在雇主之指揮命令下服勞務以獲取工資,而雇主為因應營運之需要,而有必要變更勞工工作內容及調整人力資源配置時,本應由勞資雙方自行考量而為決定,法院不宜過度涉入或干預,以免影響契約自由之本旨及資方經營之權責。​

🎯【小結】​

(1)勞工的志趣、生涯規劃均非雇主調動時所要考量的因素。因此,勞工既然提起訴訟主張雇主調動違法,在訴訟攻防上,實在沒有道理自曝其短、揭露無助於訴訟的自身內心考量。​

(2)很多案件當事人很喜歡親自到庭並發言訴說,甚至經律師事前告誡務必慎言之後,依舊滔滔不絕而自陷絕境,完全自棄委任律師代為表述所能享有的彈性與保護。罷了,愛顯露真性情也沒啥不好,要自行承擔就是了。​

(3)調動勞工常見的原因,大概有:[1]避免資遣/解僱之調動;[2]維護所有勞工安全衛生或公眾安全之調動;[3]勞工主動請求;[4]行業特性之週期性輪調。​

(4)調動勞工的類型,大概有:[1]單員調動;[2]兩名勞工相互對調;[3]三名以上勞工彼此互換職位或工作內容(在餐飲業切分各種分工較為常見)。​

(5)雇主應該思考,勞動契約當初有無設計調動之約定?打算發動調動之原因為何?發動調動有何利弊得失?是否具備勞基法第10條之1各項要件?決定調動人選之方式是否具備公平性?能否溝通取得勞工同意?​

​【關鍵字】調動、​志趣與生涯規劃、​技術與體能


2024年9月12日 星期四

推薦圖像化AI網頁平台:Napkin AI


近日無異獲悉一個能將文字段落圖像化的AI網頁平台:Napkin (beta)。這個網站可以使用Google帳號登入使用,有兩大功能:圖像化、寫草稿。看起來可能還在發展的初期,所以目前的使用功能都是免費的。


太多AI平台都有生成文章的功能了,筆者稍稍試用了一下Napkin的寫草稿功能,並沒有令筆者感到印象深刻。Napkin無法針對產出內容,再增加更多條件要求再次改寫產出,也不像ChatGPT能與使用者以對話方式互動。所以,這草稿功能就先擱著,各位有興趣的人自己嘗試吧。


重點還是在於圖像化功能,筆者試用後感到很新鮮。使用頁面看起來很像橫線筆記本,使用者必須丟一段文字上去後(這段文字不宜太冗長,但也不宜太簡略),框選該段文字,然後點選左方的閃電小圖示按鈕,網頁平台就會開始分析,最後出現一個小長方框,裡頭是各類型圖像化後的結果,使用者可以用鼠滾輪來上下瀏覽挑選。


選定某一種類型的圖像化之後,會進入到樣式的選擇(主要是配色、線條顏色、字型等差異),選定後,頁面上就會出現一個圖像化圖示,對於這個圖示,使用者仍可以進一步修改顏色、修改文字、變換圖示等,提供使用者蠻大的修改調整空間。


網頁的使用條款表示:「Content Usage: You may use the generated visual content for resale or marketing purposes. However, you are prohibited from reselling individual icons, illustrations, or collections resulting from searches.」(內容使用:您可以將產生的視覺內容用於轉售或行銷目的。但是,您不得轉售透過搜尋得到的單一圖示、插圖或集合。


以下是筆者嘗試針對「羈押於看守所的生活」圖像化後所產製的出的一些圖片:


[1]律見對在押被告的意義










[2]羈押與保釋










[3]會客菜是生活重要支柱












[4]百貨類型





















[5]律見次數的意義










[6]舍房內的生活環境概覽










[7]影響舍房睡眠和地位的因素









[8]用水短缺與宿舍衛生問題











[9]菸草在舍房內的社交角色











[10]舍房內不信任的因素










[11]舍房中常見的欺凌行為










[12]經濟能力差異造成羈押生活的差異











【碎碎唸】

Napkin的圖像化功能蠻不錯的,讓人期待後續的進步與發展,不過,其現有的缺陷與問題也很明顯:圖像化的結果彼此格式不一致(字型、配色、甚至圖案尺寸形狀)。想要能利用AI產製為看起來為風格一致的簡報圖,恐怕還有段路要走。


此外,圖像化的架構可能需要再增添更多類型供選擇,並且需要有上位階的區分(類似PPT的流程圖、樹狀圖、循環圖等選項),在提供使用者自行修改的方面,則需要更直覺性、便利性的調控設計,筆者目前光是想要修改文字,要先使用滑鼠小心點選,然後再使用方向鍵讓游標跳跳跳到要修改的地方,類此的小地方,似乎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此外,筆者認為在各個圖像化結果處可增添一個「重新整理」的按鈕,讓圖像內的資訊作小範圍的變化異動,使用者或許可透過多次隨機的「重新整理」,找到切合己意的圖像化結果來使用。


除開直接使用圖像化的成果之外,筆者認為,這圖像化的功能其實也能提供使用者作發想練習,丟上一段敘述並觀察「文字→圖像」的各類結果,使用者自然而然能發想(再自行動手製作簡報),漸漸便知道哪些時候用哪種圖像化的架構呈現會比較妥適,如此便能打破使用者原本主觀成見,讓更多的圖像化選項湧進使用者的大腦,豐富並開拓使用者的視野。


【關鍵字】

圖像化、AI


2024年9月5日 星期四

推薦搜尋引擎:XAnswer

 

近來各種AI產製文稿、圖像、動畫的平台或軟體越來越多,甚至連許多搜尋引擎都不得不跟上潮流,將AI元素與搜尋功能作結合。


這邊要跟大家推薦一個搜尋引擎網頁,就是XAnswer,當你拋出問題或者搜尋的要求,這個搜尋引擎除了會提供分段整理過的「答案」,還會顯示「來源」、「相關問題」,甚至還在網頁右方還會繪製一張「樹狀架構圖」,筆者提問了一些簡單的問題,回答都有環繞著問題,可以用雖不中亦不遠矣來形容,真的是挺神的。


例如,當筆者提問:「請幫我找勞動基準法的相關文章,要PDF檔案或PPT檔案形式」


搜尋結果網頁的右方出現這樣的樹狀圖:



搜尋結果的左方則依序提供「來源」、「答案」、「相關問題」:



其中,答案的每一行右邊最後標的圓圈數字,其實都是一個超連結,會帶搜尋者到這句陳述的資料來源網頁去。在前開問題之下,搜尋結果提供的是檔案載點,雖然資料未必都是最新近的,但都是勞政主管機關的資料。

上圖的右邊有Share與Copy。Share就是分享,分享有兩種方式,「分享網址」或者「長截圖輸出jpg檔」兩種方式,分享網址的話,點開網址的人會看到一模一樣的搜尋題目與搜尋結果。至於Copy自然就是複製「答案」的全部文字內容。


再來試試不同問題:「可以告訴我台灣律師委任費用行情嗎?」

搜尋結果網頁的右方出現這樣的樹狀圖:



搜尋結果的左方則依序提供「來源」、「答案」、「相關問題」:



說真的,跟筆者瞭解的一般律師費用行情挺接近的。


再來一個攸關如何主張法律權益的問題:「可以告訴我在臺灣該如何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嗎?

筆者想要比較不同的AI回應,所以先對ChatGPT提問,雖然得到的層次分明的回應,但ChatGPT表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法律依據是民法第1114條,呃,這很明顯就是錯引法條的回答。那XAnswer是如何回應筆者的呢?


搜尋結果網頁的右方出現這樣的樹狀圖:


首先,回應的法條正確。再者,聲請程序也有做簡要的說明,當想要進一步了解細節或資料來源時,再點網頁左方的「來源」連結,或者「答案」各行後頭的數字連結,就可以找到對應的網頁資料,說真的,蠻簡約又方便,感覺頗有「篩選過濾」再加上「稍加整理」的功效。


最後,試問一題歷史沿革大哉問?筆者問:「可以說明一下基本工資的演變嗎?

搜尋結果網頁的右方出現這樣的樹狀圖:



雖然整理的內容未必是閱讀者想關注的重點,但是在面對一個相當概括廣泛的提問時,這搜尋結果能夠迅速摘要出一些重點以樹狀圖方式顯示,不得不讓人讚嘆AI的工作效率真的是很高。倘若來日有各類模板、架構,再搭配能夠下達更細膩精準的指令,恐怕親自製作簡報圖這件事也將成為歷史了。



【關鍵字】AI、搜尋引擎


最高百則014【噩夢:給你兩條路】

  【噩夢:給你兩條路】   ========   倘雇主故意濫用其經濟上之優勢地位,藉「合意終止」之手段,規避上開條項之禁止規定者,勞工固得主張該合意終止契約無效,惟此係以雇主使勞工未處於「締約完全自由」之情境,影響其決定及選擇之可能,而與勞工締結對勞工造成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