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勞基法55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勞基法55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24年4月30日 星期二

【問題54】勞工涉犯刑案遭違法免職,勞工獲判無罪後欲主張退休金,應該注意什麼?

 


❓【問題54】​

勞工涉犯刑案遭違法免職,勞工獲判無罪後欲主張退休金,應該注意什麼?​

​

📢【碎碎唸】​

本件勞工自民國40年間受僱於銀行,嗣後67年間擔任銀行副理時,勞工約46歲,捲入出口押匯案件被鉅額拒付之刑案,遭到檢察官以圖利罪起訴,雇主於68年3月20日將之兩大過免職,勞工遭羈押了4年多(整整1500日),刑事官司則一路打了將近30年,終於在96年8月間獲判無罪確定,這時勞工已經75歲。勞工後來有聲請刑事補償(針對被羈押請求補償,早期稱為冤獄賠償),也被法院駁掉,直到大法官解釋出手相救之後,才獲得375萬的刑事補償。​

​

獲判無罪之後,勞工於97年間對雇主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直到105年3月經最高法院判決定讞。確定判決認定勞工於81年1月19日間年滿60歲,依照當時該銀行之人事管理規則強制退休年齡為60歲(當時銀行業尚不適用勞基法),故勞動契約於當日終止,亦即法院確認僱傭關係自68年3月20日至81年1月19日期間存在,81年1月20日以後則無雇傭關係存在。​

​

勞工接著又提起給付退休金之訴訟,主張工作年資為40年5個月(退休金基數為61個),請求432萬餘元的退休金。​

​

退休金請求權時效,依照勞基法第58條規定,自退休的次月起因五年不行使而消滅。看到這裡,大家應該知道接下來會發生了什麼事了吧。​

​

最高法院判決這樣引述:「上訴人所涉貪汙罪嫌刑案,於96年8月23日判決無罪確定,至遲於斯時退休金請求權即得行使。復職與否,並非請求退休金之前提;且無待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判決確定始得請求;其一併請求退休金,亦無任何法律上之障礙存在。依勞動基準法第58條規定,其退休金請求權自96年8月23日之次月1日即96年9月1日起算時效,至101年9月1日已屆滿5年。上訴人遲至105年6月29日始起訴請求退休金,已罹於5年之時效。」​

​

所以,從事後諸葛的角度來看,本件勞工應該要在無罪判決確定之次月1日起五年內(即96年9月1日至101年9月1日),起訴請求退休金。​

​

⚖【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43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亦不爭執其於前案第一、二審時已於第二備位部分明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相當於退休金之損害賠償(見不爭執事項(四)),足認上訴人亦明知薪資與退休金之請求,得與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否之請求,於前案一併主張權利訴請法院審理,復職與否並非上訴人得否請求給付退休金之前提,是上訴人主張復職為其得請求退休金之前提要件云云,不足採信。​

​

🎯【小結】​

(1)本件勞工在人生壯年之際,捲入長達30年的刑事訴訟程序,倘若真的是無辜被牽連,再多的錢也補償不了其所失啊。​

(2)勞工要小心,當時間拖得太久太漫長,有些法院可能會認定強制退休年齡屆後就無僱傭關係了。雖然大家應該很納悶,符合強制退休條件,跟雇主發出意思表示終止契約是兩回事(其實勞工民事一審是勝訴的,一審法院判勞工可請求退休金432萬元),但上級法院這樣說(沒看到啥論理),勞工也只能含淚吞下。​

(3)從事後之明來看,勞工似乎應該在前面的訴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一併追加請求退休金。​

(4)訴訟有時候真的很奇怪,有些情形之下,你前面提告請求了,A法院可能駁回而跟你說條件未成就或罹於時效;如果留到後面告,B法院又會跟你說前面早該告了如今已經罹於時效,真是怎麼都有話說,怎麼做都不對。有時也會看到A、B法院兩種見解完全悖反的判決前後並存,各賞了當事人左臉右臉一巴掌,在各法院獨立之下所生的種種矛盾,當事人大概只能將之視為訴訟風險的一種,學著釋懷(律師則要懂得風險預告以求明哲保身)。​

​

​【關鍵字】退休金、​無罪、​強制退休、勞基法55

2023年10月24日 星期二

【問題38】​派駐大陸之勞工於臺灣、大陸均有領薪,是否要合併計給退休金?

 


❓【問題38】​

派駐大陸之勞工於臺灣、大陸均有領薪,是否要合併計給退休金?​

​

​

📢【碎碎唸】​

本件勞工受雇主派駐大陸(昆山)工作至退休,在大陸、臺灣兩地均領有薪資。勞工退休時,雇主僅以臺灣發放的薪資計給舊制退休金151萬餘元。然勞工認為大陸薪資亦應納入計算,起訴請求雇主給付200多萬元的退休金差額與新制退休金短少金額。一審、二審法院都判勞工勝訴。​

​

其實,類此派駐大陸、兩地發薪的情形,通常都會將工資發放、甚至僱傭關係盡可能作切割,不過,本案顯然有些因素讓法院把兩地的給付給串聯起來。​

​

判決提到雙方合約第5條約定:「待遇:台灣領取新台幣肆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整及昆山廠領取人民幣壹萬貳仟伍佰陸拾元整(稅前)」、第6條第9項約定:「退休:1.派駐國外人員不得於當地公司辦理退休;2.派駐人員欲辦理退休時需於退休日前6個月調回母公司任職,其退休辦法依勞基法規定辦理(以國內薪津為準)」。​

​

雇主將兩地待遇並列,接著在退休部分才加註「以國內薪津為準」,就整體來看,勞工在簽約時肯定知悉雇主將來只會以臺灣薪資計給退休金。但是,碰到法院詮釋契約條文時,在層次先後處理之下(先定性契約性質、接著判斷哪些給付具備工資屬性、最後計算退休金),上開條文就會先被理解為兩地領到的薪資通通是勞務對價,接著將退休給付的限縮約定評價為違法。​

​

本件案例告訴我們,能切開就不要並列,能獨立約定就不要用加註限縮,就算要用駐外補助費或駐外津貼方式處理,也是要費心思設計。否則,常人理解看起來是勞工違反誠信原則,但交由法院判斷時卻可能評價為雇主違反誠信原則唷。​

​

​

⚖【判決】​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754號民事判決​

按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所謂經常性之給付,衹要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即屬之。舉凡某種給與係屬工作上之報酬,在制度上有經常性者,均得列入平均工資以之計算退休金。​

​

​

🎯【小結】​

(1)本件勞工遭派駐大陸時工作時年資已22年餘,前往大陸工作3年多,恰好在新冠疫情爆發前就返台退休,又順利透過訴訟爭取到退休金差額(形同僅花3年多外派就賺到翻倍退休金),真的有夠幸運。​

(2)雇主先前發退休金150多萬,勞工勝訴又可再拿200多萬,面對這種訴訟可能獲取翻倍退休金的利益,再長久、再深厚的勞雇情誼,也是禁不起考驗吧。​

(3)最單純的還是臺灣斷乾淨,重新受僱於大陸公司,不過,只給香蕉是請不到老虎的,誘因還是很重要。​


​

​

【關鍵字】

退休金​、差額、​誠信、派駐大陸

2023年4月18日 星期二

【問題15】臺灣公司前往大陸設廠及成立公司,勞工經臺灣公司董事長在大陸面試錄取後於大陸公司上班,勞工符合退休條件時可否請求臺灣公司給付退休金?

 


❓【問題15】

臺灣公司前往大陸設廠及成立公司,勞工經臺灣公司董事長在大陸面試錄取後於大陸公司上班,勞工符合退休條件時可否請求臺灣公司給付退休金?

 

 

📢【碎碎唸】

臺灣勞工前往大陸工作,常常到了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時,衍生臺灣公司是否為雇主、臺灣公司是否應給付退休金等爭議。

 

依據判決提到的證人陳述,本件勞工起先在珠海討生活,後來獲悉資方即臺灣公司在深圳有投資設廠便前往深圳面試,經錄取後在當地大陸公司工作,該勞工因為臺灣涉案遭通緝、且有欠稅問題,託臺灣公司轉匯部分薪資至女兒帳戶(大概也是基於這樣的背景,該勞工於臺灣公司並未加勞健保、未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當本件勞工符合勞基法自請退休條件,便起訴請求退休金。本件法院判決認定面試勞工之人,是以大陸公司主管的身分進行面試,勞工最後締結勞動契約的對象也是大陸公司,所以勞工並未與臺灣公司成立勞僱關係,臺灣公司自然也就沒有給付退休金的義務,駁回勞工的請求。

 

勞工前往大陸工作,務必留意自身與臺灣公司有無成立勞動契約、原本勞動契約是延續或者終止,最好有書面的勞動契約為憑,並且臺灣公司按月給付薪資、報稅時依法申報,加上依法投保勞保、提撥勞退,如此,比較能明確辨識勞工與臺灣公司之間仍存有僱傭關係,避免退休金爭議。

 

勞工如與臺灣之公司未成立僱傭關係,或者終止契約而改受僱於大陸公司,勞工應該自行衡量前往大陸工作之薪酬、福利、保險、後續升遷等利益,是否符合自己的期待與要求。

 

 

⚖【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53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90號民事判決

按企業集團內含多數法人,雖勞工僅與其中一企業法人簽約,然該集團之母公司或屬家族企業之其中一公司對集團或家族企業內之員工有指揮、監督、調職等人事管理決策權,勞工不得拒絕母公司或任一公司人事指揮,是該勞工之年資、調動或工作性質,應就集團內之企業一體觀察,綜合判斷,而不能單就與之簽約之法人為判斷,以免企業集團藉此規避勞基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小結】

(1)書面約定,勝過事後千言萬語。本件判決的勞工並未先在臺灣任職,與其他透過臺灣公司面試或派駐大陸的情況有別,肯定深深影響了法院的判斷。應該

(2)離鄉背井至異地工作討生活不容易,雖可能有高額報酬,但也有各種代價與風險,勞工應審慎衡量。

(3)勞基法舊制退休金的爭議,隨著新制施行取代,舊制退休金爭議案件應該會在30年內逐漸減縮至零。

 

 

【關鍵字】

退休金、雇主、大陸、勞基法2_6、勞基法55

2026年7月韓國行

 【 樂天謝改-夢幻泡泡篇】 ​ ​ #將切換休假模式 #大家推薦玩啥好 #坐旋轉木馬好了 = = ===================== =========================== 【漢江-船遊美景篇】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