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
有一日,過勞律師到地檢署開完偵查庭後,打算找個地方歇息,就漫步到法院,隨機走入一間法庭旁聽。
民事庭開庭中,右側的原告席坐著一位年輕律師,律師袍新得發亮,看起來像受僱律師。左側的被告席則坐了一位白髮蒼蒼、愁容滿面的老先生,老舊寒酸的衣著,經濟狀況顯然不太好。上頭則是坐著一名年輕的女法官,這案件顯然還在準備程序的階段。
女法官很客氣問:「被告陳先生,對於原告提出的切結書,切結人有你的簽名,這是你親自簽的嗎?」
陳先生:「是我簽的,但那是在我喝了兩瓶啤酒之後簽的,應該沒有法律效力!」
過勞律師轉頭望了一下法庭的投影螢幕,螢幕上顯示切結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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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符合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而得領取該保險損失補償金,請同意發給該補償金,並保證爾後再參加同一保險領取老年給付時,即自動向○○○○啤酒廠或其指定之機關無息繳回原領之補償金。其所領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低時,繳回與所領老年給付同額之補償金,特立此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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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律師搖頭嘆了一口氣,看來又是《臺灣省政府所屬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專案精簡人員處理要點》致生的訴訟糾紛,這類糾紛在實務上,被告受到切結書與要點規定的雙重夾擊之下,只能用兩個字形容:「沒救」。
簡言之,這類案件起因機關將改制而精簡人員,苦主多半是啤酒廠的員工,約莫在86年至89年間遭到資遣,資遣當時為了增添誘因、消弭反對聲浪,所以用要點設計了給予補償金的規定,但是,來日遭資遣的員工若順利領取到勞保老年給付,就必須在老年給付的金額範圍內將補償金返還(也記是「老年給付>補償金」的情況下,員工必須把過去領的補償金全數吐出來)。
說實話,在過勞律師的眼中,這是種寅吃卯糧的制度設計,一旦遭資遣的員工活得夠長夠久而領取到勞保老年給付,就會深深感受到卯糧早已用罄,在老貧纏身的晚年必須吐還補償金的重大痛苦。
這類案件鬧上法院,許多被告是連來開庭都不來,直接被一造辯論判決,也不知道是自認理虧,還是充分了解這類訴訟多半的結果而直接放棄?
這件倒是有趣,員工親自來開庭。
女法官歪頭想了一下,接著問:「你說你喝兩瓶啤酒才簽切結所以無效?你能夠證明簽名當時是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中嗎?」
陳先生:「呃,這麼多年了…我要怎麼證明…」
這時原告律師低下頭噗哧一笑。
女法官假裝沒聽到,繼續問:「被告陳先生,原告依照處理要點第3條第3項第1款〔摘引如下框〕,主張你已經領取了勞保老年給付,應該返還補償金84萬餘元,你有什麼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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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要點辦理專案精簡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保或勞保已投保年資,比照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十六條或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由台灣省菸酒公賣出局依本要點補償其損失;投保公保年資未滿五年者,依其投保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養老給付。但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應繳回原補償機構;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低時,僅繳回與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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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那是86年的事情了,到現在都多少年了!我上次在你們法院問過免費諮詢,那個律師明明跟我說,超過十五年了,沒事了!不用理他了!難道那個律師是騙我嗎?」
過勞律師及法官,似乎有心電感應似地都皺了一下眉頭。
「不知道是哪個道長提供的無腦答覆?雖然是做功德的免費法律諮詢,這樣亂套法條導致民眾有所誤解,根本是添亂!」過勞律師暗忖。
說實話,只要有Google一下處理要點的內容,搭配一般的法律常識,也能知道原告的請求權是在被告領取勞保給付後才得行使,怎麼可能從86年簽立切結書的時候起算請求權時效呢?
女法官還是很有耐心地說明:「依照處理要點的規定及切結書內容,原告要在你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才能行使請求權,所以時效是從你104年請領了老年給付才起算,並不是從86年切結時起算。那位提供諮詢的律師可能不太了解,建議你回去請教一下其他律師。」
陳先生哀號嚷嚷:「當初發放補償金,長官跟主管們都不斷向我們宣導說日後不會追討,過了這麼多年後卻要我們還,合理嗎?更別說我被親友倒債,加上現在年紀大了、沒有收入,有糖尿病、白內障、退化性關節炎、腦血管阻塞等疾病纏身,我的老年給付扣掉這84萬根本剩沒多少了,是要人怎麼活?這個要點根本是懲罰繼續工作的人!不公平!」
女法官沉默了片刻,似乎在等待被告陳先生情緒平復,或者思索該如何向被告陳先生作說明。原告律師則不斷翻轉玩弄手中的筆。
女法官說:「當時發放這補償金,是因為你在86年遭資遣時的年資還不符合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的要件,後續若未再加入勞保,可能會有領不到老年給付的結果,形同你辛苦工作到86年所累積勞保年資都泡湯了,所以該要點才規定說,要先比照勞保給付標準付給你補償金。」
女法官頓了頓,嚥了一口水。
女法官繼續說:「但是,當你後來依法領到勞保老年給付,就意味著你所有的勞保年資都派上用場了,換取到勞保老年給付,年資沒有受到任何損害,所以要點才會規定『但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應繳回原補償機構』。因為,同一段勞保年資,如果被用作領取補償金的基礎,又被用作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基礎,會有重複得利的問題。」
過勞律師點點頭,不過,很難期待被告聽懂這番說明,有時候,當「不懂」的人聽懂了,他們還是「不願意懂」。原因很簡單,訴訟追求的是有利於己的結果,如果真的無藥可救,那也只剩下裝傻一途。
不過,陳先生眼睛突然一亮:「法官大人,你剛剛說要點規定『將來再參加各該保險』,但是我被資遣之後就找不到工作直到現在,也都沒再加過勞保,這樣看起來,我被資遣之後根本就沒有『再參加』勞保,原告怎麼能拿這規定跟我討錢呢?」
女法官推了推眼鏡,似乎認為這個在文義上作文章的抗辯還算有點意思,於是轉頭順水推舟問說:「原告訴代,你對被告的抗辯有什麼意見?」
原告律師連忙將心思從九霄雲外收回來,低頭翻看資料,似乎絞盡腦著要擠出幾句話,好讓筆錄記載好看一點。
過勞律師心想,如果原告律師有作功課、把類似案例查找出來看完的話,應該會知道曾有法院判決見解表示:
「『將來若依法再參加各該保險於領取老年給付時』之約定,探究其真意,應係指依法參加保險而得領取老年給付而言,亦即其重點在於再次『領取老年給付』,而不在於是否再次參加相同之保險。」
不過,生意太好的律師常常沒有時間或心力作太多功課,然而當事人總是無法理解這點。
原告律師終於開口:「我們認為還是有要點的適用,詳細理由等我們跟當事人討論後再具狀說明」
女法官不感意外,隨即接著問說:「兩造有無調解的可能?」
這提問意味著開庭來到尾聲,坐了這一陣子也休息夠了,過勞律師提起背包,毅然走出了法庭。
〔註:以上故事係以判決案例改編虛構,如有雷同肯定是巧合〕
【碎碎唸】
近日碰到一位適用處理要點的苦主,向筆者抱怨,之前去法院免費諮詢的律師跟他說超過十五年了、擺著不用理它(呃,真的時效完成了,也是要提出時效抗辯啊)。筆者查了一下處理要點的規定,向該苦主說明,請求權時效應該是從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時才起算十五年,所以還沒有時效完成。
溝通過程,花了不少時間跟苦主解釋,這補償金制度設計,實際上形同把原本你老年才能領的錢(勞保老年給付)預支給你,如果你將來無法領取老年給付,或者英年早逝,這補償金有讓你提早享福的功效。
但是,如果你很不幸地活得夠長夠久並且領到了勞保老年給付,就會發現老年給付的很大部分、甚至全數,必須要吐還(如果是按月領老年年金,則是逐期吐還直到還完為止,形同有很長一段期間年金都要拿去做為返還補償金之用),雖然依照約定是該吐還,但是苦主在這時候就會感到非常痛苦,因為人又老又無收入來源的時候,通常也是需要用錢的時候。
所以,這個處理要點,雖然是出於保障資遣員工的勞保年資權益而設計,但是,日後卻可能帶給員工嚴重的剝奪感,也掏空了社會保險制度要保障老年生活的意旨。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其實也有類似的規定,但是該條例中有代扣的規定,錢不會先進入員工手中再吐出來,感受的痛苦可能會相對較小吧?(苦笑)。
總之,看到諸如此類寅吃卯糧的優惠制度設計,不要高興得太早。如果時光可以倒流,這些領到補償金的員工會選擇把補償金封不動地好好儲蓄到晚年作為養老之用嗎?以人性多半短視近利來說,恐怕很難。
換個角度來說,若這筆補償金到了擅長投資理財的員工手中,十多年的期間,藉由投資眼光、加上複利威力,金額有可能翻了好幾倍,又豈能說處理要點的補償金制度設計不好呢?
過往制度設計造成今日的痛楚,看著苦主滿臉的無奈,筆者深有所感。朝三暮四與朝四暮三,似乎沒什麼差異?但這可是朝七暮零的悲劇,身處其境之人,肯定很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