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被諮詢民眾問到:身為刑事詐欺案件被害人,抓到車手已經起訴案件還在進行中,可否請求發還扣押物或沒收物?何時可以請求?
其實高等檢察署有篇介紹文章《犯罪所得「沒收」?「發還被害人」?》可以參考,只不過,這類文章寫得並不是那麼平易近人,而且,也沒有在網頁裡附上書狀範例供被害人取用,其用意良善卻有美中不足之處。
上開文章將權利人聲請發還區分為兩種情形:「沒收物扣押情形」與「追徵財產情形」。簡單說:
◎在「沒收物扣押情形」→不用等到案件終結就應發還
◎在「追徵財產情形」→案件終結才能聲請發還
以下區分說明:
【沒收物扣押情形】
在對犯罪行為人沒收物扣押之情形,即犯罪所得為扣押物本身時,可實際發還被害人。
首先,犯罪所得應優先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沒有發還,才由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如何發還給被害人呢?當扣押物是贓物,而且沒有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情況,不用等到案件終結,也不用等被害人來請求,就應該要主動發還給被害人。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刑事訴訟法第318條第1項:「扣押之贓物,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應發還被害人者,應不待其請求即行發還。」)
最高法院總結表示,如果是犯罪所得的[1]贓物扣案,[2]被害人很明確,而且又[3]沒有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時候,就可以適用上面兩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用等被害人來請求就直接發還給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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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如犯罪所得之贓物扣案,而被害人明確,又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時,自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318條第1項規定,不待請求即行發還被害人。 |
所以,只要符合上面的三個要件:
[1]贓物扣案
[2]被害人很明確
[3]沒有第三人主張權利
被害人就有機會早日請求發還(雖然法條寫不待被害人請求,但是被害人主動提出請求法院早日處理,更加穩妥不是嗎)。究竟什麼叫做被害人很明確?什麼叫做沒有第三人主張權利?試舉幾則法院裁定觀之:
下面是一起竊盜案件,被害人被偷走的設備器材明顯屬於被害人所有,也不會有其他人來爭執這設備器材的所有權,法院認為雖然案件尚未審結,可採用扣押物清單、筆錄、照片等來進行調查,為保障被害人求償權,應該依法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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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劉秀珍涉犯竊盜案件,為警查扣其竊取之體外震波治療器(含推車)1臺、震波治療探頭1支、矽膠治療墊(圓形共8個)1組、矽膠治療墊(圓弧形共5個)1組(下稱本案扣押物),該等物品核屬被告所涉竊盜犯行之客體,且本案尚未審結,為後續審理順利,仍有留存之必要,不宜逕行發還。……本案扣押物雖係被告涉犯竊盜罪之證物,且為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縱被告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均否認犯罪,然日後審理程序尚得提示前開扣押物清單、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等方式調查。又本案扣押物既為抗告人所有,且非違禁物,亦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揆諸前揭說明,為優先保障抗告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應認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不過,有些情況可能會發生混同,例如詐欺案件,被害人的金錢與其他被害人的錢混在一起的時候,還能發還嗎?其實還是有機會的。例如下面這則案例,甲被害人與乙被害人分別匯入20萬元、9萬元,在他們匯款前那個帳戶裡只有500元,所以車手提領的29萬元很明確就能對應到被害人匯進去的金額,從整個金流來看也不會有其他人來爭執這29萬元的歸屬,所以法院就裁定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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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諸系爭帳戶交易明細,系爭帳戶於黃湘雅及聲請人先後匯入20萬元、9萬元之前,餘額為500元,且於被告提領29萬元,使帳戶餘額回復為500元之過程中,亦無其他款項匯入,是扣案之現金29萬元,可明確認定其中9萬元係聲請人所匯入之款項,性質上屬取自聲請人之詐欺犯罪所得,而係贓物,又查無第三人就該筆9萬元贓款主張權利,因被告之犯罪事證明確,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同意將贓款發還予聲請人(見本院卷第84頁),當已無留存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案之現金9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如果車手提領的款項與被害人被騙的款項不一致呢?還是要看個案的情形而定,當車手提領的款項被查扣,其提領金額大於數個被害人匯入的金額加總,仍有法院認為應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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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審酌上開卷內所附資料,被告提領之現金18萬元中之13萬元,可明確認定係告訴人楊春吉、陳慶堂、李美慧分別匯入上開人頭帳戶之款項(分別為8萬元、2萬元、3萬元),被害人明確,雖非告訴人等匯款之原物,然性質上應屬取自告訴人等之犯罪所得,而等同原物,堪認係屬贓物,又查無第三人就該等贓款主張權利,因被告之犯罪事證明確,已無留存之必要,依據前開規定及說明,乃依職權裁定分別發還予告訴人楊春吉、陳慶堂、李美慧如主文所示。」 |
由上開案例觀之,如果詐騙的犯罪所得金額涉及者眾,甚至該些金額已被提領部分,剩下遭到查扣的金額顯不足以完整發還所有被害人的時候,可能無法依照上開規定直接發還。
【追徵財產情形】
在犯罪所得已經另為處分、犯罪酬金與財產混同,甚至係以第三人財產追徵而來時等情形,須待刑事判決確定後才能發還。
主要規定在於刑事訴訟法第473條及「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有興趣的人可以仔細閱讀一下「條文對照表」的說明欄位,此處僅摘錄幾個重點:
[1]刑事確定判決如已認定受害之特定內容或具體數額,被害人即可以此判決請求發還,毋須另外取得執行名義:
「…若業經刑事確定判決認定其受害之特定內容或具體數額,例如某刑事確定判決已認定該被害人因被告之詐欺犯行,受騙交付黃金項鍊一條或受騙交付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且經檢察官執行沒收該贓物黃金項鍊一條或贓款一百萬元在案,被害人即得本此請求發還,毋庸再另取得執行名義,為免誤解謂凡屬債權請求權者均一律以取得執行名義為前提,而徒增人民訟累,爰為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執行辦法第2條之說明)
[2]聲請人請求發還,應該要寫以書狀的方式請求,並檢附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權利證明文件:
「…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時,應以書狀提出,敘明相關事項俾供查核,並應檢附相關權利證明文件(例如汽機車行車執照、不動產登記謄本、經認其為犯罪被害人且得特定受損害內容或具體數額之刑事確定判決)或執行名義等,供檢察官審核,爰為第一項規定。…」(執行辦法第3條之說明)
[3]聲請人必須在裁判確定後1年內聲請發還,如果案件有很多位被告導致裁判確定日有不同,則以最後的裁判確定日為準:
「…本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明得聲請發還或給付之期限為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然若被告有數人致裁判確定日有不同 者,則以最後之裁判確定日為依據,以免爭議,爰為第三項規定。…」(執行辦法第3條之說明)
[4]裁判確定後屆滿1年才聲請發還,即駁回聲請。如在1年內提出聲請,經檢察官定期間命補正,若補正期間內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例如沒收裁判確定後一年期間之屆滿日為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日,若於同年月五日始提出聲請,自應予駁回;又如於同年九月二日聲請,然因程式欠缺經檢察官依第二項規定命十日內補正,縱逾期未補,然因尚未屆滿沒收裁判確定後一年期間,故仍不宜逕予駁回,應俟逾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日而仍未補正時,始得駁回之;至如其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聲請,檢察官於十二月一日命於十日內補正,雖該十日屆滿時顯已逾沒收裁判確定後之一年期間,然若依限補正,為保障該請求人之權利,應仍准許繼續該程序之進行,僅於逾該十日仍不補正時,因已同時逾沒收裁判確定後之一年期間,此時即無再為保障之必要,而應駁回之…」(執行辦法第3條之說明)
[5]原則上要等裁判確定後一年期滿才處理發還,但在所有請求權人都已提出聲請的情況,就可提早處理。
「…請求權人於沒收裁判確定後一年內均得聲請發還或給付,然非謂一有聲請檢察官即行發還或給付,以免日後另有請求權人雖在期間內提出聲請,卻因已發還先為聲請之人,致其無法受償或減損應受分配之數額,造成「先聲請先贏」之不公平結果,爰本文規定仍應俟該裁判確定屆滿一年後,始得再進行發還或給付。然若能確認所有請求權人皆已提出聲請者,例如刑事確定判決認定被害人僅有一人,其亦已提出聲請,當可依法發還,而無等待一年期滿之必要,爰為但書規定。…」(執行辦法第5條之說明)
[6]如果請求權人數人且對於權利範圍有爭執,檢察官可僅先就無爭議的部分處理發還,有爭執的部分可命請求權人循訴訟或調解程序解決爭議再行發還。
「…然若仍有爭議,例如對該沒收物爭執孰為所有權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數額比率仍有爭執時,不宜由檢察官逕行認定該私權紛爭,得命其先另尋訴訟或民事調解程序解決爭議後,再進行發還程序,爰為本文規定。又若僅對其中部分有爭議,其餘無爭議部分仍得先為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6條之說明)
最後,要向何單位聲請發還呢?簡單說就是,案件繫屬在哪裡就歸哪個單位審酌。繫屬在法院時,由法院審酌判斷是否發還;已脫離法院繫屬進入執行程序時,就由執行檢察官審酌是否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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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惟法院審理案件時,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必要,雖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然案件如未繫屬法院,或已脫離法院繫屬,則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是否發還,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42號裁定) |
【碎唸結語】
臺灣近年詐騙猖獗,有些被害人雖遭詐騙錢財,但幸運地碰到了警方攔截贓款的情形,依照前述法律規定,在符合一定要件的情況下,院檢應該不待案件確定就先將贓物發還給被害人,此時,對被害人來說,能早日取回款項,才是真正減少所受損害的正途。
如果不幸必須等到裁判確定後,別忘了在裁判確定後一年內以書面提出申請,並檢附判決確定的刑事判決書,千萬不要逾期聲請。提出聲請後不要太心急,當被害人眾多又未到齊的情況,多半要等裁判確定後滿一年之後檢察官才會處理發還,並不是有被害人提出聲請就會馬上就處理喔。
【書狀例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