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翻閱《人命如何定價》(作者Friedman, Howard Steven,臉譜出版),書中針對人命在法律制度上反映出來的價值差異,有諸多的觀察與討論,有一段提到律師也是個關鍵的角色,摘錄於此:
「允許法院裁決一個生命的價值,很容易產生不公平,這還有另一個原因。民事審判的判決,有部分會受到法律代理品質的影響:有錢的個人與公司請得起一個法律專業團隊,幫他找出最有可能獲得鉅額賠償的陪審員和法律論據;另一個原告很窮,只請得起不太有經驗的律師。我們可以合理地假設,一般來說,較好的律師更有可能促成較好的判決。多數侵權行為律師是收佣金,所以只要訴訟合理,被告應該都能找到律師,但不保證這種律師就是好的。當窮人與富人起用的律師品質差異懸殊時,如果律師承擔了衡量生命價值的重要任務,這種法律體系還算公平嗎?」(該書第60頁)
上面這段論述,有些跟現實脫節的迷思存在。
首先,較少的律師費一定請到不太有經驗的律師嗎?其實未必,取得專業執照的律師都具有基本的素養,只不過律師多半是按照酬金高低去分配處理案件的時間比例,酬金少,分配到的時間自然應該少,如此才對得起支付較多報酬的客戶,也才合乎比例原則。所以,只付得起較少律師費的人,要擔憂的不是律師欠缺經驗(這類擔憂其實可以事前從執業年資、過往經歷先作篩選過濾),而是律師投注於案件的時間多寡。
其次,可以盡情撒錢的有錢人,必然能得到較好品質的律師協助嗎?有錢人的確能支付優渥的費用,讓律師花上大把時間研究推敲案情,甚至在重金之下組織律師團集思廣益,然而從事實面來看,酬金的開支在跨越某個無形的門檻之後,就會面臨到嚴重的邊際效用遞減問題,若只是尋常案件,以撒錢的姿態來委託大批律師協助,形同揮霍浪費罷了。不過,有錢人就是有本錢任性,前往協助的律師們也能促進社會財富的重新分配,雙方情投意合,似乎也沒有什麼不好?
此外,律師基本上是販賣時間維生的人,所以生意興隆的律師,手上案件量若過多,必然會反過來壓縮到處理案件的時間而影響品質,所有獨立執業的律師都知道這個道理。不過,有些人會控管案量以維持品質,有些人會放任不管設法消化,所以,找到生意興隆的律師不要開心得太早,若給付的律師酬金不夠多、案情又不具備指標性意義,案件大概會被丟給受僱全權負責消化,受僱律師也有許多傑出認真的人,只不過這樣的結果,似乎跟當初刻意委任生意興隆的主持律師初衷,相去甚遠。
總之,如果可以贏,沒有律師喜歡輸,所有案件當事人都該意識到這點,好好跟律師溝通及配合,對於案件最有幫助。以法扶指派的扶助律師來說,雖然僅能拿到一般行情約莫1/3至1/4的酬金,但是案件本身的勝敗結果,依舊會牽動每一位扶助律師內心的求勝欲望,在微薄的法扶酬金與額外多作功德的複雜心境下,還有什麼比勝訴更能讓扶助律師感到釋懷、喜悅的呢?換個角度來說,當窮人與富人起用的律師所投注案件的時間毫無差異時,即意味著窮人的律師受到求勝欲望的影響,打破了本該堅持工時分配的比例原則,額外多作了許多無量功德。
【碎碎唸】
人命如何定價,筆者剛執業的時候曾聽律師前輩說,實務上的意外致一人死亡,法院判賠的金額多半在450萬元以下,多年後的今日回頭來看,這金額即便不中,也相去不遠吧。畢竟,求償金額不是從死者本身繼續存活的所能獲得的收入來判斷,而是視他人能請求死者盡到的扶養義務、父母子女對死者的慰撫金等等加總而來。
既然人死了怎麼賠都絕對不夠彌補,所以大家一定要好好努力活著啊(笑)。
如果真的不幸碰到親友意外身故,需要律師協助求償,請別忘了韓劇《黑暗榮耀》的經典台詞:「人生在世絕對不能省的錢,就是律師委任費」,如果真的無法給付一般行情的律師費用,拜託請提議分期付款,或用理性溝通方式來爭取優惠,而不是用情緒勒索的方式企圖轉嫁訴訟成本至律師身上(自己創造一個具有歧見的敵人然後將案件委託給他,這種行為真的是很奇怪的一件事),後續應以信任與尊重,來維繫良好的互動關係。
【相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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