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翻閱《作家生存攻略》(作者朱宥勳,大塊文化出版),書中對於「接案」的取、捨,其中兩小段有非常寫實的描繪,摘錄如下。相信所有獨立接案營生的人,不論是哪一種自由工作者,都會感到深有同感:
「從開頭的計算題來看,你只要接了案子,幾乎就是穩賺不賠的生意,就算表現平平也至少有現金入帳。要是拚下去表現良好,那就可以開啟正向循環…除非你的表現真的爛到天怒人怨,讓案主開始散佈你的負面評價。但這種狀況非常罕見,因為大多數的人只要稍有努力、不踩到什麼倫理界線,至少都能做到普通水準。大不了回頭率低一點,只要不是負值就好。因此,在生涯初期,大家都是處於『吾少也賤故能多鄙事』的狀態,除非確定接下去會名聲炸裂的案子,不然幾乎都會想辦法吃下來。」(該書第53、54頁)
「我們要把時間和精力花在(對自己來說)CP值最高的地方。而你如果遇到了糟糕的案主—比如拖欠款項、窗口很兩光、不斷提出額外要求之類的狀況,也請不要猶豫,就算他回頭了,你也不要給他第二次機會。我們確實追求回頭率,但如果回頭的事爛人,那就千萬不要留戀。因為你要是把時間投資給爛案主,也會啟動回頭率的循環,讓更多的爛案主或同一案主的爛案來占據你的行程表。你應該把時間留給優質的案主,讓他們一直發案給你,你才有機會愉快地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並且還能賺到合理的報酬。…人若回頭,必有緣由;但遇到北七的時候,請盡快逃走…我們都在這世界上努力尋找頻率正確的夥伴,逃避那些會折磨彼此的詭異族類。」(該書第55、56頁)
【碎碎唸】
第一段,談到接案者的心態與服務。大多數的接案者只要肯努力、不踩線、提供一般水準以上的服務品質,就有機會開啟接案的正向循環:同一位客戶回頭,或者客戶介紹其他客戶。
最近瀏覽勞動法的判決,看到一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案件(下稱本案),另衍生出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其實這兩類案件之間有著近乎唇亡齒寒的潛在關係,除非兩者都大獲全勝,只要丟失其一,必然影響另一者續行救濟的意義。當本案一審結束為雇主敗訴之時(有繼續上訴而未確定),雇主先前對於定暫時狀態處分方面的救濟,均屬枉然,法院會依照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2項規定,裁准勞工的請求,不會再去審酌其他情事。
這時不免會來到一個事後諸葛的角度觀察,倘若本案部分原本就是一個勝算渺茫的仗,真的有必要去硬著頭皮走上絕路嗎?只不過,在事前提出這類的看法或倡議,只會讓客戶感到這位律師怎麼唱衰自己?這麼沒有同理心?甚至認為律師未戰先怯?於是乎,客戶多半會選擇走上悲劇漸漸成真的那條路,說真的,從利益面來說,那條路對於律師來講有利多了,除了順應客戶選擇就可卸掉許多責任外,本案與衍生的案件,隨便加一加至少也足以湊成四、五件委任案,更遑論一切還在進行中(要知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是可以戰到更審去的),順應這樣的態勢與發展,律師何樂不為呢?更重要的是,要是這孤注一擲幸運地過關了,律師將得到客戶的青睞,該案也將被列入輝煌戰績之中,所以一位理性的律師該如何選擇,不是很清楚嗎?
律師有遠見的提議卻常常不得客戶歡心,反倒是順著客戶意氣用事之下去成就一件訴訟,對律師來說有百利而無一害。執業多年來,看多了常常會感到猶豫,真的要去拂客戶的逆鱗嗎?將來會不會自己成了呂洞賓徒然傷心呢?還是乾脆順其自然,在雙方勢如水火之間,穩穩當當一路收取自己應得的服務報酬?有些律師在接案衡量時,是直接將後續上訴救濟幾個審級的潛在利益一併估量進來,這也不難理解,畢竟有些律師必須維持較大的營運開銷,如果內心沒有這番衡量與算計,下場就是事務所營運終將無以為繼。
第二段,談到勇敢拒卻不適合的客戶。客戶若拖欠酬金,代表著該客戶沒有誠信履約的想法,服務這種客戶,會造成律師沒有現金流入,卻不斷消磨時間精力而妨礙其他接案機會。如果要追討酬金,一來與過往客戶交惡給人觀感不佳,二來追討本身又再耗費額外的時間精力,總而言之,防患於未然是最好的辦法,所以許多律師前輩都說:「務必收足報酬才開始提供服務!」,筆者深有同感。
其實,律師與當事人之間,都不斷在尋找契合的對象。人與人之間是否氣味相投、能溝通、能建立信任關係,常常是決定委任關係及後續互動能否長久的關鍵,但是人與人的磁場合不合真的要視雙方相處的情況而定,倘若僅是一方委曲求全、或者一時的虛與委蛇,在形勢轉變或受挫時,很容易就轉變成攻訐與埋怨。所以,若是彼此不合適的人碰在一起,無論是當事人換掉特定律師,或者是律師拒卻特定當事人,有時候是讓彼此解脫的一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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