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4日 星期六

【問題56】發生職災後,雇主上門慰問並提供文件要求簽名,職災勞工應注意什麼?

 


【問題56

發生職災後,雇主上門慰問並提供文件要求簽名,職災勞工應注意什麼?

📢【碎碎唸】

回想起多年前學習勞動法令時,有前輩在課堂上談論到工資終結補償,其表示實務上很少有雇主會給付這40個月終結補償,雇主多半會提早就處理掉了,至於如何處理,該前輩尷尬地笑了笑,表示說這不宜在課堂上公開討論。

對於懸而未決的疑惑,在看過一件又一件的勞資糾紛判決,其實答案就自然浮現了。恭喜各位,不用在疑惑中摸索,本件案例就是過去許多雇主減縮勞基法職災責任的典型處理手法,雖然感覺可能有點無良,但是這類案例於實務上確實一直存在。

簡言之,雇主會利用職災勞工甫受傷,無暇思索、也難以向法律專業人士諮詢之期間,提著營養品、水果禮盒等到醫院或家中探視慰問職災勞工,接著承諾會支付一筆款項(常常是以住院醫療費用金額+住院期間工資照給金額,加總抓個數字,甚至再多給一點),並宣稱:「不用擔心,你住院期間的費用包在我們身上!」展現雇主寬大與慈悲(實則內心另有算計),藉此與不諳法令的職災勞工火速簽立和解書面、甚至自請離職之文件,斬斷後續雇主依法要負擔的其他職災補償成本。

本件職災勞工於1051116日工作中受傷,上包、中包、下包即勞工的雇主(下稱包包們)於105122日與職災勞工簽立和解書。

和解書的內容是這樣記載:「力○土木包業所屬鋼筋綁紮工鐘○春先生於1051116日,於『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工程』工作,不慎發生職業災害,經送往中港澄○醫院醫療,且於1121日出院。經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力○木土包工業、陳○清、鐘○春先生等四方協議和解。和解內容如下:鐘○春先生於住院期間所產生之醫療費用及無法工作之所得,合計和解金額為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整,由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力○土木包工業、陳○青女士等共同支付。嗣後無論任何情形鐘○春先生或任何其它人不可再向他方要求其他賠償並不再有異議並拋棄民刑事訴訟上一切追訴及先訴抗辯權,上述各項和解條件經雙方同意遵守特立此為憑」

本件職災勞工拿到36千元並簽立了和解書,相隔數月後才發現頸椎、腰椎皆有傷殘,便委請律師提告包包們求償147萬餘元。對於雇主辯稱雙方已經和解,職災勞工主張自己不識字、雇主給紅包要求簽收等語,可想而知,法官以職災勞工曾書寫其他單據(這單據是由雇主提出於法院)、國小畢業,認為勞工主張撤銷和解之意思表示無理由,駁回職災勞工之訴。

你看,這不就是雇主用36千元免卻了後續一切職災補償責任的血淋淋例子嗎?只能說,勞工千萬不要傻傻地亂簽名啊。

【判決】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81號民事判決

和解原由兩造互相讓步而成立,和解之後任何一方所受之不利益均屬其讓步之結果,不能據為撤銷之理由,且和解契約合法成立,兩造當事人均應受該契約之拘束。

🎯【小結】

(1)職災發生後,未諮詢專業人士意見前,職災勞工及其家屬務必不亂簽署文件,方能守護自身權益。

(2)職災發生後務必至傷勢相關的各種科別做詳盡的身體檢查,否則相隔太久才發覺有其他傷害,有時可能很難證明與職災的關聯性。

(3)當雇主或包包們親自來到面前慰問、主動奉上錢財,職災勞工別高興得太早,很有可能是黃鼠狼給雞拜年唷。

(4)如何避免勞工在不諳法令之下針對職災補償輕易成立和解,在立法保護上,應該是還有很大的空間可以設想(乾脆規定職災補償項目之和解,勞工方面如未經律師代理,其於和解成立後一段期間內可無條件行使撤銷權好了,笑)。

【關鍵字】職災、和解、詐欺、勞基法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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