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5日 星期六

【問題59】勞工表示要自請離職,雇主卻輕忽處理,是否可能變成雇主資遣勞工?

 


【問題59

勞工表示要自請離職,雇主卻輕忽處理,是否可能變成雇主資遣勞工?

📢【碎碎唸】

本件為勞小字案件,原告(勞工)起訴請求被告(雇主)給付29929元(資遣費1050+預告工資差額10266+賠償作業疏失導致無法領第一期失業給付17280+加班費1333=29929)。

法院最後判雇主應給付1951元(資遣費622+加班費1329=1951元)。

以訴訟結果的金額來看,算是雇主大勝,不過,細看本案事實經過,雇主似乎完完全全可以避免這件訴訟的發生。簡易時序如下:

108.11.11勞工受僱

108.11.21勞工寄發電郵請辭

108.11.26主管證稱該日資遣勞工

一個甫到職10日的勞工表明請辭之意,這時候雇主應該要有所警覺,該勞工到職時間甚短、對公司不可能有任何情感,會直接表明要自請離職,恐怕是內心早已做好了決定。然由判決內容看來,勞工似乎第一時間受到主管挽留(這個挽留如果屬實,真的大有問題),卻又在短短五日之後峰迴路轉變成勞工遭到資遣(經主管到庭證實)。究竟當中有何隱情,難以得知,但是這類勞工自請離職搞到最後變成雇主發動資遣,雖然資遣成本看來不高,卻頗有畫蛇添足之感(本件民事被勞工告搞了兩個審級,後來還針對離職證明書登載不實告公司主管偽造文書,該主管認罪遭判刑,一個自請離職搞成這樣真的是…)。

此外,還有一個趣味的點就是,雇主第一次開立給勞工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上只蓋了公司大章(未蓋負責人小章),勞工於1081210日收到拿去申請失業給付,勞工聲稱被就業中心人員退回。嗣後,雇主第二次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用印完整),勞工於1081220日收到拿去申請失業給付,結果勞工在1224日就接獲通知隔日即1225日開始工作。勞工認為雇主文件用印的疏失,導致他無法領取到第一期的失業給付,請求雇主賠償。

對此,法院還發函詢問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其函復表示:如原告提早於1210日至員林就業中心辦理求職登記與申請失業給付並經該中心於1081224日完成失業認定並傳送該局,則原告得請領1個月失業給付15,000元。

由於勞工聲稱申請求職登記時遭到就業中心人員「拒絕」、「退回」,本件判決則以文件可七日內補正之規定(詳見下引法規),認為勞工所述與法規及流程不符,駁掉勞工關於失業給付求償之請求。

【法規】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就業保險法第25

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未能於該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

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申請人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小結】

(1)新進勞工如要自請離職,雇主千萬慎思好聚好散、不要多情挽留。

(2)勞工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務必檢視內容資料有無打字錯誤、大小章用印是否完整。

(3)勞工向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職登記,縱然有短缺文件仍可提出申請,但要在七日內補正(就業保險法第25條)。

(4)對於新進勞工,雇主務必上司法院判決檢索系統用勞工姓名查詢一下,看看有無地緣性的訴訟案件,並檢視案件爭議內容,加以過濾錄用適合之人員。

【關鍵字】自請離職、資遣、失業給付、勞基法15、勞基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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