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0日 星期三

【問題28】勞工預告自請離職,雇主可否要求勞工提早離職?勞工應該注意什麼?

 


【問題28

勞工預告自請離職,雇主可否要求勞工提早離職?勞工應該注意什麼?

 

 

📢【碎碎唸】

本案例是實務上常見的經典類型,當勞工預告表明想要離職,有些雇主一廂情願自己抓個時點就要勞工離職,當勞工不願意接受,常常就衍生出一連串糾紛。

 

本件勞工向雇主預告將在109227日離職,雇主卻單方面要求勞工提早在1081224日離職,法院認為雇主並未符合法定事由,提早終止勞動契約屬於無效,因而認定兩造勞動契約依舊持續到109227日才終止消滅。

 

先從雇主的角度來看。雇主如希望勞工能提早一點離職,應該和善溝通,設法取得雙方共識(終止日期、有無資遣費或多發離職金等共識),請勞工填寫自願離職證明書時,填載雙方共識的離職日期、因個人事由而離職。對於有些勞工刻意將自請離職日期壓在連假後、發放年終之後,雇主應該要有雅量,若想要片面變更終止日期,對於符合法定終止事由務必要有十足的把握(通常很難,所以還是和善溝通達成共識最節約成本囉)。

 

再從勞工的角度來看,對於雇主的提議不妨考慮,畢竟勞雇關係一場,好聚好散其實皆大歡喜。但雇主如果頤指氣使就擅自訂日期違法趕人,勞工應寄發存證信函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對於雇主違法終止的舉措,可依法請求資遣費真的不要客氣。本件勞工少了這個步驟,導致請求資遣費的依據與主張較不明(聲請調解要求給付資遣費是否等同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不同法官之見各有不同),最後落空。

 

從公司人資的角度來看,除扮演與勞工和善溝通說服的角色,也要讓上級主管知道,如果資方片面變更終止日期而勞工不接受,形同雇主發動終止,是有相當難度甚至增加成本(資遣費、預告工資)。不過,人微言輕,當人資專業在公司內部不受到重視,大概也只能眼睜睜看著悲劇發生吧(輪到人資自己離職的時候,要記得……)。

 

 

【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小結】

(1)勞工想哪天自請離職終止契約,雇主不要只看到勞工多得的(離職前的假、獎金),也要看到自己免支出的(資遣費、預告工資)。

(2)雇主有違法行為時,且勞工不想繼續任職,寄發存證信函依照勞基法第14條終止,是最基本的起手式。

(3)對雇主來說,這類情況的利弊通常是:

說服勞工配合提早自請離職>勞工原定自請離職>雇主片面提早終止

 

 

【關鍵字】

自請離職、提早、資遣費、勞基法15、勞基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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