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0日 星期三

【問題29】​雇主如果不鼓勵甚至反對勞工加班,該怎麼做法院才會相信?

 


【問題29】​

雇主如果不鼓勵甚至反對勞工加班,該怎麼做法院才會相信?​

📢【碎碎唸】​

對於約定工作時間結束後,勞工仍滯留於工作場所,究竟構不構成加班?雇主該不該給付加班費?主管機關得否據此開罰?雇主能否以加班申請制作為免罰金牌?對於這類爭議,民事法院見解不一,行政法院多半從寬認定構成加班:就算勞工沒事前申請,只要有繼續工作而雇主未制止或反對,就構成加班。​

本件主管機關以勞工有加班,雇主卻未給付加班費或補休,違反勞基法第24條第1項開罰,雇主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並搬出「加班申請制」作為抗辯。本件判決闡述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認為除了字面上的文義之外,在「雇主默示要求」或「勞工提供勞務而雇主明示或默示受領」的情形下,也都構成加班之合意,並指出雇主如果不鼓勵或反對加班,應該採取立即關燈、斷電、強制關閉電腦或令其立即離去工作場所等措施。​

另觀證人(勞工)洪○晴表示:「我不記得108122日晚上7點後留在公司作什麼工作,但一定是在工作。…如果沒有必要加班的話,我想一般人也不會想要留在公司」;證人(勞工)郭○表示:「我不記得108219日晚上7點後留在公司作什麼工作,但有可能是在作離職人員的交接」,幾位證人都講得這麼白,不利於雇主的判決結果也是可以預料的。​

 

各位如果是勞工,晚上七點過後還留在公司,大概會在做什麼呢?天這麼黑,風這麼大,怎麼還不回家呢?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37號判決​
延長工作時間,無論是基於雇主明示的意思而為雇主提供勞務,或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在其指揮監督下的工作場所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卻未制止或為反對的意思而予以受領,則應認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已就延長工時達成合致的意思表示,該等提供勞務時間即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負有本於勞動契約及勞基法規定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義務,此不因雇主採取加班申請制而有所不同。​

🎯【小結】​

(1)雇主如果不想要勞工滯留加班,記得要:立即關燈、斷電、強制關閉電腦或令其立即離去工作場所。​

(2)至於雇主闊氣設置游泳池或健身房等設備給勞工消遣,或者容許勞工在公司內進行社團活動等等,仍要能夠舉證勞工並未提供勞務。所以使用游泳池、健身房最好進出也都要打卡記錄才好(笑)。​

(3)加班申請制算是人事規章的基本配備了,但法院認為勞工常受到公司內部組織文化或潛規則的從眾壓力而不敢申請加班費,所以加班申請制並不是萬靈丹。​

【關鍵字】

加班申請制​、延長工作時間、勞基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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