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8日 星期一

【問題23】​勞工預告自請離職後發現雇主有違法,可否撤回離職意思表示,再依照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雇主可否撤銷「同意勞工撤回自願離職」之意思表示?

 


【問題23

勞工預告自請離職後發現雇主有違法,可否撤回離職意思表示,再依照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雇主可否撤銷「同意勞工撤回自願離職」之意思表示?

 

📢【碎碎唸】

本件勞工以自己身體健康因素為由,在4月初向雇主預告將在53日離職,結果離職前夕跑去新北市勞工局法律諮詢,發現雇主未提撥勞退,於是找理由寄發存證信函(第一封)向雇主表示要撤回離職的意思表示,雇主同意了,結果過了三天,勞工再次寄發存證信函(第二封)主張雇主違法、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後來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等。

 

法院以勞工寄發第一封存證信函時,就沒有繼續任職的真意,認為雇主是遭到詐欺才同意勞工撤回自願離職的意思表示,所以雇主可以依照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同意,雙方勞動契約在53日終止。

 

可是,勞工在雇主同意後的426日(五)、429日(一)有沒有出勤呢?如果勞工都有出勤上班,雇主也有受領勞務,何來詐欺呢?又假設本件勞工持續工作到5月中旬,才又以雇主違法為由終止契約,還是詐欺嗎?

 

法院這樣認定,感覺有點像是刻意潑勞工冷水,畢竟,雇主雖然勞退提撥有短少而違法,但勞工言行反覆的操作實在太露骨了,所以法院毫不留情地直接認定雇主適用民法第92條撤銷有效(勞資糾紛案件,法院肯認撤銷有效的案例,真的不多見)。後來兩造到了二審就調解成立了,二審法官似乎應該感謝一審法院的判決讓勞工正視訴訟風險(笑)。

 

雇主也要感謝一審法院讓自己省了很多錢(勞工幾乎敗訴後於二審和解,訴求應該會降不少)。

 

 

【法條】

民法第92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小結】

(1)本件雇主收到勞工第一封存證信函主張要繼續工作,卻毫無警覺,真的很需要找個常年法律顧問維護自己的權益。

(2)本件勞工如果想主張雇主違法多討38萬餘元的資遣費,起碼回鍋後也多工作些時日,短短兩三天就終止實在觀感不佳,也就別怪法院無情了。

(3)有時候形勢懸殊或一方貪多務得的案件,一審法院判優勢/貪多那方敗訴後,二審似乎比較容易調解成立(咦,要感謝一審法官用心良苦?)。

【關鍵字】

自請離職、意思表示、詐欺、撤銷、勞基法15、勞基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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