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30】
勞工調解時針對工資與資遣費調解成立?可否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
📢【碎碎唸】
勞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常常提出一堆訴求,有時候雙方僅針對其中部分項目達成共識而成立調解,其實,這樣的部分成立調解是存在風險的,許多法院會傾向論稱雙方已就爭議達成和解共識而應受拘束(藉此把案件結掉),在簡易案件尤其常見。
本件勞工申請勞資調解並請求:薪資、加班費、勞退6%、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業績獎金等。
雇主則表示:願意補給勞方薪資、加班費、勞退6%及資遣費等共計9,740元。
最後部分成立調解的紀錄記載:「1.資方願意補給9,740元,勞方於僱傭關係存在時之工資等相關經費,並由資方現場給付勞方9,740元給勞方(簽收人:丁○○)。2.勞方主張的業績,請勞方提供相關事證,以利資方核算。」
因為勞工請求項目中含有資遣費,看起來雇主願意給付的的項目也包括資遣費,再加上調解紀錄用語「僱傭關係存在時之工資等相關經費」,法院認為雙方對於資遣費爭議達成共識,勞工不得事後再反悔或否認,駁回勞工的請求。
建議勞工,如果要來場大戰(例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就不要針對枝微末節的項目去成立調解,徒增遭到法院透過詮釋駁回的風險。如果不打算大戰一場,最好及早利用調解機制獲取最大利益(雇主委任律師後,整個訴訟成本也墊高了,不容易談,除非勞工一審大勝)。
所以,最關鍵的就是調解之前,勞工要想清楚自己接下來選擇的路,本件勞工在勞資爭議調解前,恐怕沒有請教過熟悉勞動法令的專家意見。
⚖【判決】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05號民事判決
按契約之終止,有由當事人合意而終止者,亦有依當事人一方行使終止權而為終止之意思表示者。前者,係當事人就終止契約達成合意之契約行為。後者,當事人一方終止權之發生原因,有依法律規定(法定終止權),亦有由當事人約定(約定終止權)者;法定終止權之行使,其發生效力與否,端視有無法定終止原因存在。是合意終止契約與當事人單方行使終止權,二者殊異,應予區辨。準此,勞雇雙方得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法無明文禁止以資遣方式達成合意,惟應由主張雙方合意終止契約者,盡其舉證責任。
🎯【小結】
(1)夫未戰而廟算勝者,得算多也﹔未戰而廟算不勝者,得算少也。多算勝,少算不勝,而況無算乎!吾以此觀之,勝負見矣。
(2)資遣費如果是雇主塞給勞工,勞工固然未必樂於接受。但勞工於勞資爭議調解請求資遣費,被解釋為同意雇主資遣終止契約是相當合理的事情。
(3)不諳法律的勞工最簡單的處理原則:將有大訟爭就不要為小利和解;如不存在大訟爭的契機,宜早日見好就收。
【關鍵字】
資遣費、合意終止契約、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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