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7日 星期二

【問題68】​職災勞工訴訟求償金額有無可能自行打折?雇主有無可能自認而不爭執?

 

【問題68

職災勞工訴訟求償金額有無可能自行打折?雇主有無可能自認而不爭執?

📢【碎碎唸】

本件勞工受僱後於高處執行工作時觸電跌落,受有脊椎病變等傷勢而無法自理,需專人照護。起初起訴請求100萬元,後來計算受有1401萬餘元之損害,擴張請求金額調整成616萬元,雇主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而自認,最後法院判決雇主應給付勞工616萬元,兩造並未上訴。

既然計算受有1401萬餘元的損害,怎麼會如此佛心僅請求616萬元呢?依照判決論述:「…並依被告所投保保險之賠償金額,僅請求被告給付6,160,000元等語」,似乎是雇主替勞工投保之保險,已經出險理賠之金額約有785萬元左右,勞工自行將此部分金額扣除了。

但是,即便職災對雇主來說責無旁貸,但很少見到雇主委任律師,卻又對於勞工主張的事實均無爭執(雖然勞工似主動扣除已領得之保險理賠金額),種種現象,都讓人感到好奇。

尤其是,從辯論終結日期與遲延利息起算日期,以及判決提到書狀送達日期,可看出是原告是在最後一庭才當庭提交書狀而為金額之擴張,判決引用該書狀的卷宗頁碼為105頁,這頁數少得嚇人,意味著辯論終結時,雙方根本沒有太多的證據調查或書狀交鋒,加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更讓本件訴訟顯得神秘,似乎兩造早已對於判決金額已經形成共識?

【法律】

◎民事訴訟法第280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小結】

(1)如果賠償金額是依照常情計算且金額不低,勞雇卻很快針對賠償金額達成共識和解,常見的可能原因:[1]雇主資力雄厚顧及社會觀感;[2]牽涉刑責因素;[3]保險足以有效分攤;[4]連帶責任主體願意共同分攤;[5]雙方有親屬甚至血緣關係;[6]審理過程遭強力勸說而促成。

(2)本件判決看起來很特別,因此摘錄分析。筆者猜想,或許雇主另有其他雇主責任險可出險,或者與勞工之間存有特殊關係,隨著保險部分理賠、訴訟進程而逐漸改善,最後雙方對金額形成默契,接受了一審判決而未再上訴。

【關鍵字】職災、保險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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