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9月20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第8號判決出爐,對於死刑雖做出合憲解釋,然由判決內容看來,要實際執行死刑則存在層層關卡,因此有新聞媒體以「死刑『有條件合憲』形同實質廢死」為標題進行報導。
針對上開憲法法庭判決,筆者摘要製作成簡報圖檔如下,供各位參考。
第一張,將該判決提及種種判決死刑應符合的積極或消極要求,按照案件時序發展先後排列出來(涉及個案救濟之主文則略而不提),其中主文三、主文四、主文五、主文七、主文九,皆由大法官全體意見一致通過。相對而言,主文八看起來是意見較分歧的(九人同意;三人不同意)。
可以預見,辯護人(訊問詢問時在場及表示意見、第三審言詞辯論)及精神障礙鑑定的專業人員,將在死刑案件中扮演更吃重的角色。辯護人在訴訟審理程序的答辯攻防,將會著重於說服至少一位合議庭法官不該判死(如果能明確鑑別出特定法官在價值取捨上是反對死刑的,大概就意味著過關了)。
第二張,整理法院在何種情形下得適用死刑,這也是辯護人在審判中要逐一向法院說明不該判決死刑的核心層次所在。
首先必須是最嚴重的犯罪類型(這部分由法律明定),其次必須是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包括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擇一故意之殺人既遂(對於客體不確定之故意),排除未必故意之殺人既遂(對於結果不確定之故意)。接著還要綜合考量而進一步確認,是否具備特別可非難性之動機目的/特別殘酷之犯罪手段/具嚴重破壞及危害性之犯罪結果。最後呢,還要個案審酌再犯之高度危險且無教化之可能,法院才能宣告死刑。
最後整理一下故意類型的區分,同意觸犯故意殺人罪,但在未必故意(結果是否發生並不確定)的情形下,大法官認為行為人並未積極追求致被害人於死的結果,對於因果關係也未必有實質的控制或影響,不法內涵及主觀罪責內涵較輕,所以不能判死刑。
【相關連結】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