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了《我是你的觀護人》這本書(作者唐珮玲,漫遊者文化出版),頗有意思。
什麼是觀護人?觀護人都在做什麼?這個問題可能要去問受到保護管束處分的人,肯定會比問律師或法官來得清楚。
作者對於觀護人的解釋是:「觀察個案真實態樣,以守護社會的安全,保障身為人的尊嚴」(第21頁)。若從律師的角色來說,光要做到第一句就很難了,人心隔肚皮,所有的訴訟參與者到底在打什麼算盤?真的很難判斷,甚至不得不對案件採取若即若離的漠然、誰都不信的高度質疑,才能保持客觀理性、防免禍及自身。
該書透過觀護人的角度,描寫了許多若實若虛的個案故事,有點像是在看形形色色更生人的人生百態,不過,更吸引筆者的是作者對於工作感觸的描寫,例如:
「我常常覺得,觀護人是一種生於絕望、死於希望的悲傷工作。因為希望個案能改好,去做了許多看不到結果的努力,而埋頭苦幹工作的結果,往往只換來滿新的挫折,個案仍執意走犯罪的回頭路。所以越是抱著希望,越是容易感傷;如果一開始就絕望,反而不會失望。」(第108頁)
從刑事案件的著手犯案、發動偵查、訴訟審理、定讞執行等發展歷程來看,偵查階段的主角非檢察官莫屬,起訴後訴訟階段則是由法官作為職掌審判的核心人物。因為刑事訴訟法明文保障被告的辯護依賴權,大多數訴訟律師的業務也都集中在偵查、訴訟審理這兩個階段。
至於案件定讞之後,通常意味著律師從審級委任關係中解脫,後續當事人執行情形、甚至執行結束後的狀況,除非有親戚關係或私交,否則律師通常不會去追蹤後續。至於他日面對當事人再度犯事登門求援,律師的內心多半也是喜憂參半,雖然對於屢屢觸法的行徑並不認同,但是,業務上有營收以及當事人求助的感覺,會讓這部分的違和感大大降低。
相對來說,受保護管束之人必須定期與觀護人面談,觀護人可謂是在案件的末端(或者說,在已結束的案件,與尚未發生的案件,兩者之間),扮演犯罪預防、關懷追蹤的重要角色。從這個職務的制度設計來看,可說是寄望觀護人替社會做功德、誘人為善、持續關懷有高度再犯可能之人。最後看透人非聖賢,屢屢犯過,內心難免覺得白費精力而沮喪氣餒。作者是這樣描寫吸毒者在懊悔與再犯之間的無盡輪迴:
「記得受訓時,有一位專攻毒品戒癮的醫師再三叮囑,毒品個案的再犯率極高,要記得一句話:『好話說盡、壞事做絕。』這些個案再次吸毒的過程,總在發誓、承諾、破戒、道歉、痛哭、再發誓、再承諾、再破戒、再道歉、再痛哭中無限循環。直到我實際接觸到毒品個案,才發現這句話是多麼貼近事實。」(第172頁)
另外勾起筆者回憶的,是作者提到《孟子》的〈離婁下〉有一篇故事。這是以前升學時期的教材內容,將近二十多年未觸及,再次重讀這篇的文章,感觸良多:
「齊人有一妻一妾而處室者,其良人出,則必饜酒肉而後反。其妻問所與飲食者,則盡富貴也。其妻告其妾曰:『良人出,則必饜酒肉而後反;問其與飲食者,盡富貴也,而未嘗有顯者來,吾將瞷良人之所之也。』
蚤起,施從良人之所之,遍國中無與立談者。卒之東郭墦閒,之祭者,乞其餘;不足,又顧而之他,此其為饜足之道也。其妻歸,告其妾曰:『良人者,所仰望而終身也。今若此。』與其妾訕其良人,而相泣於中庭。而良人未之知也,施施從外來,驕其妻妾。打開字典顯示更多訊息
由君子觀之,則人之所以求富貴利達者,其妻妾不羞也,而不相泣者,幾希矣。」
人的立場會影響看事情的角度,大概是執業多年來看判決多於看古文,上面這段小故事,竟讓筆者聯想到近期認為性自主決定權大於貞操權的爭議判決,當中的一段論述:
「本案充分凸顯,若准許原告得規避民法第1056條之要件,逕依民法第184條規定,選擇僅對被告,而不對配偶甲○○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道德風險,即甲○○得自由,甚至積極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或較性行為低度之交往、親密合照、視訊、出遊等行為),再主動提供嚴重侵害被告隱私權之私密資料(如甲○○未經被告同意,私自將被告裸露乳房與甲○○視訊時之畫面予以截圖)給原告,作為原告訴請被告賠償之證據,則對甲○○而言,無異一舉三得:『免費得到情慾之滿足、繼續與原告維繫婚姻和家庭生活、增益原告(家庭)財產』,
學者黃詩淳、官曉薇研究均指出,無論是刑法通姦、相姦尚未除罪化前之刑法適用結果,或者以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結果,均呈現『女人告女人』案件較多,實質上構成間接歧視女性的結果,更足徵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在立法體系上,本應排除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一般規定而優先適用,以免『原告』一方面主張自己因為配偶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而『被害』,但客觀上看不出婚姻關係有何受損,且原告並未訴請與自己有婚姻契約,應負擔主要責任之配偶裁判離婚,向有責配偶請求損害賠償,卻選擇僅向被告(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之不公平現象,
若允許原告得依照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向第三者求償,無異於提供誘因給對婚姻、配偶毫無忠實、誠信、負責態度之已婚者,積極發展婚外情,豈合乎公平與事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18號民事判決)
兩者有何相似之處呢?大概是女性在截然不同的時代背景中似乎依舊扮演類似的從屬、被歧視、遭輕忽之角色,以及行為明明不太良善的「良人」最後卻都安然無恙吧?
【碎碎唸】
倘若被告無法敞開心扉跟對話,又豈有可能夠窺見他的真實想法與生活態樣呢?從這個角度來說,法官、檢察官、律師對於被告的認識,很大程度上都是建築在自己的想像上,更遑論在程序中的角色職責、程序接觸時間的緊湊有限性、執業倫理的要求、甚至過去遭到其他被告拐騙的負面經驗等等,說真的,真的能走到被告實際生活中—尤其是重新回歸社會後的生活,大概只有觀護人吧。
所以,下回若碰到法官、檢察官、律師說他很了解收容人、受刑人、更生人,除了問問他們是如何了解之外?也不妨問問他們,觀護人這的角色是在做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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