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4日 星期一

【問題70】​資遣不具備成本觀念、只會低價搶單、影響公司商譽的勞工,要注意什麼?

 


【問題70

資遣不具備成本觀念、只會低價搶單、影響公司商譽的勞工,要注意什麼?

📢【碎碎唸】

本件勞工於1071月間受僱擔任業務部副總,月薪61千元。雇主於107 9 6 日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通知勞工於107 9 20日資遣。勞工後來不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對於民事訴訟,雇主決定自己來,先後向法院提出公司107年度的毛利檢討表、歷年銷貨毛利與稅後損益分析表、107年度經營方針、公司製作之周報及多封電子郵件、對話記錄等等文件,大概認為法官看了這些資料就會理解雇主的苦衷吧,沒想到一審法院認為雇主的舉證不足認定勞工不能勝任工作,判決勞工勝訴。

本件雇主於二審委任律師處理,傳喚了三位證人即公司員工,透過三位證人的證述,凸顯了本件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的具體內涵,二審法院改判雇主勝訴。

勞工雖提第三審上訴,遭到最高法院判決駁回:

「…依證人黃○斌、李○帆、朱○新之證詞,可見上訴人對成本、銷貨金額及毛利毫無概念,以低價競爭而未能反映成本調整售價,致毛利率大幅下降,並造成其他客戶不滿或轉單,影響被上訴人商譽,上訴人欠缺專業知識及解決業務部門問題之能力,領導能力亦不受下屬之認同,無法達成被上訴人聘僱上訴人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被上訴人已無其他適當職務可供調職,亦不宜處以申誡、記過、減薪等手段,被上訴人依工作守則第12條第5款規定,以上訴人不能勝任工作為由,於107920日終止僱傭契約,未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9號裁定)​

訴訟與其說是戰爭,不如說是廚藝競賽,兩造努力烹調美食,目的都在爭取評審(法官)的認同。除了視比賽主題與評審好惡而決定烹飪的方向,手邊食材也要透過取捨、洗滌、烹飪、調味、擺盤等,就連端上桌的順序都會影響評審的想法與感受。但是,有些人用沖泡麵的心態自行處理訴訟,結果搞砸了,最後也只能自己吞下去囉。

【判決】

按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不論基於因勞工客觀上學識、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或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在雇主於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應允雇主給付資遣費終止勞動契約(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461號判決、109年台上字第1157號判決、109年台上字第1516號判決要旨參照)

🎯【小結】

(1)雇主打算資遣不適任的員工,就應該同時為後續的訟爭作準備。如果想要自己打官司,還是要委請律師整理資料撰寫書狀為宜,訴訟之中,證據是養分,書狀是根本,兩者齊備才有望開花結果啊。

(2)採取低價搶單方式,長期來說不利於企業賺取利潤,這應該是常識。專業不足或可設法進修彌補,但不得下屬人心,多半與志不同、道不合有關,恐怕難以改變。

(3)本件勞工在本案遭資遣後,另因代領包裹賺取酬勞而捲入刑事詐欺案件,雖然後來獲判無罪,但也夠其折騰了。

(4)勞工於刑案主張其104年至109年在大陸從事業務人員組織訓練、因疫情丟了工作返台。但勞工於民事案件主張自107123日至107920日起受僱於本件雇主(臺灣公司),感覺頗矛盾突兀。

【關鍵字】

不能勝任工作、證人、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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