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67】
勞工可否主張自己的工作應該固定不變?法院肯定雇主之調動會如何論述?
📢【碎碎唸】
本件勞工於108年3月間受僱擔任定翼機維修廠專員,雇主於109年3月間通知勞工,自109年4月1日起調任一般維修線技師。勞工認為該工作非其能力所能負擔,於是寄發存證信函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終止勞動契約,並提起訴訟請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勞工敗訴(勞工似未再上訴)。
兩審法院均認定雇主調動合法。整理調動要件與對應之事實如下:
(1)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
→勞動契約書第4條有針對調動作約定:
「乙方(即原告)提供勞務地點為台南地區,甲方(即被告公司)得視營運需要,將乙方調動至甲方營區地區之任何一站或聯屬公司工作,乙方不得拒絕」
(2)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本件雇主考量成本及人力規劃運用後,決定縮減廠辦人員編制由3員減為2員(未再另行對外應徵維修技師),經斟酌廠辦專員之科系、年紀,因本件勞工較年輕且具有某學院機械工程系航空組(其餘兩位廠辦人員則分別為工業工程系、應用英語系),本件雇主更願意花費時間及金錢培訓,因而調動之。
(3)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調動後工作地點未變動(仍隸屬於定翼機維修廠)。
(4)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本件勞工具有某學院機械工程系航空組之學經歷,且服役時受過飛機維修專業訓練,在經過教育訓練及領班帶領實地操作之學習後,調動後之工作應為勞工技術所能勝任。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調動後工作地點未變動(仍隸屬於定翼機維修廠)。
(6)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調動後每月薪資、職等及工作地點均未變動。
勞工為何拒絕調動呢?一審判決就已經點出原因:「…且依原告供述略以:我不能接受從廠辦專員變成技師,因為之前工作經驗都是文書經驗,雖然學過維修,但我不想走維修,未來想從事航空業,但不是維修。大學畢業後有去澳洲唸書,是讀航空管理,想說看看航空後勤或文書部分有沒有發展可能等語(見本院卷第58至59頁、第98頁),亦可見原告不能接受調動之原因在於『志趣、生涯規劃』,而非『技術、體能』無法負荷。…」亦即,勞工的志趣或生涯規劃並非雇主調動時必須要考量的因素(勞基法第10條之1要件顯不包括取得勞工之同意,其內心想法與思量,雇主更不需要考慮),勞工這段法庭獨白出來之後,暫就法律爭議不論,情、理方面的正當性也薄弱到無以復加,訴訟結果自然也在意料之中。
本則判決將過往調動具備之實益加以整理彙整,並以開門見山的論述方式,劈頭就肯認調動的好處,在雇主強調調動合法性的案件,值得參考引用。
⚖【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勞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職務調動本可培育勞工養成多重工作能力,亦可防免勞工掌管特定職務過長時間所生之流弊;再勞動契約係繼續性契約,多以不定期為原則,勞雇雙方之關係處於流動狀態,於此長期時間內,因應各項主客觀環境之變遷,企業需不斷變更經營模式,調整產品服務內容,始能在競爭之環境下免於遭受淘汰,是基於企業經營需要,調職乃經常發生且難以避免之現象。且一般而言,勞工於締結勞動契約時,多已將勞動力之使用概括委諸於雇主,而不會就各個勞動內容為直接具體之約定,若謂勞工一旦受僱後,除非另行合意,否則僅能依最初受僱之職位、職務內容、時間、地點工作,不容許絲毫變更,將使企業經營管理陷於僵化,不僅不利於企業整體之競爭力,且將使雇主對勞工之僱用決策趨於保守,勞工亦失去多方歷練不同職務累積自身實力之機會,對於勞資雙方均非有利。是勞資間之法律關係既處於流動之狀態,勞工在雇主之指揮命令下服勞務以獲取工資,而雇主為因應營運之需要,而有必要變更勞工工作內容及調整人力資源配置時,本應由勞資雙方自行考量而為決定,法院不宜過度涉入或干預,以免影響契約自由之本旨及資方經營之權責。
🎯【小結】
(1)勞工的志趣、生涯規劃均非雇主調動時所要考量的因素。因此,勞工既然提起訴訟主張雇主調動違法,在訴訟攻防上,實在沒有道理自曝其短、揭露無助於訴訟的自身內心考量。
(2)很多案件當事人很喜歡親自到庭並發言訴說,甚至經律師事前告誡務必慎言之後,依舊滔滔不絕而自陷絕境,完全自棄委任律師代為表述所能享有的彈性與保護。罷了,愛顯露真性情也沒啥不好,要自行承擔就是了。
(3)調動勞工常見的原因,大概有:[1]避免資遣/解僱之調動;[2]維護所有勞工安全衛生或公眾安全之調動;[3]勞工主動請求;[4]行業特性之週期性輪調。
(4)調動勞工的類型,大概有:[1]單員調動;[2]兩名勞工相互對調;[3]三名以上勞工彼此互換職位或工作內容(在餐飲業切分各種分工較為常見)。
(5)雇主應該思考,勞動契約當初有無設計調動之約定?打算發動調動之原因為何?發動調動有何利弊得失?是否具備勞基法第10條之1各項要件?決定調動人選之方式是否具備公平性?能否溝通取得勞工同意?
【關鍵字】調動、志趣與生涯規劃、技術與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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