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5日 星期六

【問題45】​勞工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繼續工作)獲准,可否拒絕雇主通知復職?

 


【問題45

勞工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繼續工作)獲准,可否拒絕雇主通知復職?

 

 

📢【碎碎唸】

先前看到這則案例的一審判決,原本打算分享一審判決對於契約聯立關係之下,僱傭與承攬兩種契約是否終止應該要各自獨立判斷之見解。

 

不過,今天再度瀏覽時發現二審判決不但出爐了,而且還上演更戲劇性的變化,一審法院的論述似乎也不是那麼重要了(笑),以下就來看看二審發生了什麼事情吧。

 

簡單說,本件勞工為保險業務員,與雇主間存在契約聯立關係(僱傭+承攬),勞工主張雇主違法解僱,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獲得一審勝訴,此外勞工還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訴訟終結前繼續僱用)也獲准,光就勞工在一審獲得的初步戰果來看,根本只能用大獲全勝來形容。

 

然而,一審判決於1098月宣判,雇主提起上訴後,在10910月、11月先後寄發存證信函向勞工表示:「通知恢復貴我雙方間之勞動及承攬契約,請台端…返回上班…」。判決並未提到存證信函完整的內容,筆者認為,雇主應該是依照原本聯立契約法律關係通知復職,與定暫時狀態處分無涉。

 

勞工可能沒察覺到雇主來函的用意,依舊沉醉在一審獲得壓倒性勝利的喜悅之中(當然,也有可能真的已經另外謀職當房屋仲介,根本不打算回去),以存證信函回覆表示:須由二審法官判決確定完成後才會返回上班,並要求雇主將積欠的所有每月工資、招攬獎金及各項應給付之續期獎金、福利金等加計5%利息滙入勞工薪資帳戶,甚至主張應由單位經理親自通知勞工返回工作並賠償業績損失等等。

 

看到這裡大家應該知道結果了,二審法院認為雇主於二審訴訟中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解僱勞工合法,加上雇主也已補給了勞工先前各月的工資及承攬報酬,廢棄一審判決而駁回勞工請求(兩審裁判費則由勞雇各負擔二分之一)。

 

所以說,一審的勝訴未必是勝訴啊,當過度陶醉於喜悅之中,不諳訴訟攻防,再加上自以為是的處理,最後得到的就是夢幻泡影啊。這案例也告訴我們,不慎違法解僱的雇主,有時候認錯買單換取釜底抽薪的機會,也是種契機唷。

 

 

 

【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再次摘錄判決論述於此):

被上訴人既主張雙方間僱傭關係繼續存在,並要求要提供勞務予上訴人,及請求上訴人按月繼續給付其薪資,遭上訴人所拒後,提起原審之本案訴訟以為請求,其後復經系爭假處分裁定,暫時確定雙方間之僱傭關係存在,要求上訴人繼續僱用被上訴人及按月給付其薪資,之後上訴人亦以上開二份存證信函,表明恢復雙方之勞動契約關係,即上訴人已有向被上訴人表示確認雙方間勞動契約關係仍屬存在之意,並於補發及給付先前未付之薪資後,發函要求被上訴人返回上班,履行其提供勞務之義務,並未拒絕被上訴人提供勞務,其後亦陸續依該假處分裁定,發放每月之薪資予被上訴人……

則被上訴人於兩造間僱傭關係仍繼續有效情況下,即有繼續提供勞務予上訴人之義務,於經上訴人要求之情況下尤然,並不因兩造仍在本件之訴訟中,雙方之勞動契約關係尚未經本案訴訟判決終局確定之情況下,即可逕以勞動契約關係因未經確定判決確認,於訴訟上尚有爭議,即可拒絕依約履行其獲取薪資之對價,即提供勞務之義務,否則,無異與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及聲請系爭假處分,主張雙方間僱傭關係存在,要求繼續提供勞務及獲取薪資之情形相矛盾,且如被上訴人得以勞動契約關係未經判決確定存在為由,而免去其提供勞務之義務,却可繼續要求雇主即上訴人給付其薪資,亦顯不合理而不可採。是以本件依上述之情形,於上訴人發函要求被上訴人返回上班時,因雙方間之系爭勞動契約關係係屬存在,被上訴人即負有依該勞動契約,提供勞務予上訴人之義務,不待原判決之確定,且雙方間此時之勞動契約關係,亦不因原判決尚未確定,及有系爭假處分裁定之存在而受影響,致無勞基法規定之適用,故被上訴人以原判決尚未確定為由,拒絕返回上班,已屬無據,且有無故拒絕提供勞務之情事存在。

 

🎯【小結】

(1)不太懂勞工為何要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金額超少的僱傭工資與承攬報酬,實益顯然不大。更遑論,聲請了不就是爭取回去繼續工作的機會嗎?本件勞工卻又拒絕,也不能怪二審法院不留情了。

(2)違法解僱的雇主可考慮釜底抽薪收場,說穿了就是認輸付錢買單停損,然後請勞工回來好好工作,常常啊,反倒是勞工根本不想回去(雇主也就順勢畫上句點囉。當然,碰到回去鬧的勞工,雇主也要有本事應對才行)。

(3)雇主於訴訟中先後寄發兩封存證信函,光看勞工的回覆內容,肯定沒有向處理過勞資糾紛的律師請教,沒有質疑釐清雇主來函的真意,卻執著於未經法院判決認定的種種獎金、福利金,真的就是驗證老話一句:喜歡自己打官司就要自己承擔結果囉。

 

【關鍵字】

復職、定暫時狀態處分、釜底抽薪、逆轉 、勝負各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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