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4日 星期二

最高百則009 【遲來的5998元資遣費】

 


【遲來的5998元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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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定終止權之行使,其發生效力與否,胥視有無法定終止原因存在。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終止權屬形成權,於勞工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雇主之同意,亦不因雇主同意或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而成為合意終止。

上訴人於107年7月15日向廖本煌表示離職之電子郵件,原審既認係上訴人基於上訴人一方終止權之發動,倘該電子郵件說明離職之原因,符合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事由,系爭契約是否非不生終止之效力?即非無疑。另上訴人先後於107年7月15日、17日以電子郵件向廖本煌表明離職、維持原離職時間,且於107年7月17日提出離職申請表,似無與被上訴人達成合意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其間上訴人雖與廖本煌溝通、協調,就終止勞動契約之方式,即上訴人任職至107年8月3日,預計於107年8月3日休假1日,兩造是否僅就上訴人終止系爭契約之日期、休假方式達成共識而已,能否因此遽認兩造係合意終止系爭契約,即非無斟酌之餘地。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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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夏,阿玲收到了蘭堡科技大學「未來人才培育計畫」專任助理的聘書。剛畢業不久且身負學貸的她,對這份工作充滿期待。


5月下旬,阿玲正式到職,她拿到「蘭堡科技大學專任助理契約書」,內容記載:月薪58350元,於次月15日前一次發放。這份薪水對她至關重要。她迅速投入工作,協助計畫主持人黃副校長處理行政事務、聯繫廠商及規劃活動。


6月15日,是她預計領取第一份薪水的日子。然而,她的銀行帳戶沒有任何動靜。


起初她猜想或許是新進人員初次薪轉流程較慢,但日子一天天過去,薪水始終未入帳。到了月底,房租、水電費帳單繳款期限、學貸扣款日的逼近,這一切讓她感到焦慮不安。


她鼓起勇氣向人事室,得到的回覆是:「計畫經費請款流程還在跑,有些助理的出勤表比較晚交,要等資料都收齊了才能一起送。」


阿玲感到困惑,契約明明約定15日前發薪,為何其他人的延遲會影響到她?她翻閱契約,才發現第四條有小字註明:「若因計畫尚未撥款或未依規定辦理工資請領作業,導致遲延給薪,甲乙雙方同意於經費核撥後或補齊文件時再發給。」但她清楚自己已按時繳交所有文件,且據了解,教育部計畫款項早已撥付學校。


時間來到7月,阿玲仍未收到5月份的薪水。


6月份的薪資依約應於7月15日發放,但依目前狀況來看,恐怕也將延遲。她非常厭惡這種感覺,明明有一份正當的工作、正式職稱,卻似乎過著經濟不穩定的生活,甚至要向親友借錢週轉,這一切都是校方未遵契約信諾所致。


7月12日當天,5月份的薪水終於入帳,距離約定的發薪日已晚了近1個月。這遲來的薪資並未緩解她的焦慮,反而讓她理解到學校在履行勞動契約上存在無可救藥的嚴重問題,她不想與這種不確定性共存,也無法認同校方將行政延誤的不利益通通轉嫁給基層員工的做法。


7月15日,星期日。阿玲坐在電腦前敲打鍵盤,動手撰寫離職信。


「主旨:黃副校長您好:離職申請事宜 。 黃副校長您好:很遺憾必須向您提出離職。主要原因有二:其一,學校未能依契約約定按期給付薪資,至今5、6月份薪資均延遲發放,且未見任何具體改善措施,已嚴重影響個人生計規劃。此狀況顯已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基法相關規定。其二,實際工作內容與個人職涯預期價值觀存在落差…」


她停頓了一下,內心雖有掙扎是否該如此直白,但薪資遲發確實是主因,她決定實話實說。


她繼續寫道:「考量目前專案進度,本人預計將服務至107年8月3日,以利辦理業務交接。期間因暑休安排,8月3日當天將申請休假。預計於7月17或18日開始處理相關離職手續。希望能與您預約時間,當面說明。」


按下「傳送」後,她感到一絲解脫,但也有些許不安。


隔天,7月16日,黃副校長約見了阿玲。副校長語氣溫和地表示:「阿玲,我知道薪水遲發造成妳的困擾,這確實是行政流程有問題,我會要求改進。妳很優秀,這計畫需要妳,能不能再考慮一下?」


阿玲堅定地搖頭:「副校長,謝謝您的慰留。但連續兩個月發生同樣問題,且缺乏制度性保障,讓我對未來失去信心。我已決定離職。」


黃副校長見她態度堅決,便表示尊重:「好吧,既然妳決定了。那就照妳信上說的,做到8月3日,把工作交接好。妳8月3日要休假是嗎?沒問題,人事那邊我會交代。」


7月17日,阿玲再次發出郵件,重申離職意願,並附上填妥的離職申請表。她在離職原因欄位,再次勾選並註明「薪資未按時發放」。黃副校長簽核了申請表,人事室也蓋章註記預計於8月3日辦理退保。


8月2日,6月份的薪水終於發放了。隔天,阿玲辦妥所有離職手續,正式離開蘭科大。


然而,當她向蘭科大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申請失業給付時,卻遭到拒絕。校方聲稱:「妳是自願離職的,而且學校跟你是『合意』終止契約,雙方都同意妳做到8月3日。」


「合意終止?」阿玲無法接受。「我是因為學校違法遲發薪水才被迫離職!是學校先違反契約!」


無奈校方態度強硬。阿玲只好委託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蘭科大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支付資遣費5998元。


法庭上,蘭科大委任的律師強調,阿玲與黃副校長經過溝通最終「達成共識」,同意以8月3日為離職日。期間阿玲安排休假、持續領薪等行為,均足證明雙方是「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一審及二審法院均採納校方主張。法院雖認定校方遲發薪資,但認為後續雙方的溝通、離職日的敲定及假期安排等,顯示雙方最終是「合意終止」契約,因此判決阿玲敗訴。


收到敗訴判決,阿玲感到十分不滿,她明明是因雇主違約而依法終止契約,為何後續處理離職程序的溝通,會被曲解為雙方合意終止?


「律師,我不服!這太不合理了!」阿玲十分憤怒。


律師冷靜地回應:「阿玲,別灰心。二審法院忽略了妳提出離職的『原因』以及勞基法第14條的『形成權』性質。我們上訴到最高法院,還有機會。」


時間來到民國110年,最高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法官闡述說道:「本案的重點在於:勞工是否依法行使了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勞工若有該條款所列舉之事由,例如雇主未依約給付報酬,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權利性質上屬『形成權』,意即只要勞工符合法定要件並向雇主表示終止契約之意思,勞動契約即告終止,無需得到雇主同意,更不受雇主同意或反對的影響。」


法官頓了頓,繼續說道:「在本案中,上訴人阿玲於107年7月15日以電子郵件向其主管表明離職意願,並明確敘及離職原因包含雇主未準時給付薪資。只要遲發薪資的事實確實存在,也就符合『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等終止事由,那麼她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一旦送達學校,即已發生終止契約的法律效力。」


「至於上訴人後續與副校長就離職日期、交接事宜、甚至末日請休假等進行溝通協調,並達成處理上的共識,這些後續的協商與安排,並不能回溯性地改變先前勞工單方行使終止權、使契約歸於消滅,更不能將其曲解為雙方重新達成『合意終止』。原審法院認定契約『合意終止』,顯然對勞基法第14條形成權之性質及法律效果有所誤解。」


最高法院因此廢棄了二審判決,將案件發回更審。


更一審開庭時,法庭氛圍已然不同。更一審法官遵循最高法院的見解,認定蘭科大無正當理由連續遲延發放薪資,已構成違反勞動契約且情節重大,阿玲本可不經預告立即終止。但她據此於107年7月15日及17日透過電子郵件採取低強度的預告終止,自無不可,即屬合法行使契約終止權,不受後續慰留或校方簽核同意的影響,改判阿玲勝訴,蘭科大應依判決發給阿玲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給付資遣費5998元。


走出法院,阿玲長舒一口氣。歷時三年多的訴訟終於結束。她回頭凝望法院,心中感慨萬千。


「合意終止…」她喃喃自語,嘴角泛起一絲苦笑。「真的是個可怕的東西。它可以輕易地將雇主的違法行為,事後包裝成勞資雙方的『共識』,讓勞工失去本應享有的權利,讓法官輕易以駁回原告請求而結案。這場官司打下來,我才明白,訴訟的敵人未必是對造本身,有時更是那些被審判者浮濫套用的法律概念。」


她轉過身,迎向冬日的微風,心中默默感念:「感謝最高法院及更一審的法官,釐清了法律的界線,還給了我遲來的公道。」


這條路雖然漫長而艱辛,爭取到的不過是區區5998元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根本不足以彌補她付出的時間與金錢,但最後戰勝既違約又迴避雇主責任的無良雇主,替自己爭回了應有的尊嚴,感覺豈是一個爽字了得?值了!



【啟示】


📌勞工因雇主違法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雖採預告方式,不會因後續溝通協調就轉變成合意終止。


📌更一審法院用「低強度之預告」,避開了意思表示生效與終止生效之討論,傾向保護勞工。


📌一審、二審法院的見解未必是對的,很多時候只是欠缺上訴到三審的機會,或一造灰心喪志放棄繼續救濟罷了。



【關鍵字】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合意終止、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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