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6日 星期四

【問題42】​心存懷孕歧視的製造業主管,想逼懷孕勞工自己離職會怎麼做?

 


【問題42】​

心存懷孕歧視的製造業主管,想逼懷孕勞工自己離職會怎麼做?​

📢【碎碎唸】​

本件女性勞工於106 111 日受僱,嗣後於1110日即填寫員工離職單記載:「1110日部門主管約談,詢問是否懷孕屬實後,提及因懷孕無法勝任現職,需調動職務或離職調養身體擇一選擇」。因勞工申訴,主管機關以雇主構成懷孕歧視(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裁罰30萬元。雇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遭法院駁回。​

說真的,職場上有懷孕歧視不是什麼新鮮事,但本件雇主的部門主管出席性別工作平等會時竟然陳稱:「…本來9號的時候我們就已經有敲定說要跟他談,就是要請他,可能就是試用期不合格,要請他離職,所以在10號早上的時候,我約談他,但是因為他是透過湯○惟介紹,所以我把湯○惟直接叫上來,連同楊○雯一起,我當面跟他們對談,那我是給他台階下,我跟他說,聽說妳懷孕了,我就講的很清楚,我說我這個工作現在,跑上跑的,你不太適合,那我也有問過其他單位,我也有找過其他部門,要給你安排,但是其他部門並沒有這個職缺,那我想說這樣子的話,我考慮到母體的安全,所以我建議你,你自己思考一下,你覺得要怎麼做…」,光是這段露骨至極的陳述,完全沒提到該勞工試用期不及格的客觀事由為何(態度上?效率上?專業上?…),基本上就把雇主送上了斷頭台囉。​

沒想到,更誇張的還在後面:「.…反正主席這邊可以錄音,把我講的話錄下來和他對質沒關係…湯○惟是我們公司的員工,他身為一個組長,為了他(指楊○雯)的事給我請2個月的假,我馬上把他降為作業員(中略…與本案無關)。我一個員工才做7天而已我一個經理不能去否決他的能力嗎?…當然,我在做製造業,我脾氣本來就比較大,我要管那麼多員工,我怎麼可以讓每一個員工都這樣,我要怎麼管下去,不適任就是不適任,人家給他台階下還不知道,還不知廉恥。以上報告。」暫不論恣意將另一名勞工降調是否合法,這主管明知有錄音還在諸多性平會委員面前聲稱勞工不知廉恥,可能有涉犯刑法公然侮辱的疑慮,有這類欠缺教育的主管,雇主真的要負起很大的責任啊(咦,依公司慣例馬上把這主管降為作業員如何?)。​

 

雇主如果真的因為勞工試用期不合格而單方終止契約或協議終止契約,務必要能提出試用期不合格的具體理由與證明啊。

 

【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40號刑事判決

「心術不正」、「昏庸無能」、「視錢如命」、「社會敗類」、「惡名昭彰」、「不知廉恥」、「自吹自擂」、「空洞無物」、「丟人現眼」等文字本即含有心地不正派、居心不良、愚昧、不高明、愛錢、品德敗壞、名聲惡劣、無恥、自我吹噓、無內容、丟臉等意,另「心術不正」、「昏庸無能」、「視錢如命」、「社會敗類」、「惡名昭彰」、「不知廉恥」、「自吹自擂」、「空洞無物」、「丟人現眼」等詞依社會一般具有健全通念之人所為認知,係屬詈罵、侮蔑之言語,足使不特定之聽聞被告所為前述字句之人,對被辱罵之對象在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產生貶損之評價。​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祇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且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

🎯【小結】​

(1)雖然不可能存在毫無歧視的人,但身為雇主或部門主管應該要謹言慎行、就事論事啊。否則,被裁罰真的只是剛好而已。​

(2)本件部門主管彰顯了人資存在的價值,但在公司體制下,必須真正尊重專業人資提出的建議(而非強將主管意志丟給人資要求實行),才能做好法遵。​

(3)有趣的是,女性勞工在行政訴訟判決之前,有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民事訴訟卻遭到駁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58號民事判決,未上訴),民事訴訟不利的結果,顯然是勞工在主管約談上的堅持與蒐證有所不足,給予了法院詮釋的空間。​

(4)依照此位部門主管的性格,女性勞工若堅持自己不想離職、能勝任工作,該主管勢必火冒三丈跳腳而口出惡言、甚至違法調動,將這些情事蒐證齊備後,才是該勞工瀟灑轉身離去準備開打官司的好時機(以上純屬幻想)。​

【關鍵字】

歧視​、懷孕歧視​、公然侮辱、性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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