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8】
家庭主婦為家庭的勞務付出,在訴訟上被如何評價?
📢【碎碎唸】
近來新聞媒體報導「蕾神巧剋力」的相關新聞,李靚蕾在第一篇長文中就提到家庭主婦勞務評價問題,實質上無酬,卻擔任24小時的多重角色,李靚蕾認為家庭主婦的薪酬應該要將各種角色的價值加總計算,並且加上配偶不能外出工作的機會成本,才能真正凸顯出家庭主婦的真正價值。
不過,在訴訟上真的能這樣計算嗎?
最常見的就是家庭主婦遭遇車禍受傷而不能工作,訴訟實務上,法院多半認為家庭主婦受傷而無法操持家務,確實受有不能工作的損失,有的法院直接將家庭主婦與傭人相比擬(詳見圖示),有的法院則含蓄地表示被害人無法證明損失的金額,結論都是一樣,依照勞動基準法的基本工資來認定工作損失。
曾經有立法委員趁著日劇熱潮,在臉書發表文章認為臺灣的月薪嬌妻每月應該可領4萬5958元。這是取各行業薪資調查金額,搭配上其主觀設定的比例(包括10%的CEO平均月薪175880元)計算得出,引起討論。暫不論該計算結果金額是否值得參考,這類估算確實凸顯家庭主婦之勞務付出價值,有普遍遭到低估、甚至被忽視的情況。
⚖【法規】
◎雲林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規定第6點第2款
(二)家庭主婦之所得依下列方式計算:1.如有實際所得且所得高於基本工資時,以實際所得計算。2.如無實際所得或實際所得低於基本工資時,則依基本工資計算。
🎯【小結】
(1)蕾神指出了家庭主婦勞務價值普遍遭低估的問題。
(2)家庭主婦勞務價值,很難量化,也不太可能有詳細紀錄。
(3)最高法院曾有判決直接將家庭主婦比擬為傭人來評價勞務價值。
【關鍵字】
家庭主婦、基本工資、勞基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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