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7】
醫院可否與醫師約定適用勞基法?人事管理辦法規定「…未盡事宜或有爭議時,依勞動基準法法令辦理」,有何風險?
📢【碎碎唸】
最高法院認為,主治醫師雖非適用勞基法之勞工,但醫療機構仍可與主治醫師約定適用勞基法。
本件醫院的人事管理辦法規定,醫師的「出勤」及「給假」辦法另訂、「…未盡事宜或有爭議時,依勞動基準法法令辦理」,由此觀之,似乎可理解為醫師僅有出勤與給假的部分有特殊規定,其餘均須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最高法院即以此質疑,雇主終止聘任的合法性。
看得出來,雇主人事規章如適用「…未盡事宜或有爭議時,依勞動基準法法令辦理」,可能造成原本不適用勞基法的勞工,被法院解釋為勞雇雙方約定適用勞基法。
⚖【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查系爭工作規則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勞資會議或全體員工同意者,本家(即被上訴人)得不經預告,逕予解職,不發給資遣費。…四、違反法令、勞動契約或本管理規則,情節重大者」,與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相較,固係於雇主以該款情事終止勞動契約時,增添「經勞資會議或全體員工同意」之要件,惟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所定系爭工作規則是項規定,並不違背勞基法第十二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最低標準,且對勞工較為有利,應有拘束被上訴人之效力等語(見原審卷(一)第二七四頁、卷(四)第二七頁),是否全無足取,非無研求餘地。原審就此未詳加審究,徒以系爭工作規則所附加之上開條件,對雇主不具正當性等由,而謂其為無效,進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不無可議。
🎯【小結】
(1)不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勞雇雙方仍可約定適用勞基法。
(2)雇主制定的人事管理辦法如有多餘的規定,可能帶來訴訟上的不利益。
【關鍵字】
工作規則、約定適用勞基法、醫師、勞基法2_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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