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翻閱《只要出問題,小說都能搞定》(作者朱宥勳,大塊文化出版),其中有兩段描述其實與律師撰寫書狀息息相關,讀起來非常有感,摘錄於此:
「我們不可能有足夠的篇幅,去呈載所有細節,那自然也無法呈現完整的真實,即使你所述說的故事是親身經歷也一樣。不但篇幅不夠,就算篇幅夠,試圖呈現所有細節也是不切實際的做法。因為讀者的注意力和耐心是有限的,一旦你提供過度無關宏旨的細節,讀者就會精神渙散,不知道你要表達什麼、故事又是往哪個方向發展。日常生活已然充滿矛盾和虛無,讀者何必在小說裡再受一樣的罪?
於是,弔詭的是,如果你力求真實,把所有細節都塞進故事裡,故事反而會很混亂、很沒有真實感;而如果你想營造真實感,你反而必須全力虛構,認真去挑選關鍵細節、刪去不重要的部分,或甚至在某些細節上適度變造和避重就輕。重要的不是你給的細節本身是否真實,而是你給的細節是否『精準』,能夠引誘讀者相信。」
(該書第218、219頁)
從上開段落之啟發,整理出一些撰狀要點,摘記於此:
(1)書狀無法呈現完整的真實
→只能呈現片段事實
→無證據支撐的事實要斟酌篇幅與用語
→可利用訴訟過程的攻防互動來呈現事實
(2)不可能以一份書狀敘說所有細節的
→書狀要講重點
→較複雜的事實,可以考慮分次出狀建構
→有些較適合當庭陳述,暫且保留
(3)法官的注意力和耐心是有限的
→各小段標題即結論很重要,標題下才放各小段落
→善用表格,對於理解或對照很有幫助
→過量的書狀與證據,對民事案件的原告多半不是好事
(4)書狀要挑選關鍵細節、刪去不重要的部分
→去蕪存菁
→驗檢視鋪陳的先後順序,再予調整是否會更易理解
→要換成對造立場思索這書狀內容會不會被對造利用
(5)書狀在某些環節上適度誇飾和避重就輕
→看證據說故事,但不要離譜
→帶有情感的敘述,但不要過度濫情
→基於當事人利益設法隱惡揚善
(6)重點不在於書狀所述能否重現真實,而是書狀所述是否切合證據與法律規定,引導法官思考而認同
→要時時從法官如何能簡便解決案件的角度去審視書狀
→留些梗或找些對造的破綻,適時引爆
→大巧不工,讓法官認為是自己作出結論
【碎碎唸】
書狀的重點不在於書狀名稱或文謅謅的敬語,法律規定與事實陳述才是法官涵攝判斷的基礎。
關於敘事的鋪陳,有時候能上溯至寄發存證信函時就開始安排,有時候則必須隨機應變,畢竟訴訟是由兩造雙方過招,兩股力量交纏拉扯推擠,究竟法官的心證會落到哪個象限作結,在過程中都很難說。
最應小心的就是書狀盲點,盲點之所以為盲點,正因為撰寫書狀的人自己看不出問題所在。通常透過他人檢視較能一目了然,又或者,要把書狀晾上幾日,待自己與書狀的關係變得陌生之後,再度重逢,比較有機會揪出盲點及其他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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