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0日 星期二

【問題53】雇主同意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計算遣散費,是否仍可能改口否認資遣?

 


【問題53

雇主同意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計算遣散費,是否仍可能改口否認資遣?

📢【碎碎唸】

當然可能,存在不適任的勞工,自然也存在不適任的雇主,這個問題好像是多餘的。

不過,基於下面這段論述,還是節錄此則判決:「再者,109年即今年之109123日即為該年度之7日春節連假,此為公眾所週知之事實,原告又尚有14日之特別休假未休畢,已如前述,衡諸社會常情,難以想像原告於辛苦工作近1年,卻於春節前夕輕易放棄春節連假及可能之相關年終獎金,提早於春節前自願離職,亦顯被告刻意將會計專業之原告調職至非會計專業之工作,迫使原告從事不適任之工作,欲以此壓迫原告離職,最後再以原告終使原告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解雇原告,是原告主張其於109113日遭被告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應堪信實。」

本件雇主將本件勞工從財務部會計助理(會計專業之工作)調動至製版室現場工作(非會計專業之工作),因為勞工拒絕,後續便將勞工資遣。整個過程看起來讓人捏把冷汗,首先,判決看得出來雇主有高薪低報的問題(高薪低報永遠是鑑別雇主優劣的首要指標)。其次,雇主莫名其妙發動這類工作內容及性質截然不同的調動,調動合法性恐怕很有問題,根本是在玩火(雖然說有錢就是任性,愛玩火的雇主多著)。最後,資遣了勞工又不認帳,這是最典型的耍賴型雇主(無賴拖延,然後換來一個民事判決認證有比較好嗎?)。

法院大概也看不下去,認為調動大有問題,但是人家勞工也不想幹了想拿資遣費離開,所以也就形成了上頭的那段判決論述。其中有一點頗有道理,亦即依照常情,勞工多半不會在春節前夕離職、輕易放棄春節連假及年終獎金,這是符合人性的觀察與推論,所以,雇主如果想要逼退勞工,也要慎選時點,才不會三兩下就被法院看破手腳唷。

【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勞簡字第5號民事判決

原告於109113日遭被告資遣後,本得請領失業給付136,710元,惟被告於109114日為原告加保勞工保險至同年33日始退保,使原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呈現離職再就業加保,且被告復於原告之離職證明書離職原因欄勾選「不接受職務異動」,致原告無法領取失業給付,雖經勞工保險局轉向勞動部申請審議,終經勞工保險局以109629日保納工二字第10910217382號函核定原告得以被告為其投保薪資28,000元……因被告為原告投保薪資短少,而使勞保局僅以原告離職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28,000元,作為計算核定之失業補助金級距,導致原告因此短少失業補助金…被告致原告可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短少33,030元…此部分亦為被告造成原告之損失,原告自得對被告請求。

🎯【小結】

(1)勞工最好不要受僱於高薪低報的雇主,盡早離職才是王道。

(2)本件雇主真的很奇怪,資遣勞工又替勞工加保害他不能領取失業給付?到底是刻意造成勞工困擾,或者突然改變心意不想資遣了而欲蓋彌彰,只有雇主自己知道了。

(3)基於現實的人性,春節連假前夕及發放年終前夕,通常不是勞工會自請離職的時點,本件判決論述有闡述到這點,值得存參。

(4)因調動而搞出一件勞資糾紛最後全敗(要給付勞工21萬多元),然後有生之年這則民事判決大概都會掛在網路上,不論勞工是否適任,這樣的結局,人資朋友真的要引以為鑑。

【關鍵字】高薪低報、調動、資遣、勞基法11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最高百則014【噩夢:給你兩條路】

  【噩夢:給你兩條路】   ========   倘雇主故意濫用其經濟上之優勢地位,藉「合意終止」之手段,規避上開條項之禁止規定者,勞工固得主張該合意終止契約無效,惟此係以雇主使勞工未處於「締約完全自由」之情境,影響其決定及選擇之可能,而與勞工締結對勞工造成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