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權益涉訟補助之項目】
.律師費
.裁判費
.司法鑑定費
.保全程序費
.督促程序費
.強執程序費
.撰狀費
.存證信函費用
.訴訟期間生活補助
【對象與要件】(🔗=必須具備之要件)
🔗本國籍勞工 + 設籍臺中市 + 在臺中市境內工作。
🔗勞資爭議發生時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一年以上(職災則不受一年限制)。
🔗經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不成立或協調或調解成立而雇主未依協調或調解會議之結論履行時,因而有民事訴訟、保全、督促、強制執行程序、刑事訴訟或仲裁案件。
(勞工每人每案訴訟標的金額至少要在50萬元以上。若僅10萬以上未達50萬,須經審核小組認定有補助必要)。
🔗勞工非屬有資力。
🔗且符合以下(一)或(二)所列各種情形之一:
(一)勞工對雇主提起訴訟(民事訴訟、保全、督促、強制執行程序、刑事訴訟或仲裁):
1、勞工遭雇主非法解僱,雇主未回復僱傭關係且未給付回復前之工資。
2、事業單位經勞工主管機關審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依該法向事業單位提出損害賠償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3、勞工遭雇主積欠工資六個月以上,尚未獲得工資墊償。
4、雇主未依規定替勞工加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提繳退休金六個月以上。
5、勞工非自願離職,雇主未依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6、雇主因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非法終止契約,致工作權喪失。
7、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致傷病、失能或死亡,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暨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請求損害賠償等相關費用。
8、因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提起刑事告訴者。
(二)雇主向勞工提起訴訟(有下列非顯可歸責於勞工之情形):
1、因勞動契約所生爭議,雇主提起民事訴訟、保全、督促或強制執行程序。
2、依據「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得不經調解程序情形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決認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雇主仍以勞工為被告提起訴訟。
【不予補助之情形】
[1]訴訟案件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
[2]依勞工之資力,顯無補助必要。
[3]其他經審核小組認定顯無補助必要。
[4]同一勞資爭議事件及申請項目,申請人已獲法院訴訟救助,或已申請並獲得勞動部、其他縣市政府、法律扶助基金會同性質補助者。
【訴訟費用補助】
🎯[律師費]=一人每案最高5萬
一人每案各審級補助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同一事件而涉訟之勞工人數在二人以上,其申請補助,應以集體訴訟方式為之,二人每案各審級最高補助總金額為十萬元,三人每案各審級最高補助總金額為十五萬元,四人以上每案各審級補助最高為二十萬元)
📃申請時須提供文件:
勞工已同意將補助款項逕核撥受委任律師之同意書、申請補助所涉勞資爭議之陳述意見書。
🎯[裁判費與司法鑑定費]=實際金額內
依法院各實際收取金額額度內酌予補助。
📃申請時須提供文件:
起(上)訴狀影本、裁判費收據影本、法院囑託醫療院所進行司法鑑定之鑑定函。
🎯[保全程序]=最高3萬
最高補助三萬元。
📃申請時須提供文件:
執行費收據影本。
🎯[督促程序]=最高1萬
最高補助一萬元。
📃申請時須提供文件:
執行費收據影本。
🎯[強制執行程序]=實際金額內,最高5萬
依法院實際收取金額額度內酌予補助,最高補助五萬元。
📃申請時須提供文件:
執行費收據影本。
【撰狀費、存證信函費補助】
🎯[起訴狀、上訴狀、仲裁聲請狀或存證信函]=最高6千
每項費用最高補助六千元。
同一案件如已申請本款補助(撰狀費、存證信函費),又再申請前款訴訟費用補助第一目之補助(即律師費補助),經審查合格者,應先扣除本款補助金額後,再補助其差額。
📃申請時須提供文件:
律師代撰費用收據正本、起訴狀影本、上訴狀影本(第一審免附)、仲裁聲請書影本及存證信函影本。
【訴訟期間之生活補助】(勞工可能要繳還!!)
🎯[訴訟期間之生活補助]=每人每年最長補助4個月基本工資
[★]經評估生活困難(每次以二個月基本工資為限),再經評估生活困難始得繼續請領,每人每年最長以補助四個月基本工資為限。
[★]勞工本人未領取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職業災害勞工慰助、生活及子女就學補助之職業災害勞工生活補助或本局非自願性失業勞工生活補助之生活補助。
(如有領取上述這些補助,不得再申請訴訟期間生活補助)
[☆]勞工本人如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經評估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推介工作者,不予補助。
[☆]經法院判決確定,事業單位應給付申請人訴訟、裁決期間工資者,應於受領給付後三十日內,將原領之生活補助繳還。
📃申請時須提供文件:
起訴狀影本、上訴狀影本(第一審免附)及裁判文書影本。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